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
(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2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并【且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其他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雷!电监测、预报;
】 (?二)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教育培训【;
(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二章灾害预防和处!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开展雷电《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八条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布地】址、电话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并?且在:。10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九【条雷电灾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 (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三,)鉴定结论;
【 (四)》整改意?见
第》十条 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 (一?。)调派人员救援;
! (二)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
?(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转移、》疏散:受灾人员;》
(《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六)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七,)消除灾害隐—患
第三—章防:雷工程
》 第:十一条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
《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做好!服务:工作:
: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 第十三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
?。 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
—。第十四?条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经过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一?。)申请书;
— :(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 (三)》技术评?价意:见;
? (四《)防雷装置检测计划!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 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修改后重新》申请: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申请书;—
, ,。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竣【工图;
(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作出决定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 :。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审核、监督、!检查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二)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 (三)接受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章!防雷装置检测
!。第十九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检的单位、时间和!结,果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检测机构【自行进行防雷装置】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居民》住宅:。楼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由受检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及—时,送交气象主管机构
! 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
《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以》及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
(二)【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 (三)执行—国家收费范围和标】准;
(四)】不,得进:行防雷装置施工
】 , 第二十三条受【检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防雷装?置有技术人员维护;!
(二)—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设施:未安装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至五项!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交付施工】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 (三)不按照【规定检测《。的;
(—四)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不:采取措施整改的;
! , (五)《对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六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及其专业人员没!有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进行《设,计、施工、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防雷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二)不按照—规定:送交检测报告的;】
(三)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的
防雷【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气】。象,、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公布应当向社!会公:布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验收的;
【 (三)不》。按照规定审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作】。出决定的;
】(四)?指定: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
: (五)组》织雷击风险评—估收:取费用的;
【 ,(六)?不公开监《督检:查记录的《。;
(七)【不履行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等;
(三)!防,雷装置是指》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