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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管理城市中!心城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各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中心《城区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 【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绿化广】场;: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恢】复,绿地等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   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鼓励开—展园林镇(乡—。)、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等》创建活动《推动城市绿化—事,业发展   —第七: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编,制   第十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各?类绿地绿线》。确定界线《坐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并按照国家【、四川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住宅【。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且三十】亩以上居住区集中】绿地面积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 】。 , (二?)旧城改《造,区、仓储、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设施、》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工业企业绿地—率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五)污染严重产】生有害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椐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旧城改造《道路可适当降低【但不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   (—七):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它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第十三条—。。 公:园的规划设计应【。继承我国优秀—造园艺术传统—发扬民族风格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公园及公园邻近范】围不得新《建有碍公园》景观的建筑   第!十四条 《城市各级各类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面积不足《三万平方米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六万平方】米,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面积在六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与公园面!积的比?例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工?程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的同—时建设单《位将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绿化指!标合格后加盖绿【色图章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主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建设方!案须报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审查同《意并报同《级城市规划专家审查!委,员会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应当贯彻—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注重营造【植物景观注重生【物多:样性和?乡土植物应》用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养护《的原则确定》 ,  第二十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1—。至,2倍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二条规定指标的【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照城市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设计方案—。验,收,绿化指?标和质量合格后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绿》色图章方可办—理规划验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和】新建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 ,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面积可按照比例】折算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具:。体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城市主干道》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十二厘米其】它,道,路行道树的》胸径不小于八厘【米   第二—十五条 公园、【绿化:广,场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 第二?十六条 居》住小区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小?区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禁止《在,居住小区内绿地新增!建筑物、构筑物  !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 【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或者居民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管《理;   (五【)开发区《内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土地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规范对管【。辖范:围内的绿地进—。行,管理:和养护 《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 因特殊需要—长期占用《现有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占面积缴纳园林!绿地:占,用费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专项用于新的!园林绿地建》设,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城市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影,响公共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禁止擅】自砍伐园林绿地上的!树木   下列【。树木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 (四)因建—设需要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  第三十四条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规?定办理手续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三十五条 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资源!调查: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城市园林绿化】信息数据《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应当建档】挂牌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 (一)《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二)其它—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园,林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 —。  (?二)在?树木:。上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   【(,三)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或》。者放牧;  — (:。四)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  ! ,(五:)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  ? (六)其他损【害园林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并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绿化费》、损失赔偿》。。费、绿地《占用费标《准按照四川省的有关!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或完善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十—至十五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十至—二十:。元罚款 《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临时】绿地占用费》二倍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或承—接工程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八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管理】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1996《年,11月21》日泸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