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2年:3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五【条
《。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七:。条 :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费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重:复征:收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
【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项!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三)从《市(州)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项目:;
: :(四)水电》、火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项目;
(五】)同:一项目各类》取,水口设计《取水能力《地表水每《天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地】下水(含地热、矿】泉水)每天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项目《;
: (六)利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库等【取,水的项目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
申请人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 需?要设置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一并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
! 从水利工程【中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取水—申请的审查意—见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第三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三:条
《 ,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总规模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水项目取】水许可应当》分期审?批
第?十五条
—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第十七条
【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90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
第十八【条,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在蓄水前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电力调】度部门应《当征求取《水审批?机关:的意见进行发电【调度
第十》九条 ?。
申请人提出!取水验收申》请时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申请人】提出地下水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分期】审批的取水项目【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条 《
, 取水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取水
第二十】一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取水!单位或?个人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应当告知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二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好取—水、退水在线监测】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要求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取】用水:总结、取《用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取水量改变的—除外;
《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六条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需要!。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
《取水审批机关—在批准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时根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情况和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对许可的》取用:水量进行核减
【第三十条《
《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需要提《交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报告书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利用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排污的应征得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退水》计量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退:水并做好退》水水质监测
第【三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征收水!资源费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且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三十五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因法定原因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
? 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量低【于,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征收;超》过30?%(含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征收
《第三十九《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条?
《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缴其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 ,本办法?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 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
改建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
扩大》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 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四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