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监管《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
第五条【(,职,责划分)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质监、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投诉渠道《)
: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交存
第【七条(交存范围【)
同一《住宅:建筑:区划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交存!标准:)
新建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交存所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所【有分摊?计入按房屋户门号设!立的业主分户账
】(二:)业主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交存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项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出?售时转由《业主承担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业—主大会设立后开发建!设单位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开发建【设单位限期交存
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已】按建筑区《划为单位单独列账的!可将单列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分摊:至相应范围》内业主分户账
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且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为—补偿安置对象—的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交:存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补偿:安置义务主体承担】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发布
第九》条(已售公房)
】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业主分别按下列规】定提取、交存
(一!)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售房款!的30?%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自?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二)!业主应?当按售房款的2%】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业主【所,有
第十条(交【存把关?)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全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
已售公有》住房业主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全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
第十一!条(:权属转让)
—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专户》存储)
业主大会设!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设立但未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金安全、服务【优质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在本》市范围内营业的【商业银行作为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
【开设:的专户?应当按建筑区划【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售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建筑区划《或幢:单独列?。账,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业主分户账【应当:。登记业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记载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已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决定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申】请划转?自管的应当从我市】专户管理银行中择优!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建筑:区划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三条(银【。行职:责)
?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并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督?。服务其具体内容在】。专户管理《协议中约定
—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
第】十四条(账务公布)!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以建筑区划为!单位向业《主公布上一年度【的专:项维修资金收—支,及结存情况
第十五!条(票?据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管理应当—按照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接受监督】)
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管:理公约)
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应当制订】。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专户管理》银行选择、专户开】设及资?金划转;
(—二)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需,要划:转至:代管账?户,的情形;
(—三,)专项?维修资金《自管账户核算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账目管【理的:事项;
(四)专项!维修资?金续:交;:
(五)《应急使用的情形和流!程;
(六)违反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示!范文本拟订》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期满后组织】业主表决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报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已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前款规?定组:织,业主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拟订
第十八!条(业主《自管)
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专—户开设?及资金划转手续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二)?设立银行账》户相关资料;
(】三,)业主大会设立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文件
符合办!理,条件的?经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约: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并!告知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划转至该专户开【设的专?户,应当接受《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离任审计)—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前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委员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并通报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账户】。变更)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相》关资料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更手续
(一)【。已划定的建筑区【划范:围调整?。的;
(二)建筑区!划名称变更》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发生【更换的
第二十【一条(专户银行变】更)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需》变,更,专户管理银》行的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续交)—
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续交涉及的方式、标!准等具?体事项由全体业【主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中约定】;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但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续交《方案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相关业主!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拟订【续,交方案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资金补充)】
利:用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计入相关业主【分,户,账
经营收益及残】值补充的比例及具体!办法由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规约?中约定;物业管理】。规,约未予?约定的?由全体业主》依法决定
第二十】四条(房屋灭失)】
,房屋灭失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专项维修】资金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一!)业:主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五:条(使用规定)【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需经分摊】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向》业主:公示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前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其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但: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使用:或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实施应急维—修的除外按》本办法第三》十条实施应急维修】后业主?可,向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追偿维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分摊—方法)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原则】按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用于单—幢或多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幢或】多幢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用于单!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单元内?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用于两户或两户!。以上房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的!车位、车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但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车位、—车库除外《
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由该业主】。补,足差:额部:分;:业主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该业主补交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涉》及尚未出售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尚未出售房屋建筑面!积分摊费《用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建筑》区划内其他》。房屋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售后—公,有住房与其他房屋按!。。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监督)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
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伙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利益
第!。。三,方监督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应急:使用:预案)
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划【转业主委员会自管的!建筑区划业主应当】共,同制订本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紧急情《形时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修的应急使用【预案
房屋》已交付使《用的:建筑区划已设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制订应急使用预案】。;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制订应急使—用预案房屋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建筑区划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买受人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签署是否同】意,建立本?建筑区?划应急使用》预,案的意见
应急【。。使用:预案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生效【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开发建设】。。单位在生效》后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使用预?案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拟订
第二》十九条(使》用流程)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拟订使用方案—当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使用!申请人)拟订使【用,方案并向分摊列【支范围内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使用方案告知—分摊:列支范?围内的业主
(二)!业,主表决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依法表【决通:过,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应当【。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三)使用—。。备案和预算资—金拨付使用申请人】持使用方案、使【用备案?表、:。费用结算票》据等有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备案;》其中涉及动用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还应当取得售房【单位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符合规定《。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备案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拨付预算—资金;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由业主委员会拨【付预算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资【金支取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完【成资金?支取预算资金可在】使用备案后拨付也可!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并》拨付预?算资金拨付比例不得!高于使用《方案确定的总金额的!50%
(四)竣工!。验收和结算资金【拨付工程《竣工后?使用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方案约!定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业主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的由使用《申请人持工程验收】意见表?、结:算报告表、费用结算!票,据等有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拨付符《。合拨付条件》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拨付结算!资,金;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拨付结算【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资金》支取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完成资金支取—
建筑区划》已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由约定》的执行主体》作为使?用申请人《按照前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应急使用》)
未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建【筑区划?当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应急情形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修的》由使用申请人—报经: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相关规—定办理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三《)供水水泵》损坏或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四)—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七)供配电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使用申请人!在,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书面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实地查勘《确认
?第,三十:一条(?一般规?定):
使用申请人—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不得?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之外的其》。他,维修项目
使用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使用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应:当对使用《备案:资,料是否?齐备、内《容填报是否规范【进,。行审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交的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取!或足额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或区】(,。市)县财政》部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业主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拒不》。交存或?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要求》业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追交
第《三十三?条,(挪用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法使用》的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虚列或虚《增金额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有前款行为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业主给予警》告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未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业主予以】警告并?责令退回资金—
第三十五条(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
提供—第三方?监督服务的》。专业机构、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行为抄送】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联合惩!戒)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信息】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统规—自建”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自行!建设的房屋》可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其自行《负责维修
第三【十九条(商业—类非:住宅)
住宅建筑】区划外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商业类》。非住宅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执行的具体—范围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老旧—住宅小区)
2【004年4月1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但未按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增设电梯—。
第:。四十一条(农集区】和征地?拆,迁,安置:小区)
本市农民集!。中居: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多渠道筹【措专项维修资金【的方式负责制定相】。应的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本市征【地拆迁安置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多渠道《筹,措专项维修资金的】途径和办法负责构】建交存?前的维修保障机【。制;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和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足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后,其维修保《障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