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监管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
第五条—(职责?。划分)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质监、—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投诉渠道【)
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交存
第七条【。(交存范围)—
同一住宅建筑区】划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交存标准—)
:新建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交存所—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所有分摊计入按【房屋户门号》设,。立的业?主分户?账
(二)业主【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交存《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项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出售时转由—业主承担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业主大会】设立后开发建设单】位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开发建设单位限【期交存
《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已按建筑区划】为单位单独列账的】可将:单列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分摊至》相应范围内业—主,分户账?
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且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为补偿》安置:对象的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交存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补偿】安置义务主体—承,担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发布
—第九条(已售—公,房)
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业《主,分别按下《列规定提取》、交:存
(一)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售》房款的?30%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自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二)业主应当【。按售房款的2%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业主所有
—第十条(交存把关】)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全》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
已售公有住—房业主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全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
,第十一条(权—属转让)《。
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专户存储)【。
业主?大会设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设,立但未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金安全《、服务优质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在本:市范围内营业的商业!。银行作为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
开设?的专户应当按建筑区!划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售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建筑区划或幢单独列!账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业主分户账应当登】记业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记】载,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已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决【定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申请《。划,转自管的应当—从我市专户管理银】。。行中择优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建筑区划!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三条(银行职—责)
?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并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督服务其具—体内容?在专户管理》协议中约定
—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
第十四条【(账务公布)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以建筑区划为单!位向业主公》布上一年度的专项】维修资金收支及结】存情况
第十五【条(票据《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管理应当按照】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接?受监督?)
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管!理公约)
》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应当制订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专》。户管理银《行选择、专户开【设及:资金划?转;
(二)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需要划转至代【管账户的《情形;
(》三)专项维修资【金自:管账户?核算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账目管理!的事项?。;
(四)》专,项维修?资,金续交;
(五)】应急使用的情形和流!程,;
(六)违反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示】范文本拟《订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期满!后组织业主》表,决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报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已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前款规定组织】业主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拟订
第十【。八条(业主自—管)
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专户开【。设及资金划转—手续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二)设立银行账【。户相关资料;—
(:三):业主大?会设立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文件
符合】办理条件的经—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约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并—告知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划转至该《专户开设的》专户应当接受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离任审【计)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前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委员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并通报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账户变更—)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相关资?料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更手续!
(一)已划定【的建:筑,区划范围调》整的:;,。。
(二)《建筑区划名称—变更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发生更换的
第!二十一条(专户银】行变更)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需变:更专户管理》银行的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续交)
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续交涉及的方式!、标准?等具体事项由全体】业主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中约定;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但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续交【方案: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相:。关业主?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拟订续交方》案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资!。金补充)
利—用,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计入相关《业,。。主分户账《
经营?收益及残值》补充的比例及具体】办法由?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规约中约定【;物业?管,理规约?。未,予约定的由全体业主!依法决定
》第二十四条(—房屋灭失)
房屋灭!失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专项维修】资金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一)?业主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五?条(使用规定)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需经【分摊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向业主公示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前》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其《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但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使用或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实?施应急维修的除外】按本办法第三十条实!施应急维修后业【主可:向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追偿维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分!摊方法)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原则:按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用于单幢或多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幢或—多,幢,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用于单【。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单元内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用于》两户或两《户,以上房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的车《位、车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但?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车位、车库—除外
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由该《业主补足差额—。部分;业《主,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该业主】补交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涉及:尚未出售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尚未出售房屋建】。筑,面积分摊费用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建筑区划内—其,他,房屋: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售后公—有住房与其他—房屋按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监督)【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
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伙: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利益
第三方】监,督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应急使—用预案)
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划转【业主委员会自—管的:建筑区?划,业,主应当?共同制订本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紧急情形—。时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修的》应急使用预案
房屋!已交付使用的建筑】。区划:已设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制订应急使用—预案:;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制订应急使用预案】房屋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建筑区划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买受人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签署?是,否同意建立本建【筑区划应急》使用预案的意见【
,应急使用预》案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生效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开发建设单位在!生效后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使用预案《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拟订
第二】。十九条(使》用流程)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拟订使用!方案当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使用《申请人)拟》订使用方案》并向分?摊,列支范围内》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使用方案告知!分摊列支《范围内的业主
【(二)业主表—决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依!法表决通过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应当【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三】。),使,用,备案和预算》资金:拨,付使用?申请人持《使用方案、使用备】案表:、,费用结?算票据?等有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备案;其中涉及【动用: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还应当取得售—。房单位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符合规定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备案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拨付预算资!金;: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由—业主:。委,员,会拨付预算》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资:。。金支取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完《。成资金支取预算【资金可在《使用备案《后拨付也《可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并:。拨付预算资金—拨付比?例不得高于》。使用方案确》。定的总金额的—50%
(四—)竣:工验收和结》。算资金拨付》工程竣工后使用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方《案约定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业主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的:由使用申请人持工】。程验收意见表—、结算报告》表、费用结算票【。。据等有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拨付符合拨付【条件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拨付结】。算资金?;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拨付结算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资金】。支取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完》成资金支《。取
建筑区划已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由约定的执行】主体作为使用申【请人按照前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应《急使用)
未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建!筑区划当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应急情形《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修的由使》用申请人报经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相关规定!办,理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三)《供水水泵损坏—或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四)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七)供配电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使用申请《人在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书面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实地【查勘确认
第三【十一:条(一般《。规定)
使》用申请人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不得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之外的其《他维修?项目
使用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使用《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应当!。对使:用备案资《料是否齐备》、内:容填报是否规—。范进行审《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交的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取或!足额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或区(市《)县财?政部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业!主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拒不交存或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要求业【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追交
《第三十三条(挪用】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法使用的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虚列或—虚增金额《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有前款行为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业主给予警告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未【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业主予以警】告并责令退回—资金
第三》十五条(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
提供第三—方监督服《务的专业机构、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行为抄送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联合惩戒—),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信息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统规自建”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自行建设的—房屋可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其!自行负责维修
【第三十九条》(商业类非住宅【)
住宅建筑—区划外?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商业类非住宅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执行的具体范围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老旧《住宅:小区)
2》004年《4月1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但未按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增设电梯
第四】十一条?(农集?。区和征?地,拆迁安置《小,区)
本市农—民集中居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多渠道筹措—专项维修资》金的方式负》责制定相应的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本市征地拆【迁安:置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多渠:道筹措?专项维修资金的途】径和办法负责构建交!存,前,。的维修?保障机?。制;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和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足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后其维修保!障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