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责任)》。
市和区(市】。),县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规划、公】安、工商《、质监、《。。经济、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园林、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工作机制)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监》控、预报预》警、空气质量定期会!商、空气质量定【期公告、督查—督办等制度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目标考核
】。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
第六条【 (管理《制度)
《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
【 市环?保,部门拟订《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环保部门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经》济和:。环保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项目管理)
【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投:产使用
第【八条 (排污申报)!。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防》治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3日内向【原申报的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第九条 (》设施运行)》
: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按规定—正常运行
》 暂停《、,改造、更新、—闲,。置,、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 (!监控设施《)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确!保其正?常运转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准确及时》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排放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不得【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指标】
,。 第十二条 (】排污收费)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 (重《点区域)
—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的区域、区—(市)县政府—所在镇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持续【改善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
? 环保部门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理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组织员工定期进!行演:练
事故性【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
!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依法【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 ,第十五条 (限【期,淘汰)
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的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设施》、工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并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
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材料查验)】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其他经】营,审批时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依法查》验申请?人的环保守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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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
第》十八:条 (达标排放)】
?生产(含《制造、改装》、组装下同》)、销售《和使:用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装【置使用)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
《 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农业等部门—。不得:办理初始《注,册登:记、移入《登记、变更登—记不得通过》定,期审验?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有机动车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手续:。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公安《、农业等部门监【督进行报《废,严禁拼装或转让使用!
第二》十一条 《(资料监管)
【 , 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机动》车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资,料档案?并接:受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交通管制)
! 市政?府根据本市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以授《。权公安部《门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时段、区域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标识管理)
!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标《识管理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核发《机,动车排气标识;在】外地登?记注册在本市—行驶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有效期限《不超过10》日的临时机》动车排气标识
】 , 无排气标识—的机动车不得在【依法划定的》。限行区?域内行驶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
第《二十四条 (监【督抽查?)
《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对本市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查】
:。 第二?十五:条 (车辆维修)
! 机动《车维修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经其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应稳定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 ,第二十六条 (燃料!管理)
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燃:料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 鼓励?机动车使《用,清洁能源
】 第四《章 燃煤《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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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禁【煤区域)
》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区域《为禁煤区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外:区域各区(市—)县政府根据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自行!划定禁煤《区
第二十【八条 (燃煤管【理)
》在禁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新!建项目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三【)不得将《。燃煤:运至禁煤区内
!。现有型煤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或关闭—;现有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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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废气、烟】尘,和恶臭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选】址要求)
【项目:选址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不得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
?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涉!及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
第三十—条 (餐饮》防治)
—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二)设置专—用烟:道其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
, (?三)禁止《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
【 第三十一—条 (禁《止焚烧)《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禁止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烟尘的物质!
: 第三十二条 【(生产废气》管,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含硫化合物气体、】含放射性物质气【体和气溶胶等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 生:产中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第三十—三,条 (防护措—施)
《 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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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一般?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报、》。谎报排污事项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四)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监控装置擅【。自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保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体】。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 (:七):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扣减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按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九)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应急方?案或不按国家规定】实施:应,急处理的由环保、】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十)》不按规定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工艺由有关部—门强:。制,淘汰;将淘汰—的设:备、设施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排气责任)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的由公》安、农业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二)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车的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资料档案的—由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维修者?不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致使其维修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四)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机动车限行】、禁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
】 (六)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按,规定接受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查的,—由公安、交通、农业!、环保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生产?废,气排放责任)
【 排放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生》。活废气排放责任)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二)】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的;
(三)】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
(四)】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没有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的;
《 (五)《。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的;
! (六?。)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的《
第三十—八条:。 ,(燃:煤责任)
—。 在禁?煤区内生产、销【售燃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的由经济、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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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实施细则)
— 环保、》公安、交通》、城管、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同级: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例外【规定)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和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适用市政府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解释?机,关)
?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