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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20—17年4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较好地体现—成都: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区【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员会)负责】全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决定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重大问题 保!护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产主管部门!所属的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专业》管,理及指?导工作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文化】、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城市管理、》林业:园林、旅游、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第六条 本市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房产、】建设、规《划、国土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建筑、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管理、保【护等事?项的评议工》作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    保》护资金其《他来源还包括— ,(一)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义务《对,损,坏,、破坏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区(《市)县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条 对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 ,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 第》十一条 市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资源的普【查,工作 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相—关部门推荐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二条》 建成五《十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者教】育意义?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工业遗产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三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其他》区域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所在地《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同级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房产主管部门 !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议?。名录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房,产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 —第十六条 》依法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情形】的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初步确!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予以申报、【认定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担—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可?。以与建筑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条 —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 特殊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重点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一般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具体分类!。保护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保护》图则应?当包括基本信息、】风貌特色、保护范】。围、建筑测绘图【、,维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图:则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予以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异地保护方案】的,要求实施《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送,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履行报批手!续,历史建筑所在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景观》照明:、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开挖【地下空间、》危害:建筑安?全; (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三)】在建筑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违?反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 !(五)?其他:影响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禁止擅自拆卸】建筑:构件:在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风格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制度!和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保护责任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保护义务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面临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完善档案《管理、查询、利用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可以与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对保】护义务、修缮资金承!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年《度保护修《缮计划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和实【施机构开展保—护整修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年度保护修缮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历史建筑的腾!迁、收购、》。置换、?。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四条? 因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对居!民进行腾迁、—。对房屋实施》征收、?置换: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 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保护图则的要求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相关:规,定依法?报建: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在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鼓:励、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开展《。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文博创意、【休闲旅?游、: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经?营活动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参!与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 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属辖区的县(】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并?。在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一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将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建筑【尺度逐步降低人【口,密度:保持和恢复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延续和》保持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不得破—坏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其中涉及文物及!历史建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照文《物及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四—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置、绿化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的分别由市、区(!市)县房产、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行为?的,由建设?、房产?、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环,保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或者损坏历》史,建,筑的:由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