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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监:管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 第五条(》职责划分)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质监、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投诉渠道) 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交存 第七】条(交存范围)【 ,同一住宅《。建筑区划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交存标准) 新【建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交存所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所有—分摊计入按房—屋户门号设立的【业主分户账 (【二)业主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交存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项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出售时!转由业主《承担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业主—大会设立后开发建】设,单位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开!发建设单位限期交】。存 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已按建筑—区划为单位单独【。列账的?可将单列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分摊至相应【范,围内业主分户账【 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且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为补偿安置对象的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交存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补偿安置义务主体承!担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发布? 第九条(已—售公房) 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业主分别按下列规!定提取、交存 (一!)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售房】款的:30%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自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二)业主【应当按售房款的2】%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业主所有— 第十条(交存【把关:)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全!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 已售《公有:住房业主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全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 第—十一条(权》属转让)《 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专户存储!) 业主大》会设: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设立但!未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金】安全、服《务优质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在本》市范围内营业的商】业银行作为》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 开设的专户应当】按建筑区划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售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建筑区划或!幢单独列账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业主分户—账应当登记业—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记载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已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决—定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申请】。划转自管的应—当,从,我市:专户管理银行—中择优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建—筑区划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三条(银行职责) !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并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督服务其》具体内容在》专户:。管理协?议中约定 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 第十四条(账务公!布)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以建筑区划为单位】。。向业主公布上一年】。度的:专项维修资金—收支及?。。结存情况 第—十五条(票据—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管理应】当按照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接受:监督) 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管理公!约) 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应当制订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专户管【理,银行选择、专—户开设?及资金划《转; (二)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需【要划转至《代管账?户的:情,形; (《三)专?项维修资金》自管账户《核算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账目管【理的事项; (四)!专项维?修资金续交; 【(,五)应急《使用的情形和流程;! (六)违反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示范文本—拟订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期满后组织》业,主表决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报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已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前款规!定组织业主》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拟订 —第十八条(》业,主自管) 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专户》开设及资金划转手续!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二)设立—银行账户相》关资料;《 (三?)业主大会设立【。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文件 符!合办理条件》的经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约!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并告知》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划转至!该专户开设的专【户应当接受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离,任审计)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前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委员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并通报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账户变更】),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相关:资料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更:手续 (一)已划】。定的:建筑区划范围调整】的; (二)—建筑区?。划名称?变更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发生更换的 第】二十一条(专户银】。行变更)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需变:更专:户管理银行的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续交) 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续交涉《。。及的方式、标准【等具体事项由全体业!。主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中约定;【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但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续交方案》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相关?业,。主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拟订续交方案】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资金【补充) 《利用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计《。入相:关业主?分户账 《经营收益及残—值补充的比例—及具体办法由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规约中约定;!物业管?理规约未《予,约定的由《全体业主依》法决定 第二十四】条(房?屋灭失) 房屋灭失!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专项—维,修资金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一)业主!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五条—(,。使用规定)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需《经分摊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向业【主公示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前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其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但》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使》用或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实施应急维修的除】外按:本办法第三》十条实施应急维【。。修,。。后业主可向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追偿维!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分摊方法)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原则按》。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用于【单幢或多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幢》或多幢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用于?单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单元内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用于【两户或?两户以上房》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的车位】、车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但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车位、车库】除外 ?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由该业主《。补足差额部分;业】主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该业主】补交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涉及尚未出售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尚未出售房屋—建,筑面积分摊费用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建筑《。区划:内其他房《屋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售,后,公有住房《。与其他房《屋按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监《督)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 —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伙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利益 》第三方?监督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应急使用预案】。) 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划:转业:主委:员会自管的建筑区划!业主应当共同—制订本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紧,急情形时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修的应—急使:用预案 房屋已交付!使用的建筑区划已】设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制订应急!使,用预案;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制订应急使—用预:案,房屋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建筑区划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买,受人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签署是否同!。意建立本建》筑区划应急使用预】案,的意见 应急使【用预案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生效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开发建设单位!在生效后《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使用》预,。案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拟订】。 ,第二十九条(使用流!。程)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拟订使用方案当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使【用,申请人)拟订使【用方案?并向分?。摊列支?范围内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使用方案告】知分摊列支范围内】的业主 (二)【业主表决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依法表决通—过,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应当》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三)使用备案和预算!资金:拨付:使用申请《人持使用方案、使】用备:案表、费用结—。算,票,据等有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备案;其》中涉及动用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还,应当:取得售房单位—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符合规定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备案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拨付预算!资金;?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由【。业主委员会》拨,付预算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资金支》取,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完:成资金?支取预算资》金可在使用备案后拨!付也可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并拨付预算资【金拨付比例不—得高于使用方案确】。定的总金额的50】% :(四)竣《工验:收和结算资》金拨:付工程竣工后—使,用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方案—约定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业主【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的由》使用申请人持工程】验收意见表、结算】报告:表,、费用结算票据等】有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拨?付符合拨付条件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拨付结算【资金:;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拨《付结算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资—金支取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完】成,资金支取 建筑区】。划已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由约定【的执行主体作—为使用?申请人按照前—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应急使用) 【未,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建筑区划《当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应】急情形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修的由使用—。申请人报经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相关—规定办理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三)供》水,水,泵损坏或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四)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七)供配电【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使用申请人—在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书面!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实地《查勘确认 第—三十一条(一般规】定):。 使:用申:请人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不得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之外的其他维修项!目 使用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使用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应当对使】用备案资料是否齐备!、,内容填报是否—规,范进行审核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交的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取—或足额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或区【(市)县财政部【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业》主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拒不【交存或?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要求业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追交 第三十】三条(挪用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法?使用的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虚列或虚增金额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有前款行为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业】主,给予警告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未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业主?予以:警告并责令退回资】金, 第三十五》条(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 提供】第三方监督服务的】专业机构《、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行为抄送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联《合惩戒)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信息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统规自》建”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自行建!设的房屋可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其,自行:负责维?。修 第?三十九条(商业【类非:。住宅) 住宅建筑区!划外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商业类》非,住宅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执行的具体—范围: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老旧住宅【小,区): 2004年4月】1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但未?按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增设?。电梯: 第四十一条(【农集区?。和征:地拆迁安置小—。区) 本市农民集】中居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多渠?道筹措专项维修资】。金的方式负》责制定相应的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本市?。征地拆?迁安置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多渠道【。筹措专项维修—资金的?。途径和办《。法负责构建交存前】。的维修保障机制【;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和【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足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后其维!修保障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