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监管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
第】五条(职《。责划分)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质监、【。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投诉渠道)
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
第二章交》存
第七条(交存】。范围)
《同一:住宅建筑区》划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交存【标准)
新建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交存所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所有分摊》计入按房屋户门号设!立的业主分户账
】(二)业主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交存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项》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出售时?转,由业主承担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业,主大会?设立后开发建—设单位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开!。发建设单位限—。期交存
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已按建筑区】划为单位单独列账】的可将?单列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分摊:至,相应范围《内业:主分户账
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且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为补偿安置—对象的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交【存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补偿安《置义:务,主体承担《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发布
第九—条(已?售公房)《。
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业主分别!按下列规定》提取:、交:。存
:(一)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售房款的!。30%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自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二)业主应—当按售房《款的2%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业,主,所有
第十条(【交存:把关)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全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
已售公】。有,住房业主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全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
《第十一条(权属转】让)
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专户存》储)
业主大—会设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设立但未!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金!安全、服《务优质?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在本《市范围内营业的商】。业银行?作,为,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
开】设的专户应当—按建筑?区划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售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建—筑区划?或幢单独列账—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业主分户账应】当登记?业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记载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已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决定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申请划转自!管的应当从我市专】户管理?银,行中择优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建!筑,区,划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三】条(银行《职责)
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并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督服务其《具,体内容在专户管理】。协议中约定
—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
】第十四条《(账务公布)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以建筑区划》为单位向业主公布上!一年度的专项维修资!金收支及结存情况
!第十五条《(票:据,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管】理应当按照》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接受监督)
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管理公约)
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应当制《订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专:户管理银行选择、】专户开设及资金划】转;
(二)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需要划?转至代管账户的情形!;
(三)专项维修!资金自?管账户核算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账目管—。理的事项;》
(四?)专:项维修资《金续交?。;
:(五:)应急使用》。的情形和流》。程;
(《六,)违反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示范文本拟订!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期满—。后组织业主表—决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报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已【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前款规?定组织?业主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拟订:
第十八条》。。(,业主自管《。),
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专户开设】及资金划转》手续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二)】设立银行《账,户相关资料》;,
(三)业主大会设!立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文件
】符合办理条件的经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约: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并告知》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划》。转至该专户》开设:的专户应当接—受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离任审?计)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前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委员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并!通报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账户【变更)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相关资料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更—手续
(一)—已划定的建筑区【划范围调整的—;
(二)建—筑区划名称变更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发生更换的!。
第二十一条(专户!银行变更)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需变更专户管理!银行的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续交)
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续交涉?及的方式、标准【等具体事《项由:全体业?主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中约定;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但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续《交方案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相:。关业主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拟订续】交方案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资金补充!)
利用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计入相关业—主分户账
》经营:收益:及残值补充的比例】及,具体办?法由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规约中约定—;物:业管理规约未予约定!的由全体业》。主依法决定
第【二十:四条(房屋灭失)
!房屋灭失《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专项】。维修资金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一)业主《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五条(使【用规定)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需经分摊《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向?业主公示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前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其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但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使用或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实施应急维修的除外!按本办法第》三十条实施应—急维修后《业主可向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追偿维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分?摊方法)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原则按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用于单幢或!多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幢或多—幢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用—于单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单元内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用于两户《或两户以《上房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的车位【、车: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但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车位、【车库除外
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由该—。业,主补足差额部—分;业主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该业主—。补,交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涉及尚未出售!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尚【未出售房屋建—筑面积分摊费—用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建筑区划内!其他:房屋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售》。后公有住房》与其他房屋》按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监督】)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
】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伙》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利益
】第三方?监督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应急使用预—案)
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划转业主》委员会自管的建筑】区划业主应当共同制!订本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紧急情?形时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修的应急使用!预案
房屋已交付】使用的建筑区划已设!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制订应—急使用预《案;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制订应】急使用预案房屋【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建筑?区划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买—受人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签》署,是否同意建立本建】筑区划应《急使用预《案的意见
应急使用!预案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生效?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开】发建设单位在生效】后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使用预》案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拟订
第二!十九:。条(使用流程—)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拟订使用方案当!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使用申请人)拟订使!用方案并向分摊【列支范?围内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使用方案告知分!摊列:支范围内的》业主
(二)业【主表决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依法表决通过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应当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三【),。使用备案和预—算资:金拨付使《用申请人持使用【方案、使用备案表、!费用结算票》据等有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备案;其】中涉及动用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还应当取得售【房单位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符合规定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备案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拨付《预算资?。金,。;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由业主委员】会拨付?预算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资!金支取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完成】资金支取预算资【金可在使用》。。备,案后拨付也可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并》拨付预算资金拨【付比例不得高—。于使用方案确定【的总金?额的50《%
:(四)竣工验收和结!算资金?拨付工程竣》工后使用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方案约定【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业》主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的由—使用申请人持工【程验:收意见表、结算报】告表、费用结—算票据?等有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拨【付符合拨付条件【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拨付结算《资金;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拨付结算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资金支取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完成资》金支取
建》筑区划已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由约定的执》行主体作为》使用申请人按照【前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应急使用)
未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建筑区划—当,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应急情形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修【的由使用申请人【报经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相关规】定办理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三)供水》水,泵损坏或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四)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七)供配电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使用申?请人在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书面《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实地—查勘确?认,
第三十一条—(一般规定)
使用!申请人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不得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之外的其他维修项目!
使用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使用: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应当对使用—备案资料是否齐备】、内容填报是否规】范进行审《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交的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取或足额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或区(市】)县财政部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业主《。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拒不:交存或?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要求业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追交:
,第,三十三条(挪用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法使用的】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虚列】或虚增?金额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有前】款行:为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业主给予警—。告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未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业主】予以警告并》责令退回资金—
第三十《五条:(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
提供第三方监【督,。服务的专业机构、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行为抄送《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联—合惩戒)《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信?息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统规自《建”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自【行建设的房屋可【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其自行负责维修
】第三十九条》(商业类非住宅)
!住宅:。建筑区划外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商业【类非住宅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执:行的具体范围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老旧住宅小区—)
2004—。年4月1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但未按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增设—电梯
第四十—一条(农集》。区和征?地拆迁?安置小区)
—本,市农民集中》。居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多渠道《筹措:专项维修资金的方式!负,责制定?相应的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本《市征:地,拆迁安置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多渠—道筹:措专项维修资—金的途径《和办法负责构建交存!前的维修保障机【制;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和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足【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后其—维修保障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