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认建认【。养实施意《见
沪绿委办〔20!09:〕7号
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市民环境》保,。。护意识更好地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绿化建—设,。与管理规范绿化认】建认养?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五条和上海市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含义【。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风景林地等】公共绿地及树木【和公:。益林的认建认养【活动
本实施意见】所,称绿化认《建认养(以下简称认!建认:养)是指认建认养者!通过一?定的程序出资用于】本,市绿化建设》、保护、《养护等活动
第三】条 项目内容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认建认】养具体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一【)绿地、行道树和公!益林的建设》。或改造;
(二【)绿地?、公益林及其树木】的养护?;
:(三)行道树—、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养护;
(四)【屋顶绿化等》各类立体绿化—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五)绿地、!树,木和公益林》有关配套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及所需相关的】作业工?。具、装备、材料的】添置和?维护;
《(,六,)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其它项目和内!容
第四条 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认建?认养活动采取意愿】自定、?资,金自定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实施?;除非指定具体对】象和项目内容认【建认养活动不设资】金限额
公益【性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具有公益性—质绿地、树木和公】益,林的性质、权—属和功能不因认【建认养关系的建立】而改变
《公开: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及相关内容、实施】成效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部门!和,单位职责《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筹组织认建》认养:活动:其中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跨区】县、跨?。部门:的,认建认养活》动指导监管区县【和市:属公园的认》建认养工作接受市】绿化: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认建认养《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管各》街道、社会》单位的认建》认养:工作
各《级绿化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开展认建认养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规范认建认养行】为建立认建认养档】案管理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设立认建认养项目!的定期巡查制度、项!目运行的信息—公开制度等自觉接】受认建认养者及【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咨询: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认建认养者【
认建认养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建认养】者可以单独》出资:、也可以《联合出资《实,施,认建:认,养
青少年参加【认,建,认养:活动可以以学生【个人名义也可以学校!、班级?、团队的《名义实施认》建认养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认】建认养者有》获得相关《证明证?书的权利;有跟【。踪监督所认建认养】对象:或项目内容的—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的权利;符合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者享有相应】。的冠名权、立牌权】
认建?认养者有《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义务不得擅自!在绿地、公益林【内以及借树木—增设建筑物、构筑物!、,标识、?标牌等不《得擅自?在绿:地和公益林内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有?审定、维护》标识、标牌的义务】;有定期《向认建认养者反馈认!建认养对象和—项目:内容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的义务
】第八条 认建认养的!程序
市《。。。和区县两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开通并》公布认建《。认养申请《报名途径和相关事项!包,括接受?申请的专门电话、】网,站,。和地点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当年的认建认养计!划包括可供认建认】养的具体项目、地】点、规模、形式、】所需资金等由市【和,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政》府网站及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对外公布
认建!认养者?通,过公布的途径报【名申请,表达认建】认养的意愿
根据认!建认养资金额度不】同采用以下两种【程序
(《一)认建认养个人出!资超过100—元或单位、团体【出,资,超过100》0,元者: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与认:建认养者商定具【体,认建认养《项目签订认建认【养书面协议(—附件1)
认建认】养资金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到】位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出具!相应的收款证明【。并颁发?相关证明证书(【。附件2)
》。认建认养双方履行认!。建认:养,权利和义务
—(二)认建》认养资金个》人出资10》0,。。元以下(含100】元):、单位团体出资1】000?元以下(含1000!元)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在收《。到认建认养资金【。后,应当向认建认养者】颁,发注:明出资金额和通【。用权利义务条款的相!关证明证书(附【件3)?认建认养双方履行认!。。。建认养权利和义务
!。。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将集中《收取的零星小额资】金汇总?。、清点后交财务【。部门统一《。开具收款证明备查】
第九条 资—金管:。。理,
区县绿化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应当设》立认建?认养资金专项独立】帐号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应【当每半?年将收取的认建认养!资金情况《。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不少于一】次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能
】区县绿?化,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应当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资金:。的使用
认建认【养资金?使用范围应当—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等支出
经!费使用标《准,依据不同的认建认】养项目内容而不【同绿:化养护费《用,以,相关部门发》布的养护《。。定额和市场指导【价为依据其他项目以!批准:的项目概(预)算】为依:据,
认建认养》者指定具体》。对象或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使:用认建认养资—金其中用于认建认】养活动(仪式)和标!牌,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认建认养资金【总额的1%协—议,签订后如《需要调整变更原指】定认建认养的具体项!目内容?的应当书面征—得认建?认养:。者的同意并》确保:认建:认养权利和》义务的有效实现
】认建:认养:者没有?明确具体认建认养项!目内容的其资金可用!于下列主要内容
】(一)年度公布的认!建认养项目和内容】未被指定认建认养的!
(二)当年财政预!算与绿化养护计价依!据标:准存在不足的部分
!(三)各级政府重】点扶持?推进:、且现有《财政补贴《政策未?能全部涵《盖的绿化示范—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
(四)因突发事件!及社会和市民投诉需!应急处理《的病:虫害:。防治、设施修复、信!息公告、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抢救等内容
第十!一条 立《牌和冠名《条件
立牌和—冠名按绿地》、,。树木和公益林规模】及认建认养金—额不:同设定不《同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设置并保》持标示牌1个月
认!养胸径10cm以】上,的单株乔木且认养】费个人达到30元/!年,以上:或单位团体认—养费达到300【元/年以《上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设置并保—持标示牌一年—
1、认建绿地或】公益林100平方米!。以上:且认:建费达到项》目预算?的50%以上—
2、认养绿地【10:0平方米《以上或认《养树木100株以】上且个?人,认养费达到3—000元以上或单】位团体认养费达到】3万元以上
3【、认养单株古—树名木?且认:养费达到3000】。元/年以上或—认养单株古树后续】资,源且认养费达到【2000元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设置并!保持标示《牌一年以《上可以进行绿地【冠名认建的立牌和】冠名期一般不超过】5,年,;认养?。绿地的立牌与冠名期!限与认?养期一致
》1、:认建3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树木和公益—林,且认建费用达到【30万元以上
2、!认养绿?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树木《100?0株以上且连—续3年每年出资【10万元以上—。
3、认养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群且】个人连续3年每年出!资3万元以上—或单位团体连续3年!。每年出资10万元以!上
认建认养—标示牌一《般由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标示牌内【容,只包括认建》认养:者姓:名或单位团体名【称、认?。建认养期限和具【体项:目名称
认》建认养者对制作标】示牌的材《质、工艺、尺寸【、内:容有特殊《要求的需经绿地【、树木或公》益林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其他要《求
认?建认养?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认养期《限一般为《1,-3年?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同一处】。绿地、?。树木和?。公益:林有多人表达认建】认养意?。愿的:可,采用竞投的方式【优先考虑持》续认养者
因城市】基础设施等需要确】需占用?、临时使用认建【。认养:期限内的绿地、【树,木和公?益林的?以“绿化《(林业)行政审【批决定书”为依据】临时使用绿》地和公益林或临【时,迁移树?木的:可在工?程完工恢复后继续】认养认养期》顺延;占用绿—地和:公益林的认》。建认养双方可协商】变更:认建认养具》。体对象认养期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参照执行
居】住区绿化和单—位绿:化的认建认养—。活动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2—006年4》 ,月10 日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上海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意【见(试行)沪绿委办!。[2:006]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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