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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200【5年4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6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监察行】为保障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察工作】 本规定所称—建设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设监察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察工作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察】职责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监《察职:能的机构负责建【设监察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建设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建设监察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的投诉【举,报、抽查、督—办、回避、会—审、:听,。证、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章: ,。建设监察职责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监察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检查; —(二)受理对—违法建?。设活动的投诉、检】举、:控告; (》三)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进行查处—;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建设监察《人员:。依照第四章规—定的程序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复制:。。; (三《)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取证; (—四,。),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及时!查处:建设违法案》。件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建设违法》案件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章》 建设监察人员【 第九条 建设监】察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机关公务员或】按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建设《监察业务知识培训】取得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证和建设!监察证 第十条【 建设监察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违反程序、超越【权限滥?施处罚; 》(四:)贪污、挪》用、私分罚》没财物; (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参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七)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监察人?员办理的案件与【其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建设监?察人员有前款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回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四章 建设》监察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监察人员履行监!察职责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的》案件必须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涉嫌违法—。案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三:。)依照?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建?设监察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监察】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有》效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建设监【。。察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监察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少,于2人?; :(二)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四)】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的应经—负责人批准; 【(五)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2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 (六】)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七)《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法定【机构:检查或鉴《定 第十《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填写保存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承办人【应邀请见证人见证并!予以:注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由承—办人和当《事人 各《。执一份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物品等应—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符合听《证,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 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终结报告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实:施建设行政处罚应使!。用全省统一制作的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建设监?察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不得下》达罚没指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不具?。有法定依据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予纠正;《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建设监—察人员依《法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监察》人员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 则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措,施,将部分?建设监?。察职能授予相对【集,中处:罚权机?关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该—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该?部分:建设:监察职能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建设监!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