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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管理城市中心城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各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中心城区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 ,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绿?化广场; 》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恢【复,绿地等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  》。 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 鼓:励开:。展园林?镇(乡?)、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等创建活《动推动城《市绿化事业发展 】  第?七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编制   第十】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各类【绿地绿线确定界【线坐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并《按照国家《、四:川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住宅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且三十亩《以,上,。居住区集中绿地面】积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  《 (二)旧城改【造区、仓储、—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三)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设】施、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四《)工业?企业绿地率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五)污染严!重产:生有害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椐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旧】城改造道路》可适当降低但不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   ?(,七,)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它《。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第十三》条 公?园的:规划:设计应继《承我国优秀造园【艺术传统发》扬,民族风格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公园:及,公园邻近范围不得】。新建:有碍公园景观—的建筑   第十】。四条 城市各级各类!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面积不足【。三万:平方米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六万平方》米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面积在六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与公园面积的—比例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工程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的】同时建设单位将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绿化指标合】格后加盖绿色图章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主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建设:方,案,须,报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审查》同意并报同级—城市规划专家—审查委员会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应当贯彻【。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注重营造植!物,。景观注重生物多【样性和乡土植物应用!。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养护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1至2倍》收取绿?化费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二条规【定指标的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照城市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设计方案》验收绿化指标—。和质量合格后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绿?色,。图章方可办理—规划验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和新!建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面积!可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具体!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  城市《主干道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十二厘米—其它道路行道树的胸!径不小于八厘—米   第二十五条! ,公园、绿化广场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二【十六条 居住小区】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小区】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禁止在居】住,小区内?绿地新?增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 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或者居民》。。。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管理;   —(,五)开发区内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土地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规】范对管辖《。范围:内的绿地进》行管:理和养护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因特【殊需要长期占用现有!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占面积缴—纳园林绿地占用费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专!项用于新的园林绿地!建设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城市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影响公共《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  第三《十三条 禁止—擅自砍?伐园林绿《地上的树木》   下《列树:木,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  —。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四)因建设需要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第三:十四条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规定办理手】续,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三十?。五条 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资【源调查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城市园林绿化信息!数据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八》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应当?建档挂牌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 (一)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二)《其它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园【林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   (》二)在树木上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  》 (三)《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或者放【。牧;   (—四)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   (五)—。。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   (六)其他】损害园林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并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绿化!费、损?失赔偿费、绿—地占用费标准—。按照四?川省:的有关?。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或完善】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十至—。十五元罚款 —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十】至二十元罚款—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临时绿地占用费!。二,倍罚款 《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或承接工程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管理?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1996年11月】21日泸《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