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贵州省《预拌和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黔建质通〔200】2〕21《7号)、《。关于印发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内设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审查标准的通知!(黔建建通〔201!0〕2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工程建设《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的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商、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在【固,定的集中搅拌站(】厂)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全市所》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核定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范围组织生产—,凡:未取得资质证—书企业的不》。得进行生产、销售 !
第?五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新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资质证书后—30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当】名称、?生产地点、》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进行改?、扩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备案:改、扩建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第三章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第九》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混《。凝土泵送施工枝术规!程,(JGJ/T 10!-2011)、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强?化对原材料》(包括?外加剂和掺合—料,。)的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设计施工图—要,求,的水泥凡没有—。出厂合?格证以及使用前没】有,进行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水泥—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及混!凝,土质量负《。责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并能和配】合此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十!四,条 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试【验室人员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质量?动,。态信息及时调整【配合比并做好记录】当混:凝土生产出现异常】。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验证由试!验室负?责人予以审批后【。提交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合理调配!运输车辆控制—发车间距《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运送时》间对运送《至施工现场卸料【地点的混凝土质量负!责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
第四—章 :交付与验《收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并分?别针对混《凝土特性和》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等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应由【施工:。(使用)《单位承担当》施工(使用》)单位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双方:可,。协商确定有试—验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取样试【验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每车:预拌混凝土送达工】地后:施工、监《理单位派专人根据】发货单内容》对,其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等】级、浇筑部位、供货!数量、运输》车号、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逐一核对确—认并做好记录完【成,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该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的运送时》。间应满?足相关规定及—要求超过运送时间】未卸料?的或已初凝的混凝土!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施工(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各种原材料》。检验报告《;
(二)配—。合,比报告?。。;
(三)标准试件!的检验报《告,。;
(四)出—厂合:格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及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碧江区?、,。万山区?、大龙开发区和【大兴高?新,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于每季度!15日前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本辖】区上一季度预拌混】凝土质量状》况和存在《问题的书面材料 】
第二十四条 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定期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核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将检查》情况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在铜仁—建设网上《予以公布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生》产设备配备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内设】。。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场地、检测【能力、仪器设备配】备、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内设试验室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四)企业混】凝土生产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进:厂原:材,料质量检验检查使】用情况;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件》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等以及是否!存在:未经检验出厂—和伪造检验》数据等?行为;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混凝土产】品生:产,的,各种材料配合—比与提供给施工【(使:用)单位的配合【比是否一致;
(】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技!。。术规:。范,和设计配合比要求】组织生产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由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情况【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将!视其情况《责令停止生》产或上报资》质,审批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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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
登 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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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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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 ?。 》 : 《
】 : 登 记 号 !铜市监?商[201》4]登第 ! 号
申请【日期 》 年 】 月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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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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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要求
》 : , 凡在铜仁市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需在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注册《。登记并填《写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原件核实—后复印件留存并【加盖:公章)
《 (?一)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备表》
, ,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
】(四)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职称证及上岗】证;
(—五)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检—定,证书;
—。 《
》
《
本表一》式两份企《。业和注?册监:督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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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仁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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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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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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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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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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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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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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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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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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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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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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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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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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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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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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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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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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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混凝土运输车辆及(!送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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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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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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