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监》管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
第五条(》职责划分)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质监、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投诉渠道)
】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交存
第七条—(交存范围)
同】一住宅建筑区划【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交!存标准)
新建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交存所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所有!分摊计入按房屋户门!号设立的业主—分户账
(二)【业主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交存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项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出—售时转由业主—承担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业主大会】设立后?开发建设《单位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开》发建设单《。位,限期交存
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已按建筑区—划为:单位单?。独,列账:的可将单《列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分摊至》相,应范围内业》主分:户账
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且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为补偿安置【对象的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交存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补,偿安:置义务?主,体承担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发布
》第九条(已售公【房)
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业—主,分别:按下列?规定提取、交存
】(,一):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售【。房款的30%—。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自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二)业主应当按【售房款的2%—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业,主所有
第》十条(交存》把关)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全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
已【售公有住房业主【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全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
第十一条!(权属转让》)
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专户《存储)
业》主,大会设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设立—但,未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金安全《、服务优质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在本市范围》。内营:业的商业银》行作为?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
开设的专户应当】按建筑区划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售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建筑区《划或幢单《独列账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业《主分户账应当登记业!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记载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已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决定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申请【划转自管《。的应:当,从,我市专户管理银【行中择优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建!筑区:。划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三条(银行职责】),
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并:。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督》服务其具体内容【在专户管理协议中】约定
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
第十四!条(:账务公布)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以建筑区】划为:单,位向业主《公布上一年度的专】项维修资金收支及结!存情:况
第十《五条(票据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管理】应当:按照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接【受监督)
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管理公约)
【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应当制订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专户《管理银行选择—、专户开设》及资金划转》;,
(二)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需要?划转至代《管,账户的?情形:;,
(三)专》项维修资《金自管账户》核,算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账—目管理的事项—;
(四)专项维】修资金续交;—。
(五)应急使用】的,情形和流程》;
(六)违反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示范文?本拟订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期满》后组织业主表决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报: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已!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前款规定组织】业主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拟订
第】十八条(业主自【管):
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专户开设【及资:金划转?手续:。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二》)设立银行账户相关!资料;
(三)业】主大会?设立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文—件
符合办》理条件的经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约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并:告知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划《转至该专户》开设的专户》。应,当接受?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离任审计)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前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委员》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并!通报: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账户变更)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相关资料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更手续
(一—)已划定的建筑【区划范围调整—的;
(二)建筑区!划名称?变更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发生更换的
!第二十一条》(专:户银行变更)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需!变,更专户管理银行【的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续交)
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续交涉》及的方式、标准等】具体事?项由全体业主—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中约定》;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但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续交—方案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相关业主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拟订!续交:。方案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资金补—充)
利用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计入】相关业主分户账
经!营,收益及残值补—充的比例及具体办】法由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规约中约定—;物业管理规约【未予约?定,的由全体业》主依法决定
第【。二十四条(房屋灭】失)
房屋灭失【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专项维修资金—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一—)业主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五!。条(:使用规定《),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需?经,分,摊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向,业主:公示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前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其【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但!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使《用或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实施》应急维修的除外按】本办法?第三十条实施应急维!修,后业主可向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追偿维【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分摊方《法)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原则【按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用于单!幢或多?。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幢】或多幢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用:。于单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单元?内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用于》两户或两户以上房】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的车位、车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但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车位、车库除外【
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由该业【主,补足差额《部分;业《主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该业主!补交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涉及尚未出售—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尚未出售房屋建】。。筑,面积分摊费》用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建筑区划内【其,他房屋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售后公有住房【与其他?房屋按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监督!)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
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伙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利益
第!三方监督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应急使用!预案:),。
,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划转业主委员会】自管的建筑区划【。业主应当共同—制订本?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紧急情形时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修的应急使!用预:案
房屋已交—付使:用的建筑区划已设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制订应—急使:用预案;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制订—应急使用预案—房屋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建筑区?划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买受人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签!署是否同意建立本建!筑区划应急使用预】案,的意见
应急使用】预案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生效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开】。发建设单位》在生效后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使》用预案?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拟订【
第二十九条(【使用流程《)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拟?订使用方案当—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使用申?请人:)拟订使用方案【并向分摊列支—范围内?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使用方】案,。告,知分摊列支范围内】的业主
(二—),业,主表决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依法表决通过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应当】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三)使用》备案和预算资金拨】付使用?申请人持使用方【案、使用备案—。。表、费用结》算票据等有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备案;!其中涉及动用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还应《当取得售房单位【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符合规定】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备案?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拨付预算资金;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由业主委员会拨】付预算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资金—支取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完》成资金支取》预,算资金可在使—用备:案后拨?付也可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并拨付预【。算,资,金拨付比例》不得高于《使,用方案确定的总金】额的50%》
(四)竣工验收和!。结算资金拨付工程竣!工后:使用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方案》约定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业主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的由使《用申请人持工—程验:。收意见?表、结算报》。告表、费用结算【票据等有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拨付符】合拨付条件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拨付结【。算资金;《。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拨付【。。结算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资金支取》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完成《资金支取
建—筑,区划已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由约:定的执行《。主体:作为使用申》请人:按照前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应急】使用)
未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建—筑区划当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应!急,情形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修的由使用申请【人报经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相关规定办理【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三》)供水水泵》损坏或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四)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七)《。供配电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使用申请人】在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书面《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实》地查勘确认》
第三十一条—(一般规定)—
,使用:申请人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不得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之,外的其他维修项目】
使:用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使用《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应当!对使用?备案资料是否齐备】、内:容填报是否规范【进行审核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交的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取或足?额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或区(市—),县财政部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业主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拒《不交存?。或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要!求业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追交
第三十】。三条(挪用》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法使用的】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虚列或!虚增金?额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有:前款行为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业主给予警告】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未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业?主予以警告并责【令,。退回资金
第—三十五条(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
:提供第三方监督【服务的专业机构、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行:为抄送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联—合惩戒)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信《息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统:规自建”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自行】建设的房《屋可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其自》行负责维修
—第三十九条(商业类!。非住:宅):
住:宅建筑区划外—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商业类非!住,宅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执行的】具体范围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老旧住》宅小区)
20【04:年4:。月,1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但未《按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增》设电:梯
第?四十一条《(农集区和征地拆】迁安置小区)
本市!农民集中居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多渠道《筹措专项维修资金的!方式负责制定相应的!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本市征地拆》迁安置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多—渠道:筹措专项维修资金】。的途径和办》法负责构建交—存前的?维修保障机制—;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和》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足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后其维修保》障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