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将条标?修改: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条标为“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条标为“巡查和监测!”,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条标为“服务【和指导”
—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八、将原第】八条调整为第—十一条条标修改【为,“,。技术:规,范”条文修改为【。
: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九、将原【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删除:原第十一条、—原第十?三条:
十《。一、其他修改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政”】“港:监”将第二款中【的,“交通运输”修改】为“交通”将第三】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四: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
】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引水管渠保!护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 本市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农业、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水务局》实施本办法
【 ,引水管渠《沿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水!管渠保护的监督【管理
? 第六条》(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除准许】用于种植《外确需?实施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敷设管线】等地下市政设施建】设行为的应当—。经市水?务局批准并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第七条(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第八条(巡查!和监测)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第九:条(服务和指导)
! ,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十条?(禁止?行为的规定)
】 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
(三》)打桩、凿井—、机械耕作、开沟】(河、渠)》、挖坑?(塘)、取》土(因种植而挖【、翻、取土或—开凿农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0.7米的除外!);
(四)】。利用管渠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抗【风拉索的锚锭;
! (五?)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等;
》 (六)》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下通行或》。停放大型《客车、?货运机动车;—。
?(七)船舶抛(拖)!锚(黄浦《江除外);》
(八)覆盖】、铲除、涂改—或损坏管渠永久性识!别,标,。志;
(九)】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技术规范)
—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投!诉):。
?对违反本《办法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水务—局投诉
第十三!条(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复议与诉讼)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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