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2年3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
,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五条
】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 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七条: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费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重复征收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
?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项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三)从市(州—)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项】。目;
》(四)水《电、火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项目》;
(五)【。同一项目各》类取水?口设计取水》能力地表水每天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地下水(】含地热、矿》泉水)每天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项目》;
? (六)利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库等取水的项—目
?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 申请人》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需要设置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一,并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
! 从水利工程—中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第十二条
】。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取水申请的!审查意见《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第三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三条 —。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总规模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水项?目取水许可应—当分期?审批
?第十五条
】。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90?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
第十八条 】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在蓄】水前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电力调度部门【应当征求取水—审批机关的意—见进行发电调度
】第十九条《 :
?申请人?提出:取水验收申请—时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 申请人《提出地下《水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 分期审批的取【水项目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条
!。 取水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取水!
第二十一条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取水单位或个—人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应当?告知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二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好取:水、退水在线监测】。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要求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取用水—。总结、取用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四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取?水量:改变的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六条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需要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 取水?审批机关在》批准:。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时根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情况和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对【许可的取用水量进行!核减
第三十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需要【提交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报!。告书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利用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排污的应征得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退水计量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退!水并做好《退水水质监测
第】三十:三条
—。 审批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征收水资源费
】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且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三十五条 !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 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因法定原因【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
: , 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量低于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征收;超过30%!(含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征?收
:第三:十,九条
—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 ,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条 】。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
《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
: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缴其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 :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
改建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
扩大】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 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四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