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 ,。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军事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并【直接管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备案时【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城区范》围内的工《程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备!案文件)
—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第六条(—规划:认可文件)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应当《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包含小区道【路、配?套绿地)的》实施情况及结论【;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载明分期】实施的内容》及结论?。
: 第:七条(竣《工验收监督)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国—家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后:方可进入备案程序
! 第八条(文件验!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备案文件进行验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收讫—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重新验收)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备案《效力)
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必备文件;》
建《设,单位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养—手续:时,:应当:提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第十?一条(逾期》备案责任)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擅自使用—的责任)
— 建设单位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十三条—(,虚假备案《的责任)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竣工验收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本级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农民自建住!宅):
: ,农民自建住》宅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解释机关—)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