天津市静海区2017年消防水源及消防设施建设计划2017年 建标库

天津市静海区2017年消防水源及消防设施建设计划

为加快推进静海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问题,全面提高抵御火灾能力,依据《静海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天津市静海区社会消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消防规划》),制订本计划。

一、基本情况

根据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规划局下发了关于区县消防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有关事宜函(津公消指[2014]2号)的文件要求,原则同意各区、县确定的消防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消防规划》中涉及静海的31个消防站将结合本次城总规修编进行充分考虑,且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细分导则中进行落实。

在建设计划中重点解决消防水源(取水码头)和中心镇区及功能园区消防栓的建设问题。截止2016年上半年,全区已建成取水码头18座,消防栓1165个。目前,根据当前形势发展尚不能保障灭火救援需要。

二、建设计划

(一)建设范围

各乡镇中心镇区,各功能园区。

(二)建设内容

各乡镇取水码头,镇区和园区主要中心道路两侧消防栓

(三)建设目标

1.近期目标

到2017年底,各乡镇、园区建设取水码头28座(详见附表1),全部投入使用;消防栓现有1165个,还需建设816个,约需资金1679.8万元(详见附表2),建设要求达到乡镇镇区主要街道和功能园区全覆盖。

2.远期目标

十三五期间,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消防设施建设进一步下沉,逐步向村一级覆盖,设施建设要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安全保障需要,达到城乡村全覆盖。

(四)建设要求

取水码头结合乡镇当地人口数量、面积、地形条件、静海区内河道及湖泊系统,按照就近取水、保障有力的原则,综合考虑水源稳定性、消防车抵达时间、站场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取水码头位置及数量。消防栓的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消防设施建设标准执行。

三、建设标准

(一)吸水码头建设标准

1.地址选取

(1)天然水源枯水期水位高度不低于1.1米;

(2)天然水源储水量能满足消防用水需要;

(3)设置间距1000米。

2.设置形式

(1)平台型:建设8*8米的钢筋混凝土取水平台,取水口设置在靠近河岸一侧平台居中位置,可并行同时座两部大功率消防车取水,造价6-8万元/个,按照总队现有后方供水车辆吨位设计承重不应低于35吨。

(2)简易型:以现有河堤、建成区道路为停车点,距可坐车位置1米处设置取水口,造价1.5-2万元/个,取水口靠近河岸一侧设置取水码头标牌。

3.管道设置

取水管直径1100毫米、进水管直径600毫米,采用钢筋混凝土材质,同时取水管道内液面至取水口距离不大于6米。为防止进水口淤泥堆积造成管道堵塞,进水口到河底的距离设计不应小于0.5米,进水口设置混凝土过滤网。为确保冬季防冻及美观,出水口设置应与地面平齐,且取水口至液面距离不应小于700mm冰冻深度。当取水口至液面距离小于700mm冰冻深度且必需设置时,可凸出地面设置。

4.码头标牌

取水码头标牌采用不锈钢材质,版面长1米,宽0.5米,高(包括竖杆)2.5米,红底白字,字体大黑,左上角设置9*9cm取水码头标识;版面居中位置设置“消防取水码头”字样,字号450;消防取水码头下附英文,字号120;标牌右下角设属地支队名称字号140,英文名称字号60

(二)消防栓建设标准

经与水务部门沟通,工程中包含的挖井、人工、消防栓购置及装表费共计8-1万元。

四、建设方案

一是由消防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取水码头详细位置,对拟选位置进行仔细论证,保障建设使用的可操作性,避免对居民正常社会行为造成影响。

二是有市政供水管网的区域,重点要在建筑密集地区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增设消火栓。

三是市政供水管网流量、压力不足的,采取措施提高能力。要在重点地段和重点单位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修建储水设施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对市政供水管网水质的污染。

四是区内河道及湖泊冬季消防取水口处应采取必要防冻措施,保障消防取水水源。

五、建设分工

(一)本计划的实施由消防、规划、财政、市政、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管理与实施。

(二)消防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与乡镇有关负责同志的对接工作,督促指导各项建设行为。

(三)规划部门负责结合我区消防专项规划的相关建设要求,对消防设施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区财政负责建设专项资金的统一调配和管理。

(五)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消防设施建设计划中的其他配合工作。

六、建设保障

(一)制度保障

为保证该计划实施的可行性,推动此计划纳入区城乡总体规划修编,以作为近远期消防设施建设的法定依据。

(二)组织保障

各乡镇园区要成立相关领导组织,确保专人负责,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建设计划,建设资金要提前做出预算,专款专用。

(三)财政资金保障

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经费保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责,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步增长,确保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应扑救城镇火灾的实际需要。

完善有关财政资金配套政策,把消防设施建设的各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保护资金的财政拨款渠道,确保消防设施各项工作资金得到保障。

根据各个规划项目涵盖的范围不同,涉及各乡镇、园区的建设项目,建设费用由项目所在的园区、乡镇承担,并设立专项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为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在建设方案实施前,建设主体单位认真做好预算,需由区财政拨款的项目,相关单位负责将预算上报区政府,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局划拨相关款项到各相关单位;由各乡镇负责的项目,各乡镇机关将预算报至区政府,经审核同意后,各乡镇负责自筹相应资金。工作进行过程中,费用支出由区政府专人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