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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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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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政府—责任)
市【和区(市)县—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城市》管,。理、规划、公安【、工商?、质监?、经济、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园林【、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作机制)
—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监控、预报》预警:、空气质量定期会】。。商,、空气?质量定期公告、督】查,督办等制度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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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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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管【理制度)
》 ,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
市《环保部门拟》订,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环!保部门?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经济和环保部【门备案
《 第七条 (【项目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投产使!用
第八条【 (排污申报)【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防治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3日内向原申报!的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第九:条 (设施运—行,)
: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按规:定正常运行
【 暂:停、改造、更新【、闲置、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 (监控《设施)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确保其正常【运转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准确及时【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排放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不得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排污收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 第?十三条 (重点【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的区—域、区(市)县政府!所在镇?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持续改【善
: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
!环保部门《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理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组织员》工定期进行演练
! 事:故,性,。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
, 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依法】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 第十五条— ,。(,限期淘汰)
— 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的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设施—、,工,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并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
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 第十七》条, (材?料查验)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其他经?营审批时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依法查验申请人】的环保守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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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达标【排放)
《 生产《。(含制造、改装、组!装下同)《、销售?和使用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 第十?九条 (《装置:。使用)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
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农业等【部门不得办理—初始注册登》记,、移入登记、变更】。。登,记不得?。。通过定期审验
】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有机动车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手续:。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公安、农业】等部门监《督进行报废严禁【拼装或转《让使用
《 第二十一条 】(资料监管)
【 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机动车《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资料档》案并接受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交通管制!)
: 市政《府根据本市》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以授权公安!部门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时《段、区域等交—通管制?措施
? 第二十三—条 (?标识:管理)?
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标识管理—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核发机动车】排气标识;在—外地登记《注册在?本市行?驶,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有效期?限,不,超过10《日的临时《机,动车排气标识
! 无排气标识的【机动车不得在依法划!定的:限行:。区域内行驶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
【。 第二十四条【 (监督抽查)
】 , 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对本【市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查:
, 第二《十五条 (车—辆维:修)
机—。动车维修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经其—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应稳定《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燃》料管理)
【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燃料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鼓励机—动车使用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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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燃煤污染》。防治
【。 第二十七条 】(,禁煤区域)
【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区域为禁煤区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外区】域各区(市》),县政府?根据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自行划》。定禁煤?区
第》二十八条 (燃【煤管理)
在禁!。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
! (二)新建【项目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三)不得将》燃煤运?至禁煤?区内
现有【。型,。煤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或!关闭;现有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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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废气、烟尘和【恶臭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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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选—址,要求)
项目】选址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
【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涉及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
第【三十:条 (餐饮》防治)
》 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二)—设置专用《烟道:其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
(三》)禁止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
第—三十一条 (禁止焚!。烧)
《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禁》止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烟尘的物质—
第三》十二条 (生产废气!管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含硫化合】物气:体、含放射性物质】气体和气《溶胶等?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产》。中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 第?三十:。三条 (防护措施)!
: 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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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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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一般》责任)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报、谎报《排污事项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四)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监控!装置:擅自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保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体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五)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 ,。(七)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扣减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按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应【急方案?或不按国家规—定实施应《急处理的由环—保、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不按》规定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工艺!。由有关部门强制淘汰!。;将淘汰的设—备、设施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排【气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的由公安、农—业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二)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车的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资料《。档案的由《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维修者不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致使其维》修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四)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机动车限!行,、禁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按!规定接受《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查的,由》公,安、交通、》农业、环《保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六条— ,。(生产废气排放责任!)
: 排放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生活废【气排:。放,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二)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的;
》(三)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
(四【)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没有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的;
? (五)》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的;
? (六《)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的
!第三十八条》 (燃煤责任)
】 在?禁煤区内生产—、销售?燃,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的由经济、—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条 (实《。施细:则)
《 ,。环,保、:公安、交通、—城管、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同级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例《。外规:定)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和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适用《市,政府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解释机关)
—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施:行日期)
》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