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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将条标修改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条标为“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条标《为“巡查和监—测,”  ?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条标为!“,服务和指导”  】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  八、《将原第八条调整为第!十一条条标》。修改为“技术—规范”条《文修改为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九、将原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删除原】第十一?条、原第《十三条   十一】、其:他,修改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政—”“港监”将—第二款中《的“交通运输”【修改:为“:。交通”将第三—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 (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四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 :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引水管—渠保护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 本市?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农业、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水务局实施本办法!   引水管渠沿】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水管》渠保护的监督管理 !  :第六条(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除准许用】于种植外确需实施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敷设管线等地下【市政设施建》设行为的《。应当经市水务局批】准并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 第七?条(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第八:条(巡查《和监测)  —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第九条(】服务和指导》)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  第?。十条:(禁止行为的规定】)  ? 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二)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   !(三)打桩、凿【井、机械耕作—、开沟(河、渠)、!挖坑(?塘)、?取土(因种植而挖、!翻、取土或开—凿,农,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0.7米》的除外);  【 (四)利用管渠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抗风拉索的锚!锭;: ,  (五《)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等;  《。 (六)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下通【行或停放大型客车、!货,运,机动车; 》 , (七?)船:舶抛(拖)》锚(:黄浦江除外》);  《 (:八)覆盖、铲除、涂!改或:损坏管渠永》久性识别《标志;   (九)!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技术规—范)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投》诉)   对—违,。反本办法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水务局投《诉  ? 第十三《条(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复议与诉!讼)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