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26-2010 建标库

3.2  应备功能

3.2.1  公共广播系统应能实时发布语声广播,且应有一个广播传声器处于最高广播优先级。

3.2.2  当有多个信号源对同一广播分区进行广播时,优先级别高的信号应能自动覆盖优先级别低的信号。

3.2.3  业务广播系统的应备功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3.2.4  背景广播系统的应备功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3.2.5  紧急广播系统的应备功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公共广播系统有多种用途时,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公共广播系统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向相关广播区播放警示信号(含警笛)、警报语声文件或实时指挥语声。

      2  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紧急广播的信噪比应等于或大于12dB。

      3  紧急广播系统设备应处于热备用状态,或具有定时自检和故障自动告警功能。

      4  紧急广播系统应具有应急备用电源,主电源与备用电源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s;应急备用电源应能满足20min以上的紧急广播。以电池为备用电源时,系统应设置电池自动充电装置。

      5  紧急广播音量应能自动调节至不小于应备声压级界定的音量。

      6  当需要手动发布紧急广播时,应设置一键到位功能。

      7  单台广播功率放大器失效不应导致整个广播系统失效。

      8  单个广播扬声器失效不应导致整个广播分区失效。

      9  紧急广播系统的其它应备功能尚应符合表3.2.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