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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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管理城!市中心城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各?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中心城》区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绿化广场;【
: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恢复绿地等
】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
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鼓励开展!园林:镇(乡)《、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等:创建活动推动城市】绿化事业发展—
第七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编【制
第十—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各类绿地绿】线确:定界:线坐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并:按,照国:家、四?川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住宅?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且《三十亩以《。上,居住区集中绿地【面积:。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
? (?二):旧城改造《区、仓储、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设:施、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工业》企业绿地率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五)?污染严重产生—有害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椐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 (六)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旧城改造!道路可适当降低但】不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
》 (七)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它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三条 公园的规划!。设计应?继承我国优秀造园艺!术传统发《扬民族风格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公园及公园邻】近范围不得新建有】碍公:园景:观的建筑
第】十四条 城市各级】各类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面!积不足三万平—方米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六》万平方米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面积在!六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与公】园面积的比例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工程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的同时?建设单位将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绿化:指,标合:格后加盖绿色图【章,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主!。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建设方案须】报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审查同意】并报同级城市规【划专家审查》委员会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
《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应当》贯彻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注》重营造植物》景观注重生物多样】性,和乡土植物应用
】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养,护的原则确定
】 第二十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1至2—倍收取?绿化费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二条规》定指标的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照城市】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设计方案】验收绿化指标—和质量合格后—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绿:色图章方可》办理规划验》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和《新,建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面,积可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具体】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城市主干!道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十二《厘,米其它道路》行道树的胸径不小于!。八厘米
第【。二十五条 公园、绿!化广场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二】十六条 居住小【。区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小区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禁止在居住小区内】绿,地新增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 】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或者居】民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管理;】
(五)开发】区内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土地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规范对管辖范围内的!绿地进行管理和养护!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因特殊需【要长期占用现有【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占面积!缴纳园林《绿地占?用费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专项用!于新的园林绿—地建设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城市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影响公共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 第三十三条 【禁止擅?自砍伐园林》。绿,地上的树木》
下列树木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的;
!。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四)因建《设需:要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 第三十》四条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规定办理—手续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三十】五条: 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资源调查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城市园《林绿化信息数据【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应当建档挂牌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 (一)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其它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园林—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
】(二)在树木上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
(三)—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或者—放牧;?
(四》)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
— (五)》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
(六)其他损!害园林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并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绿化费、损!失赔偿费、》。绿地占用费》标准按照四川省【的有:关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或完善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四十四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十至十五元罚款
】。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十》。至二十元《罚款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临时绿地占》用费二倍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或承【接工程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八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管理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199?6年11月21【日泸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