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201】7年4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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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较好地?体现成都《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区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员会)负责!全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决定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重,大问题
《保护: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产主管部门!所属的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专:业管理及《指导工作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文化、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城市管》。理、林业园》林、旅?游、: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第六《条 本市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房产、建设【。、规:划、国?土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建筑、?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管《理,、保:护等事项的评—议工:作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保护资金其他来【源还包括《
(一)《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义《务,对,损坏、破坏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区?(市)县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条 !对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
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
【第十一?条 市房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资源的】普查:工作
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相,。关部门推荐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二条 【建成五十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者教育意【义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工业遗!。产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三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市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其他区域】的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所在【地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同【级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房,产主管部门
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议名录【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房产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
第十【六条 依法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情形的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初步确?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予以》申报、认定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担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可以与建筑》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条《 ,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
特殊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重点【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一》般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具体分类保【护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保护图则应当包!括基本信息、风貌】特色、保护范围、建!。。筑测绘图、维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图【。。则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后:予以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异地保护方案的要!求实施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送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履行报—批手:续历史?建筑所在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景观照明、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开挖地下空【间、危害建筑安全;!
(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三)《。。在建筑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违反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
(》五):其他:影,响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禁止?擅自拆卸建筑构件在!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风格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制度和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保护责任《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保,护义务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面临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完善档案管理、查!询、利用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可以与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对保护义务、修缮】资,。金,承,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年度保护修缮计!划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和实施机构【开展:保护整修
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年度保护修缮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历,史建筑的腾迁、【收购:、置换、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历史【。建筑保护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四条 因!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对居民进》行,。腾迁、对房屋实施】征,收、置换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 ,。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保—护图则的要求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相关】规定依法报建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在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鼓励、—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开,展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文博创!意、休闲旅游、【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经营【。活动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参《与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
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属辖区的县(【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并!在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一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将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建筑尺度逐步降低】人口密度保持和【恢复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延续和保持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不得破坏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其中涉及文!物及历史《。建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照文物及》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四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置、【绿化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的分别》由市、?区(市)县房产、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行为的【由建设、房产、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环保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或】者损坏历史建筑的由!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