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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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责】。任)
市和区(!市,),县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规划【、,公安、工商、—质监、经济、—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园林、】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作—机,制)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监控、预报预【警、空气质》量定期会《商、空气质》量定期公告、督查督!办等:制度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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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 第六条— ,(管理制度》)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
市环保部】门拟订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环保?部门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经济和!环保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项目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投产使用
! 第八条 —(排污申报)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防治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3日内向原申—报的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第【九,条 :(设施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按规定正常运行!
?暂停、?改造、更新、闲【置、: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 《(,监控设施)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确保?其正常运转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准确】及时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排放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不得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指标
— 第十二条 —(排污收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 ,。第十三条 (重点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的区域、区(市)!县政府所在》镇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持》续改:善
: ,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
环保部!门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理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组织:。员工定期《进行演练《
事故性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
— 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依法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 第十五条 (限】期淘汰)
— 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的》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设施、工—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并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
, :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 第十七条—。 (材?料查验)《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其,他经营审批时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依法查验申请—人的环保守法—材料
【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达标排放)
— 生产《(含制造、改—装、组装下同)【、销售和《使用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装置使用)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
】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
: 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农》业,等部门不得》办理初始注册—。登记、移入登—记、变更登记—不得通过定期审【。验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有:机动车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手续
【 ,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公安】。、,。农业等部门监督进】行报废严禁拼装【或转让使用
—。 第?二十一条 (资【料监管)《
?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机!。动车: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资:料档:。案并接?受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交通:管制)
市政府!根据本市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以授权公】安部门?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时段、区域—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标识】。管理)
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标识管理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核发机动车排【气标识;在外地登】记注册?在本市?。行驶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有效《期限不超过10【日的临时机动车排】气标识
— 无排气标》识的机动车不得在依!法划定的限行区【域内行驶
—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
第二十四!条 (?监督抽查《)
: 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对本《市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五条》 (车辆维》修)
机动车维!修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经其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应?稳定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 第:二,十六条 (燃料管理!)
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燃料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 鼓励?机动车使《用清洁能源
【
: 第四章 燃【煤污染防治
【
第二十】七条 ?(禁:煤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区域为《禁煤区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外?区域各?区(市)县政府【根据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自行【划定禁煤《区
第二十八条! (燃煤《管理)
《 , 在禁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
》 (二)新建项目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三)不得将燃煤运!至禁煤区内》
: 现有型煤》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或【关闭;现《有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废气、烟尘!。和恶:臭污染防治
! , 第二十九条 (选!址要求)
项目!选址: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不得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
》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涉及?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
《。。 第三十》条 (餐饮》防治)
》 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二)】设置专用烟道其【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
(》三)禁止《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
! 第三?十,一条: (禁止焚》烧)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禁止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烟尘的—物质
》第三十二条 (生】产废气?管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含硫化合物—气体、含放射性物】质气体和气溶胶等】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 生产中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第三十三条 !(防护措施》。)
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一般》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报?、谎报?排污事项《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监控装置擅—自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保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体,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 (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 (七)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扣减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八)》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按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应急方案或【不按国家规定—。实施应急《处理的由环保—、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不按规定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工艺由!有关部门强制—淘汰;将《淘,汰的设?备、设施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排—。气责:任)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的由公—安,、农业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二)》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车的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资料档案》的由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维修者不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致使》其维修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机,动,车限行、禁》。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按规】定接受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查】的,由?公安、交《通、农业、环保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生!产废气排放责任)】
排《放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生活】废气排?放责任)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 :。(二)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的;
》(,三)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
(!四)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没【有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的;
— , (五)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的;
(六】)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的
!第三:十八条 《(燃煤责任》)
在禁煤区】内生:产,、销售?燃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的由经!。济、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责《任追究)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条】 (实?施细则?)
环保、【公安、交通、城管、!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同级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例,。外规定)
—。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和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适用:市,政府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施《行日期)
》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