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3年1!月4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寨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乡【。规划、?建设和市政》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第四: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州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自》治州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
《。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对乡(》。镇):、村组土地》占用和房屋建设的】管理
— 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投入
【 鼓励州内外单【位、个人投资参【与自治?州城乡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乡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乡规划分!为乡域?村寨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衔接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和监督《市、县、乡》、镇规划编》制,。。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进行编制和报】。。批,
第九条 —各级规划依》。法进行?分级审批严》格执行制定、—报批程序以》及批:前公告?、审:批公示、修改公示】等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 】
第十条 城—乡学校、医院、广播!电视、市场、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邮政、公共—客,运交通、道路、【公厕、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避雷、?停车场、休闲—。广,。。场、体育健身、文】化娱乐、人防—工程等涉及空间【和自然资源利—用的各项城乡—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第十一—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划拔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十二条—。 在乡(镇)、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在:乡(:镇)、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结合本地的自【然条件、《历史文化、建筑【。造型、建筑风—格、建筑材料、景】观设计、色彩—调配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并征求文】化行政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单位、【个人申请建设—房屋:设计房屋立面效果】图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审批严格按照审!批的效果图建设【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不得—随意加层、加宽【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等:确需改造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城乡!规划区内主要道路】两,侧及沿河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设置【围墙的必须报城乡】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应当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或《者,半透景围墙》进行:。分界:高度在1.8米以下!不,得,。阻断原有通道—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地上:地下管网、供电、】。通讯:线路等基础设施的布!局走向报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管》线竣工线路图
】第,十七条 加强对【城乡排污《、,。排水:的管理实施雨、污分!排;有条件的住【宅建筑应当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
: 城乡新—建建筑应当使—用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推行节能》。减排新技术推—。广使用风能、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
》。乡村建设《应当加强消防设【施建设鼓《励使:用防火材料建设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厨、!改灶、改电提高防火!能力 ?
第十?八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审批的地点、形式!、规:格、:年限实施不得随意】改变: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城乡建设项目管!理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相关资【料提交原审批—单位
第》。三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把:城乡:。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和【改造计划配套建【设
新《区开发中市》政设施建设应当与】基础:建设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旧城改造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已有资源!优先建设市场、停车!场、公交车站、公厕!、,垃圾中转《站、广?场等市政设施 【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造城市道》路、广场、体育场、!停,车场等市政设施【
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道路标志、—。地名标志、交通【标志、消防》、,邮政、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地下管线、环境卫!生等:设施;不得》擅自:在公用设《施上搭接《、安装其他设备和物!件
禁止占!用道路、广场、绿地!、供水、排水、供电!走廊、地下》管线等?公共设施进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在《城区内行驶》的工程车辆不能【带泥上路运》输,建筑沙石《、垃圾、渣土的应当!实,行封闭运输
】。 : ,铁,轮车:。、履带车以及—超限车辆通过城【市道路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行》驶
》 第二十》三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划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补缺或!者修复确保安全和交!通畅通 《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城市桥涵设施进行!日常巡?检和:安全普查每年对【桥涵进行检测确保】桥涵:设,施安全
第四章 !城乡绿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档】。案,。标明标志《划定范围加》强保护管理严禁砍伐!或者迁移《确需迁移的必须经林!业,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城镇树木—应当:。报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二十六》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绿化实行区域】责任制 《。
: (一)《。。城,镇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以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的绿】化由所属单位负责】;
? ? (三)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 (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占用绿化》用地;
(—二)在行道树上牵绳!搭线、晾晒衣物;】。
(三)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烧火;
— (四)《刻划:树木攀折《树枝损?坏花草;
】(五)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
《。。第五章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乡环!境卫生实行区—域管理责任制
(!一)城乡街道、广场!、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
,。(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个体经营店、居】民住户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商住楼小—区、居民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
,(四:),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五)【集贸市场、旅游景点!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凡临!街建筑、景观—。。廊道两侧建筑物【、制高点《建筑物的阳台和【室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美观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街道、公—用设施上张》贴各:种标语、《宣传品等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应当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参与交易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到指定的市【场进:。行交易 《
临街—铺面、公《。共通:道不得向外延伸【。设摊经营
— , 第?三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建筑施工应当实【行封闭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倾倒
【 城乡规划区!内的单位、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倒入垃?圾箱:内或者?指定的?地点
【 ,乡村垃圾进行—集中收集、》集中处?理
提】倡和: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城镇垃圾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实》行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车站、河道》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污《水、有害废弃物【; :
?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倾【倒垃圾?;
? :。。 (三《)敞放畜、禽—;,。
(四《。)晾晒腐烂、腥【臭的物品;
【 , (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八)《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九)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或者清】除;拒不整改或者】清除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