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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 ,(,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2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并且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其他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 (一)《进行雷电《监测、预报》;   (》二)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  (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教育》。培训; 《  (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  第?二章灾害《预,防和处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开展雷电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条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布地址?、电话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并且在10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九—条雷电灾《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三)鉴定结—论,; :。 , (四)整改—。意见:   第十条  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派人员救援;!   (二)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 ?  (?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转移、?疏散受灾人员; 】  (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  :(六)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 (七)消》除灾害隐患  【 第三章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  !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做《好服务工作 —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第十三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   第—十四条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经过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 (三)技》术评价意见》;   (四)防】。雷装置检测计划  !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 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修改后重】新申请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审  》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  (三)防—雷,工程竣工图》;   (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作出【决定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审核、监督、检!查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二:)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三)接受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章防雷!装置检测 》  第十九》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检的单《位、时?间和结果 》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检测《机构自行进》行防雷装置》检测 ?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居!民住宅楼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由受检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及时—送交气象主管机【构  ? 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以及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   】(二)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  (三)执—行国家收费范围和标!准;   (四)不!得进行防雷》装置施工   第】二十三条《。受检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防雷?装置有技《。术人员维护;—   (二)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设施未【安装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至—五项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交付施》工的;  》 (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三《)不按照规》定检测的;  【 (四)《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不采取】措施整改的;—   (五)对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六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及其专【业,人员没有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进行】设,计、施工、》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第二十七条防雷【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二)不按照》规定送交检测报告】的;:   (《。。三):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的  ! 防雷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气象、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公布应当向社会公!。布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验收的;   】(三)不按》照规定审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作出决?定的;   (四)!指定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   《。(五:)组织雷击》风,险,评估收取费用的;】   (《六)不?公开监督检查记【录的;?   ?(七)不履行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等;:   (三)防雷装!置是指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