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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管?理城市中心》城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各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中心城区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  ?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绿化—广场; 《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恢复绿地等  【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   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  鼓励开展园【林镇(乡)、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等创建》活动:推动城?市绿:化事业发展 —  :第七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编制!。   第十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各类绿地绿线确!定界线坐《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并按照国家—、四川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住:宅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且—三十亩以上居住【区集中绿地》面积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  《 (二)旧》城改造?区、仓储、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三)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设《施、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四)工—业企:业绿地率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五)污染严重产【生有害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椐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  (六《)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旧城改造道】路可适当降》低但不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   】(,七)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它【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三!条 公园《的规划设计应继承我!国优:秀造园艺术传统【发扬民族风格—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公园及公园!邻近范围不得新【建有碍公园景观的建!筑   第十四条 !。城市各级各类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面积不足三万平!方米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六万平方米》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面积在六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第十五《条 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与公园面积的【比例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工】程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的:同时建设单位将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绿?化,。指标合格后加盖绿色!图章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主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建?设方案?须,报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审查同意!并报同?。级城市规划专—家审查委员会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 !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应当贯彻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注—重,营造植物《景,观注:重生物多样性和乡土!植,物应用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养《护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1,至2倍?收取绿化费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二?条规定指标的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照城—市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设计方案《验收绿化指》标和质量合》格后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绿!色,图章:。方可办理《规划验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和新建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面《积可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具!体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城市:主干道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十二厘米其【它道路行道》树的胸?径,不小于八厘米 【  第二十五—条 公园《、绿化广《场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二—十六条 居住小区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小区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禁—止在居住小区内绿】地,新增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 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或者居《民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管,理;:   (五)开发】区内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土地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规范对管辖—范围内的绿地进行】管理和养《护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因特殊需【要长期占用》现有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占面积缴纳园林绿地!占,用费: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专项《用于新?的园:。林绿地建设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城市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影响《公共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  第三十三条 】禁止擅自砍伐园【林绿地上的树木【   下列》树木: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的; —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 (四)因建—设需要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第《三十四条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规定办理手续】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三十五《条 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资源调查!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城【市园林绿化信—息数据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应】当建档?挂牌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其】它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园】。林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   (二)【在,树木上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 :。  (三)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或者放牧【; : , (四)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  【 (五)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   (六)】。。其他损害园林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并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绿化费】、损失赔偿费、【。。绿,地占用?费标准按照》四川省的有关—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或完善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四十四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十至十?五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十》至,二十元罚款  【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临!时绿:地占用费二倍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或承【接工程?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八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管理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1?99:6年11月21【日泸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