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监管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
第五条(职责【划分)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质监、—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投诉渠道)
—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交存?
第七条(交存范】围):
同一?住,宅建筑区划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交存标—准)
新建》。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交》。存,所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所有分摊!计入按房屋户门号】设立的业《主,分户账
(二—)业主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交存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项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出售》时转由业主承担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业主大—会设立后开发建设】单位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开,发建设?单位限期交存
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已按:建筑:区划为?单位单独列》账的可?将单列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分摊】至相应范围内业主分!户账
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且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为补偿安置对象!的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交存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补【偿安置义务主体承】担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发布
第九》条(已售公》房)
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业主分】别按:下列规?定提取、交存—。
(一)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售房款的30!%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自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二)业主应当—。按售房款的2%【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业主所有《
第十条《(交存把关)—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全【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
已!售公有住房》业主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全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
第十一条!(权属转《让)
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专户存《储)
业主大会设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设立《但未: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金安全!、,服务优质《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在本】市范:围内营业《。的商:业,银,行,作为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
开设的专户应【当按建筑《区划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售: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建筑区划或幢【单独列账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业主分户账应当】登记业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记载—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已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决定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申请《划转自管的应当从】我市:专户管理银》行中择优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建筑区划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三】条(银行职责)
】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并》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督服】务其具体内容—在,专户管?理协议中约定—
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
第十】四,条,。(账务公布)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以建筑区划!。为单位向《业,主,公布上一年度的【专项维?修资金?收支及结存情况【
第十?。五条(票据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管理应当》按照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接受监督)
】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管理公约【)
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应当制订【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专户管理》银行选择、专户开】设及资金划转—;
(?二)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需要划转至代—管账户的《情形:;
(?三)专项维》修资金自管账户核算!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账目管理的—事项;
(四—)专:项维修资金续—交;
(五)应急】使用的情形和流程;!。
(六?)违反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示范文【本拟订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期【满后:组,织业主表《决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报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已《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前款规【定,组织业主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拟订
》第十八条(业—主自管)
》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专户开设及资【金划转手续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二)】设立银?行账户?相关资料;
(三)!业主:大会设立《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文件《。
符合办理条件的】。经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约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并告》知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划转【至,该,专户开设的》专,户应当接受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离《任审计)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前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委员?。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并通?报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账户《变更)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相【关资料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更手续
(一)】已划定的《建,筑区划范围调整的;!
(二)建筑区划】名称变更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发生更换的》
第二十一条(专】户银行变更)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需变更专!户,管理银行《的,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续交)
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续交涉及的方式、!标准等具《体事项由全体—业主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中》约定;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但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续交方案》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相—关,业主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拟订续交方案—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资金—补充)
利用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计入【相关业主分户账
】经营收益及残值补】充的比例及具体办】法由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规》。约中约定;物业管理!规约未予约定的由】全体业主依法决【定
第?二十四条(》房屋灭失)
—房屋灭失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专!项,维修:资,金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一)【业主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五条?(使用规定)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需:经分摊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向业主!公示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前:。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其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但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使用或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实施!应急维修《的除外按本》办法第三十条实【施,应急维修后业主【可向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追偿—维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分《摊方法)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原则按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用于单幢】或多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幢,或多幢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用于?单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单元内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用于两》户或两?户以上房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的—。车位、车《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但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车位、车库除!外
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由该业主补【足,差额部分;业主【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该:业主补?交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涉及?尚未出售《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尚未出售!房屋建?筑面积分摊费用【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建筑区?划内:其他房屋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售后公《有住房与其他房屋】。按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监督)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
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伙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利益
【第三方监督》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应【。。急使用预案)
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划转业》主委员会自管的【建筑区划业主应【。。当共同制《。订本:。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紧急情【形时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修的?。应急使用《预案
房屋已交【付使用?的,建筑区划已设—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制订应!急使用预《案;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制订应急—。使用预案房》屋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建筑—区划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买!受人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签署是《。否同意建立》本,建筑区划应急使用】预案的意见
应急使!用预案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生效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开发:建设单位在生效后】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使用预【案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拟!订
:第二十九《条(使用流程)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拟订使用方》案当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使用申!请人)?拟订使用方案—并向分摊列支范【围,内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使用方—案告知分摊列支范围!内的业主
(二【)业主表决》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依法表决通过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应当】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三)使—用备案和预算—资金拨?付,使用申请人》持使用方案、使【。用备案表、费用结算!票据等有《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备!案;其中《涉及动用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还应当取】得售房单位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符合规《。定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备案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拨付】预算资金;》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由业主委员—会拨付预算》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资金支取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完】成资金支取预算【。资金可在使》用备:。。。案后拨付也可—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并拨付—预算:资金拨?付比例不得》高,于使用方案》确定:的,总金额的《50%
(》四):竣工验?收和结算资金拨付工!。程竣工?后使:用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方案:约定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业主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的由使用【申请人持《工程验?收意见表、结算报】告表、费用》。。结算票据等有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拨付符合拨付条件】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拨付结算资【金;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拨付结算】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资金支取【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完成资金【支取
建筑区划【已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由约定的执【行主体作为使用【申请:人按照前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应急使用》)
未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建筑区—划当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应急【情形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修的由使】用申请人报经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相关规定办】理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三)供水!水泵损坏或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四):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七)供配电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使用申请人】在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书面》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实地查勘确认
第】三十一条(》一般规定)
使【用申:请人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不得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之外】的其:他维修项目
使用】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使,用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应【当对使用《备,案资料是否齐备【、内容填报是否规】范进:行审: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交的?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取或足额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或区(》市)县财《政部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业主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拒不交存或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要求业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追交【
第三十《三条(挪用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法使用《的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虚】列或虚增金额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有前款行为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业主给?予警告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未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业》主予:以警告并责》令退回?资金
第三十五【条(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
提供第—。三方监督服务—的专业?机构、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行为抄送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联合惩戒)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信【息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统规自【建”: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自行【建设的房屋》可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其自行负【。责,维修
第三》十九:条(商?业类非住《宅)
住宅》建筑区划《。外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商业类非》住宅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执行的—具体范围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老旧—住宅小区)
200!4,年4月1《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但未》按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增【设电梯
《第四十一条》(,农集区和征地拆迁安!置小区)
》本市农民集中居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多—渠道筹?措,。专项维?修资金的方式负责制!定相应的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本市《征,地拆迁?。安置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多渠道筹措专【项维修资金的途径】和办法负责构建【交存前的《维修保障机制—。。;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和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足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后其维修保—障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