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2年3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五条
!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
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七?条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费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重复:。征收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 》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项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 (二?。)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三】)从:市(:州)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项目;
! (四)《水电、火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项目;
(!。五)同一项目各【类取水口设计—取水:能,力地表水每天—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地【下水(含地热、矿泉!水)每天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项目—;
? (六)利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库等取水《的项目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
申请人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 需要设置—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一并》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
? ,从水利工程中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第十二条
!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取水!申请的审查意见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第三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总规模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水,项目取水许可应【当分:期审批
第十五条 !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第十七条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9】0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
第十八【条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在:蓄水前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电!力调:度部:门应:。当征求?取水审批机关的意】见进行?发电:调度
?。第十九条
】 申请人《提出取水验收申请】时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 :申请人提出地—下水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 分期审批的取水!项目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条【
? :。取水: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取水
第二十!一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 取水单位》或个:人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应当告知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好取水、退水在线】监测: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要求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取用《水总:结、:取用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取,水量改变的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六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
需要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取水】审批:机关在批准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时根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情况和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对!许可:的取用水量进行核】。减
第三十条
!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需要提交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报告书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利用】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排污的应【征得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退水计》量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退水!并,。做好退?水水质?。监测
第三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征:收水资源《费
?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且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三!十五条
【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 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因法定原!因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 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量低于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征】收;超过30%【(含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征收
第《三十九条 —
,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条 》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
!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缴其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四条 【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
本办》法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
改建【。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
《扩大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四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