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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 (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将:。条标:修改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条标为“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条标为“巡查和!监测”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条标为“服务】和指导?” :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八、【将原:第八条调《整为第十一条条【标修改为“技术规范!”条文修改》为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九、【将原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删除原?第十一条、原第十三!条   十一、其他!修改: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政”“港监”将第】。二款中的“交—通运输?”修改为“交通【”将第三《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 (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定义) 》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四,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 【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引水】管渠保护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农业、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水?务局:实施本办法》  : 引水?管渠沿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水管渠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除准许用【于,种植外确《需实施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敷设管线《等地:下市政设施建设行】为的应当经市—水务:局批准并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第》七条(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第八条(巡查!和监测) 》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 第九条(服务和指!导)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十条(禁止!。。。行为的规《定) ?  :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   】(三)打桩、凿井、!。机,。械耕作、开沟(【河、渠)、》挖坑(塘)、取【土(因种《植而挖、翻、取土或!。开凿农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0.—7米:。的除外?); ?  (四《),利用管渠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抗风拉索的锚锭】; :  (五《)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等;   (六)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下【通行:或停放大《型客:。车、货运《机,动,车;   (七)船!舶抛(拖《)锚(?黄浦江?除,外):;   (八)覆】盖、铲除、涂改【或损坏管《渠永久性识别标【志;   (—九)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技术【规范)? ,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投—诉):   对违》反本办?法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水务局投《诉   第十三【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