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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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确: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与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储备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市场运作》、完善?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建设、《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建设《规模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总量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控制在当年】住宅:建设总量20—%以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控制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
第八条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市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和市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用地?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确定!后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应当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以及应》当配套建《。设的业主《自治监?督,、物业管《理用房和商业网点用!。房,。面积:进行:约定违反约》定的应予以纠正不】予纠正或无法纠正】。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签订合同书【后中标人应》。。当持: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减免》费确认?手,续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并!在开工前《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依法应当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竣【工验收等《按现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和?会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
第十二条 特【困企业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自用的住宅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特困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定
第!十三条 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所:建住房套数不得【超过本单位集资职】工人数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住房—或者变相进商品房开!发经营禁《止将:集资所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本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面积:享受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及市】场供求等因素可适当!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配套修建业主—。自治监督、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的》。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面积的15% !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可以【以,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申请住房项目开【发贷款?。
第十九条 【市,重,点,工程和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 对外来投【资,、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享受!德宏州?、芒市政府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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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价格、—销售、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基【准价格和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确定后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在媒体【上公示?建设单位在销售【。场,所公:示基准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上浮》的,最高不得超过—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定的上浮幅—度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及时—将可以?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等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芒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30!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5%的;! ,。
(:四)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家庭或住房】。困,难家庭并符合—上述条件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享!受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超?面积部分按》第二十?九条办理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填?写芒: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向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户:口簿和身份证; 】
(:二)家庭年》收入证明;尚—。未组成家庭的提供个!人年收入证明;【
:(三)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合法的!房屋:租赁:证明从外地迁入【芒市的人员还—应提供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
, : 年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或—。者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享受】城市最?低收入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需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对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受理】购房人的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在》居住地和《市行政管理部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有投诉的—由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实的市《建设行?政管理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以及选!房序:号、选房期限 【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在规定的!选,房,期限内选《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未超过核准】建筑面积《的,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超过核准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签订合同—时按商?品住房出售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与申—请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查验留!。存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未【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的—企业不得向购房人】销售或者预定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或!者预定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适用后】。开发建设的企业或购!房人应当持》申请表、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超面积部分的缴款】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分—摊面积 《
特困企业办理集资!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时还应当提供集资建!房,时,集,资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参加【失,业、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证件
第三【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以房屋所!有权证初始登记日】期为准)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以房—屋所:有权证初始登记【日期为准)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税,务部门认《可的评估价》依法缴纳各种税费;!按当时享受面积优惠!价,与税务部门认可的评!估价之差的2 %】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金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须由房屋所】有权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应填写芒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三)房屋所有】权人(含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经济适】用,。住房所?有申请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自收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之《日起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经审核!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交:易双方到市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未满上市】交易规?定年限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回购制政府回购!价,。格由原购房价格【(,。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组成房屋《。装修:按照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原购房人适当!。的装修补偿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回购 —
,1.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2.因特殊原因购】房时间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1.?购房人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填写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2.确定回购】价格、款项及金额;!
3.市住房保障!机构向购房人下达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通知书告知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3个月
》。4.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三)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回购价—格继续供应给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或作为其它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
(四)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住房保障资金中予】以安排
》
第五章 —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行《为,的查处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擅自!。向,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采用:瞒报、虚报》等欺:骗,手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对申请人给予【相应处分
!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应当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建设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或者在招标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员》签署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核?。。查意见的;
(三!)违反规定为不符合!集资建房对象的人】员办理集资建房有关!手续:。的; ?
(四)违反规定为!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人员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为【不符合开工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办理《有关手续的;
】(,六)违反规》定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
(七)应当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而未发现或者对投诉!事项未及《时,处理的;
(【八)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八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执行其!他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限】。期至:20:21年6月30【日同时2《013年7月17】日发布的芒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芒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