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贵州省预拌》和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黔建质通】〔2002〕217!号)、关于印发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内设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审查标准的【通知(黔建建通〔2!010〕《2,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工程建设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的: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商、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在固定的集中搅】拌站(厂)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全市所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核定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范围组织—生产,?凡未取得资质证书】企,业的不?得进行生《产、销售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新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资质证【书后30《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当名称、—生产地点、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进行!改,、扩: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备案》改、扩建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第三章【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第九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混】凝土泵送施工枝术规!程(JGJ》/T 10-201!1)、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强化对原!材料(包括外加剂和!掺合:料)的?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设计施工图要【求,的水泥凡《没有出厂合格证以及!使用前没有进行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水泥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及混凝】土质量负责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
第十》三条 ?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并能和配合》此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十四条 】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试验室人【员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质量动态信息及】时调整配合比并做好!记录当混凝土生产】出现异常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验证由试》验室:负,责人予以审批—后提交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合理》调配运?输,车,辆控制发车间距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运送时间对运送至!施,工现场卸料地点的】混凝土质量》负责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
第四章 交付】与验收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并?分别针?对混凝土特性—和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等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应【由施工(使用)单位!承担:当施工(《。使,用)单位《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双方可—协商确?定有试验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取样试—验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每—车,预拌混凝土》送达工?地后施工《、监理单位派专人根!据发货单《内容对其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等级、浇筑部】位、供货数量、运输!车号、?。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逐一核对确认并【做好记录完成—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该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的运送》时间应满足》相关:规定及要求超—过运:送时间未卸料的或已!初凝的混凝土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施工》(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各种原材料检】验,报告;
(二—。)配:合比报?告;
?(三)标准试—件的检验报告;
(!。四)出厂合格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及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碧江】区、:万山区、大龙开【。发区和大兴》高新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于每季度15【日,前,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本辖!。区上一?季度预拌混凝—土质量状况和—存在问题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定?期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核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将检查情况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在铜!仁建设网上予—以公布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生产设【备配备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内,设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场地、检测能力、仪!器设:备配备、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内设试验室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四)企业混凝【土,生产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进厂原材料质量检验!检查使用情况;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件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等以及是否存】在未经检《验,出厂和伪造检验数据!等行为;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混凝土】产,。品生:产的各?种材料配合比—与提供给施工(使用!)单位的《配合比?是否一致;》
(: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技术—规范和设计》配合比要求组织生】产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 预拌?混,凝土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由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情况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将视其情况责令停!止生产或上报资质审!批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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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
登? 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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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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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 《 ! — 》 —
《 , 登 记 号 【 铜市监《商[2014—]登第 》 号》。
申请日期 ! 《 ,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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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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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要求》
, :。。 凡在铜仁市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需—在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注册【登,记并填写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原件核实】后复印件留》存并加盖《公章)?
(一)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备【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 (三)》企业:资质证书;
— (四)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职称证及上岗证【;
(》五)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检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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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两份企业》和注册监督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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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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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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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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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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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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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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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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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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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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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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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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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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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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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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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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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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