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贵州省?预,拌,和,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黔建质通〔200】2〕21《7号)、关于印发】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内》设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审查标准—的通知(《黔建建通〔201】0〕2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工程—建设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的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商、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在:固定:的集中搅拌站(【厂)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全市所?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核定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范围组织生—产,凡未取得资质】证书企业的不得进行!生产、销售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新,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资质《。。证书后30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当名称、生产地点】、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七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进行改、扩》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备案?。改、扩建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第三?章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混:凝土泵送施》工枝术?。规程(J《。GJ/?。T 10-201】1)、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强化对原材料(】包括:外,加剂和掺合料—)的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设计施工》图要求的水泥—凡没有出《厂合:格证以及使用前没有!进行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水泥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及《混凝土质量》负责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并》能和配?合,此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十四》。条, 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试验【室人:员,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质量动态信【息,及时调整《配合比并做好—记录当混凝土生产】出现异常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验证由?试验室?负,责人予以《审批后提交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
第十五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合理】调配运?输车辆?控制发车《间距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运—送时间对运送至施工!。现场卸料地点的混】凝土:质量:负责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
第四章 交付与】。。验,收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并分别针对混凝土!。特性和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等》。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应由施工(使用)单!位承担当《施工(使用)单位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双方:可协商确定有试验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取样试验—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每车预拌—混凝土送达工地后】施工、监理单—位派专人根据—发,货单:内容:对其: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等级】、浇筑?。部位、供货数量【、运输车号》、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逐一核对确认】并做好记录完成【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该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的运送时!间应:满足:相关规?。。定及要?求超:过运送时间未卸料】的或:已初凝的混凝—土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施工(?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各种原】材料检验报告—;
(二《)配合比报告;
】(三)?标,准试件的《检验报?告;
?(四)出厂》合,格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及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碧江区、万山区、!大龙开发区和—大兴高新《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于每季【度15?日,。前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本,辖区上一季度预拌】。混,凝土质量《状况和存在》问题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定期》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核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将!检查情况《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在铜仁建设网上【予以公?布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生产设备配备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内设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场地、检测》能,力、仪器设备—配备、?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内设】试验室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四!)企业混凝土—生产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进厂原材料质量!检验检查《使用情况;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件—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等以及是否【存在未经检验出【厂和伪造《检验数据等行为;】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混凝土产品】生,产的各种材料配合】比与提供给施工【(使用)《单位:的,配合比是否》一致;
《。(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技术—规范:和设计配《合比要求组织生【产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由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情况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将视其情况责令!停止:生产或?上报资质审批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由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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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
登— 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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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 》 ! , ?
】 登 —记 号 》铜市监?商,[,2014]登第【 号
! 申请?日期: 《 年 】 月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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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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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要?求
凡在铜!仁市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需在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注册登记并填【写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原件】核实后复印件留存】并加盖公章)
!(一:)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备表
】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
: (?四):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职称证及上岗—证;
(五)】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检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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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两份企业和!注册监?督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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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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