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2017年】4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较好地《体现成都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区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员会)负责全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决定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重大问题—
保护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产】主管部?门所:属的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专:业管理?及,指,导工作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文化、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城市《管理、林业》园林:。、旅游、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第六条 本市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房?产、建设、规划【、国土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建筑、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管理、保护等事项!的评议工作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 保护资金其—他来源还包括
【(一)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义:务对损坏、破坏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区(市)《县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条 对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
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
第十一】条 :市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资源的】。普查工?作
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相关部门推—荐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二条 建成五—十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者教育》意义: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工—业,遗产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三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其他?区域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所在地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同级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房《产主管部门
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议名录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房】产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
?第十六条 》依法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情形的【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初步》确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予以申报、!。认定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担—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可!以与建筑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条 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
特殊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重点】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一般《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具—体分类保护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保护【图则应当包括基本信!。息、风貌特》色、保护《范围、建筑》测绘图、维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图则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予以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异地保护方!案的要求《实施: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送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履行报批手续历!史建筑所在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景观照!明、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开挖地下空间—、危害建《筑安全;
(—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三)在建—。筑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违反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
(五)其他影响!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禁止擅自拆卸建【筑构件在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风格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制】度和: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保护责任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保护义务—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面临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完?善档案管理、查询】、,利用: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可以与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对保护义务、修缮!资金承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年度保护修缮—计,划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和实施机构开【。展保护整修》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年度—保护修缮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历史建筑的—腾迁、收购、置换】、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四条 因【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对!居民进行腾》迁、对?房屋实施征收、【置换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 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保护图则的要【求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相关规定—依法报建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在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鼓励、】。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开!。展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文博创意、休闲【旅游、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经营活动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参与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
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属辖区—。的,县(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并在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一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将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建筑尺度逐步降】低人:口密度保《持和:恢,复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延续和保持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不得:破坏: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其中—涉,及文物?。及历史建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照文】物及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四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置、绿《化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的【。分别由市、区(【。市)县房产、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行为的由建设【、,房产、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环保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或】者损坏历《史,建筑的由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