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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2年3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五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 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七》条  ?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费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重:复征收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项?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三)从市《(州)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项目;   (【。。四)水电、火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项】目;   (—五,)同一项目各类取水!口设计取水能—力地表?水每天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地:下水(含地热、矿】泉,水):每天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项目; 》  (六)利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库:等,取水的项《目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  :申请人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需要】设置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一并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   从水利【工程中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取水申请的审查【意见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第三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三!条 :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总规模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水项目取《水许可应当分期审】。。批 第十五》。。条   《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第十七【条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9《0,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 第十?八条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在蓄水前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 , 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电力调度《部门应当征求取水】审批机关的意见进】行发电调《度 第十九条— ,   ? 申请人提出—取水:验收申请时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申》请人提出地下水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  分期审批的取水!项目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条《   ?  :取水: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取水 第二十一条!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取》水单位或《个人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应当:告知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二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好取水、退水—在线监?测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要求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取用水总结、—取,用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取水】量改变的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六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 需要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 取水?审批机?关在批准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时,。根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情况和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对许可的取用—水量进行核减— 第三?十条 ?  :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需要?。提交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报《告,书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 利用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排《污的应征《得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退水计量—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退水并】。做好:退水水质监测 第三!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征收水资源【费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且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三十五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因法定原】因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 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量低于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征收;【超过30%(—含,。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征收 】第三十九条    !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条 《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 ,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 ,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 《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  : ,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缴】其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三条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  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   改建》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  》 扩大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四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