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1年2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聚》居,点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村民自治、!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突,。出,特色、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预算资金专项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农业、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设立村庄《管理机构《。负责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实,施,村庄规?划;
(三)制【定,村庄公共《。设施建?设,保,护措施;
(—四)监督管理建【筑施工?队和工匠《。;
(五)做好村庄!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第七?条 自治州鼓励农村!村民向城市、城镇】和经济发达的村庄】。。聚居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村庄《规,划
第九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征求村民意》。见并与乡(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正确处理《远景规划和近期建设!、新建与《改造的关系注重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引导村—庄,向集:。聚、集中、集—约方向发展
—村庄规划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规划期限为10【年至25年
第【十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村范围内!的已建区、适建区、!限建区和禁建—区行:政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防灾减灾措!施,村庄整治类型历史文!化与景观风貌保护
!第十一?条 自然村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消防:、供电、通讯、垃】圾收集、绿地、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社会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50》。户以上的自然村【(含片区)和交通】沿线、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庄应当先行编制【规划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包【括
(一)行—政村总体《规划:现,状分析图《、总体?规划图?和总体规划说明书】;
:(二)自《然,村建:设规划现状》分析图、建设规划图!、住房建筑》方案图和《建设规划说明书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审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应当委托】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编制机构!。编制自然村建设【规划可?以由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第十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景观、公
共!饮,用水源、村内公共】设施:、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军事设施等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新建村庄的—规划应当符》合,县级规?划的要求严禁在公路!、,铁路控制红线—内和河道等管理范】围内选址《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十八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申请人所有
】第十:九,条 村庄建》设用:地应当充分利用【闲置住宅用地、未利!用地、?荒,坡地:、空:。闲地
第二十条 村!庄建设用地应当【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村庄建设】用地需要《调整时?由村民?小组提出调》整方案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村民住宅用地!实行一户一宗、退旧!批新的原则在取【得新住?宅用地?使用权前必》须,签订退旧协议—
第二十二条 住】宅用地标《准坝:。区村:庄每户住《房用地?不超过18》。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山:区村庄每户住—房用地不超过2【0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15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下调10%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县(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用地指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建设用地的审—批、登记报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村庄《。规划区外居》住的村民应当逐步迁!人规划区内其住宅用!地优先安排规划【区内的村民》在,原址:上拆旧?建新和从规划区外迁!人的村民建设—住房不?。占年度用地指标
第!二十五?条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的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村庄管理机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前款规定》的审批?程序自治州村民在】州内其?他
村庄《规划区内有》偿取:得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归有偿取】得者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可以《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
【(一:)住房用地面—积坝区村庄每户【小于:110平方》米山区?村庄每户小于120!平方米或《者人均?住房用地《面积坝区村庄—小于30平》方米山区村庄小于】。3,5平方米《的;
(二)—。分家析产、房屋归】并前本户住宅用地】面积符?合前项规定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原有住宅用》地不能建房居住【。的;
(四)因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原有住宅用地的;】
(五)因政—策性调整需要易地】新建住宅的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批【准
:(一)经村民小组认!定的住?房困难户;
(【二)主?动放弃规划区—。外原有住宅用地的】。;
(三)因—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或者征?收原有住宅用—地的;
(四)独生!子女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申《请住宅用地在村【庄规划区外的;
】(二)原有住房用】。。地达到或者超过【本条例规定的住房用!。。地,面积的?;
:(三)拒绝签订原】有住宅用《地退旧协《。议的:;
:。(四)一户具有两宗!。以上住宅用地—的;:
(五)出卖、出】租和将原《有住宅?赠与他人《的,;
(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第二十】九条: 已批准住》宅用地?满2年未建》设,的经村庄《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相:关审批机关注销批】。准文件由村民小【组收回住宅用地
新!建住房应《当自放线《之,日起2年内竣工竣】工后1年内》应当将原有住宅用地!退还集体并自行【拆除:地上附着物》
,第四章 《村庄建设《。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村》庄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村庄建设
】第三十?一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和【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
—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在征求!四邻:住户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并】报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村庄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村庄建设》整体发展
》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除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的项?目外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抗震设防、【消防等技术》要求:按照:规划确定《的场地标高和—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位置、高度、层数!施工并体现当地民族!建筑风格尊重—本地风俗习》惯不得?侵犯四邻住户的合】法,权益
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多套【通用型、标准型住宅!图纸供村《民建房选用除历【史,文化名村和规划保护!的,村庄:与景观外鼓》励建设多层建筑【
第三十《四条 建设四—层以:上(含四层》)建筑物的应当聘】用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建筑企业承!建;建设三层以下】建筑物?的,鼓励聘用持》有大理州民间建筑】工匠合格证的工【匠,承建
?第三十五条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经?村庄管理机构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放线】后,方可施工
村庄【。管理机?构收到?。村,。民放线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放线由村【。。民,小组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人应当向》村庄管理机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七条 —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民间建筑!工匠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大理州民间】建筑工匠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 村庄住宅建设工!程承:建人应当与建房【人签订施工合同对安!全生产和房屋—质,量负责房屋交付【使用时向建房—人,。出具质量《保修书
第三—+,九条 在村庄—内搭: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经村民小组同】意报村庄管理机【构批准?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第四十》条, 村庄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设房屋或者构筑物】。;
(二)擅自【。改变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许可的—。用地位置、扩大【面积建房;》
(三?)擅:。自占用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
(四)擅!自改变?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用途
【第五:章, 村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行政府管理】与村民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配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助理!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村庄管理机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村庄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村庄:管,理办法;
》(三)保护村庄【内的:公共设施、公共饮】用水源、《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等资【源,;
:(四)收集》。整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立,。档,案;
(《五)制止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第四:+,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村庄《内开展供排》水、环境《卫生、客运货运、农!副,产品加?工等:经营服务
第四+】三条 村民应—。当遵:守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四十四条 村庄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毁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
(二)擅自!砍伐:或者毁坏绿》化树木?、花:草;
(三)—破坏、污染公共饮】用水源;
(—四):向,村庄道路、沟渠和公!共场所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人畜粪便;【
(五)擅自在村庄!道路:、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弃置、堆【放物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村庄《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九—
条第二《款规定的原有住宅用!地和:。。地上附着物收—归集体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撤,销建房?批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村庄!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搭!建者承担可以处拆】除费用3倍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退还;逾】期不拆除或者不退】还的依?法强制?拆除和收回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撤销》建房批?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恢:复原状处评估—价3倍的罚款;
(!七)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清除污!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四?十四:条第(四)、(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村庄】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负责人在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具有危害公共】。。利益、侵犯》村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