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政府责!任)
《 市和?区(市?)县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城市管理、】规划、公安》、工商、质监、经】济、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园林:、,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工作!机制)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监控、预《报,预警、空《气质量定期会商、】空气:质,量定:期公告、督查督【办等制度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目标考核!
《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 ,
,。 第六条— (:管理制度)
—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
市环!保部门拟订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环保部门【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经】济和环保部》门备案
》 第七条《 (项目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投产使《用
《第八条 (排污申报!)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防治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3日内向原申【报的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第!九条 (设》。施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按规定!正常运行
暂停!、改造、更新、闲置!、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
? 第?十条 (《监控设施《)
:。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确保】其正常运转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准确及时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 ,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排放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不!得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指标
》。 第十二条》 ,(,排污收?费,),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 (《。重点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的区域、区(市)县!政府所在镇》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持续改善《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
环保!部门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理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组!织员工定期进行【演练
事故性】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
】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依法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限,。期,淘,汰)
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的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设施、工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并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
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 第十七条 —(材料查《。验)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其他经营审批【时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依法查《验申请?人的环保守法材料】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 第《十八条 (达标排】放,)
生》产(含制造、改装】。、组装下同》。)、销?售和使用《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装置使?用)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
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农业等部门》不得办?理,。初始:注册登记、移入登】记、变?更登记不《得通过定期审验
】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有机动车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手续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公安、】农业等部门监督进行!报废严禁拼》装或转让使用
】。 第:二十一条 (资料监!。管)
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机动车》。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资料档?案并接受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二条— (交?通管:制)
市政府】根据本市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以授《权公安部门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时段、区域等【交通管制措施
【 :第,二十三条 》(标识管《理)
《 ,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标识管理】。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核发机动【车排气标识;—在外地登记注册在本!市行驶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有效》期限不超过10【日的:临时:机动车?排气:标识
》 无排气标识的机】动车不得在依法划】定的限?。行区域内行》驶
: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
第二十】四条 (监督抽【查)
《 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对本市》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查
【 第二十《五条: ,。(车辆维修)
】 ,机动车维修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经!其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应》。稳定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燃料《管理)
《。 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燃料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 鼓励机动车—使用清洁能源—
》 第四章 燃煤【污染防治
】 第二十七【。。条 (禁《煤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区域】为禁煤区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外》区域各区(》市,。)县政府根据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自》。行划定禁煤区—
第《二十八条 (燃煤管!理):
在禁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
, (二《),新建项目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三)不得将燃煤【运至禁煤区》内
? 现:有,型煤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或关闭;【现有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五章 废气、烟【尘和恶臭污染防治
! :
第《二十九条 》(选址要求)
】 项目选《址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不得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涉及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
第三十—条, (餐饮防治)
】 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 :(二)设《置专用烟道其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
《(三)禁《止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
第】三十一条 (禁止焚!烧)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禁止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烟尘的物质
】 :第,三十二?。条 (?生产废气管理)
!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含硫化】合物:气体、含放射性物】质气体和气溶—胶等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产中】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第!。。三十三条 (防护】措施)
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一】。般责任)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报》、谎报排《污事项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四)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监控装置—擅自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保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体!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五)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七)!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扣减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八?)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按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九)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应急—方,案或:不按国家规定实施应!急,处理的由《环保、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不!按规定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工艺由有关部门强】制淘汰?;将淘汰的设备【、设:施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排气责任)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的由—。公安、?农业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车的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资料档案的由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三)机动【。车维修?者不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致使其维修—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四)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违反机【动车:限行、禁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按规定?接受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查的,—由,公安、?交通、农业、环保】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生产废?气排放责任)
【 排放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生?。活废:气排放责任)—。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一)《。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二)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的;
! (三)》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
【 ,(四)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没有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的;
【 , (五?),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的;
— (六)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的
【 第三十八条 【。(,燃煤责任)
在!禁煤区内生》产、销售燃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的由经济《、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九—条 (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条 —(实施细则》)
环》保、:公,安、交通、》城管:、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同级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例外规定】)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和—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适用市政!府的其他规定
【。 :第四十二条 (解释!机关)
《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施行日》期)
?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