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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2005年4【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6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监察行为保】障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察—工作 本规》定所称建设》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设监察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察工—作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察!职责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监察职能的机构负!责建设监察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建设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建设监—察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的投诉举—报、抽查、督—办、回?避、会审《、听证、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章 :建设:监察职责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监察—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检查;! (:二,)受:理,对违法?建设活动的投—诉、检举《、控告?; :(三)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进行:查,处;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建设监《察人:员依照第四章规定】的程序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复制; —(三)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取证—; (四)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及时查处建!设,违法:案件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建设违法案》件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章 建设监】察人员 第九—条 :建设监?察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机关公】务员或?按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建设监?察业务知识》培训:取,得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证和建设监察证! 第十条 建设【监察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违反程序》、超越权《限滥施处罚;— (四?)贪污、挪用、【私分:罚没财物; (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参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七)【。。。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监察人员办理—的案件与其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建设监察人员有【前款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回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四章 —建,设监察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监察人员履行—监察职责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的案》件必须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涉嫌违!法案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三)【。。依照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建设》监察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监察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有效》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建:设监察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监察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少于2人; (【二)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四)》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的应经负《责人批准; —(五)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2,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 (六《)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七)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法定机构检》查或鉴定 第十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填写保存》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承办人应邀请见!证人见证《。并,予以注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由》承办人?和当事人 》各执一份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物品》。等应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符《合听:证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 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终结》报,告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实施建设行政处】罚应使用全省统一】制作的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建—设监察?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不得【下达罚没《指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不具有法定依据!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予纠正;】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建设监察!人,员依法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监】。察人员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措施将部》分建:设监察职能授予相】对集中?处罚:权机关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该—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该部分建—设监察?职能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建》。设监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