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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 《   ? ,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结合当前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10月?31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201【7年11月1—。4日  ! : ,。 ?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下列情】形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一:),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施工需临】时使用土地包括项】目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临时!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过程《。中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工程临时使用土【地;: 《     (【二,。)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需临时使用【土地;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 《。    《 第四条  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和】市批准?立项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规模 【。 ,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     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临,时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     第六条 ! ,临时使用土》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 ?   —  (二)不—得妨碍道路交—通,; 《 : , ,   (《三)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用】、公共设施; 【    】。 ,(四:)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 】    (五)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  】   (六》)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  【   (《。七)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场地或者地上【建(构)筑物—;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七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 》    — (一?)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 《     (!二)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及?。交,还土地?标,准; 《   —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    ! (四)双方违【约责任?;  】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    》 第八条  —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 , , :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 ?   ?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  《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   —  (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    第》。九条  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预算资金—数额:及土地复垦》实际需求确定土【地复:垦,。费用并?在与临时用地申请】人共同?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由临时【用地人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    第》十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与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双》方约定的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 ?     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使【用土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临!时建设用地申请表】;, 《     —(二:)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说明材—料; 》。 :。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等;  】 》    (四)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     —(五)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材料; —。 《    (六)具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  【   (七)临时】用地合同及补—。。偿费:支付凭证; —     !(八)临时》。。用地占用林地—的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 ?    《(九)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土地复垦方—案; 】    (十)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及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凭证 《     !临时用地申》请,人委托办理临—。时用地?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必须与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等确—。定的主体一致 ! ,   《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先行】按规定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并明确审《查意见 》。。 ,  《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临时《用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对土:地复垦方案》审查通过且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对《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未通过《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应当依据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确定 】     !国家和市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申请延》期;在?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续,签临时用地》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后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最长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竣工期》限  】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只能!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  【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或达到约定》条件交还土地;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 ,   —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在用?地,期满后自《行复垦或恢复土地】原貌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区农业、林业、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结余的土地复垦费!用,。应退还给临时用地】使用人 【    》 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复垦!或恢复土地原—貌义务的或》者复垦验《收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出,不足:部分由?临时用地使用人承】。担   !  临时用地使【用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临时用—地时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不得》审核同?意  】   第十七条  !。临时用地实行—属地监管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及复垦的》监督检?查核实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建(构)【筑,物建造情况、用【途、缴费等建立台】帐明确责任加强【巡查全过程》跟踪监管《 ? 临时用地使用!。期间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将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公示于施】工,现场落?实“挂牌施工”【 》     》第十八条 》 对临时用地的各】种未批先用、超【占面积、改变位【置、改变用途—、,使,用期满拒不归—还、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   《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监《管,和复垦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第】二十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时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退: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 —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