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责任)
市和!区(市)县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 , 第四条《 (部门职》。责)
?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规—划、公安、工商【、质监、经济、【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园林、》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作机制—。)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监!控、预报预警、空】气质量定期会商、空!。。气质量定期公告、督!查督办等制度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目【标考核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 ,
第六【条 :(管理制度)—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
】 市环保《部门拟订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环保部门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经,济和环保部门备案
! , 第七条 (项目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投产使用《
: 第八条 (排污】申,报)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防治—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3日《内向原申报的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 第九条 (设施运!行)
《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按规定正!常运行
》 暂停、《改造、更新》、闲置、《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 (】监控设施《)
?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确保其【正常运转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准确及时—。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排放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不:得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指?标,
, 第十二条—。 (:排污收?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 第?十三条 (重—点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的区】域、区(市)—县政府所在镇—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持续:改善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
—环保部门《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理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组织?员,。工定期?进行演?练
事故—性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
!。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依法!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限期淘【汰)
? 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的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设施、工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并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
: 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材料查—验)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其他经营】审批时?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依法查【验,申请人的环保守法材!料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 第十八条 (!。达标排?放)
? 生产(含制造】、改:装、组装下同)、销!售,和使用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 , 第十?。九条 (《装,置使用)
》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
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农,业等部?。门不得?办理初始注册登记】、移入登《记、变更登记不【得通过?定期审?验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有机动车》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手续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公安、农】业等部门监督进【行报:废严:。禁拼装或《转让使用
第】二十一条 (资【料监:管)
《 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机动车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资料?档案:并接受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二》条 (交通》管制)
《。 市政府根据本】市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以授—。。权公安部门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时—段、:区域等交通管制措施!
:。。 第二十《三条 (标识管理】)
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标识管理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核—发机动车排气标识】;在外地登记注册】在,本市行驶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有效—。期限:不超过10日—的临时机动车排气】标识:
: , 无排气标》识的机动车》不得在?。依法划定的限行【区域内行《。驶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
: 第二十《四,条, (监督抽》查)
《 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对本!市,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查
— 第?二十五条 (车【辆维修)
》 :机动车维修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经其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应稳定?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燃料管理)
】。 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燃料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鼓励机【动车使用清》洁能源
—
, 第四章 燃煤污!染防治
》
《 第二十七》条 (禁煤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区【域为禁?。煤区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外区域各区(【市,)县政府根据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自!。行划定禁煤区
!第二十八条 (燃煤!管理)?
在禁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新建】项目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 (三)不得将燃!煤运至禁煤》区内
现—。有型煤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或关闭;【现有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五章 废《气、烟尘和恶臭【污染防治
! 第二十九条 (】选址要求)
— 项目选址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不得【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涉及?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
第三十】条 (餐《饮防治)
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二:。)设置专用》烟道其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
(【三)禁止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
第【三十一条 (禁止焚!烧):。。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禁止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烟尘【的物质
《 第三十》二,条 (生产》废,气管理)
》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含硫—化合物气体、—含放射性物质—气体和气溶胶—等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产中】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 第三十三条 (】防护措施)
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一般责—任)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报!、谎报排污事项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监控装置—擅自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保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体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 (七)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扣减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按—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应急【方案或不按》国家规定实施应【急处理的由环保【、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十:)不按规《定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工艺由有【关,部门强?制淘汰;将淘汰的】设备、?设施: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排气》。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的由公安》、农业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二)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车的!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资料档案的】由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维修者不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致使其维修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机动车限行!、禁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按规定接受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查的,由公安—、交通?、农业、环保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废气排放责任】)
排放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生活废气排放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 :(二)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的,;
(》三)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
! (四)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没?有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的】;
(五)【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的;
】(六:)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的
—第三十八条》 (燃煤责》任):
在《禁煤区内《生产、销《售燃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的由经济、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九条 (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条 (实施细】则)
? 环?保、公安、交—通、城?管、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同,级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例《外,规定)
》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和】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适用市】政府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施行日【期)
?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