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认《建认养实《施意见
沪绿委办】〔2009〕7【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市民环境保】护意识更好地—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绿化建设与管—理规范绿化认—建认养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五条和上海市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含》义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风景林《地等公共《绿地及树《木和公益林的认建】认,养活动?
本实施意》见所:称绿化认建认—养(以下简称认建认!养)是指认建认【养者:通过一定的程—序出资用于本市绿】化建设、保护、【养护等活动
第【三条 项目—内容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认建认养具体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一)绿地、行道树】和公益林的建设【或,改造;
《(二)绿《地,、公益林及其—。树木的养护》;
:(三)行道树、【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养护;
(四)!屋顶绿化等各类立体!。绿化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五)绿》地,、树木?和,公益林有关配套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及,所需相关的作—业工具、装备—、材料的添置和维】护;
(六)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其它项目和内【容
:第四:条 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认【建认养?活动采取《意愿自定、资金【自定: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实施;除【。非指定?具体:对象和项目内容认】建认养活动不设资】金限额
公益【性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具有公益【性质绿?地、树木和公益林的!性质、权属》和功能不因认—建认养关系的建【立而改?变
:公开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及相关》内容、实施成效【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 部:门和单?位,职责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筹组》织认建?认养:活,。动其:中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跨【区县、?跨部门的认建认【。。养活动指导监管区】。县和市?属公:园的认建认养—工作接受市绿化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认建认养!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管各街道、社!。会单位?。的认建认养工—。作
各级《绿化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开展—认建认养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规范认【建认:养行:为建立认《建认养档案管—理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设立《认建:认养项目的定期【巡查制?度、项目运》行的信息公开制【。度等:。自觉接受认建认养者!及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咨询?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认建!认养者
认建认【养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建认:养者:可以单?独出资、《也可以联合出资【实施认建《认养
青少年参加认!建认养?活动可以以学生【个人名义也可以【学校、班级、团队】的名义?实施:认建认养《。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认建【认养者有获得—相关:证明证书的权—利,;有跟踪监》督所认建认养—对象或项目内容【的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的《权利:;符合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者享有相!应的冠?名权:、立牌权
认建认养!者有: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义》务不:。得擅自在《绿地、公益林内以】及借树木增设建筑】物、:构筑物、标识、标牌!等不得擅自》在绿地和公益林内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有审—定、维护标识、【标牌的义《务;有?定期向认《建认养者反馈认建认!养对象和《项目:内容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的义务】
第八条《 ,认,建认养的《程序
市《和区县两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开通并?公布认建认养—申请报?名途径和《相关事?项,包括接受《申请的专门电话【、网站和地》点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当年的认【建认养?计划包括可供认【。建认养的具体项目、!地点、规模、形【式、:所需资金等》由市和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政府《网站及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对外公布【
认建认养者通【过公布的途径报名】申请,表《达认建?。认养的意《愿
根据认建认养资!。金额:度不同采《用以下两种程—序
(一)认建【认养个人出资超过1!0,0元:或单位、团体出资超!过10?0,0元者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与认?建认养者商定具体认!。建认养项目签订认】建认养书面协—议(附件1)—
认建认养资金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到位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出具【相,应的:收,款,证明并颁发相关【。证明证?书(附?件,2)
认建认养【双,方履行?认建认养权利和【义,务
(?二)认建认养资金】个人出资100【。元以下(含1—00元)、单位【团体出资1000】。元,以下(?含,100?0元)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在收到认建认养【。资,金后:应当向认建认养者颁!发注明出《资金额和通用权利】义务条款的相关证明!。证书(附件3)认】建,认,养,双方履行认建认养权!利和义务《
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将集中收—取的零星小》额资金汇总、清点】后交财务部》门统一开具收款【证明备查《
第九条 资金管理!。。
区县绿化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应《当设立认建认养资】。。金专项?独立帐?号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应当每!。半年将收取的—认建认养资金情况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不少于一!次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能
区县《。绿化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应当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资金的使用】
认建认养》资金使用范》围应当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等支出
经》费使:用,标准依据不同的认建!认养项目内》容,而不同绿化》养护:费,。用以相关《部门发?布的养护定额和市场!指导价?。为依:据其他项目以批准】的项目概(》预):算为依据
认建认】养者:指定具体对象或【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使用认建认!养资金其中》用于认建认养活动】(,仪式)和标牌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认》建认养资金》总额的1%协—议签:订后如?需要调整变更原指定!。。。认建认养的具体项】目内:容的应当《书面征得认建—认,养者的同意并确保】认建认养权利和义务!的,有效实?现
认?建认:养,者没有明确具体【认建认养项目内容】的其资金《可用于下列主要内】。。容
(一)》年度公布的认建【认养:项目和内容未被指】定认建认养的—
(二)当年财政】预算与绿化养护计价!依据标准存在不足】的部分
《(三)各级》政府重点扶持—推进:、且现?有财政补贴政策未】能全:部涵盖的绿化示【范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
(四)》因突发事件及社会】和市民投诉需应急处!。理的病虫害防—治、设施修复—、信息公告、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抢救等内容
!第十一条 立牌【和冠名条件
立【牌,和冠名?按绿:地、树木和公益林规!模及认建《认养金?额不同设定不同【。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设置—并保:持标示?牌1个?月
认养胸》。径10cm以上的单!株乔木且《认养费个人达到3】。0元:。/年以?上或:。单位团体《。认养费达到》300元/年以上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设置并?保持标?示牌一年
1、认建!绿地或公《益林1?00平方米以上且认!建费达到项目预算的!50%以上》
2、认养绿地1】00平方米以上或】认,养树木100—株以上且个人认【养费:达,到3000元以【上或单位《团体认养费达到【。3万元以上
3【、认养单《株,。。古树名木且认养费】达到3000元/年!以上:或认:。养单:株,古树后续资源—且,认养费达到2—。0,0,0元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设置并【保,持标示牌《。一年以?上可以进行绿地【冠名认建的立牌和】冠名期一《般不:超过5年;认养绿】地的立牌与冠名期】限与认养期一致
1!、认建?3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树木和公!益林且认建》费用达到《30万元以上
【2、认养绿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树木1000【株以上且连》续3年每《。年出:资10万元以上
3!、认养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群且个人连续—3,年每年出资3—万元以上或单位【团体连续3年每年出!资10万元》以上
认建认养标示!牌一般由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标】示牌内容《只包:括认建认养者—姓名或单位团体名】称、:认建认养期限和【具体项目名称
认】建,。认养者对制作标【示,牌的材?质,、工艺、尺》寸、内容有特—殊要求的需》经绿地、树木或公】益林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其他要求》
认建认养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认养【。。期,限一般为《1-3年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同一处【绿,地、树木《和公益林有多人表达!认建认养意愿—的可采用竞投的方】式优先考《。虑持续认养》者
因城市基础设】施等需要确需占用、!。临时:使用认建认》养期限?内的绿地、树木和公!益林的以《“绿化(林业—)行政审批》决定书”为依—据临时?使用:绿地和公《益,林或临时迁移树木】的,可在工程完工—恢复后继《续,认,养认养期顺延;占用!绿地和公益》林的认建认养双【方可协商《变更认建《认养具体《对,象认养期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参照】执,行
居?。住,区绿:化和单位绿化的【认建认养《。活动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2006—年4 月《10 日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上海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意见(试行】)沪绿委《办[2?006]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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