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2005年】。4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6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监察《行为保?障,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察工作
本!规定所称建设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设—监察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察工作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察职责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监《察职能的机》构负责建设监察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建设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建设监察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的投诉?举报、抽查、督【办、回避、会审、听!证、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章 建设!监察职责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监:察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检:查;
(二)受理对!违法:。建,设活动的投诉、检】举、控告;
(三)!。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进行查》处;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建设监?。察人员依照第四【章规定的程序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复制;
(三)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取证;
!(四:),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及时】查处建设违法案【件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建设违法案件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章 建设监【察人员?
第:九条 建设监察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机关公务《员或按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建设监【察业务?知识培训取得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证】和建设监察证—
,第十条 《建设监察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违反程序、超!越权限滥施处—罚;
(四)贪污、!挪用:、私分?罚没财?物;
(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参《。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七《),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监察人员办理的【案件与其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建设监察人【员有前款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回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四章 建设监察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监察人员履》行监察职责》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的案件【必须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涉嫌违法案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三)依—。照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建设监察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监察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有效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建?。设监察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监察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少于2人;
】(二)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四)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的应经负责人批!准;
(五)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2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
(六!)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七)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法定机构检查或鉴!定
第十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填写保存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承?办人应邀请》。见证人见证并予以】注,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由承》办,人和当事人》
各执?一,份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物品等应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符合听证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 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终结:报告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实施建设行!政处罚应使用—全省:统一:制作的?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建【设监察?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不得下达罚】没指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不具《有法定?依据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予纠正;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建,设监察人员依—法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监察人员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措施将?部分建设《。监,察职能授予相—对集中处罚》权机:关,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该】。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该部》分建设监察职能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建设【。监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