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
(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2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并且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其他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 (?一)进行雷》电,监测、预报》;
《(二)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教】。育培训;
【(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二章灾《。害预:防和处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开展:雷,。电,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条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布地【址、电话《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并且!。在1:0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 第九?条雷电灾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 (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三—)鉴:定结论;
(】四)整改意见
【 第十条》 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 (一)调派—人员:救援;
(【二)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
(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四)转移、【疏散受灾《人,。员,;
(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 (六)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七)消除—灾害:隐患
? ,。 第三章《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
:。。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做好服务工作
!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第《十三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
: 第十四》条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经,。过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一)申请书;
【 (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三)—技术评?价意见?;
(》四)防雷装置—检测计划《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修改后重新】申请: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审
—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 (三)《防雷工程竣工—图,;
《(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作出决定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 ,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 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审核、》监督、检查》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二)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三)接受!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第四章防》雷,装,。。置,检测
? 第十九》。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检的?单位、时《间和结果《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检测机构自》行进行防雷装置【检测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居民住宅楼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由受检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及时送交气【象主管机构》
,。 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以及【监督电话
》。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
》。 (二)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 (:三,)执行?国家收?费范围和标准;
! (四)不得—进行防?雷装置施工
第!二十三条受检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防雷装置有!技术:人员维护;》
(二》。)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 (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设施未安装—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至五项》。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交付施工》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检测?的;
? (四)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不采取措!施整改的;
【 (五)对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六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及?其专业人员没有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进行设计、施】工、: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防雷》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 (二)不按照【规定:送交检测报告的;】
, (三)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的
【。 防雷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气象、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一,)不公布应当向【社会公布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验收的;】
(三)不按】照规定审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作出决定的—;,
(四)指定】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
! (五《)组织?雷击风险《评估收取费》用的;
(六】),不公开监督检—查记录的;
— , ,(七)不履行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
?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等;
】 (三)《防雷装置是指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