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
第一条 ! 为加强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
》本规定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非自然》人的实体或下属部】门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 !发改、财政、规【划、住建、供—水、:消防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工:作, ,
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火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固定投资计划并督促!落实:
财政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和消防—用水:费用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同时》根据需要拨》付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的【专项配?套,资金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城》乡消防规划涉及【消火栓建设等主要】内容纳入城乡规划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消防设计中的消火栓!建,设纳入?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加》。。强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供水部》门(供水单位)对】消,火栓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做好建成!区内市政道路—(含国道、省道【、公路)的市政消火!栓建设?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应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国家】规范对消火栓设置】的要求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作为:工程: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市政消火栓由城】。市道路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由?当地供水部》门(供水单位)负责!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市政消?。火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
(二)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
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三)对辖区市政【消火栓定期试压确】保水压能达到使【用要
求;并定期!试水清除消火栓【内污:水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分别由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发《现损坏?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六条 ! 城市综合》。交通和供水》专项规划、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市政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综合—交通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沿道路设置—消火栓的间距应不】大于120》米,保,护半径?应不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车行?道,应不大于2米距建(!构)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米;道!路宽度大于60米】时应沿?道路:两侧设置;设—置位置宜靠近十【字路口栓口》的出水压《。力应不低于0.2】MPa 《
第八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
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15【日内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配:建情况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九》条 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城市道路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并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操: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
第:十条 市政供水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火栓的日【常检查?做好消火栓的编号、!建档: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道路市政—消火栓欠账需要补】。建的问题应及—时书面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函告—住建、供水部门【当地政府《要督:。促住建、供水部门按!国,。家,技术规范设》置市政?消火栓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通知供水!单位: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拆除、迁【建前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消防机构同意后才能!进,行,拆除或迁建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可以从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第十《四条 ? 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消,火栓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五条 【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