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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管理城市!中心城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各: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 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中心《城区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绿化广场—;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恢复绿—地等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 :。  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鼓】励开展园林镇(乡】)、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等创建活动【推动城市绿》化事业?发展   第七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编制 【  第十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各!类绿地绿线确定界线!坐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并按照!。。国家、四川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住宅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且《三十亩以上居住【区集中绿地面—积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  ! (:二)旧城改造区、】仓储:、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设施、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四)工业企业绿!地率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五)污染严重产】生有害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椐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 (六?)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旧城改造道路可适】当,降低但不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   (七)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它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第十:三条 ?公园:的规划?设计应继承我—国优秀造园》艺术传统发扬民【。族,风格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公》园及公园邻近—范围不得《新建:有碍公园景观的建】筑   第十四条】 城市各《。级各类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面积不足—。三万平?方米: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六万平方米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面积在六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与—公园面积的》比例: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工程《。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的同时!建设单位将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绿化指标【合格后加盖绿—色图章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主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建设方案须报】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审查同?意并报同级城—市规划专家》审查委员会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 ?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应当贯彻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注重营造!植物景观注》重生物多《样,性和乡土植物应用 !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 《  (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养护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1至2倍收》。取绿化费《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二条:。规定指标的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照,城市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设:计方案验收绿—。化指标和质量—合,格后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绿?色图章方可办理【规划验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和新建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面积可】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具体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 城市主《干道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十二厘米其它】道路行道树的胸径】不小于八厘米 【  第二十五条【 公园、绿化广【场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二:十六条 《居住小区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小区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禁止在居住小】区,内绿地新增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 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或》者居民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管理;!。。   (《五)开发《区内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土地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规范对管【辖范围内的绿地进】行,。管理和?。养护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因特【殊需要长期占用【现有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占面积【。缴,。纳园林绿地占用费】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专项】用,于新的园林绿地【建,设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城市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影响公共》。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 第三十三条 禁】止擅:自砍伐园林绿—地,上的树木《   下列树—木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  》 (一)《已经死亡的;  】 (二)《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四)因?建设需要《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第三十四条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规《定办理手续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资源调—查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城市园—林绿化信息数—。据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八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应当建?档挂牌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  (一)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其它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园》。林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 !  :(二)在树木—上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   (三》),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或者放】牧;   (四【)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   (五)】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 ?  (六《)其:他损:害园林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并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绿化费、损失—赔偿费、绿地占【用,费标:。。准按照四川省的有】关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或完善—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四十四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十至十五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十至二十元罚款 !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临时绿地【。占用费二倍罚款  !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或】。承接工程《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管理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1996年1】1月2?1日泸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