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贵州省预拌和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黔,建质通?〔20?02〕217号【),、关于印《发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内设: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审查标准的【通知(黔建建通〔】2010〕》2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工程建设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的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商、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在固定的集中!搅拌站(厂)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全市【所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核定—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范?围,组织生产,凡未【取得资质证书企业】的不得进行生产【、销售 》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新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资质证书!后3:0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当名称、—生产地点、》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进行!。。改、:扩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备案改!、扩建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第三:章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第九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混凝《土泵送施工枝术规程!(,JGJ/T》 10-201【。1)、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强化对原材料(包!括外加剂《和掺合料)的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设计施工图!要求的水《泥凡没有出厂合格】证以及?使用前没《有进行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水泥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及!混凝土质量负—责,。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
第十三条 】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并,。能和配合此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十四条 》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试验《室,人员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质量动态信息及】。时调整配合比—并做好记录当混【凝土生产出现—异常: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验证由试验室负】责人予以审批后提交!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合理调《配运输?车辆控制发车—间距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运送》时间对运送至—施工:现场卸料《。地点:的混凝土质量负责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
第四章》 交付与验收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并分别针—对混凝土特性—和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等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应由施工(使!用)单位承担当施工!(使用?),单位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双方【可,协商确定有试验【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取样试?验,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 每车预《拌混凝?土送达工地》后施工、监理单【位派专人《根据发货单内容对】其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等级、】浇筑部位、供—货数量、《运输车号《、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逐一《核对确认并做好记】录完成?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该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的运!送时间应满》足相关规定及要求超!过运送时间未卸料的!或已初凝的混凝土】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施】。工(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各—种原:材料检验报》告;
(二》)配合比报告—;
:(三)?标准试?件的:检验报告;
(【四)出厂合格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及】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碧江区、万【山区、大龙开发区和!大兴高新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于每季度15!日前:。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本辖区—上一季度预拌—混凝土质量状况和存!。。在问题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定期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核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将检《查情况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在铜仁建设网上予以!公布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生—产设备配备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内设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场地、检测能【力、仪器《。设备配备《、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内设?试验室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四)企业—。混凝土生产》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进厂原【材,料质量检验检查使用!。情况;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件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等以及是否存在】未,经检:验出厂和伪》造检验数据等行为】。;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混凝土产《品生:产的各?种材料?配合比与提供给施工!(使用)单位的【配合比是否一致;
!。(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技术规《范,和,设计配合比要求【组织生?产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由《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情况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将视其情况责!令停止生产或—上报资?质审批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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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
登— 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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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 】 【 , 《 : 【
》 登 记《 号 铜市监商】[2014]登第】 —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
《
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制
【
注册要求
】 : 凡在铜仁市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需在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注!。册登记并填》写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原【件核实后复》印件:留存并加盖公章)
! :(一)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备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 (三)企业资】质,证,书;
(四)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职称证》及上岗证;
】(五)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检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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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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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表一式两—份企业和注册监督单!位各一份《
】
》 铜仁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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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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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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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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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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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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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砼,年,产量(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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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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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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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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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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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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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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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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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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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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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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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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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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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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