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2年3《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 ,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五条《 ,。。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七条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费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重复征收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
】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项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三)从市(州)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项?目;:
(《四)水电、火—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项】目;
《 (五)同一—项,目各类取水口设计取!水能力地表水每【天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地下水(含地】热、矿泉水》)每天?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项目;
(六】)利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库等取《水的项目《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
: 申请《人,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 需要设置—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一并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
【从水利工程中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取水】申请的审查意见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第三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总规模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水项目取水—许可:应当分期审批
第】。十五条 《
?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第十七条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90【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
第十八】条
《。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在蓄水前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电】力调度部门》应当征求取水审【批机:关的意见进行发电调!。度
:第十九条
】 申请人提出—。取水验收申请时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计量认证—情况;
》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申请】人,提出地下水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 分期审批的取水项!目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条 ?
取水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取水】
,第二十?一,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 取水单位—或个:人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应当告!。知,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好取水?、,退水在线监测—。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要求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取用水总结、取用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取水量改变】的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六条—。 :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需,要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
取水审批【机关在批准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时根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情况和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对许可—的,取用水量进行核减
!第三十条 —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需要提交《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报告书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利用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排污【。。的应征得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退,水计量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退水并》做好退水水质—监,测
第?三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征收】水资源费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且: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三十五条
】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因法定原因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 ,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量低于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征收;【。超,过30%(含—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征】收,
第三?十九条?。
《。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条
》。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缴:其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
改建】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
《 扩大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