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
(《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2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并且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其他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 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 (一)进行雷电】监测:、预报;
(二!)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 (三《)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教育培训!;
(》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 第二章《灾害预防和处理
!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开—展雷电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条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布地!址、电话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并且在10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九条雷电灾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三)鉴定《结论;
》 (四)整改—意见
《 第:。十条 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 (一)调派【人,员救援;《
: (:二)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
】 (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四)转移—、疏散受灾人—员;
(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六【)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七)消除—灾害隐患
【第三章?防雷工程
》 :第十一条《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
《。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第》十三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
第十四条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经,。过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 ,。(三)技术评价【意见:;
(四)【防雷装置《检测计划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修改后重《新申请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竣工?。图;:
, (?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作—出决定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审《核、监督、检查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 (二?)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 (三)接受【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章—防,。雷装:置检测
第十九!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检的单位、时—间,和结:果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检测—机构自行进行防雷装!置检测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居民《住宅楼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由受检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及—时送交?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以及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
(—二)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 (三《)执行国家收—费,范围和标准;
【 (四)不得进】行防雷装置施工【
第二十—三条受检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防雷】。。装置有技《术人员维护;
!。(二)?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设施!未安装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至五项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交付施工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三)不按【照规定检《测的;
(四)!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不采取措】施整改的;
】(五:)对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 第二十六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及【其专:业人员没有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进行设?计、施工、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防雷》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二《)不按?照规定送交检测【报告的;
—。 ,(三)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的
—防,雷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气—象,、,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公布应当【向社会公布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验收的;》
(三)不【按照规定审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作出决定的》;
: (四《)指定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
(五)组】。织雷击风险评—估收取?。费用的?;
《(六)不公开监督检!查记录的《;
(七—)不履行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等;
(三)】防雷装置是》指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