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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 (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2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并且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其他《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  (?一)进行《雷电监测、预报; !  (二《)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 (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教育培训;  ! (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  第二章灾害预防!和处:理  ?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开《展雷电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条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布地址】、电话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并—且在1?0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 第九?条雷电灾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三)鉴定结论【。;,   (四)—整改意见  — 第十条  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派人》员救援;   (】二)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   (—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转移、疏散受—灾人员;   【(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六)!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七)消除灾害【。隐患  《 第三章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  !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第十】三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 ,  第十四条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经过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一)申请书】; :  :(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三)技术《评价意见;   (!四)防雷装置—检测计划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修改后重!新申请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 , (三)防雷工程】。竣,工图;?   (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作出决《定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 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审核、监《。督,、检查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二)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三)接?受,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章防雷】装置:检,测   第十九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检:。的单位、时间和结果!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检测机!构自行进《。行防雷装置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居民住宅楼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由受检?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及时送?交气象主管机构 】  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以及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 ,  (二)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 (三)执》行国家收费范围【和标准?;   (四)不得!进行防雷装置—施工   》第二十三《条受检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防雷:装置有?。技术人员维》护;   (—二)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设施未安!装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至五项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交付施—工的;  》 (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三)不按照规定【检测的;《   (四)—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不《采取措施整改的【;   (》。五)对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六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及其专!业,人员没有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进行设计】、施工、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第:二十七条防雷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二—)不按照规定送交检!测报告的; —  (三)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的 !  防?雷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气象、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公】布应当向社会公布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验收—的;  《 (三)不按照规定!审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作—出决定?的;   》(四)指定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  : (五)组织雷击】风险评估收取—费用的;《   (六)不公开!监督检查记录的【;   (七)【不履行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 【。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二)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等;   —(三)防雷装置是指!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