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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2年3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五条  】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七【条,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费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重复征收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  —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项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 (三)从市—(州)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项目《;  ? (四)水电、火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项目;《   (五)同一项!目各类取水口—设计取水能力地表】水每天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地下水(含地【热、矿泉水)每【天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项目; 【  (六)利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库【。。等取水的项》目  ?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    申请—人,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 需要设置》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一并—。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   从》水利工程《中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第十二条    !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取水:申请的?审查意见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第三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总规—模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水项目—取水:许可应当分期—审批: 第十五条   】 ,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90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 第】十八:条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在!蓄水前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电力调度部门【应当征求取》水审批机《关的:意见进行《发电:调度 ?第十九条   【  申请人》提出取?水验收申请时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计?量认证?情况; 《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申《请,人,提出地下《水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分期审】批的取水项》目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条    — 取水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取水 第二【十一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取】水单位或个人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应当?告知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二条【 ,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好取水、退水】在线监测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要求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取用水总—结、取?用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取水量改变》的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六条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    需要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  :  :取水审批机》关在批准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时根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情况和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对许可的】取用水量进行核减】 第三十条》。 ,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需要提!交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报告书《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利《用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排污的—应征得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退水计量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退水并做》。好退水?水质监测 第三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征收:水,资源费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且【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三十五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因法定原因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   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量低于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征收;超《。。。过30%(》含,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征收 第三十九条 !  :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条    —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  :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缴其—。。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 :  改建《。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 :  扩大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四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