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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监管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 第五条(职!责划分)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质》监、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投诉渠—道) 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交存【 第七条《(交存范《围): 同:。一住宅建筑区划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交存标准》) 新建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交存》所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所有分摊计入!按房屋户《门号设立的业主【分户账 《(二)?业主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交存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项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出售时转由业主【承,担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业?。主大会设立后开发】建设单位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开发建—设单位?限,期交存 《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已按建筑区划】为单位?单独列?账的可将单列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分摊!至相应范围内业【主分户账 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且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为!。补偿安?置对象的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交存】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补偿安《置义务主体承—担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发布 第《九条(已售公房【) 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业主分别按下列规定!提取、交存 —(一)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售房款的3【0%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自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二)业?主应:当,。按售房款的2%【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业【主所有? 第十条(交存【把关)?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全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 已《售公有住房业—主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全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 第《十,一条:(权属转让) 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专户存储) 【业主大会设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设立!但未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金安!全、服务优质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在本?。市范围内营业的商业!银行作为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 开设的【。专户应?当按建筑区划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售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建筑区划—或幢单独列账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业主分—户账应当登记业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记载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已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决定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申请!划转自管的应当从】我市专户管理银行】中择优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建筑》区划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三—条(银行职责) 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并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督服务》其具体内容》在专户管理协—议中:约定: 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 第十四条(账【务公:。布):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以建【筑区划?为单位向业》。主公布上一年度【的专项维修资金【收支及结存情况 第!。十五条(票据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管理应《当按照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接受】监督) 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管理公约)》 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应当制订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专户管理银》行选:择、专户开》设及资金划转;【 (二)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需要划【转,至代管账户的—情形; (三)【专项维修资金—自管账?户核算?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账目管】理的事项; (【四)专?项维修资金》续交:; (五)应—急,。使用的情形和流【程; (六)违【反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示范文本】拟订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期!满后组织业主表决】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报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已【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前,款规定组织》业主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拟】订 第十八条(【业主自管) 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专:户开设及资》金划转手《续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二【)设立银行账户相】关资料; (三)业!主大:会设立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文件 符合办—理,条件的经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约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并告知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划转至《该专户开设的—专户应当接受—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离任审—计,)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前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委员【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并通报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账户变更)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相关:资,。料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更手续 (一)已】划定的建筑》区划范?围调整的; (二】。)建筑?区划名称变》更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发】生更换的 第二【十一:条,(专户?银行变?更)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需变更专户管】理银行的《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续交) 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续交?涉及的?方,式、:标准等具体事项由全!体,业,主,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中【约定;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但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续,交方案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相关业】主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拟订】续交:方案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资金?补充) 利》。用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计入相?关业主分户》账 经营收》益及残值补充的【。比例:及具体?办法由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规:约,中约定;物业管【理规约未《。予约定的由全体业主!依,法决定 第二十【。四条(房屋灭—失) 房《屋灭失?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专项维修资金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一)业主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五条(使》用规定?)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需经】分摊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向业主公示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前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其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但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使用或?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实施应急维修的】除,外按本办法第三十条!实施应?急维修后业主可【向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追偿维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分摊方法【)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原?则按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用于单幢】。或,多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幢【或多幢?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用于单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单元内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用《于两户或两户以【上房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的车位、车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但【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车?位、车库除外 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由该业主补足差】额,部,分;业?主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该业主?补交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涉《。及尚未出售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尚未出售房屋建!筑面积分摊费—用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建筑区划内》其他房屋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售后:公有住房与其—他,房屋按?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监督)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 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伙,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利!益 :。。第三:方监督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应,。。急,使用预案《) 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划转业《主委员?会自管?的建:筑区划业主应当共同!。。制订本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紧急情形时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修的应急】使用预案 房屋已】交付使用的》。建筑区划《已设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制《订应急使用预案;】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制订应急使用—。预案房?。屋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建筑区划《。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买受人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签,署是否同意建—立本建筑区》划,应急使用预》案的:意见 应急使—用预案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生《效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开发建》设单位在《生效后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使用!预,案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拟订 】第二十?九条(?使用流程)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拟订使用】方案:当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使用申》请,人)拟订使》用方案并向分—摊列:支范围内《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使用】方案告知《分摊列?支范:围,内的业主 (—二):业主表决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依【法表决通过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应当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三)使用《备案和预算资金拨付!使用申请人》持使用?方案、使用备—案表、费用结算票据!等有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备【案;其中《涉及动用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还应《当取得售房单位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符】合规定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备案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拨付!预算资?金;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由业主委!员会拨?付预算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资金支取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完成:资金支取《。预,算资金可《在使用备案后—拨付也可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并拨付》。预算资金拨付—比例不得高于使用方!案确定的总金额的5!0% (四)竣工验!收和结算资金拨付工!程竣工?后使用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方案约定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业主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的【。由使用申请人持工】程验收意见表、结算!报,。告表、?。费用结算票据—等有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拨付符合拨【。付条件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拨付结【算资:金;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拨!付结算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资金【支取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完成资金支取 【建筑:区,划已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由约—定的:执行主体作为—。使用申请人》按照前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应急使用) —未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建筑:区划当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应急情形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修的由使用—申,请人报经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相关规定办理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三)供水水泵损坏!或,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四):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七)供配电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使用【申请人在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书面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实地查勘确认— 第三十一条(一】般规定) 使用申】请人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不得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之外的其他】维修项目《 使用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使用《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应当对使用—。备案资料是否—齐备、内容填报是否!规范进行审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交》的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取或—足额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或区(市)县财【政部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业主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拒不交—存或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要求业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追交 第三十—三条(挪用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法,使用的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虚列或》虚增金额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有前款【行为: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业主给予!警告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未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业主》予以警告并责—令退回资金 第三十!五条(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 》提供第?三方监督服务—。的专业机构》、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行为抄送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联合惩戒)—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信息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统》规自建”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自行建设的房屋可】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其自行《负责维修 第三【十九条?。(商业类非》住宅) 住宅建筑区!划外: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商业》类非住宅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执行的具体范】围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老旧【住宅小区) 20】04年?。4月1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但未—按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增设电梯 第四十】一条(农集区和【征地拆迁安置小区)! 本市农民集—中居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多渠道筹措【专项维修资金的方】式负责制定》相应:的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本,市征地拆迁安置【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多渠道筹措专项维修!资金的途径和办法】负责:构建:交存前?的维修?保障机制《;,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和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足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后其维修保!。障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