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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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责任)
市】和区(市)县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规划、公安、工!商、质监、经济、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园:林、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作机制)
【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监控、预!报预警?、空气质量定期会商!、空气质量》。定期公告《、督查督《办等制?度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目标!考核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 第六?条 (管理》制度)?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
: 市环保部门【拟订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环保部【。门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经!济和环保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项目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投产使用
】第八条 (排污【申,报)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防?治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3,日内向原申报的【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第!九条 (设》施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按规定正常运行【
暂停、改造、!更新:、,闲置、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 (监《控,设施)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确保其正常运转【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准》确及时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 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排放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不得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排:污收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 (—重点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的?区,域、区(市)县【政府所在镇》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持续改!善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
《环,保部门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理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组织员工定期进【行演练
》 事故性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
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依法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 第十五条—。 (限期淘汰—)
《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的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设施、工】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并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
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材料查《验,)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其他经】营审:批时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依法查验【申请:人的环保守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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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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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达!。标排:。放):。
生产(含【制造、改装、组装下!同,)、销售《和使用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 第十九条 (装】。置使用)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
?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
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农》业等部?。门不得办理》初始注册登记、【移入登记、变—更,登记不?得通过?定期审验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有机!动车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手续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公》安、农业《等,部门:监督进行报废—。严禁拼装或转—让,使用:
第《。二,十一条 (资料【监管)?
?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机动车【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资料档案并接受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交通管制)
! , 市:政府根据本市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以授权公安—。部门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时段、区域等交!通管制措施
【 第二?十三条? (标识管理—)
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标识【管理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核发机动车】排气标识;在—外,地登记?注册在本市行驶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有效期限不》超过10日》。的临时机动车排气标!识
《 无:。排气标识的》机动车不得在依法】划定的限《行区域?内行驶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
》第二十?四条: (监督抽》查)
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对》本市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查
? 第二?十五:条 (车辆维修【)
机动车【维,修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经其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应稳定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燃料管理)
】 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燃料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鼓!励,机动车?使用清洁能》源
《
第四章 【燃煤污?染防治
《
《。。 第二十七—条 (?。禁煤区域)
【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区?域,为禁煤区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外区域各区(市【。)县政府根据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自行:划定禁煤区
【 第:二十:八条 (燃煤—管理)
在禁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新!建项目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 ,(三)?不得:将燃煤运至禁煤区】内
现有型煤】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或:关闭;现有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五章 废气!、烟尘和恶臭—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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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选:址,要求:)
《项目选?址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涉及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
: 第三《十条 (餐饮防治)!
: 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 , (二)设置专【用烟:道其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
! (三)禁止—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
第》三十一条 (禁【止焚:烧):
: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禁止《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烟尘《的,物质
第三十二!条 (生产废气管】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含硫化合】物气体?、含放射性物—质气:体和气溶《胶等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 生产中《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 第三十三条 】(防护措施)—
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一般责任)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报、谎报排污事!项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四?)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监控?。装置擅自《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保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体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 (七)》。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扣减》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按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应:急方案或不按国家规!。定实施应急处理的由!环,保、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不:。按规:定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工艺由有关部门强!。制淘汰;将淘—汰的设备、》设施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排气》责任)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的由公安《、农业?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车的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资,料档案的由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三)《机动车维《修者不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致使其维》修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机动车限行、禁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按规?。定接受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查的,由—公安、交通、农【业、环?保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废气排放《责,任)
排—放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生活《废气排放责任)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一《)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 (二)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的:;
(》三)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
(—。四,)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没《。有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的;》
(五)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的;
【 (六)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的
《 第:三十:八条 ?(燃煤责任》)
在禁煤区内!。生产、销《。。。售燃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的由经《济、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九条 (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实施细则)
】 环:保、公安、交通【、,。城管、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同级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例【。外规定)
—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和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适,用市政府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解释机关)
【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施行日期》)
?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