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GB25204-2010 建标库

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7.1.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

    b)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设计有较大变动时;

    c)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或正常生产满二年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1.2  型式检验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均应达到标准规定。

7.1.3  型式检验的试验样品数量为3套,试验程序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