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军事《。。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主体)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并直接管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备?案时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城区范围》内的工?程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条(备案文件)【
,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第六条(规划】认可文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应当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包含?小,区道路、《配套绿地)》的实施情况及结论;!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载明【分期实施的内容及结!论
第七条(竣!。工验收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国?家,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后方可!进入备案《程序
第八条】(,文件验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备案文件进—。行验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收讫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九条(重新【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备案!。效力)
—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必备》文件:;
建设单位】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养手】续时,应当提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十】。。一条(逾期备—案,责任)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擅自?使用:的责任)
》 建?设单位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十三条(《虚假备案的》责任)?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竣工验收【。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本》。级,。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农民自建住!宅)
农民【自建住宅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第十六条—(解释机关)
】。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