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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20】05年4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6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监察行为保障】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察工作 本规【。定所:称建设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设:监察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察工作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察:职,责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监察职能的》机构负责《建设监?察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建【设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建设】监察: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的投诉《举报、抽查、督【办、回避、会审、听!证、: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章 —建设监察职责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监察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检查; !(二:)受理对违法—建设活动的投诉、】检举、控告》;, (三)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进行查处!;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建设监?察人员依照第四章】规定:的程序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复制;— (三)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取证; (【四)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及时查处建设—违法案件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建设【违法:案件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章 建?设监:察人员 第九条 建!。设,监察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机关公务员【或按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建设监【察业务知识》培训取得《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证和建设!监,察证 第十条— 建设监察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违反程序、】超越权限滥施处罚;!。 (四)贪污、挪】用、私?分罚没财物; (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参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七)】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监!察人员办理的案件】与其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建设:监察:人员:有前款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回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四章 【建设监察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监察人员履行!监察职?责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的案件必》须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涉?嫌,违法案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三,)依照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建设监察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监—察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有效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建!设监察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监!察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少于2人; 【(二)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四?)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的应经—负责人批《准; ?(五:)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2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 (六)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七)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法定—机构检查或鉴定 第!十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填写保存《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承办人应【邀请见证人见证并予!以注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由承办人和当事【人 各执一份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物品等应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符合听证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 ?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终,结报告?。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实施!建设:行政处罚应使用全】省统一制作的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建设监察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不得下达罚》没指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不具有法】定依据?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予纠正;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建设?监察:人员依法《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监察人员【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措施将部分建—设监察职能授予相对!集中处罚《权,机关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该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该部分建!。设监察?职能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建】设监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