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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管理城市中心城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各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中心城区【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绿?化广场?;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恢《复,绿地:等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  ! 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  鼓励开展园【林镇(乡)、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等《创建活动推动城【。市绿化事业》发展 ?  第七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编:制   第十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各类】绿地绿线确定—界线坐?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并按照国《家、四?川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住宅【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且三十—亩以上居住区集中】。。。绿地面积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 :  (二)旧城【改造区、仓》。储、: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三?)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设施【、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四)工业企业绿地】率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 (五?)污染严重产生【有害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椐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旧【城改造道路可适当降!低但不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 】  (七)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它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三条 公园的【规划设计应继—承我国优秀造园【艺术传?。统发扬?民,族风:格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公《园及公园邻近—范围不?得新建有碍公—园景观的建筑 【  第?十四条 城市各级各!类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面!。积不足三《万,平方:米,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六万!平,方米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面积在六】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与公:园面积的比例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工程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的同时建—。设单位将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绿化指标合格后加】盖绿色图章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主?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建】设,。方案:须报: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审】查同意并报》同级城市规》划专家审查委员会】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应当贯—彻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注?重营造植物景—观注重?生物多样性》和乡土植物应用  !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  : (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养护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1至【2倍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二条规定》指标:的,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照】城市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设计》方案:验收绿化指》标和质?量,合格后?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绿色图章方可【办,理规:划验: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二十《三条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和新建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面积!。可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具体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  城市主》干道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十?二厘米其它道路行】道树的胸径》不小于八厘》米,   第《二十五条《 公园、绿化—广场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 第二十六条 【居住小区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小区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禁止在居住!小区内绿地新增【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 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或者】居民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管理;   【(五:)开发区内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土地?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规范对管【辖范围?内的绿地进行—管理和养护 —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 因特?殊需要长期占—用现有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占面?积缴:纳园林绿《地占:用费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专】项用于新的园—林绿地建设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城市—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影响—公共: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禁止擅自【砍伐园?林绿地上的树木【。   下列树—。木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的;  【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四)—因,建设需要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第】三十四条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规定办理手续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三【十五条 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资源调—查,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城市》园林绿化信》息数据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应当建【档挂牌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二)其》它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园林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 —  (二《)在树木上》。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 】  (?三)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或者—放牧;?   (四)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   (五)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   (六)!其他损害园》林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并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绿化】费、损失《赔偿费、绿地占用费!标准按?照四川省的有关【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或完善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十至十】五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十至二十元罚【款 : ,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临【时,绿地占用《。费二倍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或承接工程】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管理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1996年—。11:月21日泸》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