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贵州省预拌和【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黔建质通〔—2,002〕217号】)、关于《印,发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内设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审查标准!的通知?(黔建建通〔201!。。0〕2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工程建设—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的》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商、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在固定—的集中搅拌站(【厂)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 全市所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核定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范【围组:织生产?,凡未取得资质【证书企业的不得【进行生产、》销售 《。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新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资质证】书后30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当名称?、生产地点、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进行!改,、扩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备案改—。、扩建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第三章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混凝土泵《送施:。工枝术规《程(JGJ/—T 10-2011!。)、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
第十条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强化对原—材料(包括外加剂和!掺合料)的》。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设计施工图要求的!水泥凡?没有出?。。。厂合格证《以及使用前没有【进行: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水泥: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及混凝土】。质量负责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并能和配合此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十四条—。 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试验室人员【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质量动态信息!。及时调整配合比并】做好记录当混凝土生!产出现异常》。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验》。证由试验《室负责人予以审【批后:提交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合,理,调配运?输车辆控制发车间】距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运送时间对运【送至施?。工现场卸料地点的混!凝土质量负》责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
第四章 !交付与验收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并分别针对混凝土特!性和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等: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应由施工》(使用)单》位承担当施工(使用!)单位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双方可》协商确定有试验【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取样试验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 每车预《拌混凝土送达—工地后?。。。施工、监《理单位派专人根【据发货单《内容对其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等级【、浇筑部《位,、供货数量、—运输车?。号、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逐一》核,对确认并做好记录】完成: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该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的》运送时?间应满足相关规【定及要求超过运【送时:间未卸料《的,或,已初凝的混》凝土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施工(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各种原材料检验】报告;?。。
(:二)配合比》报告;
《(三:)标准试件的检【。验报告;
》(四)出厂合格【证,;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及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碧江区【、万山区、大龙开发!区和大兴高新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于每季?度15日《前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本》辖区上一季度预拌】混凝:土质量状《况和存在问题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定:期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核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将检查情况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在铜:仁建设?。网上予以公》布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生产设】备配备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内设!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场地【、检测能《力、仪器设备配【。备、: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内设试验室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四)企《业混凝土生产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进厂—原材料质《量检验检查使用【情况;?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件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等以及是否存【。在未经检验出厂和】伪造检验数据—等行为;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混凝土?产,品生产的各种材【料配合比与提供【给施工(使用)单】位的配合比》是否一致;
(【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技术规范《。和设:计配合比要求组【。织生产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由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情况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将视其》情况责?令停止生产或上报】资质审批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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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
登 ?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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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单位 】 , 》 ?。 】 》
《 登 记—。 号 ? ,铜市监商[2—014]登第— 》。 号
》申请日期 ! :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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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制
】注册要?求
凡【在铜仁市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需在】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注》册登记并填写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原件《核实后复印件—留存并加盖公章【),
(一)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备》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 (三)企—业资质证书;
【。 (四)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职?。称,证及上岗《证;
》(五)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检,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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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两份!。企业和注册监督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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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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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混凝土运输车辆!及(送?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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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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