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2年3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五条
—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
: 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七条 》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费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重复】征收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 ?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项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三)?从市(州)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项目;
】 (四)水—电、:火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项目;
】 (五)同》一项目各类取水口】设计取水能力—。地表水每天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地下水(含地热、矿!泉水)每天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项目;
! (六)利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库?等取:水,的项目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 ,
申请人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需要设!置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一并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
从—水利工程中》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取水申》。请的审查《意见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第三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总!规模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水项【。目取水许可应当分】期审批?
第十?五条 ?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90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
第十八条 】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在】蓄水前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 , 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电,力调度?部门应当《征求取水《审批机关的意见进行!发,电调:度
第十九条
! :申请人提《出取水验收申请时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计量认—证情况;
—。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申请人提出】地下水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 分期审批的取水!项目: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条 —
取水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取水
第二十—。一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取水单!位或个人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应当告》知,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二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好取【水、退水在线—监测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要求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取用《水,总结、取《用,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取《水量改?变的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六条?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
需要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 取水审批机关在!批准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时根?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情况?和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对许可的—取用水量进行—核减
第三》十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需要提】交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报告?书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 利用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排污的?应征得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退【水计量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退水—并做好?退水水质监测—
,第三十三条 —
? 审批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征收?水资源费《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且】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三十五条
】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 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因法定原因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
《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量低于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征收;?超,。。过30%《(含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征【收
第三《十九条
—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条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
》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
—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 ,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缴其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
: 本?办法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 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
改建》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
扩大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