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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政府按税收政策】减免并指《定专项用途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四条 ? 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其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监《督 第七条 —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重点进行审计!监督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后可以自行—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国家未规!定时限的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后30日内【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自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社会—。中 :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应当依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确定!。并加强?对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发生的审计费】用政府全额》投资建设项目—由财政?予以:保障;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十一条 !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时可以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重点审!计以下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五)《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六)—工程:质量及?验收情况;》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八)?。土地使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九)环】境保护?。情况; (十)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情况】; (?十一:)投资?控,制、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造价情?况; (十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十三)?投资绩效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结?算或者决算》审计后支付;— (二)经》审计:机关审计的依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价款及相关!费用:的最终结算; (】三)明?确,工程结算审减率超】。过10%以上部分所!发生的造价咨—询,等费用承担人—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工程以及涉—及民生的重点建设】等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干预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项目【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 ,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较大设《计变更、签证或者】实际情况与设计资料!严重不符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 审计机《关对在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被审—计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向【审计机?关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政府有关部门【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审计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建设单位、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审计组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和确认【并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及?签名或者《盖章:后的取证材料反馈审!计组;逾期》不反馈或者反馈意】见中:对异议部《分未说明具体原【因和理?由未提供有关依据】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出具的结果性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可以?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性文书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性文书!存,在重:大失:。实的应当进行专项】调查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收到审计机—关的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收到移【送处理书后6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和个】人在接受审计—机关调查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挠审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对】相关参建《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项目参建单》位拒绝、阻挠审【计且造成国》家损失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禁止其3年内【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3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并由】有关部门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一)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结果】进,行复核核《减或者核《增8%?以上:且金额达30万【元,以上责任属社会中】介机构的; (二】)出具?虚假审计结果、【违法收取费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 (三)》拒绝:、阻碍审计机—关,对其出?具的结果性文书进】。行核查?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五—)依法应当回避【未申请回避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审?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