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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2017年4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较好—地体现成都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区》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员会)负【责全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决《定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重大《问题 ?保护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产【主管部门所属—的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专业管理!及指导工作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文化、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城市管理、!。林业园林、旅游【、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第六条 本市】。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房产、建《设、规划、》。国,土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建筑、】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管】理、保护等》事项的评议工作【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  保护资金其他来!源还:包括 ?(一)?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义务对损】坏、破坏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区(市—)县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条】 对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 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 :。第十一条 市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资源的普查》工,作 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相关?部门推荐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二条 建—成,五,十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者教育意—义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工业遗产【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三?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其他区域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所在地《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同级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房产主【管部:。门, 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议名录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房产?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 】第十六?条 依法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情形的!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初步确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予?。以申报?、认定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担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可以《与建筑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条: 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 特《殊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重点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一般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具体【分类:保护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保护图则应】。当包括?基本信?息、风?貌特色、《保护范围、建筑测】绘图、维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图则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予以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异地?保护:方案的要求实施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送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履行报批手】续历:。史建筑所在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景观照?明、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开挖地!下空间、危害建筑】安全; (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三)在建】筑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违反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 (五【)其:他,影响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禁止擅自拆卸】建筑构件在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风格—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制度》。和,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保护责—。任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保】护义务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面临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完善档案【管理、查询、利用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可】以与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对保:。护义务、《修,缮资:金承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年度保护修缮计划!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和实施】机,构开展保护整修【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年—度保护修缮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历史—建筑:的腾:迁、收购、》置,换、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四条 因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对居民!进行腾迁、》对房屋实施征收、置!换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 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保护图则!的要求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相关规定依法—报建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在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鼓励?、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开展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文博创》意、休?闲旅:游、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经营?活动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参与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 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属辖区的县(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并在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一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将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建筑尺度逐!步降低人口密度【保持和恢《复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延续!和保持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不!得破坏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其,中涉及文物及历史建!。。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照文物及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四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置、绿化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的分别?由市:、区(市)县房【产、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行为》的由建设、房产、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环保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或者损坏历史—建筑的?。由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