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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2017—年4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较好地体》现成:都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区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员!会):负责全?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决定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重大问题 保—护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产主管部门所—属的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专【业管理及指导—工作: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文!化、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城市管理、林业】园,林,、,旅游、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第—六条 ?本市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房产:、建:设、规划、国—土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建】筑、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管理、保护等事项的!评议工作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保护资!。。金其他来源还—包,括 (一)》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义,务,对损坏、破坏—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区(市)县—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条 《对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 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 第十一条 市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资源的普查工】作 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相【。关部门推荐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二条 建成五—十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者教育意义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工业遗产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三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其他区域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所在地》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同?级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房产主】管部门 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议名录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房】产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 第十—。六条 依法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情形?的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初步确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予以申报、认定【。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担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可以与建筑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条 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 特殊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重,点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一般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具体分《。类,保护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保护图则应当!包括基本信息、风】貌特色、保》护,范围、建筑》。测绘图?、维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图则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予以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异【地保护?方案:的要求实施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送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履行报批》手续历史建筑所在】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景》。观照明、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开《挖地下?空间、危害建—筑安:全; (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三)在》建筑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违》反,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 (五)其》他影响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禁止擅自拆卸!建,筑构件?在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风格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制度!和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保护责任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保,护义务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面临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完善档《案,管理、查询、利【。用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可以与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对》保护义务、》修缮资金承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年度!保护修缮计》划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和实施机构开【展保护整修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年度保护修》缮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历史》建筑的腾《迁、收购、置换【、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四条 因—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对:居民进行腾》迁、对房屋实—施征收、置换—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 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保护图则》的要求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相:关规定依法报建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在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鼓励、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开展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文博创意、休【。闲旅游、《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经营活—动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参与】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 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属辖区的》县(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并在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一《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将—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建】筑尺:。度逐步降低人口密】度保:持和恢复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延,续和保持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不得—破坏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其中涉及》文物及历史建—。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照文物《及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四: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置】、,绿,化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的分:别由市、区(市【)县房产、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行《为的由建《设、:。房产、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环保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或者损坏历史建筑】的由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