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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2】01:7年4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较好地体】现成都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区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员会?)负责全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决定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重大问题 保护【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产主管《部门所属的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专业管理及指【导工作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文化、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城市!管理、林业园林、】旅游:、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第六《条 本市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房产、?建设、规《。划、国土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建筑》、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管理【、保护等事项—的评:。议工作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 保:。。护资金其他》来源还包括 —(一)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义务对损【。坏、破坏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区(《市):。县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条 对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 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 第?十一条? 市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资源的普查工作 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相关部门推荐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二条 建成五十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者教育意义】。。。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工业遗?。产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三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其他【区域: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所在地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同【级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房产主?管,部门 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议—名录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房产: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 第十六—条, ,依法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情形的《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初步确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予以申!。报、认定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担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可《以与建筑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条》 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 特殊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重点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一般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具体分类保护!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保护图则应当包括!基本信息、风貌特】色,、保:护范围、建筑测绘图!、维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图则!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予以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异地保护方案【的要求?实施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送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履!行,报批手续《历史建筑《所在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景观照明》、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开挖地《下空间?、危害建筑》安全; (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三)在建筑》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违,反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 》(五)其他影响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禁【止,擅自拆卸建筑—构,件在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风格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制】度,和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保护】责任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保护—义务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面《临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完《。善,档案管理、查询【。、,利用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可《以与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对:保护义务《、修缮资金承—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年度保护【修缮计划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和实施机构—开展保护整修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年度保?。护修:缮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历,史建筑的腾》迁、:收购、置换》、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四!条 因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对居民?。进行:腾迁、对房》屋实施征收》、置:换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 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保:护图:则的要求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相:关规定依法》报建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在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鼓励、】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开展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文博创意、休—闲旅游、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经《。营活动?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参与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 【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属辖!区的县(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并在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一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将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建筑《尺,度逐步降《低人口密度》保持和恢复》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延!续,和保持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不?得破坏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其中涉?及文物及历史—建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照文物及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四,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置、绿化《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的分别由】市、区(《市)县房产、—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行【为的由建设》、,房产、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环保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或者损坏!历史建筑的由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