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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区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 》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结:。。合当前?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10《月31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2》017年11月【14日 》 《  — 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 下列情形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一,)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施工需临时】。使用:土地包括项目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临时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过!程中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工程临时使用】土地:; 《     (二!)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需临时》使用土地;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 》    第四条 】 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和—市批准立项》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规模》 》  :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 , 《  :  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临时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     【第六条  临时【使用土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 —   ?  (二)不得妨碍!道路交通; !     (三】)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用、公共设】施; 《。    【 (四)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 】    (五)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 《 《   ?  :(六)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 《。    (七)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场!地或:者地:上建(?。构)筑物; — 》 ,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七条 《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    !。 (一)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  【 ,  :(二)?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及】。交还土地标》准;: 《 ,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 —     (—四,)双方违约》责任; !   ?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    第八条【  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 》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 《    《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 《   ?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 ?。 :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 ,     —。(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    第九—条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预算资?金数额及土》地复垦实《际需求确定土地【复垦费用并在与临时!用地申请人》共同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由临时用地人!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  第十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与: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双方约定的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     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使用土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临时建设用地!申请表; 》 ?     (二)!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说《明材料; 》 ?   《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等; 》 ? ?。。。    (四)【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  (五)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材料; 【     (!。六):具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     (!七)临时用地—合同及补《偿费支付凭证; ! ,     (】八)临时用地—占用林地的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     (九!)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土地复《。垦方案;《 ? ,   《  (?十)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及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凭】证 《。  《   ?临时用地申请人委托!办理临时用地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 ?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必须与】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等,确定的主体一致 !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先行按】规,定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并?明确审查意见— :     第!十三条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临时用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对土地复垦方案审】查通过且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对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未通过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应】当依据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确!定 》   《  国?家和市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申【请延:期;在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续签临时《用地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后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最长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竣工》期限 ? 《  :   ?第十五条 》 临时?用地只能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 ! 《   ?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或达到约】定条件交还土地;】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   — ,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在用—地期满后《自行:复垦或?恢复土地原貌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区农业、林业【、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结《余的土地复垦—。费,用应:。退还给临时用地使用!人, :  》。   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复垦或—恢复土地原》貌义务的或者复垦验!收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出不足部》分由临时用地使用人!承担 】    临时用地】。。使用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临时用!地时: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不,得审核同《。意 ?  》。   第十》七条  临时—用地实行属地监管】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及?。复垦的监督》检查核实《。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建(构)筑物建】造情况、用》途、缴费等建—立台:帐明确责任加强【巡查全过程跟踪【监,管 临时!用地使?用期间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将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公示于施—。工现:。场落实?“挂牌施工” 】 ,     【第十八条  —对临时用地的—各种未批先用—、超占面积、改变位!置,、改:变,用,途、使用期满拒不】归,还、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 《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监管和复垦》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时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退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