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实施方案2015年 建标库

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县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蓟县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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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全面解决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市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515号)精神,县委、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年底,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企业安全整治。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的

彻底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规范企业合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县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整治工作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储存)、使用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含铁路、管道)及危险货物作业企业。

三、整治工作依据和内容

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发条件和技术要求》等国家标准,开展整治。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储存)、使用方面

1对五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关闭、转产、搬迁:

1)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超越规划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含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2)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4)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列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危险化学品行业工艺、设备目录的。

2对十二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并实行挂牌督办:

1)超出许可范围、设计能力进行生产,超量储存的。

2)不符合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相关规定的。

3)未执行国家有关剧毒品、易制爆品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含储存)、使用、仓储、运输氰化物等剧毒品、硝酸铵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4)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6)未制定、完善、细化各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7)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

8)油气罐区及易燃易爆生产场所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9)未根据理化性质和灭火方法的不同,对危险化学品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特别对易爆性、中低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遇湿易燃、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未储存在相应等级仓库内;对桶装物料仓库、可燃材料堆场、集装箱堆场未按照上述分类标准、未设置品种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的。

10)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物质未设置紧急处置装置,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

11)对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未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油气罐区未设置并有效使用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的。

12)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存在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3对十五种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产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提供虚假资料,或对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2)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3)未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建立台账的。

4)未对在役生产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经过正规设计的装置除外)。

5)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6)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种类、特征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7)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破土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许可证会签、审批的。

8)液氯、液氨等有毒物料及爆炸性物质储存区域与易燃易爆介质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9)出租厂房、仓库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协议的。

10)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1)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12)未将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13)评价报告存在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1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未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15)未对重大危险源、危险源点进行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并安排专人值守的。

(二)危险货物运输(含铁路、管道)作业方面

1对四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关闭、转产、搬迁:

1)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超越规划许可范围的在建项目。

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3)危险货物运输场所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4)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对十三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并实行挂牌督办:

1)超出运输经营许可范围的。

2)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作业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相关规定的。

3)超范围、超量,或混合存储危险货物的。

4)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6)未制定、完善、细化各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7)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

8)油气罐区易燃易爆生产场所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9)经营人对危险化学品未根据理化性质和灭火方法不同,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特别对易爆性、中低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遇湿易燃、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未储存相应等级仓库内;对桶装物料仓库、可燃材料堆场、集装箱堆场未按照上述分类标准、未设置品种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的。

10)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物质未设置紧急处置装置,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

11)危险货物油气罐区未设置并有效使用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的。

12)危险货物未根据储存物料的危险有害和禁忌特性进行储存;未建立危险货物物流、储存、装卸管理台;未严格遵守危险货物作业活动相关法规标准的。

13)超限、超载运输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危险货物的。

3对十二种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产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提供虚假材料,或对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2)危险货物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3)未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建立台账的。

4)危险货物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未经过专业教育培训,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

5)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未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的;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装卸作业未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未在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监控下进行的。

6)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种类、特征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7)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破土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许可证会签、审批的。

8)液氯、液氨等有毒物料及爆炸性物质储存区域与易燃易爆介质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9)出租厂房、仓库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协议的。

10)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1)危险货物经营人未将危险货物应急救援预案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12)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四、整治工作方法

通过企业自查、乡镇(园区)普查、县政府督查相结合,聚焦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储存)、使用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含铁路、管道)及危险货物作业企业,进行全面综合排查整治。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聘请安全管理、工艺、设备、电气和仪表等方面专家,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自查问题清单》(附件1112)内容,逐项进行自查。

各乡镇(园区)是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者、推动者、执行者,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负起安全管理责任,以最严肃的态度、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厉的措施,组织落实好各项整治工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按照《排查问题清单》(附件2122)所列问题,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包括无照、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要采取乡镇(园区)领导分片包保方式开展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检查情况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乡镇(园区)负责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县领导五签字,汇总形成《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排查结果汇总表》(附件4)。建立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一企一册普查台,发现其他安全隐患问题要同时列入。

县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事先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和回头看复查的工作方式,对照《验收检查组复查验收问题清单》(附件3132)进行督查,并对督查企业整治情况负责,组长要在清单上签字。

五、整治工作目标

全面治理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隐患,进一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有效落实,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淘汰落后的安全技术、装备,实行危险化学品企业24小时在线监控,努力实行隐患彻查、责任到位、布局优化、风险可控目标,有效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改善安全生产环境。

六、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排查阶段(即日起至930日)

各乡镇(园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下发本辖区、本单位安全整治实施方案,召开会议,层层动员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整改,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点实时动态监控系统。各乡镇(园区)、各相关部门的排查工作要做到五签字,将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排查情况汇总到红、黄、蓝三张表中,于928日前报县政府办公室。

(二)整治治理阶段(101日至1130日)

各乡镇(园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及行业监管责任,根据排查摸底结果,制定本辖区、本行业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治理工作方案,根据企业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高低,逐个企业、逐个问题排出整改进度表,彻查实改,不遗漏任何一个隐患。对列入红表的企业,制定取缔、关闭、转产、搬迁方案,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对列入黄表的企业,采取停产、停业措施,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未按时完成整改的限期关闭;对列入蓝表的企业,限期整改存在隐患和问题,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产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直至关闭。县政府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分别由县安全监管局和交通局牵头,重点督查各乡镇(园区)、各相关部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和整治效果,并实地抽查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整治情况,推动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三)全面验收阶段(121日至1231日)

各乡镇(园区)、各相关部门要对辖区内、行业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复查验收,重点检查隐患整改到位情况、24小时在线监控情况、搬迁方案制定情况等,确保企业完成整治目标任务。县委、县政府将组织若干验收工作组,由县级监管部门牵头,以专家为主体,对各乡镇(园区)、各相关部门整治工作总体情况和驻蓟危化品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七、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动全县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王洪海担任,副组长由副县长马占亭、田建国担任,县纪委、发改委、工经委、国资委、交通局、商务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安监局、消防支队、环保局、规划局、房管局、水务局、综合执法局、邮局、蓟县火车站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主任胡守东担任,副主任由县安监局局长刘振国担任。

各乡镇(园区)、各相关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区域和行业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源头治理,组织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定期召开会议,部署和推动本辖区、本部门安全整治的深入开展,做到目标清晰、人员责任落实、保障措施落实,确保四个到位。一是责任落实到位。各乡镇(园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逐级落实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机制,进一步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二是执法检查到位。各乡镇(园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非法违法行为零容忍,严管重罚;对安全隐患突出、事故频发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严格管控。三是安全投入到位。企业要保证安全投入,做到专款专用;各乡镇(园区)、各相关部门要设立安全隐患整改专项资金,用于重大隐患治理。四是隐患整改到位。各乡镇(园区)、各相关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企业定期进行回头看检查,确保隐患100%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