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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2年3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  : ,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五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七条》 ,。。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费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重复征收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  —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项》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 (三)从市(【州)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项—目;   (四)】水电、火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项,目;  《 (:五)同一《项目各类取水口设】计取:水能力地《表水每?天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地下水(】含地热、《矿泉水)每天—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项目;   (六)!利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库等取水的项—目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    《申请:人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需要设置【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一并《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   从》水利工程中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第十】二条   》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取水—申请的审《查意见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第三: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总!规模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水项《目取水许可》。应当分期审批— 第十五条  【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第十七条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9,0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 第十—八条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在蓄水前《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  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电?力调度部门应当【征求取水《审批机关的》意见进行发电调度】 第十九条  【   申《请人提出取》水验收?申请时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申请人提!出地下水《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分》期审批的取水—项目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条     【取水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取水 第二【十一条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取水单位】或个人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应当告知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好取水、退水在线】监测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要求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取用水总【结、取用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取水量改《变的除外; —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六条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   需要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   取《水审批机关在批【准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时根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情况!和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对》许,可的取用水量进行核!减,。 ,第三十条 》   ?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  : ,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需】要提交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报告》书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  :利用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排《污的应征得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退水计量—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退水并做好退】水水质?监测 第三十—三条   》  审批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征收水资—源费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且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三?。十五条    【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因《法定原因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    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量低于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征收【。;超过30》%(含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征收 第—三十九条   【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条  《。 ,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 !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缴其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三条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  : 本办法《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   改—。建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   扩大—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四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