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贵州省预—拌和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黔【建质通〔200【2〕217》号)、关《于印发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内设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审:查标准的通知(黔建!建,通〔201》。0〕2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工程建设】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的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商》、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在?固定的集中搅拌站(!厂)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 全市?。所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核定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范围组!织生产,《凡未取得《资质证书企业—的不得进行生产、】销售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新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资质证】书后30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当名?。称、生产地点—、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进行改、扩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备案改、扩建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第三章?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混!。凝土泵送施工枝【术规程(J》GJ/T 10-2!011)、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强化对原【材料(包括外加【剂,和掺合料)的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设计施工图要求的!水泥凡没有出厂合】格证以?。及使用前没有进【行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水泥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及混凝土质!。。量负责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并能《和配合此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十—四条 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试验室人员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质量动态信息!及时调整配合比【并做好记录当混【凝土生产出现异常】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验证】由试验室《负责人予以》审批后提交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合理调配运—输车辆控制发车间】距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运送时—间对运?送至施工现》场卸料地点的混凝土!质量负责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
!。第四:章 交付与验收【
第十七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并分别》针,对混凝土特性和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等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应由施】工(使用《)单位承担》当施工(使》。用)单位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双方—可协商确定有试验】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取样》试,验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每车预拌混凝】土送达工地》后施:工、监理单位—派专人根据发—货单内容《对其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等级、浇筑—部位、?供货数量、》运输车号、》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逐一【核对确认并做—好记录完成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 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该,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的运送?时间应满足相—关规定及要求—超过运送时间未【卸料:的或已初凝的混凝】土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施工!(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各种】原材料检验报告【;
(二《。)配合比《报告;
(三—)标准试件的检验报!告,;
(四)》出厂:合格: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及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碧江】区,、万:山区、大龙开发区】和大兴高《新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于每季《。度1:5日前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本辖》。区上一季度预拌【混凝土质《量状况?和存:在问题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定期—。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核《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将—检查情况《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在铜仁建设网上予!以公布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生产设备【配备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内设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场地、检测能—力、仪?器设备配备、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内】设试验?室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四):企业混凝土生产【。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进厂原材料》质量:检验检?查使用情况;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件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等以!及,是否存在未经—检验出厂和伪造检】。验数据等行为—;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混凝土产品—生产的各种》材料配合《比与提供《给施工(使用—)单位的配合比是】否一致;
(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技术规范和设】计配合比要求组织】生产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由》。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情!况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将视其情况】责令停止生产或上报!资,质审批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
登 !记 表
【
—
?
:
》 申请单位 ! 】 》 《 ? ? 《
登 【记 号?。 铜市监商[20!14]登第 】 号
— 申请日期 【 ? 年《 》 月 ? 日 】
《
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制
】
注》册要:求
《 凡在铜仁市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需在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注!册,登记并填写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原件核实后复印件留!存并加盖公》章)
《 (一)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备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 (三)企业资质证!书,;
(四)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职称证》及上岗证;
(!。五)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检:。。。定证书;
】 :
—
—本表一式两份企【业和注册监督单位各!一份
!
》
铜仁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
?
?
企业【名,称
?。
《 : 】 — 】 , 】
】
企业地址【
?
,
:
资质证!书编:号
《
【资质等级
【
,
?
?
营业《执照号
!
砼年》产量(m3)
!
—
!。企业法人
—
?
?
联系电话
】。
】
企:业负责人
》
】从事:本,工作年?限
》
联系【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从—事本工作年限—
!联系电话
》
》
—职 称
【
!试验室负责》人
》
从—事本工作年限
】。
联系!。电话:
》
《
职《 , 称
?
【
财务—负责人
—
》
职 称
—
】联系电话
】
》
工程技—术人员
【
姓 名
】
上岗》证,号
?
职 《 称
岗【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济管理【人员:
姓】 名
—
上岗证号
—
职《 称
【岗位
—
:
】
《
,
》
《
,
》
《
?
!
?
!
【
?。
《试验人?员
《
姓 — 名
上【岗证号?
?
职 《称
岗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混:凝土运输车辆—及(送泵车》)
】车牌号
【驾驶员
【车牌号
驾】。驶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公章)【
负责人 ! , :
— ? ?年 ? ,月 : :。 ,日
监—督,单位(公章)
【。 】 》。 ?
负:责人 】
《 【。 】年 《月 日》
《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