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责【任)
市和区】(市)县《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城,。市管:理、规划、公—安、工商、质监【、经济、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园林、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作机制【)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监控—、预报预警》、空气质量定期会商!、空气?质量定期公告、督查!督,办等:制度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目标考核
!。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 :
第六条【 (管理制度)【
,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
市环保部!门拟订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环保!部门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经济和环保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项目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投产:使用
第—八条 (排污申报】)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防治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3日内向原申报【的,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第九】条 (设施运行)】
: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按规定正常运行!
暂停、改造】、更新、闲置—、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
! , 第十条 (监控设!施):
: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确》保其正常运》转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准确及!时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 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排放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不得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排污收《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 (重点》区域)
《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的区域、!区,。(市)?县政:府所在镇《。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持续改善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
环!保,部门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理《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组织员工定期【进行演练
【事故性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
《 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依法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 第?十五条 (限—期,淘汰)
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的》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设施、工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并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
: 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材料查验)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其他经营审批【时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依法《。查验申请人的环保】守法材料
【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
, 第十八—条 (达标》排放)
生【产(:。含,制造、改装、组装下!同)、销售和—使用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装置使用!),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
—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
》 ,。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农业等部门不!。得办:理初始注册登记、移!入登记、变》更登记不得通过【定,期审验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有机?动车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手【续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公安、农业等部门】监督:进行报废严禁—拼装或转让使用
】 第二十》一条 (资料监管】。。)
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机动车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资料档案并【接,受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二条 (交通】管制)
市【政府:。根据本市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以:。授权公安部》门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时】段、区域《等交:通管制措施
【 第二十三条 【(标识管理)
】 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标识管理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核发机动车【排气标识;在外地】登记注册在本市行驶!。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有效期限《不超过10日的【临时机动车排气【标识:
无排气标】识,。。的机动车不得在依】法划定的限行区域内!行,驶,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
【 第二十》四条 (监督抽【查)
? 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对本市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查—
, 第二《十五条 (车辆【维,修)
》机,动车:维修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经其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应稳定!。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 第?二十六条《 (燃料管理)【
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燃?料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 鼓励机动车—使,用清洁能源
— :。
第四章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禁煤【区域)
《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区!域为禁煤区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外区》域,各区(市)县政府根!据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自行?划定禁煤区
— 第二十八条【 (:燃煤:管理)
》 在禁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新建项目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 (三)不—。得将燃煤运至禁【煤区内
现有】型,煤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或—关闭;现有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废气、—烟,尘和恶臭污染防【治
?
: 第二十九条 (!选址:要求)?
, :项目选址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不得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涉及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
— ,第三十条 (餐饮】防,治)
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 (二)设置【专用烟道其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
》(三)禁止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
第三】十一条 (禁止焚烧!)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禁止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烟尘的物质
】 第三十二》条 (生产废—气管: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含硫:化合:物气体?、含放射性物质气】体和气溶胶等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 生产中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第—三十三条 (防【护措施)
【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一般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三《)拒报、谎》报,排污事项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监控装置擅—自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保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体《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五)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 (七)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扣减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八)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按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应急:方案:或不按国家规定【。实施应急处》理的由环《。保、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十)》不,按规定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工艺由有关部门强!制淘汰;将》淘汰的设备、设施】。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排气责【任)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的!由公:安,、农业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车的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资,料档案的由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维修者不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致使!其维修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违反:机动车?限行、?禁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按规定接《受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查的,由公安、交】。通,、农业、环保—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废气排放】责任)
排放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生活废气【。排放责任)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一)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二)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的;》
(三)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
! (四)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没有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的;
(五)】。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的!;
: , (六)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的
】。。第三十八条 —(燃:煤责任)
— 在:禁煤区内生产、【销售燃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的由经济、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九条【 (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 , ,第四十?条 (实施细则)
! 环保、公安、】交通、城管、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同—级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例外!。规定)
》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和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适用—市政府?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施行日期)
【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