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2年3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 ,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五条
【 ,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
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七条】
《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费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重复征收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 【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项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三):从市(州)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项目;
《 , (四)水电、火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项目;
! (五)同一项目】各类取水口设计【取水:能力地表水每天【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地下水?(含地热、》矿泉水)每天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项》目,;
? (六)利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库等取水的项目!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人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 需要设置》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一:并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
从!水利工?程中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取水申请的审【查意见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第三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三条 《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总规!模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水项目!。取,水许可?应当分期《。审批
第十》五条 《。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90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
:第,十八条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在蓄水前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 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电力调度部门【应当征求取水审【批机关的意》见进:行发电?调度
第十九条 】
申请人【提出取水验收申【请时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申请人提出!地下水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分—期审批的取水项【目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条
【取水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取【水
第二十一条 】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取水单位】或个人?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应当告知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二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好《取水、退水在线监】测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要《求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取,用,水总结、取用—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四条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取水量【改变:的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六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
需要》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取水审批!机关在?批准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时根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情况和!。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对许《可的:取,。用水量进《行核:减
第三十条 【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 ,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需要提交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报告书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利用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排污的应!征得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退水计量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退水并做好】退水水?质监测
第》三十三条 》
审批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征收水资源费
】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且!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三—十五条? ,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 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因法定原因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量:低于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征收;超过3【0%(含《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征收
第三十!九,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条 》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缴—其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 :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
!。 改建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
扩大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四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