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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管理】城市中?心城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各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中心城区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  !。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绿化广》场;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恢复绿—。地等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   】。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鼓励》开展园林《镇(乡)、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等创建活】动推动城《市绿化事业发展 】  第七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编制   第十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各类绿地绿线】确定界线《坐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并按?照国家、《四川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住宅: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且,三十亩?以,上居住?区集中绿地》面积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旧城改?造区:、仓储、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三)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设施、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工业企?。业绿地?率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  (五)污染【严重产生《有害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椐【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  (?六)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旧城改造【道路可适当降—低但不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   《(七:)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它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三条 】。公园的规划设计应继!承我国优《秀造:园艺术传统》发扬民?。族风格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公园及公《。园邻:近范围?。。不得新建有碍公园景!观的建筑   第十!四条 城市各级各类!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面积不—足三万平方米—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六!万平方米《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面积在六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与】公园面积的比例【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工程?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的同时建!设单位将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绿化指标】合格:后加盖绿色图章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主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建设方?案须报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审查—同意并报同级—。城市规划专家审【查委员会《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 【。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应当贯彻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注重营造!植物景观注重生【物多样性和乡土植】物应用  》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养护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1至2倍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二条【规定指标的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照城市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设计方案验—收绿:化指标和质量合格后!。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绿色【图章方可办理规划验!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二十三条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和》新建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面积可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具体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城市主】干道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十二厘米其—它道路行道树的胸径!不小于八厘米  】 第:。二十:五条 公园、绿化广!场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二十六条】 居住小区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小区》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禁止:在居住小《区内绿?地,新增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 ,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或:者居:民负:责; ?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管【理;   (五【)开发?区内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土地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规范对管辖范围内】的绿:地进行管理和养护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  因特殊》需要:。长期占?用现有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占》面积缴纳园林—绿地占?用费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专项!用于新的园林绿地】建设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城市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影,响公共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禁止擅自砍【伐园林?绿地:上的树木  — ,下列树木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  》 (一)已经—死亡的?; :  :(二)危及公—共安:全,。的;  《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四)—因建设需要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 第三十四条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规定办》理,手续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三十五?条 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资源调》查,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城市!园林绿化信息—数,据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应当建档挂》牌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其它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园林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 —  (二)在树木】。上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 :。  (三《)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或者放【。牧;:   (四)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 】。  :(五)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   !(六)其《他损害园林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并》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绿化费、—损失赔偿费、绿地占!用,费标准按照四川省】的有关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或完善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四十四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十至十五【。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十《。至二十元罚款—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临时绿地占用【费二倍罚款 —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或承接工!程,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八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管理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19!96年?11月21日泸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