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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2年—3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五,条    》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七条?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费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重!。复征收?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  【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 《。  :。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项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  (二)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三)从市(州)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项目; 【  :(,四)水电、火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项—目,;   (五)同】一项目各类》取水口设《计取水能力地—。表水每天《。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地下水—(含地热《、矿泉?水)每天《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项目;   (】六)利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库等!取水的?项目  《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人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需要】设置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一并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   从《。水利工程中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第十二】条    》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取水申请—的审查意见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第三《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总规模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水项目【取水许可应当分期审!批 第十五条— , ,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第十七》条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90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 —第十八条《  : ,。。 ,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在蓄水前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电力!调度部门应》当征求取水审—批机:关的意见进行—。发,电调:度 :第十:九条    — 申请人《提出取水《验收申请时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 申:请人提?出地下水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 分期审批的取水】项目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条】 ,  :  取水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取水 第二十一【条,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 取水单位或个【人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应当告《知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二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好取】水、退水在线—监测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要求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取用水总结、取用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取水量改变】。的除:外;  《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六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需,。要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取】水审:批机关?在批准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时根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情况】和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对,许可的取《用水量进行核—。减 第三十条  】。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 ,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需要提交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报告】书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利!用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排污的应征得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退水计量【。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退水并做好—退水水质监测 【第三十三条  【  : ,。审批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征收水资【源费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且】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三?十,五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  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因法定原因【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量低于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征收;超!过3:0%(含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征【收 :第三十九《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条  ! ,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缴!其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   本办法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   》改建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 》  扩大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 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四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