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7.1.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
b)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设计有较大变动时;
c)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或正常生产满二年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1.2 型式检验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均应达到标准规定。
7.1.3 型式检验的试验样品数量为3套,试验程序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7.1.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
b)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设计有较大变动时;
c)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或正常生产满二年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1.2 型式检验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均应达到标准规定。
7.1.3 型式检验的试验样品数量为3套,试验程序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