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静海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2017年 建标库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静海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静海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201739日静海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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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静海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违法建设是当前我区群众反映强烈的顽症。为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蔓延现象,着力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切实维护正常管理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目标

    全面正确运用法律资源,整合行政管理手段,优化查处工作机制,完善拆除违法建设的执法流程。强化综合管理,加强执法联动,依法立即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一批社会矛盾突出、安全隐患大、群众反响强烈的违法建设,逐步清除存量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二、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体系

    (一)加强违法建设治理的组织领导

全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由静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成员单位由综合执法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交通局、环保局、水务局、公安静海分局、国土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部署开展本区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行动;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执法人员调度;

3.研究协调本区执法工作中的重大疑难事项;

4.研究协调其他需要城市管理委员会明确的事项。

在综合执法局挂牌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二)明确违法建设治理的职责分工

1.乡镇政府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在乡、村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2.综合执法局

负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中心、城区广场和公园区域范围内未经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3.环保局

负责对未依法报批或已报批但尚未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必要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4.规划局

负责对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令其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规划局已经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区人民政府责成规划局采取查封施工现场、依据强制法的规定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施工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的,由规划局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施工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罚款。

5.建委

负责对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施工行为和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但违反文明施工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或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限制其进入我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理招投标活动。

配合规划局、综合执法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进行市场准入限制。

6.房管局

负责对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及在楼面超重荷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交通局

负责对公路交通设施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水务局

负责对水利设施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9.国土分局

负责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要时申请先予执行。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配合乡镇政府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对附有违法建设的房屋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不予办理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

10.公安静海分局

对拆违实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予以保障,对涉及阻碍拆违实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行政审批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后,审批局应及时函告规划局和建委。施工许可证审批后及时函告建委。

12.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

对不能提供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水、供电、供气;已供水、供电、供气的,接到有关部门告知属于违法建设的书面通知后,立即按有关程序停止供应。

三、加大违法建设巡查发现力度

    (一)强化违法建设主动巡查发现机制

强化区、乡镇、居(村)委会对违法建设的三级发现机制,整合一线巡查力量,加大对违法建设的主动巡查发现力度。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中,发现存在违法建设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拆违工作部门。

    (二)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报告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要切实承担对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建设的发现、劝阻和报告责任。完善装修材料和施工工具出入小区登记制度,落实专人每日对房屋装修活动进行动态巡查,发现正在搭建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应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在2小时内同时向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房管局报告。

    区房管局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义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并纳入企业和小区经理诚信档案,作为企业资质升降级、项目评优和项目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三)发挥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优势

在已经实施网格化综合管理的区域,网格监督员发现正在搭建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上报拆违工作部门或城市委员会管理办公室进行查处,并对查处结果进行监督。

    (四)完善违法建设案件受理处置流程

在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置举报电话,并对接8890热线。接到举报电话后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立即向责任单位通报。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设行为,执法单位要快速查处,做到案件受理后,两小时内到现场处置、两天内反馈查处进展、半个月内反馈查处结果。

    四、整合法律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一)综合运用法律资源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违法建设综合查处力度。

    (二)依法立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正在搭建的违法建设是指尚未完工、还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居住、使用功能的违法建设工程。为制止正在搭建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调查取证后,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正在搭建违法建设的措施。当事人同意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帮助其拆除。

    在拆违实施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过程中,进行违法建设的业主、房屋使用人、施工作业人员等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接受拆违实施部门送达的执法文书的,拆违实施部门采取证人见证、制作现场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固定证据的方法实施留置送达。

    在道路、河道或者公共场所(包括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停车场、消防通道等对不特定对象开放的场所)搭建的违法建设构成障碍物,当事人不能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依法决定立即代为拆除。

   (三)加大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处罚力度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拆违实施部门作出和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强制拆除的施工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违法建设无法拆除的,由拆违实施部门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当事人拒不缴纳强制拆除施工费用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拆违实施部门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加强信用管理

建立黑名单制度,联合征信部门对限期责令拆除、当事人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对搭建违法建设的个人和单位,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在各类先进评比和表彰中实施一票否决。

    五、持续推进违法建设整治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全区违法建设项目库,实施动态化管理。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违法事实严重、社会影响面较大的重大案件,以责任单位为主体,调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力量进行联合执法,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拆违工作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拆除单位实施违法建设的拆除施工,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六、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考核问责和社会监督

(一)加强违法建设治理的考核问责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乡镇和拆违实施部门拆除在建违法建设、清除存量违法建设的履职情况,定期报送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作为政府部门履行绩效考核的组成内容。

各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对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制止,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和拆除,及相关部门不配合查处行动,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对主要领导的失职行为进行行政问责。经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议,报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将违法违纪的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做出问责决定。组织人事部门办理问责后的相关事宜。

区政府对治理并保持违法建设“零存在”的乡镇、园区给予财政支持。

    (二)加强违法建设治理的社会宣传监督

各级拆违工作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地加大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日常宣传,提高群众自觉抵制违法建设、积极举报违法建设的意识。加大查处违法建设典型案例的宣传,震慑违法建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违法建设治理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