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贵?州,省预:拌和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黔建质】通〔2002〕【217号)》、关于印发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内设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审查标准的通知!(黔建建《。通〔2010〕2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工程建设【。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的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商、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在固定的集中】搅拌站(厂》。)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全市所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核定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范围组织生【产,,凡未取得资质证】书企业的不得—。进行生产、销售 】。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新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资质】证书后30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当名称、生产地点!、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进!行改、扩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备案改、《扩建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第三》章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混凝【土泵:送施工枝术规程(J!G,J/T 1》0-201》1)、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强化》。对原材?料(包?。括外加剂《和掺合料)》的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设?计,施工图要求的—水泥凡没有出厂合】格证:以及使用前没有【进行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水泥【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及混凝土【。质量负?责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并能和!配合:。此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十四条 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试】验,室人员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质量动态信【息,及时调整配合比并做!好记录当混》凝土生产出现异【。常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验证由试验室负!责人予以审批后【提交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合理—调配运输车辆—控制发车《。间距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运送时!间对运?送至施工现场卸料】地点:的,混凝:土质量负责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
?第四章 交付—与,验收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并分别针—对混凝土特性和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等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应【由,施工(使《用)单位承》担当施工(使用)单!位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双,方可协商确定有【试验: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取样试验《。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每车预》拌混:凝土送达工地后施】工,、监理单位派专【人根据发货单—内容对其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等级、《浇筑部位、》供货数量、运—输车号、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逐》一核对?确认并做《好记录?完成: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该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的运送时间应—满足相关规定—及要求超过运送时间!未卸料?的或已初凝的混【凝土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施工(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各种原《。材料检验报》告;
(二)配【。合比报告;》
(:三)标准试件—的检验报告》;
(四)出厂合格!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及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碧江:区,、,万山区、大龙—开,发区和大兴高新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于每季度15!日前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本辖区上一季!度预拌混凝土质【量状况和存在问题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定期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核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将检查情况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在铜仁建设网—。上予以公《布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生—产设备配备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内,设,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场地、检测能力【、仪器设备配—备、: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内设试?验室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四)企业混凝土】生产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进厂—原材料质量检验【检查使用情况;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件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等!以,及,是否存?在未经检验》出厂和伪造检验数】据等行为;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混凝土产品生】产,。的各种材料配合【比与提供给施工【(,使用)单位的配【合比是否一致;
】(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技术规范!和设计配合比要【求组织生产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由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情况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将!视其:情况责令停止生产】或上报资质》审批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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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
登 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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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号 《铜,市监:商[2014]登第! 》 号 ?
:申请日期《。 ?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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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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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要求》
凡—在铜仁市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需在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注册登记并填写】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原:件核实后复》印件留存《并加盖?公章)
》 (一?)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备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
】 (四)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职【称证及上岗证;
】 (五《)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检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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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两《份企业和注册监督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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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仁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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