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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责任)  ! 市和区《(市)县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规划、《公安、?工商、质监、经济、!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园林、?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作机制)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监控《。。、预报预警、空气质!量定期会商、空【气质量定期公告、】督查:。督办等制度》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目标考核   !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 :   第六条 (】管理制度)  【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 》 , 市环保部门拟订】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环保部门》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经济和环—保部门备案  【 第七条 (项目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投产!使用 ?  第八条》。 (排污《申报)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防】治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3日内—向原申报的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  第九条 (设】施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按:规定正常运行  】 暂:停、改造、更新【、闲置、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 (《。监,控设施)《。  :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确!保其正?常运转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准确—及时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排放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不得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指标  《 第十二条 —(排污收费)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 (重点《区域:)  ?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的区域、《区(市)县政府所】在镇:。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持续改善 》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 【 , 环保部门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理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组织员工【定期进行演练 【  事?故,性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   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依法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 第十五条 (【限期淘汰)》   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的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设:施、工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并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   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材料查验)【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其】他经营审《批,时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依法查验申】请人的环《保守法材料  【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  : ,第十八?条 (达标排—放)   生—产(含制《造、改装、组装下同!)、销?售和使用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 第:十九条 (装置【使用)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   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农业等部门不得!办,理初始?注册登?记、移入《登记、变《更登:记不得通过定期审】验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有机动车—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手,续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公安!、农业等部》门监:。督进行报废严禁拼装!或转让使用   第!二十一条 (资【料监管?)   《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机—。动车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资料档案并接受!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二》条 (交通管制)】   ?市政府根据本市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以授权公安部门!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时段、区域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标识管》理): ,  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标识】管理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核发机动车排气【标识;?在外地?登记注册在》本市行驶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有!效期限?不超过1《0日的临时》机动车排气标—识  ?。  无排《气标识的《机动车不得在—依法划定的限行【区域:内行驶 《 ,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   第【二十四?条, (监?督,抽查) 《  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对本市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五条 (车【辆,维修:)   机动—车维修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经其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应稳】定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燃料管理) !。  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燃料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 鼓励机动车使用清!洁能源   —。  :。 第四章 燃—煤污染防治  【    第二十】七,条 :(禁煤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区域—为禁煤区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外区域—各区(市)》县,政府根据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自】行划定禁煤区   !第,二十八?条 (燃煤管—理)   》在禁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 】  (二《)新建项目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  (三)》。。不得将燃煤》运,至禁煤区内  【 现有型煤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或》关闭;现有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五章 》废气、?烟尘和恶臭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选址要】求)   》。项目:选址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  》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涉及—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 ?  第三十条 (】餐饮防治) —  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 (二)设置专【用,烟道其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   (三)禁止】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   第三》十一条 (禁止焚】烧)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禁止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烟!尘的物?质   第三十二条! (生产废气—管理)  》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含硫化!合物气体《、含放射《性物质气《体和气溶胶等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产中】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 第三十三条— (防护措施)  ! 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一般责任)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报、谎报排—污事项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四)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监控装】置擅自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保》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体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  (七)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扣减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按?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九?)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应急方案或【不按国家规定—实施应急处理的【由,环保:、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不按规定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工艺由《。有,关,部,门强制淘汰;将淘】汰的设备、设施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排气责任)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的由公安、—农,业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二)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车的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资料—档案的由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维《修者不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致使其维修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四):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五)《违反机动车限行、】。禁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  : (六?)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按【规定:接受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查的,由公】安、交通、农业、】环保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废气排放责】任)   排放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生活废气排—放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二)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的;   (三)】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   (四—)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没》有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的;   》(五:。)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的《;   (六—)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的  》 第三?十,八条 (燃》煤责任)   在】禁煤区?内生产、《销售燃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的由经济《、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九条》 (责任《。追究)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条 :(,实施细则) —  环保、公—安,、交通?、城管、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同级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例外》规定) 《。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和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适用市政府的】其他规定  — 第四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施行日》期) ?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