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201【7年4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较》好地体现成都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区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员会:)负责全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决定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重大?问题 保护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产主管部【门,所属的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专—。业管理及指导工作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文化、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城》市管理、林业园林、!旅游、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第六条 本【市,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房《产、建设、规划【、国土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建《筑、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管理、保护等事项】的评议工作》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保护资】金其他来源还—包括 (一)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义务对—损坏、破坏》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区(市)县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条 《对,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 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 !第,十一条 《市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资源的普《。查工:作 :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相关部门【推荐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二条: 建成五十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者》教育意?义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工业!遗产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三》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其他区域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所在】地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同,级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房!产主管部门 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议名录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房,产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 第十六条 依】法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情形的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初步确《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予以申】报、认定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担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可以与建筑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条 【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 特【殊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重点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一【。般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具体—分类保?护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保护图》则应当?包括基本信息、风】貌特色、保护—范,围、建筑测绘图、】维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图则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予以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异》。地,保护方案的要求【实施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送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履【行报批手《续历史建筑所在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景!观照明、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开挖地下空间!、危害?建筑安全; (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三)在建】筑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违反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 (五)其【他影响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禁止擅自!。拆卸建筑构件在【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风!格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制度和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保护?责任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保护义务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面临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完【善档案?。管理、查询》、利用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可以与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对保护!义务、修缮资金承】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年度保护修缮计【划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和实施机构【开展保护整修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年度:。保护修缮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历史建筑的腾】迁、收购、置换、】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四】。。。条 :因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对居民进行腾迁【。、对房屋《实施征收、置换【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 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保护!图则的要求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相关【规,定依法报建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在: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鼓:励、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开展?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文【博创:意、休闲旅》游、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经:营活:动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参【与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 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属辖《区的:。县(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并在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一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将: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建筑尺度逐步降】低人口密度保持和】恢复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延《续和保持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不!得破坏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其,中涉及?文物及历史》建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照》文物及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四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置、绿化《。。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的分别由【市、区?(市:)县房产、》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行》为的由建设、房产】、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环保—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或者【损坏历?史建筑的《由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