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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管理城市中心城【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各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  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中》心城区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绿化广场《;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恢》复绿地等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   !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鼓励开展园林—镇(乡?)、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等创建?活动推动城市—。绿化事业发展  】 第七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编制 —  第十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各类?绿地绿线确定界线坐!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并按照国家、四!川,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住宅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且三】十亩以?上居住区集中绿【地面:积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旧:城改:造区、仓储、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三)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设施、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工业企业绿【地率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五)污染!。严重产?。生有:害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椐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旧城改》造道路可《。适,当降低但不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   (七)】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它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三条! 公园的规划—。设计:应继承我国优秀造园!艺术传?统发:扬民族风格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公园及公园邻近】范围不得《新建:有碍公园景观的建】筑   第》十四条 《城市各级各》类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面积不足三【万平方米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六万平方米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面:积在:。六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与公!园面积的比》例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工程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的同—时建设单位》。将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绿化指标合格后加!盖绿色图章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主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建《设方:案须报?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审查同意并报】同级城市规》划专家审查委员【会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应?当贯彻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注重营造植物】景观注重生物多样】性和乡土《植物应用  —。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  — (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养护的【原则确定 》  第二《十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1至2《倍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二条规定—指标的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照城市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设计方—案,。验收绿化指标—和质量合格后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绿色图!章方可办《理规划验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和新建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面积可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具体】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 城:市,主,。。干道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十!二厘米其它道路行】道树的胸径不—小于八厘米   】第二十五条》 公园、绿化广场】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二十六【条 居住小》区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小区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禁【止在居住《小区内绿地》新增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 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或!者居民负责; 【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管理—;   《(,五)开发区内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土地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规范对管辖范围内!的绿:地进:行管理和养》护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  因特殊需要【长,期,占用:现有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占面积缴纳》园林:绿地占用费》。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专项用于新的园】林绿地建设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城《市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影响公共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禁止擅自砍伐【园,林绿地?上的树?木  ? 下列树木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四)】因建设需要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第三十—四条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规定办理手续!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资源调查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城市园林绿化信】息数据?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应当建《档挂牌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其它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园《林,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  (?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   ?(,二)在树木上—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 》  (三)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或者放牧;   !(四)?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   (五)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   (【六)其他损害园【林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并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绿化】费、损失赔偿费、】绿地占用费标准按】照四川?省,的有关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或完善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 ,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四十四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十至十五元罚款  !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十至二十元罚【款 :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临时绿地占用!费二倍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或承接工》。程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管理: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19》96年11》月21日泸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