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
2005年4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6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监察行为保障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察工作
本规定!所称建设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设监【察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察】工作: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察职责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监察职能的!机构负责建设监察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建,设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建设【监察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的投诉?举报、抽查、督办】。、,回,避、会审《、,听证、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章《。 建:。设监察职责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监察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检查;
】(二)受理》对违法建设活动的投!诉,、检举、控告;【
(三)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进行查处;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建设监?察人员依照第—四,章规定的程》序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复,制;
(三》),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取证;【
(四)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及时》查处建设《违,。法案件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建设违》法案件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章 建设监察】人员
第九条— 建设监察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机关公务员或按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建设】监察业务知识—培,训取得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证和《建设监察证
第十条! 建设监察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违反程序—、超越权限滥施处】。罚;
(四)贪【污,、挪用、私分罚没财!物,;
(?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参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七)【。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监察人员办理】。的案:件与其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建?设监察人《员,有前:款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回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四章 建《设监察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监察人员履行】监察职责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的案件必须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涉嫌违】法案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三!)依照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建设监察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监察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有,效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建设监察》。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监察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少于2人;!
(二)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四)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的应经!负责人批《准;
(五)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2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
(六【)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七)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法定机构检查—。或鉴:定
第十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填写?保存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承办人应邀请【见证人见证并予【以注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由,承办人和当事人
】。各,执一份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物】品等应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符合听证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 《建,设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理建【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对调查终结报告】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实施建设行政处】。罚应使用《全省:统一制作的》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建设!监,察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不得下达】罚没指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不具有法】定依据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予纠正《;,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建《设监察人《员依:法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监察人员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措施将》部分建设监察职【能授予相对集中【处罚权?。机关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该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该?部,分建设监察职—能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建设!监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