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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政府责任)  ! 市和区(市)县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 ,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城:市管理?、规:。划、公安《、工商、《质监:。、经济、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园《林、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工作机制)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监控、预《。报预警、《空,气,质量定期《会商、空气质量【定期公告、督查督办!等制:度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目标考【。核   《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    第—六条 (管理制度)!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 】  市环《保部门拟订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环保部门—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经济和?环,。保,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项目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投》产使用   —第八条 (排污申】。报)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防治: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3日》内向原申《报的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第九条 !(设施?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按规?定正常运行   暂!停、:。改造、更《新、闲置、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 (监控设》施)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确保其》正常运转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准确及—。时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排放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不得【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指标  】 ,第十二条《 (排污收费)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  第十三条 (】重点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的区?域、区(市)县【政府所在镇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持续?改善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   环保—部门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理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组织【员工定期进行—演练   事故【性,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   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依【。法,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  第十五条—。。。。 (限期《。淘,汰,。) :  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的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设施、工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并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   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 第十?。七条 ?(材料查《验):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其他经营审批时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依】。法查验申请人—的环保守法》材料   》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     —第十:八条 (《达标排放) —。。  生产(含制造】、改装、组装下【同)、销《售和:使,用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装置使用) ! ,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   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农业等部!。门不得办理初—始注册登记、移入登!记、变?更登记不得通—过定期审验》  :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有机动【车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手续   》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公—安、农业等》部门监督进行—报废:严,禁拼装或转让—使用:   第《。二十一条 (资料】。监管)   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机动车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资料档案!。并接受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二条 】(交通管制) 【  市政府根—据,本市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以授权》公安:部门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时段、—区,。域等:交通管制措施 【  第二十三条 】(标识管理)   !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标识管理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核发机动—车,排气标识《;在外?地登记注册在本市行!驶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有效期限》不超过?10日的临时机【动车排气标》识    无排【气标识的机动车不得!在依:法划定的限行—区域:内行:驶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   第二】。。十四条 (》监督:抽查:)   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对—。本市: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五条《 ,(车辆维修) 【  :机动车维修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经其》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应稳】定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燃料管》理)   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燃料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鼓!励机:动车:使用清?。洁能源? ,  ?  第四章 燃煤污!染防治   —。    第二—。十七条 (禁煤【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区【域为禁煤区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外】区,域各:区(:市)县政府根据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自行划!定禁煤区 》  第?二十:八条 (《燃煤管理)   在!禁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新建项目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三)不得将燃煤运!至禁:煤区内  》。 现有型煤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或关闭】。;现:有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废气、烟《尘和恶臭污染防治 ! ,   第二十【九条 ?(选址要求) 【  项目选址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 《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涉》及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  ? 第:三十条 《(餐饮防治)   !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二)?。设置专用烟道—其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 !  (三)禁止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 《  第三《十一条 (禁—止焚烧)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禁止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烟尘—的物质?  :。 第三十二条 【(生产废气管—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含硫化合物气体】。、含放射性》物质:气,。体,和,。气溶胶等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产中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  第三十三条【 (防护措》施)   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一般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报、谎报》排污事项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监控装置》擅自: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保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体,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五)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  (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七,)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扣减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按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应急方《案或不按《国家:规定实施应》急,处理的由环》保、: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十)》不按规定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工艺由》有关部门强制淘汰;!将淘汰的设》备、设施《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排气》责任)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的由公安—、农业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车的—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资料?档,案的由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维修者不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致使其维【修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四)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机动车限》行、禁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 》  (六)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按规定接【受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查的,由】公安、交通、—农业、环保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废气排放责—任) ?  排放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生活《废气排放责》任)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二)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的;   (—三)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   (四—)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没有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的;   !(五)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的;】   (《六)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的   第三十八!条, ,。(燃煤责任》) :。。  在禁《煤区内生产、—销售燃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的由经济】、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九—条 (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条 (?实施细则)》   ?环保:、公安、交》通、城?管、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同【级,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例外规】定,)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和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适用市政【府的其他规定  】 第四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