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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20【05年4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6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监察行?为保障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察工作 本规定所】称建设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设监察《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察工作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察—职,责,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监察职能的机构负!。责建设监察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建设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建【设监察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的投诉举报【、,抽查、督办、回避、!会,审,、,听证、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章 建【设监察职责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监?察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检查; (》二):受理对违法建设活】动的投诉、检举、】控告; 《(三)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进行查处】;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建设监察人员【依照第?四章规定的》程序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复】制; (三》)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取证; (四】)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及时查处建设—违法案件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建设违法案件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章! 建设监察人—员 第九条 建设】监察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机关公务【员或按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建设监察业】务知识培训取—得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证和》建,设监:察证: 第:十条 建设监察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违反?程,序,、超:越权限滥施处罚; !(四)贪《污、挪用、》私分罚?没财物; (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参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七)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监察人员办理的】案件与其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建设监察【人员:有前:款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回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四章 建设监察!。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监?察,人员:履行监察《职责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的案》。件必须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涉嫌违法案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三)依照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建设监察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监察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有效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建设监察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监察】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少于《。2人; (二)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四):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的应经负》责人批准; (五】)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2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 (六)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七)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法?定机构检查或—鉴定 第十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填写保存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承》办人应邀《请见证人见证并予】。以注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由承办人和当事人】 各执一份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物品等《应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符合听证》。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 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终结?报告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实!施建设行《政处罚应使用全省统!一制作的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建设监察【。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不得下【达罚没指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不具有法定依据】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予纠正;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建】设监察人员依法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监,察人员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 则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措施将部分】建设监察职能授予】相对集中处罚权机】关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该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该部分建设监察!职能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建设监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