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20《17年4《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较好地体现成都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区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员会)】负责:全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决定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重大问题
保护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产主管部—门所属的《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专业】管理及指导工作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文?化、: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城【市管理?。、林业园林、旅游、!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第六条!。 本市?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房产、!建设、?规划、国土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建筑、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管理、保护等【事项的评议工作【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保护!资金其他来源还【包括
(《一)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义务对【损坏、破坏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区(市】),县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条 对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
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
第十!。一,条 :市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资源的普】查工作
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相》关部门推《荐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二条? ,建成五十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者教育意】义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工业遗产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三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其他区—域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所在?地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同》级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房产主《管部门
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议名录!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房【产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
?第十六条《 依法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情形的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初步—确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予以申报、》认定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担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可以与》建筑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条 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
特殊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重点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一般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具?体分类?保护: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保护图则》应当包?括基本信息》、风貌特色》、保护范《围、建?筑测绘?图、维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图则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予【以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异地保护方案!的要求实施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送【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履行报批!手续历史建筑所在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景观?照明、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开挖地下空间、】。。。危害:建筑安全;
(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三)在建筑】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违反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
(五)《。其他影响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禁止】擅自拆卸建筑构件】在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风】格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制度和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保护责】任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保护义务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面临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完善档案管理、【查询、利用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可—以,与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对保护!义务、修缮》资金承?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年?度保护修《缮计:划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和实施机构【开展保?护整修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年度保护修—缮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历史建筑的【腾迁、收《购、置换《、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四条 因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对居?民进行腾《。迁、对房屋》。实施:征收、置《换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 ,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保护:图,则的要求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相关规—定依法报建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在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鼓励》、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开展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文博!创意:、休闲旅游》、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经营—活动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参与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
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属辖区的县】(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并在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一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将【。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建筑—尺度:逐步降低人口密度】保持和恢复》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延续和保持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不【得破坏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其,中涉及?文物及历史建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照文》物及: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四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置、绿?化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的分别由市、区(!市)县房产、—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行为的由建设、【房产、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环保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或者损】坏历史建《筑的由?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