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
(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2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并《且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其他: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雷电监》测、预?报;:
: (二?)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教育培【训;
(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二,章灾害预《。防,和处理
《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开?展雷:。电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条!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布地—址、电话《
,。 ,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并?且在:。10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九条—雷电灾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 (三)鉴定—结论;?
(四)整【改意见
第十条! 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 (一)》调派人?员,救援;
《 (二)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
(【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四:)转移、疏散受灾】人员:。。。;
(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 (六)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七【)消除灾害》隐,患
第三—章防雷工程
【 第:十一条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第十【三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
《第十四条《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经过《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 (三《)技术评价》意见;
(【四):防雷装置《检测计划
》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 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修改《后重新申请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竣工图】;
(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作》出决定?。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 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审核、【监督、检查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二)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三)接《受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章防雷!装置:检测
第十【九,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检的单位、时间和结!果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检,测,机构:自行:进行防雷装置—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居民住宅楼【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由受检【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及】时送交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
《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以及监》督电话
《。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
《。 , (二?)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三)执行国—家收费范围》和标准;
》 :(四)不《得进行防雷装—置施工?
第《二十三条受检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防雷】装置有技术人—。员维护;
【(二)?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 (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设施未安装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至五项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交付施工的;
【 :(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三)《不,按,照规:。定检测的《;
(四)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不采取措施整改的】;
? (五)《对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六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及其专】业人员没有》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进行设计、施!工、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防雷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二)《不按照规定送—交检测报《告的;
《 , (三?)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的,
防雷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气象、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一)不公布应当!向社会公布》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验收的;【
(三)—不按照规《定审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作出决【定的;
(【四)指?定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
(【五,)组织雷击》风险评?估收取费用的;【
(六)不【公开监?。督检查记录的;【
: (七)不》履,行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 (二)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等;
(—三)防雷装》置是指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