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交通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县域公路、铁路、河道用地及两侧控制(保护)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县交通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县域公路、铁路、河道用地及两侧控制(保护)区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5年8月29日
关于加强县域公路、铁路、河道用地及两侧
控制(保护)区管理的实施意见
县交通局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公路、铁路及河道管理,发挥其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及《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公路、铁路及河道两侧用地及控制(保护)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历史机遇,着眼于提升提高城乡环境建设水平,坚持巡查与管理并重、规划与发展并重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和制止公路、铁路及河道两侧私搭乱建、乱堆乱放等违法行为,实现公路、铁路及河道管理有序,努力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
二、管理范围及要求
(一)公路两侧。
1. 公路两侧用地范围是指有征地线的,从其界线;无征地线的,为公路两侧边沟及边沟以外不少于1米的用地;公路两侧无边沟的,为公路缘石外不少于5米的用地。管理要求:①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②在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2.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从公路两侧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其中: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管理要求:①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要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符合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3. 公路规划控制宽度,按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其中:
高速公路,规划红线控制宽度100米;红线外两侧绿线宽度各不小于10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段不小于50米;绿线外两侧建筑退让线宽度各不小于5米。
一级公路,国道规划红线控制宽度80米;红线外两侧绿线宽度各不小于5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段不小于20米;绿线外两侧建筑退让线宽度各不小于5米。市道规划红线控制宽度为60米;红线外两侧绿线宽度各不小于5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段不小于20米;绿线外两侧建筑退让线宽度各不小于5米。
二级公路,规划红线控制宽度为40米;红线外两侧绿线宽度各不小于4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段不小于20米;绿线外两侧建筑退让线宽度各不小于5米。
三级公路,规划红线控制宽度30米;红线外两侧绿线宽度各不小于2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段不小于10米;绿线外两侧建筑退让线宽度各不小于5米。
管理要求:红线范围内,经县相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设置市政基础设施;绿线范围内,禁止进行取土、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二)铁路两侧。
1. 铁路两侧安全保护区是指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其中:城市市区高速铁路10米,其他铁路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12米,其他铁路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15米,其他铁路12米;其他地区高速铁路20米,其他铁路15米。
管理要求: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应依据法律法规拆除;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
2. 铁路控制区范围,津蓟铁路生态红线宽度269米;大秦、京秦铁路生态红线宽度129米;蓟塘铁路规划黑线控制宽度为两侧外轨中心线以外各32米,蓟许铁路、水泥石矿专用线及大秦铁路与津蓟铁路联络线规划黑线为两侧外轨中心线以外各15米。
管理要求:①在生态红线区内,除已经市政府批复和审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②在黑线范围内,禁止违反规划修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禁止挖沙、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③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三)河道两侧。
1. 河道两侧管理、保护范围,一级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堤之间,河堤外坡脚以外25米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20米。二级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堤之间,河堤外坡脚以外10米护堤地(城区范围:河道及河道两侧以外15米视为护堤地)。
管理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①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截渗沟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禁止损毁测量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②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内采砂、采石、取土、挖筑池塘及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活动;③禁止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禁止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实施;④城市、村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⑤在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在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等活动,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⑥兴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滩地、闸桥的,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并给予适当补偿。
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坝安全的活动。
2. 河道两侧控制宽度,一级河道生态红线宽度为两侧河堤外坡脚向外25米,生态黄线宽度为生态红线外两侧各100米;二级河道两侧规划蓝线宽度为两侧河堤外坡脚向外各不小于15米。
管理要求:在生态红线区内,除已经市政府批复和审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在生态黄线区内,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可以从事建设活动;在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①违反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进行建设;②擅自填埋、占用蓝线内水域;③影响水系安全的挖沙、取土;④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⑤其他对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三、部门职责
县交通局:负责县域县级以上普通公路用地范围路政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及各镇乡做好县级以上普通公路绿线范围管理;协调指导各镇乡做好辖区乡村公路路政管理。
县水务局:负责县域二级以上河道及河道两侧保护范围管理;协调指导各镇乡做好辖区二级以下河道及河道两侧管理范围内的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对县域公路、铁路及河道两侧划定规划控制区,并做好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县国土分局:负责对县域公路、铁路及河道两侧规划控制区耕地实施保护,依法查处控制区内违法占地行为。
各镇乡:负责辖区乡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二级以下河道两侧管理范围的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县级以上公路、二级以上河道及铁路两侧规划控制区管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各相关单位和镇乡要统一思想,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组织协调、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公路、铁路及河道两侧的监管。各相关单位对公路、铁路及河道两侧违法行为,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依法处理。各乡镇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快速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