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1》年2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聚居点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村民自治、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突出特色、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预,算资金?专项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农业、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设立村】庄管理机构负—责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实施村《庄规划;
》(三)制定村庄公共!设施建设保护措【施;
(四)—监督管理建筑施【工队和工匠;
【(五)做《好村庄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第》七条 自治州—鼓,励农村?村民向城市、—城镇和经济发达的】村庄聚居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村庄规划
第九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征求》村民意见并与—。。乡(: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正!确处理远景规—划和近期建设、新】建与改造的关系注重!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引导《村庄向集聚、集【中、集约方向发展
!村庄规划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规划【。期限为10年至25!年
第十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村范?围内的已《建区、适建》区、限建区和禁建】区行政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防灾减灾措施村!庄整治类型历史【文化与景观风貌保护!
第十一条》 自然村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消《。防、供电、》通讯、垃圾收—集、绿地、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社:会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50—户以上?的自然?村(含片区)和交】通沿线、《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庄:应,当,先行编制规划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包括
(一)行】政村总?体规划?现,状分析?图、总?体,规划图?和总:体规:划,说明书;
(—二)自然村建—设规划现状分析图、!建设规?划图、?住房建筑方》案图和建设规—划说明书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审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应当委托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编制?机构编制自然村建设!规划可以《由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第十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景观、公》
共饮用《水源:、村:内公共设施、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军事设施等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新建村庄】的规划应当符—合县级规划的要求】严禁:在公:路、铁?路控制红线内和河】。道等管理《。范围内选址》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十八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申!请人所有
第十九】条 村庄建》设,用地:应当:充分利用闲置住宅用!地、未利用地—、荒坡地、空闲地
!第二十条 》村庄:建,设用地应当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村庄!建设用地需》要调:整时由村民小—组,提出调整方》案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村民住宅用地实行!一,户一宗、退旧—批新的原则在—取得新?住宅用?地使用权前必须【签订退旧《协议
第二十二【条 住宅用地标准】坝区村庄每户住【房用地?不超过1《8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山区【村庄每户住房用地不!超过20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15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下,。调10?%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县(?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用!地指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建设用—。地的审?批,、,登记报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村庄规划区外】居,。住的村民应当逐步迁!人规划区内》其住:宅,用地优先安排规【划,区内的村民在原址】上拆旧建《新和从规划区—。外,迁人:的村民建设住房【。不占年度用地指【标
第?二十五?条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的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村庄管理机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前?款规定的审批程序自!治州村民在州内【其他
村庄》规,划区内有偿取得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归有偿取得者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可以!。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
—(一)住房用地【面积坝区村庄每户】小于110平方【米山区村庄每户【小于120平方米或!者人均住房用—地面积坝区村庄【小于3?。0平方?米山区村庄小于35!平方米的;
(【二)分家析》产、房屋归并前本】户住宅用地面积符合!前项规定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原有住《宅用地不能建房居】住,的;
?(四)因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原有住宅】用地的;
(五)】因政策性调整需【要易地新建住宅的】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批准
《(,一)经村民小—组认定?的住房困难户;
(!二)主动放弃规划】区外原有住宅用【地的;
(》三)因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或者征—收原有?住宅用地的;
(】四)独生子女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申请住《宅用:地在村庄规》划区外?。的;
(二)原【有住房用地达到或者!超,过本条例规定的住】房用地面积的;
(!三)拒绝签订—原有住宅用地—退旧协?。议的:;,
(四)一户—具有:两宗以上《住宅用地的;
【(五)出《卖、出租和将—原有:住宅赠与他》人,的;:
(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第二!。十九:条 :已批准住宅用地满】2,年未:建设的经《村庄: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相!关审批机关注销【批准文件由村—民小组收回》住宅用地
新建住房!应当自放线之日【起2年内竣工竣工后!1年内应当将—。原有住宅用地—退还:集体:并自行拆除》地上附着物
—第四章 村庄建设】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村庄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村庄建设
第三!十一: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和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
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在征求四邻住户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并报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村庄《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村《庄建设整体发展
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除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的?项目外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抗震设防、消—防等技术要》求按照规划》。确定的场地标—高和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位置、高《度,、层:数施工并体》现当地民族建筑【风格尊重本地风俗】习惯不得侵犯—四邻住户的》合法权益
》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多套通用型、!标准:型住宅图纸供村民建!房选用除历史—文,化名村?和规划保护的村庄】与景观外《鼓励建设多层建【。筑
第?三十四条 建设【四层:以上(含《四层)建筑物的应当!聘用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建筑】企业承建;建设三】层以下建《筑物:的鼓励聘用持有【大理州民间建筑【工匠合格《证的工匠《。承建
第《三十五条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经村!庄管理机构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放线后方【。可施工
村庄管理】机构收到村民—放线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放线由村民【小,。组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人应:当向村庄管理机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七《条 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民间:建筑工匠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大理州《民间建筑《工,匠,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 村庄住宅》建设工程承建人【应当与建房》人签订施工合—同对安全生产和【。房屋质量负责—房屋交付使》用,时向建房人》出具质量保修书
第!。三+九条 在村庄】内搭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经村民小组同意报】。村,庄管理?机构批准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第四十条》 村庄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设房屋或者构【筑物;
(二)擅】自改变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许可—的用地位置、—扩,。大面积建房;
(三!。)擅自占《用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
(四)】。擅自改变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用!途
第五章 村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行政府管【理与村民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配—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助理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村庄管理机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村庄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村庄管理】办法;
(三)保护!村庄内?的公:共设施?、公共?饮,用水:源、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等!资源;?。
(四)收集整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立档案;
(【。五)制?止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第四+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村庄《内,开展:供排水、环境卫【生、:客运货?运、:农副产?品加工等经营服务】
第四+《三条: 村民应当遵守【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四十四条 村庄【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毁《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
(二)!擅自砍伐或者毁坏】绿化树木、花—。草;
(三)破坏】。、污染公共》饮用水源;
(四】。)向村庄道路、沟渠!和,公共场所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人畜粪便;
—(五)?擅自在村庄道路、】。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弃置—、堆放物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村庄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九《
条:第二款规《定的原有《住宅用地和地上【附着物收归集体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撤销?建房批?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村庄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搭建者承《担可:以,处拆除?费用3倍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退还;逾期不拆!除或者不退还—的依法强制拆除【和收:回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撤销建房批【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恢复》原状处评《。估价3倍《。的罚款;
(七【。)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清》。除污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四十四!条第(四)、(【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村庄!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负责人》在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具有危【害公共?利益:、侵犯村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