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2】005年4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6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监察行【为保障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察工作
本规】定所称建设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设监【察,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察工作》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察职责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监察!职能的机构负责建设!监察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建设》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建设监!察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的投诉举报、抽【查、督办、》回避、会审、—听证:。、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章 建设监察职责】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监察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检查:;
(二)受理对】违法建设活动—的投诉、检举、【控告:;
(三)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进行!查,处;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建设监察人员依照第!四章:规定的程序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复制;!
(三)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取证;
】(四)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及《时查处建设违法【案件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建设违法》案件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章 》建设监察人员
第】九条: 建设监察》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机关公务《员或按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建设监察【业务知识培训取得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证和建设监察证
第!十条 建设监—察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违反程序、超】越权限?滥施处罚;
(【四):贪污、挪用、私分】罚没财物;
(【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参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七)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监察人员】办理的案《件与其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建设监察人—员,。有前款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回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四章 建!设监:察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监察人员履行监!。。。。察职:责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的案件必须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涉【嫌违法案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三!。。)依照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建设监察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监》察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有效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建设监?察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监察【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少于2人;
(!二,)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四】)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的应经负责!。人批准;
(五)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2?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
(六)—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七)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法,定机构检查或鉴【定
:第十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填写保存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承办人!应邀请见证人—见,证并予?以注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由承办人和当事!人
各执一份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物品—等应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符合听!证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 ?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终结报【告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实施建?设行政?处罚应使《用全省统一制作的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建设监察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不得下达罚没【指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不具有《。法,定,依,据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予纠正;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建设监察人员依!法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监察人员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措施将部分建】设监察?职能授予相对集中】处罚权机关》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该】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该部分?建设监察职能—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建!设监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