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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 ? 本规定《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 (一)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非自然人的—实体或下属部门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 第三条  —发改、财政》、规:划、住建、供—水、消防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火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固定投资计划并督促!落实 财政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和消防用—水费:用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同时根【。据需要拨付》。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的专项配套资金!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城乡消—。防规划涉《。及消火栓建设等主要!内容纳?入城乡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消防】设计:中的消火《栓,建设纳入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加强?。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 供水部《门(供水单位)【对,消火栓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做好—建,成区内市政道—路(含国道、省道】、公路)的市政消火!。栓建设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应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国家规范—对消火?。栓设置?的要求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作为工程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市政消火《栓由城市道路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由》当地供水部门—(,供水单位《)负责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市政消火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 : 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三】)对辖区《市政消火《栓定期试压确保【水压能达到使用【要 求;并定期试!水清除消火》栓内污水 》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分别由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发现损坏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六条  城!市综合交《通和供水专项规划】、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市政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综合交《通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沿道路设置】消火栓的间距应不】大于120》米保护半径应不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车行道!应不大于2》。米距建(构)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米】;道路?宽度大于《60米时应沿道路】两侧:。设置;设《置位置宜靠近十字路!口栓口的《出,。水压力应不低—于0.2《MP:。a 第八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15日内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配建情况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九条  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城市道—路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并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操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条— 市政供水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火栓》的日:常检查做好消火栓】的编号?、建档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道《。路市政消《火栓欠账需要补建的!问题应及时书面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函告住建、【供水部门《当,地政府要督》促住建、供水部【门按国家技术规范设!置市政消火栓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通知?供水:单位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拆,除、迁建前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消防机构同意后才】能进行拆《除或迁建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可以从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第十四条  —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消火栓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