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
本规!定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非自然》人的实体或下属部】门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 : 发改?、财:政,。、规划、《住建、供水、消防】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工作 》
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火》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固定投资计划并督!促落实
财—政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和消防用】水费用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同时—根据需要《拨付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的专—项,配套资金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城》乡消:防规划涉及消—火栓建设《等主要内容纳—入城乡规《划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消防》设计中的消》火,栓建设纳入》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加强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
供水?部门(供水》单位)?对消火栓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做》好建成区《内市政道路(含【国道、省《道、公路)的市政消!火栓建设 》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应—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国】家规:范对消火栓设置【的要求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作为工程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市,政消火栓由城市【道路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由《当地:供水部门(供水单位!),负责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市政【消火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
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三)对辖《区市政消火栓定期】试压确保水压能达到!使用要
求;并】定期试水清除消【火栓内污水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分别由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发现损坏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六条 》城市综合交》通和供水《专项:规划、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市政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综合交通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沿道路设《置消火栓的》间距应?不大于1《20米?保护半径应》不,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车行道应—不大于2米距—建(构)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米;《道路宽度大》于60米时应沿【道,路两侧设置;设【置位置?宜靠近十字路—口栓口的出水—。压力应不低于0.】2MPa《
第八条 —。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
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15日》。内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配《建情况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九条 】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城市》道路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并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操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条 市政供水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火栓的日常检查做!好消火栓的编号、】建档: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道路!市政消火栓欠—。账需要补建》。。的,问题应及时》书面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函告住!。建、供水部门—当地政府要督促【住建、供水》部门按国家技—术规范设置市政消火!栓,
第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通,知供水单位 —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拆除【、迁:建前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消防机—构同意后《才能进行拆除或迁】建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可以从【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
第十?四条 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消火栓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