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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 (《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2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并且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其他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 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 (一)进行雷电】监测:、预报;   (二!)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  (三《)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教育培训!;   (》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 第二章《灾害预防和处理  !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开—展雷电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条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布地!址、电话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并且在10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九条雷电灾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三)鉴定《结论;  》 (四)整改—意见  《 第:。十条  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  (一)调派【人,员救援;《  : (:二)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  】 (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四)转移—、疏散受灾人—员;   (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六【)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七)消除—灾害隐患   【第三章?防雷工程 》  :第十一条《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 《。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第》十三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   第十四条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经,。过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 ,。(三)技术评价【意见:;   (四)【防雷装置《检测计划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修改后重《新申请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竣工?。图;: ,  (?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作—出决定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审《核、监督、检查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 (二?)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  (三)接受【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章—防,。雷装:置检测   第十九!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检的单位、时—间,和结:果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检测—机构自行进行防雷装!置检测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居民《住宅楼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由受检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及—时送交?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以及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   (—二)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  (三《)执行国家收—费,范围和标准; 【  (四)不得进】行防雷装置施工【   第二十—三条受检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防雷】。。装置有技《术人员维护;   !。(二)?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设施!未安装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至五项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交付施工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三)不按【照规定检《测的;   (四)!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不采取措】施整改的;   】(五:)对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 第二十六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及【其专:业人员没有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进行设?计、施工、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防雷》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二《)不按?照规定送交检测【报告的;  —。 ,(三)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的   —防,雷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气—象,、,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公布应当【向社会公布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验收的;》   (三)不【按照规定审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作出决定的》; :  (四《)指定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   (五)组】。织雷击风险评—估收取?。费用的?;   《(六)不公开监督检!查记录的《;   (七—)不履行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等;   (三)】防雷装置是》指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