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将条】标修改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条标为“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条标为!“,巡查和监测”
】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条标为“服】务和指导”》
,。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八《、,将原第?八条调整为》第,十一条?条标修改《。为“技?术规范?”条:文修改?为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 九、将原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十、《删除原第十》一条、原第》十三条
《 :十,一、其他修改
【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政”—“港监”将第二款】中的“交通运输【”修改?为“:交通”将第》三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 ,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 (?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 第四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
?。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引水管渠保】护,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农业、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水务!局,实施:本办法
—引水管?渠沿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水管】。渠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除【准许用于种植外【确需实施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敷设管?线等地下市》政设施建设行为的】应,当经市水务局批准】并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第七条!(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 第八《条(巡?。查和监测)
【。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第九条【(,服务和指导》)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十条(禁止行—为的规定《)
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
(三【)打:桩、凿井、机械耕作!、开沟(河、渠)、!挖坑:(塘)、取土(因种!植而挖、翻、取土或!开凿农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0》.7米的除外)【;
(四)利用!管渠: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抗风拉《索,的锚锭;
》 , (五?),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等;
(六)】。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下通行或停放—大型:客车、?货,运机动车;
】(七)船舶抛—(拖:)锚(黄浦江除【外);?
(《八)覆盖、铲—除、:涂改或损坏管渠永久!。性识别标志》;
(九—)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技术—。规范)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 第十二条(投诉】)
对违—反本:办法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水务局?。投,。诉
第十—三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四条—(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