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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3年—1月4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寨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乡规?。划、建设和》市政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第四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州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自治州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  :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对《。乡(镇)、村组土】地占用和房屋建【设的管理    ! 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投入!   《鼓励州内外》单位、个人》投资参与自》。治州城乡《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乡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 ,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乡规》划分为乡域》村寨: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衔接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和监督市、【县、乡、镇规划【编制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进行编制】和报:批 第九条 【各级规划依法进行分!级审批?严格执行制》定、:报批程序以及批前公!告、审批《公,示、修改公示等规】定 :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 第十】条 城乡学校—、医院、广播电【视、市场、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邮政、公共客运!交通、道路、公【厕、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避雷【。、停车场、休闲广】场、体育健》身、:文,化娱乐、人防工程等!涉及:。空间和自然》资源利?用的各?项城乡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 第十一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划拔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在乡?(镇:)、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在乡(镇】)、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结【合本地的自然条件】、历史文化、建筑】造型、建筑风格、】建筑材料《、景观设计、色【彩调:。配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并征求【文化:行政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单位、个【人申请?建设房屋设计房屋】立面效果图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审批严格《按照审批的效果图建!。设 :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不得随意加层、加宽!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等确需?改,造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城?乡规划区内主要道路!。两,。侧及沿河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设置围墙的必须报!城乡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应?当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或者《半,。透景围墙进》行分界高度在—1.8米以下不得】阻,断原有通道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地上—地,下管网、《供电、通讯线路【等基础设施的—布局走向报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管!线竣工线路图 【 第十七《条 加强对城乡【。排污、排水的—管理实施雨、污【分排;有条》件的住宅建筑应【当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 城乡新建建筑应当!使用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推行》节能减排《新技术推广使—用风能?、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  :乡村:建设应当《加强消?防设施建《设,鼓励使用防火材料建!设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厨、改】灶、改电提高—防火能力 第【十八: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审批的地点、形【。式,、规格、年限实施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城乡建!设项目管理》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相关资料提交原审!批,单位 第》三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把城【乡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和改造计划配!套建:设 新区开发中】市政设施建设应当与!基础建?设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旧城!改造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已】有资源优先建设市场!、停车场、公交车站!、,公厕:、垃:圾中转站、广—场等市政设》施 :。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造城市道路】、广:场、体育场、停车场!等市政?设施   — ,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道:路标志、地名标志】、交:通标志、消防、邮】政、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地下管线、环境【卫生等?设,施;不得擅自在公用!设施上搭接、安装】其他设备和》物件    【禁止占用道路、广场!、绿地、供水—、排水、供电走廊】、地下管线等公共】设施进?行建设    】 第二十二》条, 在城区内行驶【的工:。程车辆不能带—泥上路运输建—。筑沙石、垃圾—、渣土的应》。当实行封闭运—输  《   ?。铁轮车、履带车以】及超限车辆通—过城市道路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行驶》    》 第二十《三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划?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补缺或者修复确保】。安全:和交通?畅通: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城?。市桥涵设施进—行日:常巡检和安全普【查每年对桥涵进行检!测确保桥《涵设:。施安全 第四章 !城乡绿化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档案标明标志划【定范围加《强保护?管理严禁砍伐或【者迁移确《需迁移的必须—经林业?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城镇树木应—当报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绿化实【行区域责任制 】  (一)》城镇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以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   (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的绿》化,由,所属单位《负责;   【  (三)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    《(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占?。用绿化用地》; (二)在行】道,树上牵绳搭线、【晾晒衣物《; :   (《三,)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烧火】;   (四【。),刻划树木攀》折树:枝损坏花《草;   (五)!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   第五章!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乡环:境卫生实行》区域管理责任制 !。(一)城乡街道、】广场、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个体!经营:店、居民住户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 (三)《商住楼小区、居【民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四!)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五】)集贸市《场、:旅游景点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凡临街建筑!、景观廊道两—。侧建筑物、制高【点建筑?物的阳台和》室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美观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街道、公!用设施上张》贴,各种:标语、宣传》品,。等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应:。。当,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参与交易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到指定的市》场进行交易》    临街【铺面、公共通道【不得向外延伸设摊】经营  》  第三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建筑施!工应:。当实行封闭》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倾倒  —  : 城乡?规划区?内的单位、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倒入垃圾箱内!或者指定的地点 !    乡》村垃圾进行》集中收集、集中处】理 :     》提倡和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城镇垃圾—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实行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车站、河道》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 (一)排放污水】、有害废弃物; !。  :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倾倒《垃圾;  —   (三》),敞放畜、禽;— (四)》晾晒腐烂、腥臭的】物品; 》。   (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八)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或【者清:除;拒不整改或【者清除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