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政《府按:税收政?策减免并指定专【项,用途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四条 》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其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监《督
第七条 —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重点进行审【计监督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后可》以自行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国家未规—定时限的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后—30日内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自】。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社会中
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应当?。依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确定并加强对】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发,生的审计《费用政府全》额投资建设项目由】财政予以保》障;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时可以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重点审》计以下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五)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六?)工程质量及—。验,收情况;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八)土地使!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九)环—境保护情况;
(十!)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情况;
【(,十一)投资》控制、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造价—情况;
《(十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十》三)投资绩》效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结算或者决算审计】后支付;
(二【)经审计机关审计】的依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价?款及相关费用的【最终结算;
(三)!明确工程《结算审减率超过10!。%以上?部分所发生》的造价咨询等费用承!担人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工程以及涉!。及民生的重点建设】等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干预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项,目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 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较—大,设计变更、》。签证:或者实际情况与设计!资,料严重不《符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在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被审】计,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向审计机关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政府有关部门—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审计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建设单位、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审?计组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和确认并】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及签《名或者盖章后的取】证材料反《。馈审:计组;逾《期,不反馈或者反馈意见!中对异议部分未说】明具体?原因和?理由:未提供有关依—据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出具的结果性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可以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性】。文书: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性《文书存在重大失【实的应当《。进行专项《调查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收到审计】机关的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收到移送处理书!后6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和个【人,在,接受审计机关调【查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挠审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对相】关参建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项目参建单!。位拒绝?、阻挠审《计且:造成国家损失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禁止其《3年内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3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并由有关部门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一—)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结—。果进行复核核—减或者?核增8%以》上且金额达30【万元以上责任属社会!中介机构《的;
(二)出具】虚假审?计结果、违法收取】费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
(三《)拒绝?、阻碍审计机关对其!出具的结果性文书进!行核查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五)【依法应当《回避未申请回避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审!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