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贵!州省预拌和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黔建质通〔2】0,。02〕?。217?。号)、关于》印发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内设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审查标》准的:通知(黔建建通【。〔201《0〕:2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工程建设—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的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商、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在—固定的集中搅拌站(!厂)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全市《所,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核定【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范围【组,织生产,《凡未:取得资质证书—企业:的不得进行生产、】销售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新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资质证书后!30: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当名称!、,生产:地点:、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七: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进行改、扩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备】案改、扩建》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第:三章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混凝土泵送—施工枝?术规程(JGJ/T! 10-《2,011)、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强化对】原,材料(包括》外加剂和掺合料【。)的: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设:计施工图要求的水】泥凡没有出厂—。合格证以及》使用前没有进行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水泥【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及混:凝土质量负责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并能和—配合此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十:。四条 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试验室人】员,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质量动态】信,。息及时调《整配合比并做好【。记录当混凝土生产出!现异常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验《证由:试,验,室负责人予以审【批后提交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合理调配】运输车辆控制—发车间距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运送时间《对运:送,至,施工:现场卸料地点的混凝!土质量负责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
第四章 交!。付与验?收,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并分别?。针对混凝土》特性和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等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应由施?工(使用)单位【承担当施工(使【用)单位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双方可—协商确定《有试验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取样试验《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每车预拌混!凝土送达工地后施工!、监理单《位派专?人根据发货》单内:容对其?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等级》、,浇筑:部位、供货》数量:、,运输车号、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逐一核对确认并做!好记录完成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 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该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的运送时间应—满足相关规定及【要求超过运送—。时间未卸料的或已】初凝的混凝土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施工(—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各种【原材料检验报告【;
(二)配—合比报告《;
(三《)标准?试件:的检验报告;—
(四)《出厂合格证;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及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碧江区、!万山区、大龙开【发区和?大兴高新《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于每:季度15日前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本辖区上一季!度预拌混凝土质量】状况和存在问题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定期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核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将检!查情况?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在铜:仁建设网上予—以公布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生产设备!配备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内设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场地、《检测能力、仪器设】备配备、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内设试验室】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四)企业混凝【土生产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进厂:原材料质量》检验检?。查使用情况》。;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件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等】以及是否存在未经检!验出厂?和伪造?检验数据等行为;】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混凝【土产品?生产的各种》材,料配合比与》提供给施工(使【。用,)单位的配合—比是否一致;
(】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技术规【范和设计《配,合比要?求组织生《产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由】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情况【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将视其情【。况责令停止》。。生产或上报资质审批!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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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
登 ?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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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年 【 月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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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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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要:求
《 :凡在铜仁《市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需在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注册登记并】填写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原?件核实后复印—件留存并加盖公【章)
? (一《),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备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
《(四)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职【称证:。及,上岗证;
— (五)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检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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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两份企?业和注?册监督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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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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