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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201!7年4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较好地体!。现成都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区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员会)负责》。全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决定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重大问?。题 保护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产!主管部门《所属的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专业管理及指!导工作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文化、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城市管理、林】业园林、旅游、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第六条 本市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房【。产、建设《、规划、《国土: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建筑、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管《理、保护等》事项的评议工—作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保!护,资金其他来》源还包括 (一)】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义!务对损坏、破坏【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区(市)县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条 对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 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 第十一条 市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资—源的普查工作 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相关部!门,推荐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二条 《建成五十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者教育!意义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工】业遗产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三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其他:区域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所【在地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同:级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房产主【管部门? 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议名录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房产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 第【十六条? 依法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情形的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初—步确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予以申报、认定!。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担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可以与建【筑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条 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 特殊》。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重点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一般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具体分类》保护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保护图则应当【包括基本《信息、风貌特色【、,。保护范围、建—筑测绘图、》。。维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图则?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予》以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异地保【护方案的要求实【施,。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送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履行报》批手续历史建筑所】在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景观照明、—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开挖地下【空间:。。。、危害建筑安—全; (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三)在建筑】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违反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 (》五)其他影》响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禁》止擅自拆卸建筑构】件在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风《格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制度和】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保护责任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保》护义务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面临: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完善档案》管理:、查询、利用—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可以与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对保护义务!、,修缮资金承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年度【保护修缮计划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和】实施机构开》。展保护整修》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年度保护】修,。缮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历》史建筑的《腾迁:、收购、置换、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四条 因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对居民进行腾迁【、,对房屋?实施征收、置换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 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保护《图则的要求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相关规定依法】报,建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在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鼓励、【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开展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文博创意、休闲旅!游,、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经《营活动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参与【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 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属辖!区的县(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并在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一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将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建筑尺度《逐步降低人口密度保!。持和恢复《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延?续,。和保持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不得破坏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其中涉及文物及【历史建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照文物及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四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置、《绿化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的分别由!市、区?(,市)县房产、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行为—的由建设、房产、】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环保】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或者损坏历【。史建筑的由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