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
》(,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2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并—且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其他!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雷电监测—、预报;
(】二)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教育培训;
!。(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二章灾害》预防和处理
—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开展:雷电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八条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布地址、电话
!。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并且在10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 :。第九条雷电灾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 (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三)鉴定结论—;
: (四)整改意见!
, 第十条》 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 (一)调派—人员救援《。;
(二)【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
(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转移、疏散受灾!人员;
(【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 (六)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七)消除—。灾害隐患
— 第三章防雷工程】
: ,第十一条《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第!十三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
— :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
》第十四?条,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经过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一)申请书;
! (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 , (三)技术评价】意见;?
(四)防【雷装置检测计划
】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修改后重新申请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竣工图;!
(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作】出决定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 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审核、监督!、检查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二)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 (三?)接受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第四章防雷装置!检测
第十九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检?的单位、时间和结果!。
: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检测:机构自行进》行防雷装置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居民住《宅楼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由》受检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及时《送交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以及》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
(二【)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 (三)执行国家】收费:范围和标准;
!。(四)?不得进行防雷装置施!工
第二十三条!受检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防!雷装置有《技术:。人员:维护;
《 (二)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 (: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设施未安装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至《五项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交付施工!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检测的;
【 (四)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不采取措施整改的;!
(五)对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 第二十《六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及其专业人【员没有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进行设计、》施工、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第二十七条【防雷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二)不按照规定!送交检测《报告的;《。
?(三)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的
》 防雷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气】象、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公布?应当向社《会公布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验,收的;
(三】)不按照规定审【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作出决定的;
! (四)指—定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
(《五)组?织雷击?风险评估收取费用】的;
(六【)不:公开监督检》查记录的;》
, (七)不履行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二?)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等;
(三】。)防雷装《置是指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