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2005年4!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6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监察《行为保?障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察工作—
本规定所称建设】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设监察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察工作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察职责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监察职?。能,的机构负《责建设?。监察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建设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建设监察—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的投诉—举报、抽查、—。督办、回避、会审】、听证?、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章 建设】监察职责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监察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检查;—
(:二)受理对》违法建设《活动的投诉、检【举、控告《;
(三《)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进行查处;—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建设监【察人员?依照第四章规—。定的:。程序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复制—;
(三)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取证;】
(四)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及时查处》建设违法案》件,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建,设违法?案,件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章! ,建设监察人员—
第九条 》建设监察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机关公务员》或按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建设监察业【务知识培训取—得,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证和建设监—察证:
第十条《 建:设监察?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违反程序、超越!权限滥施处罚;【。
(四)贪污、【挪用:。、私分罚没财物;】
(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参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七)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监察—人员:。办理的?案件与其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建设!监察:人员有?前款: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回—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四章 建设监察!。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监察【人员履行监察—职责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的案《件必须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涉嫌违】。法案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三)依照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建设监【察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监察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有效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建?设监:察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监察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少?于,2人;
(二)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四)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的?应经负责人》批准:;
(五)》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2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
(六)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七)】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法《定机构检查或—。鉴定
第十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填写保存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承办人应邀—请见证人见证并予以!注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由,承办人和当》事人
各执》一份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物品等应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符合听证】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 》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终结?报告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实施建设行》政处罚应使用全省统!一制作的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建设监—察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不得下达罚【没指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不具有【法定:。依据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予】纠正;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建【设监:察人员依法》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监察?人员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措《。施将:部,分建设监察职能授】予相对?集中处罚权机—。关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该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该部—分建设?。监察职能《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建—。设监: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