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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 (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2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并且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其《他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雷电监测、—预报;   (二】),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教育!培训;?   (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  第二章灾—。害预防和处理 【。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开展雷电【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八条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布?地址、电话 —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并:且在10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  第九《条雷电灾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 ,(,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三)鉴!定结论;   (】四)整改《意见  《 第:十条  《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派人员救援; !  :(二)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   (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四)转—。移、疏?散受灾?。人,员;:   (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六)?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七)消除灾害】隐患   》第三章防雷工程  !。 第十一条》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做好服务工作  !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  第十三》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  ? ,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   第十四条!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经过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三)—技术评价意见;【   (四)防【。。雷装置检测计划 】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修改后重新【申请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申请书;】。  :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竣工:图;   (—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作】出决定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  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审核、监督—、检查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  (二)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三)!接受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第四章《防雷装置《检测   》第十九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检的单位、时间和结!果,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检测!机构自行进行防雷】装置检测 》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居民住宅—。楼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由受】检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及时【送交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以及监督电话】 ,。 ,。。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 , ,。。 (二)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三)执行!国家收费《范,围和:标准;   —(四)不得进行防】雷装置施工 —  第二十三—条受:检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防雷装】置有技术人》员维护; 》  (?二)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设施未安—装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至五项?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交付施《工的;  》 (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检测的;  】 (四)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不采取【。措施整改的;   !(,五)对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六: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及?其专业人员没有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进行设计、施工、!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防雷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二《)不按照《规定送交检测—报告:的;   (三)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的:   防雷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二十八条气象、!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公布应当向社!会,公布事项的;  】 (二)违》反规定办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验收的;   !(,三):不按照规定》审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作出决定【的;   (四【)指:定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   》(,五):组织:雷击:。风险:评估收取费用的; !  (六)不公开监!督检查记录》的;   (七)不!履行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 《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等;【   (三)防【雷,。装置是指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