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贵州省预拌和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黔建】质通:〔,2002〕217】号)、关《于印:发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内设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审查《标准的?通知(黔建建通〔】2010〕》2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工程建设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的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商》、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在固定的集—中搅拌站(厂)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全市所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核定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范围组织生产,】凡未取?得资质证书》企业:的不得进《行生产、销售 】
,第五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新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资》质证书?后30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当名称、生产地【。点、:。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进行改《、扩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备案改、扩建】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第三章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混凝【土泵送施工枝—术规:程(JGJ/T 】10-?2011)、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强化对原【材料(?。包括:外加剂和掺》。合料)?的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设计施工图要求的】水泥:凡没有出厂合—格证以及使用前没有!进行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水泥《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及,混凝:土,质量负责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并能和配合【此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十四条》 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试验室《人员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质量动态—信息及时调整配合】比并做好记录当混凝!土,生产出?。现异常?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验证:由试验室《。负责人予以审批后】提,交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
第!十六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合理调配运输车】辆控制发《车间:。距,。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运送时间】对,运送至施工现—场卸料地点的混凝土!质量负责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
第四【章 交付与验—收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并分别》针对混凝土特—性和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等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应由施工【(,使用)单位承担【当施工(《使用)单《位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双方可协商确定】有试验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取样试验】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每车预【拌混凝?土送达?工地后施《工、监理单位派【专人根据《发货单内容对其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等!级、浇筑部》位、:供,货数量?、,运输车号、》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逐一核对确认并】做好记录完成—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该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的运送时间应【满足相关规定及要】求超过运送》。时,间未卸?。料的或已初》凝,的混凝土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施【工(: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各,种原材?料检验报告;—
(二)配合比【报告;
(三)标】准试件的《。检验报告;
(四】)出:厂合格证;》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及: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碧江《区、万山区》、,大,龙,开发区和大兴高【新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于每】季度15日前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本辖区?上一:季度预拌《混凝土质量状—况和存在《问题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 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定期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核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将检查情】况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在铜仁建—设网上予《以公布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生产设—备,配备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内设】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场!地、检测能力、仪】器设备?配备:、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内设试验》室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四)企业混凝土】生产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进厂—原材料质量检—验检:查使用情况》;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件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等以及】是,否存在未经检验出厂!和伪造?检验数据等行为;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混凝土产品生—产的各种《材料配合比》与提供给施工(使用!)单:位的配?。。合比是否一致;【
(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技术规范和》设计配合比要求【组织生产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由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情》况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将!视其情况责令—停止生产或》上报资质审批—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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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
登 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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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号 铜市【。监商[2014【]登第 】 号
》申请日期《 — 年? ?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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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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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要求
凡在!铜仁市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需在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注册登记并填!写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原件核【实后复印件留存【并加盖公章)
】 (一?),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备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
】。 (:四,。)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职称证?及上岗?。证;
(—五,)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检—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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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两份企!业和:注册监督《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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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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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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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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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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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混凝】土运输车辆》及(送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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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
驾】。驶员
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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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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