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25-2020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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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实心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制品、无机粉黏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分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

3.1.3  当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加气混凝土制品和空心率(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砖、空心砌块等建筑主体材料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加气混凝土制品和空心率(孔洞率)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限量

3.1.4  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核素的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有关规定,表面氡析出率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