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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政府按税收政策减免!并,指定专项用途—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四条  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其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重:点进行审计》监督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后可以自行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八【条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国家未规定—时限的?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后3?0日内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自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社会—。。中 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应当依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确定并加—。强对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发生的审—。计费用政府全—额投资建设项目由】财,政予:以保障;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时可以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重点审【计以下?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五《)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六【)工程?质量及?验收:情况;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八)土地—使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九》)环境保护情况;】 ,。(十)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情况】; (十一)—投资控制、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造价情况; (十!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十三)投资绩!效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结:算或者决算审—计后支付; (二)!经,审计机关审》计的依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价款》及相关费《用的最终结》算; (三)—明确工?程结算?审减率?超过10%以—上部分所《发生的造价咨询等费!用承担人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工程!以,及涉及民《生,的重点?建设等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干预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项目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较大设计—变更、签证》或,者实际情况与设【计资料严重不符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在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被审计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向审计机关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政》府有关部门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审计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建设单位、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审计】组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和!确认并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及签名或》者盖章后的取证材料!。反馈审计组;逾【期,。不反馈?或者反?馈意见中对异议部分!未说:明具体原因和—理由未提供有关依】据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出:。具的结果性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可以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性文书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性文书?存在重大《失实的应《当进:行专项调查》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收到!。审计机关的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收!到移送处理书后【6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和个人!在接受审计机关调】查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挠【审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对相关参!建,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项目参建单位拒绝、!阻,挠审计且造成国【家,损失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禁止其!3年内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3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并由有关—部门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一)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结果进行复核—核减或者核增8【%以上且金额达【。3,0万元?以,上责任属社会中介】。机构的; 》(二)出具虚—假审:计结果、违法—收取费?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 (三)拒绝】、,阻碍审?计机关对其出具【的结果性文书进行核!查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五)依法应!当回避未申》请回避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 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审【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