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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2年3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五条 【  :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 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七条  【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费—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重复征收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  【  :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项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  (二)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三)从市!(州)?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项目; 【。。  (四)水—电、火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项—目;   (五)同!一项目?。各类取?。水口设计取》水能力地表水—每天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地!。下水(含地》热、矿?。泉水)?每天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项目】;   (六)【利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库等取水的【项目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  申请人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需要【设置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一并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 】。  从?水利工程中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第十二条  !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取水—。申请的?审查意见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第三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总规模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水项目取水许可【应当:分,期审批 第》十五条 《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90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 》。第十八条  —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在蓄—水,前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电力调》度部门应当征求取】水审:批机关的《。意见进行发电—调度 ?第十九条  —   申请人提出】取水验收申请时【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 ,。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计量认证】情况;? ,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申请》人提出地《下水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 分期审批的—取,水项目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条     !取水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取水 【第二十一条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取!水单位或个人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应,当告知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好取水、—退水在线监》测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要求!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取用—水总结、取用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四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取水量改变》的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六条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   需要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    取水审批】机关在批准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时根—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情《。况,和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对许可的《取,。用,水量进行《。核减 第三十条  !。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需要提《交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报告!书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利用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排】污的应征得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退水计!量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退水并做好退!。水水质监测 第三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征收水资源费!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且!。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三十五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因法定原因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  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量低《于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征收;超过3【0%(含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征收 第三十九】条   《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条  —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  》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 :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缴其—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 , 本办法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   !改建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   》扩大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