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 建标库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静海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静海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2017513日静海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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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切实加强静海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促进民生改善、推进美丽静海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深入落实美丽静海建设工作部署,立足我区区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三项原则,以突出重点、分乡镇管控为工作主线,实施污染详查、农用地管理、建设用地管理、新增污染防范、污染源监管以及治理与修复六大任务,采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共治五种政策手段,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开创美丽静海建设新局面提供土壤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左右,全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以市与我区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准)

到2030年,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7%左右,全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5%。(以市与我区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准)

(四)重点领域

1.重点污染物: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

2.重点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钢铁、电池制造、电子、废弃资源综合利用。

3.重点区域:根据天津市土壤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控重点,设置三大类重点监管区域。

农用地以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为重点,包括水稻、小麦、蔬菜等农产品主产区。

建设用地以城镇开发密集区、工业污染地块为重点。

同时根据现状污染源分布情况,设置五类重点污染源集中控制区,包括化工集中区,拆解集中区,电镀集中区,制革集中区,钢铁集中区等。

(五)分乡镇管控各乡镇应重点关注耕地保护及工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以市与我区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准)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用地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林地、草地,基于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已有调查数据,确定详查范围,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农药、焦化、电镀、制革、钢铁、电池制造、电子、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等行业企业为重点,排查潜在污染地块,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设静海区土壤样品库。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区环保局牵头,区种植业中心、区国土分局、区卫计委、区工业经委、区规划局、区财政局、各乡镇园区等部门参与)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区土壤环境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建成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和土壤风险监控网,2020年底前实现各乡镇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全覆盖。加强重点区域土壤环境风险识别,逐步实现高风险区土壤质量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科学管理。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种植业中心、区工业经委、各乡镇园区等部门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设集采样监控、数据处理、质量控制、智能应用、信息共享发布等功能为一体的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种植业中心、区发改委、区教委、区科委、区工业经委、区卫计委、区规划局、区林业中心、各乡镇园区等部门参与)

4.定期公布土壤环境状况信息。根据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结果,定期公布土壤环境状况信息。(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种植业中心、区规划局、区林业中心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优先保护类-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安全利用类-轻度和中度污染,严格管控类-重度污染。以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区种植业中心牵头,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等参与)。划定结果由区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乡镇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区环保局、区种植业中心牵头,区国土分局、区林业中心、各乡镇园区等部门参与)

2.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运用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成果,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加强特殊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以“两个优先”为原则,即优先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区国土分局、区种植业中心牵头,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区国土分局、区种植业中心牵头,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区环保局、区发改委牵头,区工业经委等部门参与)

3.安全利用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在轻度、中度污染耕地分别设置长期定位监测点,监控农产品质量安全变化动态。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国家要求(以市与我区签订目标责任书为准)。(区种植业中心牵头,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4.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区范围内逐步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将受重度污染的严格控制类耕地及其他质量低下耕地按质量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从永久基本农田中划除,保证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乡镇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国家要求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国家要求(以市与我区签订目标责任书为准)。(区种植业中心、区林业中心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各乡镇园区等部门参与)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在重度污染园地设置长期定位监测点,监控农产品质量安全变化动态,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区林业中心牵头)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钢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建委、区规划局、各乡镇园区等参与)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我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逐年更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供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乡镇政府根据存在的土壤环境风险状况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牵头,区规划局、区水务局、各乡镇园区等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环保、规划、国土部门根据职责,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分别做好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有关方面的监管。区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编制的论证和审批管理。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局、区环保局负责)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按照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各区人民政府在申报新增建设用地时,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土地进行治理修复,合格后方可申报用地,不合格的,不予申报用地。(区国土分局牵头,区规划局、区环保局参与)

依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将针对污染土壤空间使用的原则和要求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应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各项设施布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充分考虑环境风险,统筹布局可能造成污染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及环境治理设施等用地,涉及污染地块的应增加地块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内容。涉及土壤污染的出让土地,经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合格后,方可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区规划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参与)

(四)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各乡镇要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成果,科学合理地确定纳入本乡镇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范围,定期开展巡查。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符合相应标准的,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为前提,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开发。(区国土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种植业中心、区环保局、各乡镇园区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同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我区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区环保局负责)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准,优化和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依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及时调整城乡空间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区规划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发改委、区国土分局、区工经委、区建委、区水务局、区市容园林委、区农委、区种植业中心、区林业中心等参与)

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鼓励污染集中处理处置,减少土壤污染。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一律进入相应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外一切新建、改建、扩建新增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予审批。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区发改委、区工经委、区环保局牵头,有关审批部门、区规划局参与)

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严格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区市容园林委、区环保局、区畜牧中心牵头,区规划局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

1.严控工业污染。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我区要根据工业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落实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目录,鼓励企业实施原材料替代。落实《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在区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区环保局、区工业经委负责)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按照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和淘汰名单,继续开展我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落实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落实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以市与我区签订目标责任书为准)。(区环保局、区工业经委牵头,区发改委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区环保局、区发改委牵头,区工业经委、区国土分局等参与)

2.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集成示范水肥一体化、新型肥料施用等现代高效施肥技术,提升耕地质量,优化种植结构,实现化肥减量增效,提高肥料利用效率。结合《天津市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实施方案》,通过精准施肥、调整施肥结构、改进施肥方式、有机肥替代等途径,将全区化肥使用量年增长率控制在1%以内;力争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开展土肥水综合技术示范,建设化肥零增长示范园。(区种植业中心、区林业中心牵头,区发改委、区供销总社等参与)

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积极构建病虫监测预警体系,推进科学用药、绿色防控、统防统治。到2020年,初步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病虫害可持续治理技术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推进农作物病虫统防统治有力有序展开,小麦和水稻等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1%以上。推广科学用药和高效现代植保机械,提高农药利用率,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加快绿色防控推进步伐,建设一批绿色防控示范园。(区种植业中心、区林业中心牵头,区发改委、区供销总社等参与)

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区种植业中心牵头,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区市容园林委、区供销总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逐步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残膜污染调查,以实施农田残膜机械化回收作业面积为重点,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残膜机械化回收技术应用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区种植业中心、区农机服务中心牵头,区发改委、区工业经委、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供销总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合理、安全使用,按照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防止饲料添加剂过量生产和使用,促进源头减量。饲料管理部门加强对饲料添加剂中重金属等物质的检测,避免对土壤和环境造成安全隐患。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通过推动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模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到2020年对全区现有459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以市与我区签订目标责任书为准)。(区畜牧中心牵头,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在天津市水利普查、农业普查及现有水质评价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地表水、地下水灌溉水水质状况调查。充分利用已有的地表水、地下水监测平台,通过查缺补漏,整合建设全区灌溉水水质监测网络,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区水务局牵头,区种植业中心、区林业中心、区环保局参与)

3.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对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力度。进一步优化设施布局,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我区均有生活垃圾接纳设施的目标(区市容园林委牵头,区发改委、区环保局等参与)。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建立农村清扫保洁及污水治理制度,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体系(区农委、区市容委牵头,区环保局参与)。对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及非正规生活垃圾堆存点,开展全面摸排及整治工作(区市容园林委负责)。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支持新型包装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区市容园林委牵头,区发改委、区工业经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建委、区农委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乡镇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建委、各乡镇园区参与)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区政府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各乡镇政府于20176月底前完成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底前全区治理与修复规划报市保护局备案。(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局、区种植业中心、各乡镇园区等参与)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我区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结合我区发展布局调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及地块。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基础上,针对典型作物和污染物,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建立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示范区。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国家要求(以市与我区签订目标责任书为准)。(区国土分局、区种植业中心、区环保局牵头,区规划局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制。(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建委、区种植业中心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乡镇园区要定期向区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区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区政府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建委、区种植业中心、各乡镇园区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日常监管执法。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小组,刘峰担任组长,信松印担任副组长,办公地点设于区环保局。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依法严格落实赔偿责任。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禁止工业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理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区环保局牵头,区工经委、区公安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等参与)。区环保、公安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负责)。继续组织开展畜禽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区畜牧中心负责)。

2.加强全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种植业中心、区财政局等参与)

3.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补充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已造成土壤污染的,要及时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的程度和范围,责成有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并承担土壤治理和修复责任。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业经委、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建委、区种植业中心、区安监局、区政府应急办、区财政局等参与)

(二)完善经济政策

1.加大各级财政投入。统筹市区两级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土壤污染修复、土壤调查监测、土壤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建设、农产品产地常态化预警、农田残膜回收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等方面。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积极争取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各级各类政策资金支持,提升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探索区财政资金投入与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的多种支持方式,逐步形成区、企业联合共建的投入机制。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实际情况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乡镇予以适当奖励。(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工业经委、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种植业中心、各乡镇园区参与)

2.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完善、落实相关激励政策,重点支持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农业面源污染定点监测、农产品产地常态化预警、农田残膜回收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等项目。(区财政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经委、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建委、区种植业中心、区国税局、区供销总社等参与)

(三)推动科研及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充分利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基础研究,为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引进和推广适用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区科委牵头,区发改委、区工业经委、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建委、区种植业中心、区卫计委等参与)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按照国家要求,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区环保局、区财政局牵头,区科委、区国土分局、区建委、区种植业中心等参与)

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制度,合力推动创新资源的集成整合与高效利用,共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区科委牵头,区发改委、区工信委、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建委、区种植业中心等参与)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扶持环保企业积极开展土壤修复研究和工程实践。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区发改委牵头,区科委、区工业经委、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建委、区种植业中心、区市场监管委等参与)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教育

1.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定期公布我区土壤环境状况。国家及我市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局、区建委、区种植业中心、区市容园林委等参与)  

2.引导公众参与。健全举报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能力水平。(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局、区建委、区种植业中心、区市容园林委等参与)

3.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区检察院、区法院牵头,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建委、区市容园林委、区水务局、区种植业中心、区公安分局等参与)

4.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主题宣传活动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阳光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壤污染防治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局、区建委、区种植业中心、区市容园林委、区委宣传部、区教委、区粮食局、区科协等参与)

四、实施保障

(一)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区人民政府是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区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建委、区规划局、区种植业中心等参与)

(二)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司其职的长效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推动各项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开展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土壤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区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工业经委、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建委、区规划局、区水务局、区种植业中心、区林业中心等参与)

(三)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管企业应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类指标,并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挂钩。(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业经委、区国资委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