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军?事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管理】主,体)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并直》接管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备案时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城区范围内的工程】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备案》文件)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规划认可文件【)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应当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包?含小区道路、配套绿!地)的实施情况【及结:论;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载明分期实施—的内容及结论
】 第七条(竣工验收!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国:家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后方可进【。入备:案,。程序
? 第?八条(文件验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备》案文:件进行验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收讫【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重新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备:案效力)
【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必备文件;
】 建设单位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养手续时,应【当提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第十一条—。(逾期备案》。责任)?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 , 第:十二条(《擅自使用的责任)】。。
建《设单位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虚假备案!的责任)《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竣工验收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本级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农民自建住【宅,)
农民自【建住宅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解释机关【)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