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2017年》4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较】好地体现成》都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区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员!会)负责全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决定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重大问题
保护!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产主管部门所【属的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专业管理及指导【工作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文化、—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城市管】理、林业园林、【旅游:、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第六条 !本市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房产、建—设、规划、国土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建筑!、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管理、保护】等事项的评》议工作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 保护资—金其他来《源还包括
》(一)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义:务对:损坏、破坏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区(市!。)县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条 对—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
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
第十一】条 市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资源的普《查工作
《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相关部?门推荐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二条 建—成五十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者教育意义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工业遗产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三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其他区域《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所在地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同级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房:产主管?部门:
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议名录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房产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
第—十六:条 依?法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情形的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初】步确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予以申报、认定!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担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可以与《建筑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条 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
特殊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重点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一般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具体分类保护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保护!图则应当包括基【。本信息、风貌特色】、保护范围、建筑】测绘图、维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图则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予以!。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异地保护方案的要】求实施?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送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履行报—批手续历史》建,筑所在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景观照】明、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开挖地下【。。空间、危《害建筑安《全;
(《。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三)在】。建筑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违反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
?(五)其他影响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禁止擅自【拆卸建筑构》件在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风格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制度—和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保护责【任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保护义务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面《临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完善档】案管理、查询、【利,用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可以与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对保护义务、修】。。缮资:金承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年》度保护修缮计划【。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和实施机构开展保!护整修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年度】保护修?。缮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历史建筑的》腾迁、收购、置换、!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四条! 因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对居《民进行腾迁》、对房屋实施征收】、置换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 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保《护图则的要求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相关:规定依法报建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在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鼓励、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开展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文博创】意、休闲《旅游、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经【营活动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参与?。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
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属辖区》的县(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并在!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一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将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建筑尺》度逐步降低人口密】度保持?和恢复?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延续和?保持: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不得破《坏,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其中涉《及文物及历》史,建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照文物及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四】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置、【绿化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的分别由市、区!(市)?。县房产、《。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行为的由建设、】。房产:。、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环—保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或:。者损坏历史》建筑的由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