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20《05年4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6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监察行为【。保障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察工作 本规定所】称,建设: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设监察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察工作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察职责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监察职?。能,的机构负责建—设监:察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建设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建设监察】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的投诉举报、抽查!、督办、回避、会】审、听证《。、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章 建设监【察职:。责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监察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检查; (二)受!理,对违法建设活动【的投诉、检举、控】告; (三)—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进行查】处;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建设?监察人员依照第四】章规:定的程序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复制《。。; :(三)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取证; 《(四)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及时查处【。建设违法案件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建设违法案【件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章 !建,设监察人员 —第九条 建设监察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机关公务《员或按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建设监!察业务?知识培训取》得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证和建设监察证【 第十条 建设监察!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违反程—序、超?越权:限滥施?处罚; (四—)贪污、《挪用、私分罚没财】物; (《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参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七)【。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监察!人员办理《的案件与其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建设监察人员【有前:款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回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四章 建】设监:察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监察人员履行监察】职责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的案件必须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涉嫌《违法:案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三)》依照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建设监察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监察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有效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建?设监察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监察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少于2人》。; :(二)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四—)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的应经负责人【。批准; (五—)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2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 (六)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七)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法定机构】检查:或鉴定 《。第十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填写保存—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承:办人应邀请见证人】见证并予以注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由承办人和—当,事人 各执一—份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物品等应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符—。合,听,证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 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终结报告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实施?建设:行政处罚应使用全】省,统一制作的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建】设,监察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不得下达罚没】指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不】具有法定依据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予纠正;—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建设?。监察:人员:依法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监!。察人员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 则: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措施将部分建设!监察职能授》予相对?。集中:处罚权机关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该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该部分》建,设监察职能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建设监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