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贵州省预!拌和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黔建质通〔20【02〕217号)】、关于印发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内—设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审?查标准的通》知(黔?建建通〔20—10〕2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工程建?设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的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商,、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在固定的集中搅拌!。站(厂)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全【市所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核定《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范围?组织:。生产:,凡未?。取得资质证》书企业的不得进行生!产、销售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新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资质证书后30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当名称、生产地!点、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七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进:行改:、扩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备案》改,、扩建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第三章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混凝土泵《送施工枝《术规程(JGJ【/,T 10-》2011)》。、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强化对原材料—(包括外加剂和掺】合料:)的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设?计,施工图要求》的水泥凡没》有出厂合格证—。以及使用前没有进】行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水泥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及混凝?土质量负《责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并,能和配合此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十四】条 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试【验室人员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质量动态信息!及时调整配》合比并?。做好记录当》混凝土生《产出现异常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验】。证由试验室负责【人予以审批后—提交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
第十六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合—理调配?运输车辆控》制发车间《距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运送?时间对运送至施工】现场卸?料地点?的混凝土质量负责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
第四章 交】付与:。验,收,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并】分别:针对混凝土》特性和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等《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应由施工(使用】)单位承担当施【工(使用《),单,位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双方可协》商确定有试验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取样试验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每车预拌—混凝土送达工地后】施工、监《理单位派专》。人根据发货单—内容对其《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等级、—浇,筑,。部位、供《货数量、运》输车号、《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逐一核对确!认并做好记录完成】。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该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的运》送时间应满足相【。关规定及要求—超过运?送时间未《。卸,料的或已初凝的混凝!土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施工?(,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各】种原材料检验报告】;
(二)》配合比报告;
(】三)标准《。试件的检验》报,告;
(四》)出:厂,合格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及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碧江【区、万山《区、大龙开发区和大!兴,高新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于每季度15日】前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本辖区上》一季度?预,。拌混凝土质量状况】和,存在问题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定期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核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将检查情!况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在《铜仁:建设网上《予以公布《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生产设备配备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内设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场地、检—测能力、仪》器,设备配备、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内设试验室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四)企业混凝—土生产?。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进厂!原材料质量》。检验检查使用情况;!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件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等以及是】否存在?未经检验出》厂和伪造检验数据等!行为;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混凝土产品!生产:的各种?。材料配合比与提供】给施工(使用)单】位的配合比是否【一致:;
(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技术规范和设】计配合比要》求组:织生产?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由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情况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将视其情况【责令停?止生产或上报资质审!批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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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
登 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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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 , ! ! : , 》
? 登 记 】号 : ,铜市监商[》2014]登—第 号】。。
申请日期【 —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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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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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要求
】凡在铜仁市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需》在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注》册登记?并填写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原件核实后复印件】留存并?加盖公章)
— :。(一)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备表
》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
(四!)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职称证及【上岗证?;
? ,(五)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检【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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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两份企业和注册监督!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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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仁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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