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将条标修改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条?标为“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条标为“】巡查和监《。测”:
:。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条标为!“服:。务和指导”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八!、将原第八条调整为!第十一条《条,标修改为“》技术规范”条—文修改为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九》、将原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删除原第十一—条、原第《十,三条
十—一、其他修改
【 ,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政”“港监”】将第二款中的—“交通运输》”修:改为“?交通”将《第三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四,。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引水管?渠保护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农:业、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水—务局实?施本办法
引】。水管渠沿《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水管渠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除准许】用于种植外》确需实施《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敷设管《线,等,地下市?。政设:施建设行为的应【当,经市水务局批准【并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 第?七条:(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第《八条(巡查和监【。测)
《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第《九条(?服务:和指导)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十条(禁止行【为的规?定):
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二)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
(—三)打桩、凿井【、机械耕作、开【沟(河、渠)—、挖坑(塘)、取】土(因?种,。。植而挖、翻、取土或!。开凿:农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0—.7米的除外);
! (四)》利用管渠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抗:。风拉索的锚锭;【
: (五)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等;
(六)!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下通行或停》放大型客车、货运】机动车;
(】七)船舶抛(拖【)锚:(,黄浦:江除外);
— (八《)覆盖?、铲除、涂改—或损坏管渠永—久性识别标志;
】 ,。 (九)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技—。术规范)《。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投诉)
对违反!本办法?。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水务局?。投诉
第十三】。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四条(【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