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2005年4—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6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监》察行为保障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察工《作
本规《定所称建设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设监《察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察工作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察《职责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监《察职能的机构负责】建设监察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建设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建设监察】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的投诉举报、抽【查、:。督办、回避、会审、!听证、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章: 建设监《察职责?。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监察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检查《;
(二)》受理对违法建设【活动的投诉》、检举?。、控告;《
(三)《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进行查处;》。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建【设,监察人员依》照第四章规定—的程序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复》制;
?(三)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取证;
《(四)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及】时查处建设违法【案件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建设违法案件!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章 建》设监察?人员
第九条 建设!监察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机关公?务员或按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建设监《察业务知识》培训取得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证和建设监察证】
,第,十条 建设》监察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违反程序、超越!权限滥施处罚;
】(,四)贪?污、:挪用:、私分?罚没财物;
(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参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七【)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监察人员办理的】案件与其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建设监】察人员?有,前款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回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四章 《建设监察《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监》察,人员履行监察职责】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的案件】必须: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涉》。嫌违法?案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三)依【照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建设监察《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监—察,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有!效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建设监察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监察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少于2人;》
(二?),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四)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的《应经负责人》批准;
《(五)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2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
(六【)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七)—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法定机构检】查或鉴定
第—十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填写保》存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承办人应邀》。请见证?人见证并《予以注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由承办人和》当,事人
各执一—份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物品《等应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符:合听证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 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终结报?告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实施建设行政处!罚应使用全省统【一制作的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建设监察《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不得下达罚没】。指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不?具有法定依据—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予纠!正;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建设监察人员依法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监察《人员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 ,则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措施将部分!建设:监,察职能授《予相对集中》处罚权机关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该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该部分》建设监察职能—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建《设监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