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2年3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 ,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五条
》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 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七条
— ,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费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重:复征收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 】
: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项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 (二)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三)从市(州)【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项目;【
?(四)水电、—火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项目;
】 (五)同一项【目各:类,取水口设计取水能力!地,表水每?天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地下:水(含地热、—矿,泉水)每天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项目:;
(六)利】。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库等取水的项!目
: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
《申请人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需要—设置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一并【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
从水利—。工程中?。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第十二?。条 :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取水申请的审查意见!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第,三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三条【 :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总【规模:。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水项【目取水许可应当分】期审批
第十五条】
《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第十》七条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90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
—第十:。八条 ?
?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在蓄】水前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 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电《力调度部门》应当征?求取水审批机关的意!见进行发电调度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取水验【收申:请时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计量【。认证情况;
【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 申请人提出—地下水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 分期审批的取】水,项目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条:
取—水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取水
第二【十一条?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取水单位或!个人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应当告知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二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好取水、退—水,在线监测《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要求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取用水—总结、取《用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 ,。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取水量【改变的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六条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需【要,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
取水审批】机关在批准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时】根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情况和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对许可】。的取用水量进—行核减
第三十【。条
《 ,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需要提交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报告?书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利用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排污的!。应征得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退水《计量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退水】并做好退水水质监】测
第三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征【收水资源费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且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三十五条
【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 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因》法,定原因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 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量低于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征收《;,超过30%(含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征收
第三十—九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条
【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缴:其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 , 本办法《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 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
》改建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
扩】。大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四十六条 【
: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