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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政》府按税收政策—。减免:并指定?专项:用途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四条  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其【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重点进行审计监督!。。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后可以】。。自行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八条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国家未规定时限的!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后30!日内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自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社会中 —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应当依—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确,定并加强对》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发生的审计费!用政府全额》投资建设项目由【财政予以保》障;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时可以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重—点审计以下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五):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六?)工程质量及验收】情况;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八】)土地使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九!。)环境?保,护情况; (十)】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情况; (十一!)投资控制、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造价情—况; ?(十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十三)投资绩效】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结算:或者决?算审:计后支?付; (二)经审】计机关?审计的依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价款及—相关费用《的,。最终结算; (【三)明确工程—结算审减率超过1】0%以上部分—所发生的造价咨【询等:费用承担人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工程以》及涉:及民生的重点—建设等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干预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项目》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较大设《计,变更、签《证或:者实际情况与—设计:资料:严,。重不符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在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被审计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向审计—机关: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 【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政?。府有:关部门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审,。计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建设单位、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审计—组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和确认并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及签—名,或者盖章后的—取证材料反馈审【计组;逾期》不反馈?或者:反馈意见中》对异议部分未说【明具体原《因和理由未》提供有关依据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出具的》结果性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可以—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性文书】。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性文书存在重大!失实的应《当进行专项调查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收到审计《机关的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收到移送处理书【后,6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和个人在】接受审计机》关调查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挠审】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对相关参建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项目参建《单位:拒绝、阻《挠审计且造成国【家损失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禁止其3年内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3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并由!有关部门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一)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结果进【行复核核《减或者核增8—%以上且金额达【30万元《以上责?任属社?会中介机构》的; ?(二)出《具虚假审计结果、违!法收取费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 】(三:)拒绝、阻碍审计】机关对其出具的结果!。。性文书进行核查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五!)依法应当回避【未申请回避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 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审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