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2年3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五条 《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七》条
《。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费:。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重!复征:收,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项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三!)从市(州)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项目;
! (四)水电—、,。火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项目;
【 (五)同一项】目各:类取:水口设计取水能力】地表水每天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地下水?(含地热、矿泉水)!每天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项目—;
(六)利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库等取水《的项目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 申?请人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需要设置】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一?并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
《从水利工程中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第十二条
】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取水:申请的审查意见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第—三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三条 !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
,。 ,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总规模—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水项目取水许可应】当分期审批》
第十?五条
—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第!十七条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9【0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
第十八》。条
《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在!蓄,水前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 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电力调?度部门应当征—求取水审《批机关?的意:见进行发电调度
第!十九条
【 申请人《提,出取水验《收,申请时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申!请人提出地下水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 分期?审批的?取水项目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条
!。取,。水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取水
第二】十一条
—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取水!。单位或个人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应当告知【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二条
【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好取水、退水!在线:监测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要求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取用水总结、【取用: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四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取《。。水量改变的》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六条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
?需要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
取水审批【机关在批准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时根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情况》和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对许可—的取:用,水量进行核减
【第三十?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需要提交】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报告书?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利》用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排污的?。应征得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退水计量!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退水】并做:好退水水质监测
第!三,十三条
【 审批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征收《水资源?费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且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三《十五条 《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因法定原《因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
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量低于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征收;《超过30%(含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征,收
第三十九条 !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 ,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条 》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缴其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四:条 ?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 ,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
》 ,改建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
—扩大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