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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认建—认养实施意见 沪】绿委办〔200【9〕7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市民环境保护意!。识更好?地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绿化建—设与管理规》。范绿化认建》认养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五:。条和上海市》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含义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风景林?地等公共绿地及树】木和公?益林的?认,建认养?活,动 本实施意—见所:称绿化认建认养【(以下简称》认,建认养)是指认建认!养者通过一》定的程序出资用【于,本市:绿化建设、》保护、养护等活动】 第三条《  项目《内容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认建认养具体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一)绿地【、行道树和公益林的!建设或改造;— (二)绿地、公益!林及其树木的养护;!。 (三)《行道树、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养护; (》四):屋顶绿化等各类【立体绿化《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五)—绿地、树木和—公益林有关配套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及所?需相关的作业工具、!装备、材料的添【置和维护; —(六:)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其【它项目和内容 【第四条 《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认建认养活》动采取意愿》自定、资金自定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实《施;除?非指定具体对—象和项目内》容认建认养活动不】设资金限额 公】益性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具】有,公益性?。质,绿地、树木和公益】林的性质、》权属:和功:能不因?。认建认养关系的建立!而改变? 公开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及—相关内容、实施【成效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部门和单】位职责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筹【组织认建认养活动】其中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跨》区,县、跨部门》的认:建认养活动指导监】。管区县和市属公园】的认:建认养?工作接受市绿化【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认建—认养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管各街道、社会单】。位的认建认养工作】 各级?绿化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开展认建认养】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规范认建认—。养行为建《立认建认养档案管理!。。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设立认建认养项目!的定:。期巡查制度、项【目运行的信》。息公开制度》等自觉接受认建认】养,者及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咨询】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认:建认养者 认建认】养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建认养者可以单!独,出资、也可以—联合出资实施—认,建认:养, 青少年参加认【建认养活动可以以】学生个人名义也可以!学校、班级、团【。。队的名义《实施认建认养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认建认养者有【获得相?。关证明证书的权利;!有跟踪?。监督所认建认养【对,象或项目内容—的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的权利;【符合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者,享,有相应的冠名权、】。立牌:权 认建认养者有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义务不得】擅,自在绿地、》。。公益林内以及—借树木增《设建筑物、构—筑物、标识》、标牌?。等不得擅自》在绿地和《公益林?内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有审定《、维护标《识、标牌的义务;有!定,期向认建认养者反】馈认建认养》对象:。和,项目内容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的义务 第》八条 认建认养【的程序 市》和区县两《。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开通【。。并公布认《建,认养:申请报名《。途径和相关事—项包括?接受申请的专—门电话、网站和【地点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当年的》认建认?养计:划包括可供认建认养!的具体项目、地点、!规模、形式、所【需资金等由》市和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政府网站及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对外公!布 认建认养者【通过公?。。布的途?径报名?申请,表达认—建,认养的意《愿 根据《。认建认?养资金额度不同【采用以下两种程【序 (一)认建【认养个人出资超过1!00元或单位、团】体出资?超过10《。00元者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与认:建,认养:者商定具体认建【认,养项:目签订?认,建认养?书面:协议(附件1—) 认建认养资【金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到位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出具相应的收款证】明并:颁发:相关证明证书(附件!2) 认建》认养双方履行认建认!养权利?和义务 (二)【认建认养资金—个人出资100元以!下(含100元)、!单,位团体出资100】0元以下(含1【0,0,0元)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在!收到:认,建认养资金后应当】向认建认养者颁发注!明出资金《。额和通用权利义务条!款的相?关证明证书》。。(附件3)认建认养!双方履行认》建认养权利》和,义务 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将集!中收取的零星小额资!金汇总、清点后【交财务部门统—一开:具收款证明备查 第!九条 资《金管理 区县—绿化: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应当设立认—建认养资金专项【独立帐号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应当每半】年将收取的认建【认,。养资:金情况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不少于一次【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能 区县绿化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应,。当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资金的使用 认】建认养资金使—。用范围应《当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等支出《 经费使用标准【依据不同的认—建认养项目内容【而不同绿化养护费】用以相关部门发布】的养护?定额和市场指导【价为依据其他项【目,。以,批,准,的项目概(预)算为!依据 认建认养【。者指定具体》对象或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使用认建—认养资金其》中用于认建》认养活动(仪式)】和,标牌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认!建认养资金总额【的1%协议签—订后如需要调整变更!原指定认建认养的具!体项目?内容:的应当书面征得认】建认:养者的同意》并确保认建认养【权利和义《务的有?效实现 认建认养者!没有明确具体—认建认养项目内【容的其资金可用【于下列主要内容【 (一)年度公【布的认建《认养项目和内容未】被指定认《建认养的 》(二:)当年财政预算与绿!化养护计价依—据标准存在不足的部!。分 (三)各级政】府重:点,扶持推进、且现有】财政补贴政策未【能全部涵《盖的绿化《。示,范,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 (四)因突发事】件及社?会和市民投诉需【应,急处理?。的,病虫害防治、设施修!。复、信息公告、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抢救等内【容, 第十一条 —立牌和冠名》条件 立《牌,和冠名按《。绿地:、树木?和,。公益林规模及认建认!养金额?不同设定不同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设置并!保持标示《牌1个月 认—养胸径10c—m以上的单株—乔木且认养费—个人达到30元/】年以上或单》位团体认养》费达到300元【/年以?上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设置并保持》标示牌一年 1、认!。建绿地或公益林10!0平方米以》上且认建《费达到项目预算【的,50%以上 2、】认养绿地100平方!米以上或认养树木】100株以上—且,个人认养费达到3】000元《以上或单位团—体认:养费达到3万元【以上 3、认养单】株古树名木》且认养?费达:到3000》元/年以《上,。。或认:。。养单株古树后续【资源且认养费达【到2000》元,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设置并保持标示牌!一,年以上可以》。进行绿地《冠名认建的立牌【和冠名期一般不超过!5年;认《养绿地的立牌与【冠名期限《与认养期一致 1】、认:建3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树木和?公益林且认》建费:用达到3《0万元以上》 2、认养绿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树木1000株以】上且:。连,续3年每年出资10!万,元以上 3、认养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群且个人连续3年】每年出?资3万元以上或【单,。位团体连续3年【每,年出资10万—元以:上 认建认养标【示,牌一般由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标示牌《内容只包括认建认养!者姓名或单位—团体:名称、认建认养期】限和具体项》目名称 认建—认养者对《制作:标,示牌的材质、工【艺、尺寸、内容有】特殊要求的》需经绿地、树—木或公益《林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其他要求 认建认!养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认养期限一—般为1-3年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同一处绿地、树】木和公益林有多人表!达认建?认养意愿的可—。采用竞投的方式优】先考虑持续认养者 !因城市基础》设施:等需要确需占—用、临?时使用认建认养期】限内的绿地、树木】。和公益?林,的以“绿化(—林业)?行政审批决定书【”为依据临时使【用绿:地和公益林》或,临时迁移树木的可在!工程完?工恢复后继》续认养认养期顺延】;占用绿地和—。公益林的认》。建认养双方》可协:商变更认建认—养具体对象认养期】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参照执行 居住区!绿化和单《位绿化的认》建,认养活动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2006《年4 ?月,10 ?日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上《海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意见(试行)!沪绿:委办[20》06]第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