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贵州省预拌和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黔》建质通〔2》002〕2》17号?)、关于《印发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内设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审查标》准,的通知?(黔建建通》〔2010〕—2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工!程建设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的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商》。、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在固定】的,集中搅拌站(厂)】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全市所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核定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范围组织生产!,凡未取得资—质证书企《业的不得进行生产、!销售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新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资质证书后】30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当名称、生产地【点、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七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进行改《、扩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备【案改、扩建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第三章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混凝》土,泵,送施工枝术规程(】JGJ/T —10-2011)、!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强化对原材料!。(包括?外加剂和掺》合料)的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设计施工】图要求的《水泥:凡没:有出:厂合格证以及—使用前没《有进:行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水泥!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及混凝《土质量?负,。。责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并能和配合!此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十四条 【 ,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试验室《人员:。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质—量动态?信息及时调整配【合比并做好》记录当?混,凝土:生产出现异常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验证:由试验室负》责人予以审批后【。提交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合理调配运输车】辆控制发车》间距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运送时间对运送至!。施,工现场卸《料地点?的混凝土质量—负责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
第】。四章 交《付与验收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并!分别针?。对混凝土《特,性和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等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应—由施工(使用)单】。位承担当施工(使用!)单位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双方可协商确定有】试验: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取】样试验?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每车预拌混凝土送达!工地:后,施工、监理单位【派专人?根据发货单内容对其!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等级【、浇筑部位、供货数!量,、运输车号、—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逐一《。核对确认并做好【记录完?成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该《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的运送】时,间应满?足相关规定及—要求超过运送时间未!卸料的或已初凝的】混凝土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施工《(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各?。种原材料《检验报告;
(二】。),配合比报告;
【(三)标准试件【的检验报告;—。
(四)出厂—合格: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及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碧江!区、万山区、大【龙开发区和大—兴高新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于—每季度1《5日:前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本辖区上一季度预】拌混:凝,。土,质,。量状况和存》在问题?。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定》期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核】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将检查情况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在铜:。仁建设网上》予以公布《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生产》设备配备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内,。设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场地、检测能【力、仪?器,设备配备、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内设试验室—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四!)企业混凝土生【产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进厂原材料质!量,检验:检查使用情况—;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件!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等以及】是否存?在未经检验出—厂,。和伪造检验数—据等行为《;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混凝土产品生】产的各种材料配合】比与:提供给施工》(使用)单位—的配合比《是否一致;
(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技】术规范和设计配【合比要求组》织生产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由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情况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将视其情况责】令停止?生产或上报》资,质审批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
—登 记 表
—
?
》
】
申请单!位 ? 】 《。 —。 》
》 登 记 号! 铜市监商—[,20:1,4]登?第 【号
申》请日:期 【 , 年 《 《月 : 日 !
!
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制
!
注册要求
!。 凡在—铜仁市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需在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注册【登记并?填写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原件核实后复印件】留存并加《。盖公章?)
(》一)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备表
《 (二?)企业营《业,执照;
》 (三)《企业资?质证书;
(】四)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职称证及—上岗:证,;
(五)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检定证》。书;
【 》
?
本表【。一式两份《。企业和?注册:监督单位各一份
】。
《 , :
铜仁】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
】
?
企《业名称
》
? — 【 】 , — —
》
企业地!。址,
】。
资质证【。书,编号
《。
—。
资质等级
【
—。
《
营业?执照号
《
》
砼《年产量(m3—。),
?。
】
?
《企业法人
—
: ,
联》系,电话
》
《。
,。
企业—负责人
—
,
从事本工!。作年限
】
联系—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
从《事本工作年限—。
:
联系!电话
!
职 称!
【
试验【室负:责人
?
—
从事本》工作:年限
】。
联系电话
!
: ,。
?
?
职 称
】
!财务负?责人
—。
:
职 称【
—。
联系电—话
】
?
工程技术人【员
《
姓》 名
上岗!证号
》
职 称》
,
岗《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济《管理人员《
》。
姓 名—
上岗—证号
职 】 称
岗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试,验人员
—
姓 【名
:
?上岗证号
》。
职《 称
岗】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混凝土运输车—辆及(送泵》车)
?
—车牌号?
驾驶—员
?。。
:车,牌,号
》驾驶: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公【章)
《
负责?人, —
: ! 年 《 ,月 《 日
?
监督单位【(公章)《。
, 】 《
负责【人 《
】 《 — 年 】月 : 日
【。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