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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管理—城市中心城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 各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  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中心城区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绿化广场;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恢复绿地》等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   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鼓励开展园林镇(】乡,)、: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等创建活动推动城!市绿化事《业发展   第【七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编制 !  第十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各类绿地!绿,线确定界《线坐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并:按照国家、》四川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住》。宅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且三十亩》以上居住区集中绿地!面,积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 :  :(二)旧城》。改造区?、仓储?、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设《施、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工业!企业绿地率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 (五)污染严重产!生有害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椐?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旧城改造道路可!适当降低但》不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   (七)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它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三条 公园的【规划设计应继承我国!优,秀造:园艺术传统发扬民族!。风格: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公《园及公园邻近范围】不得新建有》碍公园景观的—建,筑   第》十四条 城市各级】各类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面积不足【三万平方米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六万》平方米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面积在六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与公园面积的】比例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工程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的同时建《设单位将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绿:化指标合格后加盖绿!色图章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主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建设方【案须报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审【查,同意并报同级城市】规划专家审查委员】会,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  !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应!当贯彻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注重—营造植物景》观注重生物》。多样性?。和乡土植物应用【 ,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养护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1至2】倍,收取绿化费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二条】规定指标的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照城市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设计方!案,验收绿化指标和质量!合格后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绿色图《章方:可,办理规划验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和《新建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面积【可,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具!体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 ,城市:主干道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十《二厘:米其它道路行道树】的胸径不小》于,。八厘米   第二十!五条 公园、绿化】广场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二十】六条 ?居住小区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小,区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禁止在居住!小区内绿地新—增,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 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或者居民负责;  !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管理;   (五)!开发区内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土地《。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规范对》。管辖范围内》的绿地进行管理和养!护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  因?特殊需要《长期:占用现有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占面积缴纳园林绿】地占:用费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专项用于新—的园林绿地建—设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城市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影响公!共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禁止擅自砍伐园林!绿地上的《树木   下—。列树木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  】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四)—因建设需要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第【三十四?条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规定办理手—续,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资源调查—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城市园林!绿化:。信息数据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应当建档挂【牌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二)其》它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园林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 (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 ,  :(二)?在树:木上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   (三)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或者放牧】;   (四)【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   —(五)?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  《。 (六)其他损害园!林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并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绿化费、损失赔】偿费、绿地占—用费标准《按照四川省的有关】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或完善】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十至十五!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十至二【十元罚款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临时绿地占用费二】倍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或承接—。。工程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八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管理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1996》年11月《21日泸《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