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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1年2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聚居点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村民自!治、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突出特《色、: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预算资金专项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农业、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设【立村庄管理机构【。负责: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实施村庄规》划; (三)制【定村:。庄公共设施建设【保护:措施;? (四)监》督管理建《筑施工队和工匠;】 (五)做好村【庄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第七条 》自治州鼓励》农村村民向城市【、城镇和《经济发达《的,村庄聚居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村庄规】划 :第九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征求村民意见—并与乡(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正确!处理远?景规划和近》期建设、新建与【改造的关系》注重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引导村庄向集】聚、集?中、集约方向发展】 村庄规划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规划期限为10年至!2,。5,年 第十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村】范,围内的已建区、适】。建区、限《建区和禁建区行政】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防灾:减灾措施村》庄整治类型历—史,文化与景观风貌【保护 第十一条 自!。然村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消,防、供电、通讯【、垃圾收集、绿地】、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社会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50户—以上的自然村—(含片区)和交【通沿线、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庄应当】。先行编制规划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包》。括 (一)行政【村总体?规,。。划,现状:分析图?、总体规划》图和总体《规划说明书》; (二)自然【村建:设规:。划现状分析》图、建设《规划图、住房建筑方!案图和建设规划说】明,书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审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应当:委,。托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编制机构编制自然!村建:。设,规划可以由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第十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景观、公 !。共饮用水源、—村,内公共设施》、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军事设施等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新建村庄的规划应当!符合县级规划—的要:求严禁在公路、铁】路,控制:红线:内和河道等管理【范,围内选址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十:八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申,请人所有 》第十九条 村庄建设!用地应当充分利用】闲置住宅用地—、未:利用地?、荒坡地《。、空闲?地 第?二十条? ,村庄建设《用地应当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村庄建—设用地?需要调整时由村民小!组提出调整》方案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村民住宅《用地实行一户一【。宗、退旧批新的原则!在取得新住宅用【地使用权前必须签订!退旧协议 第—二十二条 》住宅用?地标准?坝,区村庄每户住房用】地不超?过,1,8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山区村庄每户!住房用地不超—过20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15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下!调10?%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县!。。(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用—地指:。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建设—用,地的审批、登记报】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村庄规【划区外居住的村【民应当逐步迁人规划!区内其住《宅用地优先安排规划!区内的村民在原址上!拆,旧建新和从规划区】外迁人的村》民建设住房》。不占年?。度用地?指标 第二》十五条?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的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村庄管理机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前款规定【的审批程《序,自,治州村民在州—内其他 村庄规划】区内有偿取得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归有【偿取得?者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可以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 (一)住房用!地面积?坝,区村庄每户小—于110平》方米山区《村庄每户小于120!平方米或者人均住房!用地:面积坝区村庄—小于:30平方《米山区村庄小于【35平?方,米的; (二)【分家析产、房屋归并!前,本户住宅用地面【积符合前项规定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原有住宅用地不能】建房居住的; 【(四)因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原有住—宅用地的;》 (五)因政策【性调整需要易地新建!住宅的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批准】 (一)经村民小组!认定的住房》困,。难户; (二—)主动放弃规—划,区外:原有住宅《用地的; (三【)因: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或者征收原【有住宅用地》的;: (四)独生子【女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申请住】宅,。用地在村庄规划区】外的; (二)原】有,住房用地《。达到或者超过本条】例规定的住房用地】面,。积的:; :(三)拒绝签订【原有住宅用》地退旧协议的; (!四,)一户具有两—宗以上住宅用地【的,; (五)出卖【、出租和将》原有住宅《赠,。与他人的;》 (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第二!十,九条 已批准住【宅用:地满:2年未建设的经村庄!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相关审批机【关注销批准文件由】。村民小组收回住宅】用地 新《建住房应当自放线之!日起2?年内竣?工竣:工后1年内》应当将?原有住宅《用,地退还?集体并?自行拆除地上附【着物 第四章 村庄!建设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村庄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村庄建》设 第三十一—。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和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 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在征求四》邻住户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并报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村《庄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村庄建设整》体,。发展 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除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的项目外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抗:震设防、消防等技术!要求按照规划确定】的场地标《高和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位置!、高度、《层数施工并体现当地!民族建筑风格尊重本!地风俗?。习惯不得侵犯四【邻住:户的合法权益 【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多【套通用型《、标准?型住宅图纸》供村民建房选—用,除历史文化》名村和?规划:保护的?村庄与景观外鼓励】建设多?层建筑 第三十四】。条 建设四》层以上(含四层)】建筑:物的应当聘用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建筑企业!。。承建;建设三层【以下:建筑物的鼓励—聘用:持有大理州民间【建,筑工:匠合格证的工匠承建! 第三十《五条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经:村庄管理机构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放—。线后方可《施工 村庄》管,。理机:构收到村民》放线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放线由《村民小组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人应当向村》庄管理机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七条 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民间建筑工】匠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大【理州:民间建筑工匠—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 村庄住宅【建设:工程:承建人?应当与建房人签订】施工合同对安全生产!。和房屋质量负责房】屋交付使用时向建房!人出具质量》。保修:书 第三+》。九条 在村庄内搭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经村民小组同—意报村?庄管理机构》批准: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第四【。十条 村庄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设房屋或《者构筑物; (【二)擅自改变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许可?的用地位置、扩大面!积建房; (三【。)擅自占用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 (四?)擅自改《变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用途 !第五章 村》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行政府管【。理与村民《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配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助理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村庄管理机】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村庄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村庄?管理办法; (【三,。)保护村庄内的公共!。设施、公共饮用水源!、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等资源;【 (四?)收:集,整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立,档案; (》。五,),制止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第四+!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村庄内开】展供排水《、环境卫生、客运】货运:、农副?产品加工等经—营服务 第四+三】条, 村民应当遵守【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四十四条 村庄】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毁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 (二)擅!自砍伐或者》毁坏绿化树木、花草!。; (?三)破坏、污染公共!。。饮,用,水源:; (四《)向:村庄道路、沟—。渠和公?共场所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人畜?粪便; (五)【擅自在村《。庄道:路、: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弃置、堆】放,物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村庄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九 条第二款规定!的原有住宅用—地和地上附着物收归!集体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撤销建房批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村:庄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搭建者【承担可以处拆除费】用3倍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退还;逾【期不拆?除或者不退还的依法!强制拆除和收回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撤销!建,房批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恢复原状处评估【价3倍的《罚款; (七—)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清除污》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四—十四条第(》四)、(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村】庄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负?责人:。在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具】有危害?公共利益、侵—犯村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