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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监!管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 第五条】(职责划《分)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质监、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投诉渠道《) 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交存》 ,第七条(交存范围)! 同一住《宅建筑区《划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交存标准) 新!建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交?存所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所》有分摊计入按房屋】户门号设《立,的业主?分户账 (二)【。业主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交!存,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项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出售时转由业】主承担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业主【大会设立后开发建】设单位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开发建设单位【限期交存 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已按建筑区【。。划为单位单独—。列账的可将单列【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分摊!至相应范围内—业主分户账》 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且《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为补偿?安置:对象的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交】。存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补偿—安置义务《主体承担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发布 —第九:条(已?售公房) 》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业主分?别按下列规》定,提取、交存》 (一)《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售:房款的30%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自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二,)业主应《当按售房款的2%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归业主所《有, ,第十条?。(交存把关)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全】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 已:售公有住《房业主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全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 第十一条【(,权属转让《) :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专《户存储?) 业主大会设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设立但【未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金】安全、服务优—质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在本市?范围内营业的商业】银行作?为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 开设的—专户应?当按建?筑区划?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售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建筑区划【或幢单独列账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业主!分,户,账应当登《记业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记载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已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决》定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申,请划转?自,管的应当从》我市专户管理—银行中择优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建,筑区划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三!条(银行职责—) :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并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督服务?其具体内容在专户管!理协议中约定 【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 第十四—。条(账务公布)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以建【筑区划为单位向业主!公布上一《年度的?专项维修资金收【支及结存情况— 第十五条(票据】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管理应当按】照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接【受监督) 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管理公约) 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应当制订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专户管理银行!。选择、专户》开设及资金划—转;:。 (二)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需?要划转至代管—账户的情《形,。; (三)专项维修!资金自?管账户核算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账目》管理的事项;— (四)专》项维修资金续—交; (五)应急使!用,的情形和流》程,; (六)违—。反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示范文》本,拟订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期满后组织业主表决!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报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已《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前款规定组织】业主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拟订 第!。十八条(《业主自管) 业【主大:会决定?划转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专户开设及资!金划转手续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二:)设立银行》账户相关资料; 】(三)业主大会设立!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文件 》符合办?理条件的经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约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并,告知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划转》至该专户开》设的专?户应当接受》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离任审计!)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前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委员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并通报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账—户,变更)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相关资料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更手续 】(,一)已?划定的?建筑区划范围—调整的;《 (:二)建筑区》划,名称:变更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发《生,更,换的 第《。二十一条(专户银】行变更)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后需变【更专户?管理:银行的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续交)》 ,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续交《涉及的方式、标准等!具体事项由全—体业主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中约定;《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但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续》交方案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相关业【主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拟:订续交方案》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资金补充!) 利用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计入相关业》主分户账 经—营收益及残值补充的!比,例及:具,体办法由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规约!。中约定;物》业管理规约未予约定!的由全体业主依【法决定 第二—十四条?(房屋灭失) 【房屋灭失《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专项维修【资金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一)业?主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五条(使用【规定)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需经【分摊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向业:主公示?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前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其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但?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使用!或,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实施应急维修的除外!按本办法第三十【条实施应《急维修后业主—。可,向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追偿《维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分摊方法)》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原—则按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用于单幢《或多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幢或多幢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用于》单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单元—内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用于两户或两【户以上房《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的车位、车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但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车—。位、车库除外 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由该业主—补足差?额部分;《业主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该业主补交】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涉及尚未出售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尚未出售房屋建】筑面积分摊费用【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建筑区划【内其:他房屋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售后公有—住房与其他》房屋按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监督)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 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伙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利】益 第三方》监督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应《急使:用预案) 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划转》业主委员会自—。管的建筑区划业主应!当共:同制订本建筑区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紧》急,情形时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修:的应:急使用预案》 房屋已《交付:使用的建筑区划已设!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制【订应急?使用预?案;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制订应急使用—预案:房屋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建筑区划—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买?受人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签署是否同—意,建立本建《筑区划应急》使用预?案的意见 》。应急使用预案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生效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开:发建设单位在生【效后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使用预案》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拟订 第二!十,九条:。(使用流程)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拟订】使用方案当》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使用申请人)】拟订使用方案并向分!摊列支范围内—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使?用方:案告知分摊列—支范围?内的业主 (二)】业主表?决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依法表决通过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应当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三)!。使用:备案和预算资金拨】付使用申请人持使】用方案、使用备【案,表、费用结算票【据等:有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备案;其中】涉及动用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还应当取得售房【单位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符—合,规定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备案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拨付预算资金—;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由业主委—员会拨付预算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资金支—取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完成资—金支取?预算资金《可在使用《备案后拨付也—可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并拨付预—算资金拨《付,比例:不得高于《使用方案确定的总】金额的50》% (四)竣—工验收和结》算,资金拨付工程竣工后!使用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方案约定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业主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的由使用申请人持】工程验收《意见表、结算报告表!。、费用结《算票据?等有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拨付符合拨付条【。件,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拨付?结算资金;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拨付结《。算,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资金》支取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完成资金支取 】建筑区划已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由约定的执行主【体作为使用》申请人按照》前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应】急,使用) 《未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建筑—区划:当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应急情形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修的由使《用申请人报经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相!关规定办理》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三)—。供水水泵损坏或【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四《)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七,)供配电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使用申请人在—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书面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实—地查勘?确认: 第三十一条—(一:般规定) 》使用申请人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不得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之外的—其他维修项》目, 使用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使?用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应当对!使用备案资料是【否齐备、内容—填报是否规范进行】。审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交的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取或足额》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或区(市!)县财政部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业主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拒【不交:存或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要求业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追交 【第三十三条(—。挪用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法使》用的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虚列【。或虚增?金额:。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有前款行为》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业》。主给予警告》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未将已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业主予《以警告并责令退回】资金 第三十五【条(:。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 提供!第三方监督服务的专!业机:构、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行为抄送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联合惩戒《)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信息: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统规自建”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自行》建设的房屋》可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其自行负责维修! 第三十九条(商业!类非住宅) 住【宅,。建筑区划外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商业!类非住宅《。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执行】的具体范《围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老旧】住宅小区《) 2004—年4月?1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但未按?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增设电梯 —第四十一条(农集区!和征地拆迁安—置小:。区) 本市》。农民集中《居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多渠道筹措【专项维修资金的方】式负责制定相应【的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本!市征地拆迁》安置: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多渠道筹措—专,项维修资金的—。。途径和办法负—责,构建交存前》的维修保《障机制;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和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足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后,其维修保障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