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贵州省预拌和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黔建质】通〔2002〕21!7号)、关于印【发,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内设—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审查标准的》通知(黔《建,。建通〔201—。0〕2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工程建】。设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的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商、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在固定的【集中搅拌站(—厂,)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 全市所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核定【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范围组织生产,!。凡未取得资质—证书:企,业,的不得?进行:生产、销售
第!五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新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资》质证书后《30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当《名,称、生产地点—、,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七!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进行改、扩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备案—改,、扩建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第三章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混凝】土泵送施工枝术规程!(JGJ/T— 10?-2011》)、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强】化对原材料(包括外!加剂和掺合料)的】。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设:计施:工图要求的水泥【。凡没有出厂合格证以!。及使用前没有进【行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水泥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及混凝土质量负责】。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并能和配《合此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十—四条 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试验室人员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质量动态信!息及时调整》配合比并做好记【录当混凝《。土生产出现》。。异常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验证由试》验室负责人予以审】批后提交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合理调配】运输车辆控制—发车:间距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运送时间【。对运送至施》工,现场卸料《地点的混凝》土质量负责》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
第?四章 交付》与验收
第十七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并分别针对混凝【土特性和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等【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应由:。施工(使《。用)单位承担—当,施工(?使用:)单位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双方可协商确定【有,试验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取样《试验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每车预拌!混凝土送达工地后施!。工、监理单位派专人!根据发?货,单内:容对其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等级、浇筑部】位、供?货数量、运输—车,号、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逐一核对确!。认并做好记录完成】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该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的运送时间》应满足相关规定及】要求:超过:。运送:时,间未卸料的或已初凝!的混凝土《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施工(?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各种原材料!检验报告;
—(二)配《。合比:报告;
(》三)标准试件的【检,验报告;
》(四)出厂合格证】;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及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碧江区—、万:山区、大龙开发区】和大:兴高新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于?。每季度15日前【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本辖区上一季度!预拌混凝《土质:量状况和《存在问题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 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定期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核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将检查情况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在铜仁建设【网上予以公布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生产设备配—备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内设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场?地,、,检测能力、仪器设】备配备、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内》设试验室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四)企业混凝土生!产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进厂【原材料质量检—验检查使《用情:况;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件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等以》及是否?存在未经检验—出厂和伪造》检验数据等行为;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混【凝土产品生产的各种!。材料配?合比与?提供给?施工(使用)单【位的配?合比是否一》致;
(《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技术规范和设计【配合比要《求组织生产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由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情况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将视其情况—责令停?止,生产或上报》资质审?批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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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
!登 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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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单位 】 ? : 】 【
《。 登 记 号!。 铜市监商[20!14]登第 — 号
】 申请日期 】 《 年 【。。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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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制,
注册【。要求
《 凡在铜—仁,市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需在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注【。册,登记并填《写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原》件核实后《复印件留存并—加盖公章)
(!一)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备》。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
【。 (四)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职称?证及上岗证;
!(五)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检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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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两份企业和注!册监督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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