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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认,建认养实施》意见 沪绿》委办:〔2009〕—7,。号 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市民环境保【。护意识更《好地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绿化?建设与管《理规范绿化认建认养!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五条和《。上海市?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含义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风景林地等公共绿】地及树木和公益林】的,。认建认养《活动 本《实施意见所称绿【化认建认《养,(以:下简称认建》。认,养):是指认建认养者通】过一定?的程序?出资:用于:。本市绿化建设、保】护,。。、养护等活动— 第三条《。  :项目内容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认建认养具体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一)!绿地、行道树—和公益林的》建设或改《造; (二)—绿地、?公益林及其树木的养!。护,; (三)行—道树、?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养护:; (四)屋—顶,绿化等各类立体【绿化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五)绿地、树木【和公益林有》关配套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及所需相【。关的作?业工具、装备、材料!的添置和《维护; 《(六)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其它项—目,和内容 《第四条 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认建认养【活动采取意愿自定、!资金:自定: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实施;除】非指定?具体:对象和?项目内容认建认【养活动不设资金限】额 公《益,性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具有?公益:性质绿地、树木和】公益林的性质—、权属和功》能不因认建认养关系!的建立而改变 公开!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及相关—。内容:、实施成效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部门和单位职责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筹组织】认建认养活》动其中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跨】区县、?跨部门的认建认【。养活:动指导监管》区县和市属公园的认!建认养?工作接受市绿—化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认】建认养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管各街道—、,社,会单位的认建—认养工作 》。各,级绿化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开展认—建认养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规范认建认养行为】建立认建认养档【案管理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设立认【建认养项目的—定期巡查制》度、项?目运行的信息—公开制?度等自觉接受认建认!养者及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咨询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认建认》养者 认建认养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建认养者可以—单独出资、也可以联!合出资实施认—建认:养 青少年参加认】建,认养活动可以以【学,生个人名义也可以】学,校、:班级、团队的名义】实施认建《认养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认建—认养者有《获得相关《。证,明证书的《权利;有跟踪监【督所认建认养—对象或项目内容【的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的?权利;符合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者享有相应的!冠名权、立牌权【 认建认《。养者有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义务《不得擅自在绿地【、公:益林内以及借树【木增:设建筑物、构—筑物、标识、标牌】等,不得擅自《在绿地和《。公,。益林内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有审定【、维护标《识、:标,。牌的义?。务;有定期向认建认!养者反?馈,认建认养《对象和项目内容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的义务 第八!条 :认建认养的程序 】市和区县两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开通并公!布认建认养申请报名!途径和相《关事项包括接受申请!的专门电话、网站】和地点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当年的认【建认养计划包括可】供认建认养的具体】项,目、:地点、规模、—形式、所需资金【等由市?和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政,府网:站及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对:外公布 认建—认养:者通过公布》的途径报名》申请,表达认建认养!的意愿 根据认建】认养资金额度—不同采用以下—。两种程序 》(一)认建认养个】人出资超过10【0元或单位》、团体出资》超过100》。。0元者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与—认建认养者商定具】体认:建认养项目签订认建!认养书面协议(附】件1) 认建认养资!金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到【位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出》具,相应的?收款证明《并颁发相关证明【证书(附件2—) 认建认养双方】履行:认建:。认养权利和义—务 (二)认建认】养资金个人出资10!0元以下(含1【00元)《、,单,位,团体:出资1000元以】下(含100—0元)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在》收到认建认养—资金后?应当向认建认养者颁!。发注明出资金—额和:通用权?利义务?条款的相关证—明证书(附件3)认!。建认养双《方,履行认建认》养权利?和义务 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将集中收取!。的零星?小,额资金汇《总、清点后交财务】部门:统一开具收》款证明备查 第九条! 资金?管理: 区县绿化》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应当设立认建【认养资金专项独【立帐号?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应当每半年将收【取的认?建,。认养资金情况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不少】于一次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能, 区县绿化》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应当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条 :资金的使用 认【建认养资《金使用范围应—当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等支出 经—。费使用标《准依据不同的—认建认养项目内容】而不同?绿化养护《费用以?相关部门发布的【养护定额和市—场指导价为依—据其他项目》以批准的项目概(】预)算为依据 认】建认养者指定—具体对象或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使用认建认养资【金其中用于认建认养!。活动(仪式)和标牌!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认建?认养资?金总额?的1%协议签—订后如需要调整【变更原指定认建认】养的具?体项目内容的应【当书面征得认—建认养者的同意并】确保认建认养权【利和义务的有效实现! 认建认养者没【有明确具体认—建认养?项目:。内容的?其,资金可用于下列主】要内容? (一)年度公布】的认建认养项目和】。内,容未被指定认建【认养的 (》二,)当年财《政预算与绿化养护计!价,依据标?准存在不足的部【分 (三)各级政府!。重,。点,扶持推进、且现有财!政补贴政策未能【全,。部,涵盖的绿化示范【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 :(四)?因突发事件及社【会和市民投》诉需应急处理的病虫!害防治、设施修【复、信息公》告、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抢》救等内容《 第十一条》 立:牌和冠名《。条件 ?立,牌和冠?名按绿地、树木【和公益林规模及【认建认?养,金额不同设定不【同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设置并保《持标示?牌1个月 认—养胸:径10cm以—。上的:单株乔木且认养费】个人达?到30元/年以【上或单位团体—认养费达到》3,00元/年》以上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设置》并保持标示牌—一年 1、认建绿】地或公益林1—00平方米以上且认!建费达到《项目预算的50%以!上 2、认养绿【地100《平方米以上或认养树!木100株》以,上且个人认》养,费达:到3000元以【上或单位团体认养】费,达到3万元》以上 ?3、:认养单株古树名木】且认养费《。达到3000—元/年以上或—认养单株古》树后续资源》且认养费达到2【000元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设》置并保?。持标示牌一年—以上可?以进:行绿地冠《名认建的立牌和冠名!期一般不超过5【年;认养《绿地:的,立牌与冠名期—限与认养期一致【 1、认建3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树木和公益】林且:认建费用《达到30万元以上 !2、:认,养绿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树木:1000株以上且】连续3年《。每年出资10万元】以上 3、认养【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群—且个:人,连续3年每年—出资3?万元以上或单—位团体连续3—年每年出资1—0万元以上 —认建认养标示牌【一般由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标示牌内容】。只,包括认建认养者姓】名或单?位团体名称、认【建认养期限和具体项!目名:称, 认:建认养者《对制作标示》牌的:材质:。、工艺?、尺寸、《内容有?特殊要?。求,的需经绿地》、树木或《公益林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其他要求 认建认】养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认养期限】一般:为,1-3年《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同一处绿地、树【木和公益《。林有多人表达认建】认,养意愿的可采用【竞投的方《式优先考《虑持续认养》者 因?城市基?础设:施等需要确需占用、!临时使?用认建认养期限【内的:绿地、树木》和公益林《的以“?绿化(林业)行【政审批决定书”为依!据临时使用绿—地和公益林》或临时迁移树木【的,可在工程完》工,恢,复后继续认养认【养期:。顺延:;占用绿地和公益】林的认建《认养:双方可协商变更【认建认养具》体对象认养》期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参【照,执行 居《住区绿化和单位【绿化:。的认建认养活动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2,006年4 月1】0 日?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上海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意见—(试:行):沪,绿委办?[2006》。。]第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