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贵州?。省预拌和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黔?建质通?〔2:002?〕217《号)、?关,于印发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内设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审查?标准的?通知(黔建建通〔】2010〕2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工程》建设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的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商、【。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在固定的集中【搅拌站(厂)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全!市所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核定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范!围组织生《产,,凡:未取得资质证书企】业的不得进》。。行生产?、销售 《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新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资质证书《。后30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当名称、生—产地点、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进行改—、,扩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备案!改、扩建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第三—章,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混凝土泵《送施工?枝术:规,程(JGJ》/,T 10-2—011)、》。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强化!对原:材料(包括外—加剂和掺合料)的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设计施工图要求的!水泥凡没有出厂【合格证?以及使用《前没有进行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水,泥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及,混凝土质量负责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并能和配合!此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十【四条 《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试验室《人,员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质:量动态信息及时【调整配合比并做好】。记录当混凝土生产出!现异常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验证由—试验室负责》人予以审批后提【交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
第十六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合理调!配运输车辆控制发车!间距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运送时间对运送【至施工?。现场卸料地点的【混凝:土质量负责》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
第—四章 交付》与验收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并分别针《对混凝土特性和【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等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应!由施工(使用)【单位承担当施工(】使,用):单位: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双方可协商确】定有试验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取样试验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 每车预拌》混凝:土送达工地后—施工、监理单位【派专人根《据发:货单内容对其—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等级、浇筑【部位、?供货数量、运输车号!、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逐一核对确认—。并做好记录完成【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该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的运送时间】应满足相关规定及】要求超过运送时间未!卸料:的或已初凝的混【凝土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施工(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各种原材料检验报告!;
:(二)?配合比?报,告;
(三)—标准试件《的检验报告;
(四!)出:厂合:格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及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碧—江区、万山区—、大:龙开发?区和大兴高新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于每!季度:1,5日前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本辖区上一季度【预拌混凝土质量状况!和存在?问题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定期: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核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将检查情况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在】铜仁建设网上予以公!布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生》产设备?配备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内设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场—地、检测能》力、仪器设》备配:备、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内】设,试验:室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四)企业混凝—土生产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进厂原材料质量检验!检查使用情况;【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件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等以及是否存在】未,经检验出厂和伪造检!验数据等行》为;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混凝土产品!生产的?各种:材料:配合比与提供给施】工(:使用)单位的配合比!是否一?致,;,
(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技术规范】和设计配合》比要求?。组织生产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由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情况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将视其情况责令停!止生产或上报资质】。审批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由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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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
登】 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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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 ! 《 : 】
! 登》 记: 号: 铜市监商[2】014]登》第 【号
? 申请日期 !。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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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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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要》求
凡【在铜仁?市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需在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注册登记【。并,填写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原件核实后复印!件,留存并加盖公章)
! (一《),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备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
《(,四)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职称!证及上岗证;
】 (五)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检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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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两份企业《和注册监《督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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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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