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2017年4】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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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较:好地体?现成都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区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员会)负—。责全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决定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重大问题
保护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产主管部》。。门所属的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专业管理及指【导工作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文化?、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城市》管理、林业》园林、旅游、—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第六】。条,。 本市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房产?、建设、规划—、国土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建筑、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管理、保护等事项】的评议工作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保护资金!其他来?源还包括
(一)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义—务对:。损坏、破《坏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区(市)县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条! 对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
?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
第—十一条 市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资:源的普查工》作
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相关—部门推荐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二条 建成五十!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者,教育意义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工业遗【产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三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其他区域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所《在地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同级《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房产主?。管部门
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议名》录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房产》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
第十六条 依法!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情形》的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初步确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予以申报、认定!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担,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可以与建筑》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条 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
特《殊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重点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一般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具:体分类保护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保护图则!应当包?括基本信息、—风貌特?色、保护《范围、建筑测—绘,图、维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图则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予以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异地—保护方案的要求【实施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送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履行报批手续—历,史建筑所在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景观照明、》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开挖地下空间、】危害建筑《安全;
(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三)【。在,建筑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违反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
(五)其他影响】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禁止擅自拆卸!建筑构?件在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风格【。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制:度和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保护责任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保护《义务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面临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完善档案管理、查询!、利用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可以与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对保护义务、!修缮:资金承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年度保护修缮—计划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和实施机构开展保护!整修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年度保护修缮】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历史建筑的腾】迁、收购、置换【、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四条! 因: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对居民进行腾迁!、对房屋实施—。征收、置换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 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保护图则【的要求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相关规定依》法报:建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在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鼓励、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开—展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文博创意、休闲旅游!、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经营活动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参—与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
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属辖《区的县(《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并—在,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一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将—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建筑尺—度逐步降低人—口密度?保持和恢复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延续和《保持:。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不得》破坏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其中涉及!。文物:及历史建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照文物!及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四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置、绿化》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的分别由!市、区(《。市)县房产、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行为的由建设、!房,产、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环保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或者—。损,坏历史建筑》的由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