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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责任)  — 市和?区(市)县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规划、公安、工【商、质监、经济、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园林、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作机?制) ?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监》控、预报《预警、空气》质量定期会商—、空气质量定—期公告、督查督办等!制度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目标考核 【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 ,。。第六条 (》管理制度《)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   市环】保部门拟《订,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环保—部门: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经济:和环保部门备案 】  第七条》。 (项目《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投产使用  — 第八条 (排污申!报)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防治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3日内向原申报的!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 第:九条 (设施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按规定正常!。运行   暂停、改!造、更新、》闲置、?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 (监控设施!)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确保其正常运【转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准确及时》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排放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不【得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排污收—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 (重【点区域) 》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的区域—、区(市)县政府】所在:。镇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持续改善  —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 ,  环保部》门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理: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组织员工定】期进行演练  【 事:故性: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   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依法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限期—淘汰)?   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的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设施【、工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并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  】 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材料查验)!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其他《经营审批时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依法【查验申请人》的环:保守法材料 —  ?。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   第十八—条 :(,达,标,排放)   生产】。(含制造、改装、组!装,。下同)、销》售和使用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装置【使用)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 】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   ?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农业等—部门不?得办理初《始注册登记》、,移,入登记、变更登【。记不得?通过定期审验 【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有机动【车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手续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公安《、农:业等部?门监督进行报—废严禁?拼装或?转让使用   第二!十一条 《(资料监管)—   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机动:。车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资料档案—并接受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二条 (交通!管制)   市【政府根?据,本市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以授权公安部!门,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时段、区【域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标识管!理):   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标?识管:理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核发机动车排气标!识;在外地登记注册!在本市行驶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有效?期限不超过1—0日的临时机动【车排气标识    !无,排气标识的机动车】不,得在:。依法划定《的限行区域内—行驶  《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 ?。  第二十四—条 (监督抽查【。)   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对本市】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查,  : 第二十《五条 (车辆—。维,修):   机动车维修】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经其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应稳!定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燃料管理】)   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燃料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鼓励机—动车:使用清?洁能源  》   第四—章 燃煤污染防治】    》 , 第二十七》。条 (禁煤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区域为禁煤区【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外区?。。域各区?(市)县政府根【据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自!行划定禁煤》区   第二十八条! (燃煤管理) 】  :在禁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  : (二)新建项目】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三)—不得将燃煤运至禁】煤区:内   现有型煤】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或:关闭;现有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废气》、烟尘和恶臭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选址要》求):   项《目选址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不得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涉及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  — 第三十条》 (:餐饮防治)   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 (:。二)设置专用—烟,道其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   (三【)禁止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   第三十【一条 (禁止焚烧)!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禁止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烟【尘的物质   【第三十二条 (生】产废气管理)—  :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含【硫化合物气体、【含放射?性物:质气体和《气溶胶等《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产中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第三十三条! (防护措施—)   《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一般责?任)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报、谎报排污事项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监控装置—擅自: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保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体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五)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 (七)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扣】减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按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九)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应!急方案或不按国家规!定实施应急处—理的由?环保、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不按规定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工艺由有关部门】强制淘汰;将淘【汰的设备《、设施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排【。气责:任)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的由公安、农!业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车的《。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资料档案》的由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维修?者,不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致使其维修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机动车限行!、禁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按规定?接受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查的,由—公安、交通、农业】、环保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废气?排放责任)  【。。 排放?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生—活,废气排放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一)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 (二)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的;   (—三,),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   (四)【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没有: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的; 》  (五《。)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的;—   ?(六)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的  — 第三十《八条 (燃煤责任)!   在禁煤区内生!产、销?售燃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的?由经济、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责任追究)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条】 (实施细》则)  《 环保、公安、交通!、城管、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同级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例外!规定:)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和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适用市政府【的其他规定  【 第四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