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3年1月4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寨—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乡】规划、建设和市政】。。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
第四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州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自治州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对乡(镇—)、村组土地占用和!。房,屋建设?的管理
】 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投入
! 鼓?励,州内外单《位、个人投》资参:与,自治州城《。乡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乡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乡规【划分为乡域》村寨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衔接 《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和?监督市、《县、乡、《镇规划编制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进行编【制和报批
第【九条 各级规划【依法进行分级审【批严格执行制定、报!批程序以《及批前?公告、审批公—示、修改公示等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
第十条 城】乡学校、医院、广播!电视、市场、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邮政、公共客【运交通、道路—、公:。厕,、,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避雷、停车场【、休闲广场、体【。育健身、文化娱乐、!人,。。防工程等涉及—空间和自《然资源?利用的各项城乡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第】十一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划拔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在乡—(镇)、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在乡(镇)、【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结合本地的自】然,条,件,、历史文化、建【筑造型、建筑—风格、建筑材料、】景观设计、色彩调】配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并征求文—化行政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
,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
单位、《个人申?请建:设房屋设计房屋立面!效果图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审》批严格?按照审批的》效果:图建设
】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不得随意加层、【加宽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等确【需改:造,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城乡规划区内【主要道路《。两侧及沿河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设!置围墙的必须报城乡!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应,当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或者?半透景围墙进行分】界高度在1.8米】以下不得阻断原【有通道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地!上地:下管网、供电、通】讯线路等基础设施】的布局走向》报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管线:竣工线路图》
第十七条 加】强对城乡排污、【排水的?管理:实施雨、污》分排;?有条件的住宅建【筑应:当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
城—乡新建建《筑应当使用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推行【节能:减排新技术推—广使用风能、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乡村!建设应当《加强消防设施建设】鼓励使用防火材【料建设?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厨!、改灶、改电提高防!火能力
第十八】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审批的地点【、形式?。、规格、年》限实施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城乡?建设项目管理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相关资料提交原审】批单位
第三【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把城【乡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和改造计】划配套?建设
《新区:开发中市政设施【建设应当《与基础建设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旧城?改造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已有资源【优先建设市场、【停车场、公》。交车:站、公厕、垃—圾中转?站、广场等市政设施!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造城市道路》、广场、体育场【、停车场等市政设施!
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道路标志、】地名标志、交通标志!、消防、邮》政、: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地下管线、【环境卫生《。等设施;不得擅自】在公用设施上—搭接、安装其—他设备和物件 【
禁止—占用:道,路、广?场、绿地、供水、排!水、供电《走廊:、地:下管线等《公共设施进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在城区内行驶!的工程车辆不能带泥!上路运输建筑沙石】、垃圾、渣土—。的应当实《行封闭运输 —
铁轮车、!履带车以及超限车】辆通过城市道路【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行驶—
第二】十三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划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补—缺或者修复》。确保安全和交通畅通!。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城市桥涵—设施进行日常巡检】和安全普查每年对桥!。涵进行检测确保【桥涵设施《安全
第》四章:。。 城乡绿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档案标明标志划定范!围加强保《。护管理严禁砍—伐或:者,迁移确需迁》移的必须经》林业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城【镇树:木,应当报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二十《六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绿化实行区域责【任制:
(一)城】镇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以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的绿?化由所属单位—负,责,;
《 (三)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占用绿化用地!;
(二)在行】道树上牵绳搭线、晾!晒,衣物;
【(三)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烧火; !
?(四)刻划树木攀折!树枝损坏花》草;
—(五)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 —
?第五章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乡环境卫!生实:行区域?管理责任制》
(一)城—乡街:道、广场、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
(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个体】经营:。店、居民住》户,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商住楼》小,区,、居民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四)—。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五)?集,贸市场、旅游景点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凡临《街建筑、《景观廊道两侧建【筑物、制高点建【筑物的阳台和室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美观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街》道,、公用设施上张贴】各,种标语?、宣传品等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应当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参与:交,易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到指【定的市场《进,行交易?
临街【铺面、公共通—道不得向外延—伸,设摊经营 》
第》三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建筑施工应当】。实行:封闭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倾倒
! 城乡—规划区内的》单,位、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倒!入,。垃圾:箱内或者指定的地】点
》 乡村垃圾进【。行集:。中收:集、集中《处理
提!倡和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城:镇垃圾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实—行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车站、河道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污水!、有:害废弃物《;
》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倾倒垃圾;》
: 《(三)敞放畜、【禽;
(四)晾】晒腐烂、腥臭的【物品;
【 ,(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六)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七)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八)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九)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或者清除;拒—不整改或者清—除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