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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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管理城市中心【城,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各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中心城区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绿化广场!;
?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恢复绿地等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
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鼓励开!展园林镇(乡—),、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等创建活动推【动城:。市绿化事业发展
! 第:七,。。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编制
! 第十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各:类绿地绿线》确定界线坐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并按》照国家、四》。川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住《宅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且三】十,亩以上居《住区集?中绿:地面积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
! (二)旧城改【造区、仓储、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设:。施,、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工业企业《绿地率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 , (五)污染—严重产生有》。害,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椐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 (六?)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旧城》改造道路《可适当降低》但不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
: (七)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它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三条 公园的规!划设计?应继承我国优—秀,造园艺术传统发扬民!族风:格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公园及《公园邻近《范围不得新建有碍公!。园景观的建》。筑
: 第?十四条 城市各级】各类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 (一)面积不足三!万平方米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六万—平方米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面积】在六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与—公园面积的比—例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工程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的—同时建设单》位将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绿化!指标合格后加盖绿色!。图章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主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建设方案!须报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审查同意《并报同?级城:市规:。划专家审查委员【会,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应:当贯彻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注重营造》植物景观注重生物】多样性和乡土植物】应用: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养护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1至2倍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二条规定《指标的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照城【市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设计《方案验收《绿化指标和质量【合格后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绿色:图章方?可办理规划验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和新建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面积可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具体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城市主干!道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十二厘米《其它道路《行道树的《胸径不小于八—厘米
第二十】五条 公园、绿化】广场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二十六?条 居住《小区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小区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禁止!在,居,住小:区内绿地新增建【筑物:、构筑物
—。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 【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或者居民负责;
!。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管理】;,
(五)开发】区内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土地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规范对管!辖范围内的绿地进行!。管理和养《护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 因特《。殊需要长期》占用现有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占面积缴—纳,园,林绿地占用》费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专项用于《新的园?林绿地建设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城市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影响公共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 第三《。十三条 禁止擅自砍!伐园林绿地上的【树木
》下列树木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
— (一)已经死【亡的;
》 (二)《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四)因建设需要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第三】十四条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规定办理【手续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第三十五条 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资源调查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城市园林绿化!信息:数据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八—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应!当建档挂《牌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其【它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园!林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 (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
—(,二)在树木上—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
(三)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或者放牧;
【 :(四)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
【(五)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
(六】),其他损害园》林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并《。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绿化费、】。损失赔偿《费、绿?地占用费《。标准按照四川省【的有:关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或完善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十】至十五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十至二十》元,罚款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临!时绿地占用费二【倍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或【承接工?程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管理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1996年1【1月21日泸—。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