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将条标【修改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条标为“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条》标为“巡查和监【测”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条》标为“服务》和指导”
》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八、将原第】八条调整为第十一】条条标修改为“技术!规范:。。”条文修改为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九、】将原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十、删》除原第?十一条、原第十三】条
十一—。、其:他修改?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政”“港监”将第二!款中的“交通运输】”修改为“》交通”将第三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 ,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 第四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引水管》渠保护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农业、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水》务局实施《本办法
》 引水管《渠沿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水管渠保护!。的监督管理
【 第六?条(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除准许用于种!植外确需《实施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敷设管线等地下【市政设施建设行为】的应当经市水—务局批?。准并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第七条(【。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 ,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第【八,条(巡查和监测)】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第九条(服务!和指导)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十条(禁】止行为的规》定)
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
》(三)打桩、凿【井,、机械耕作》。、开沟(河》、渠)、《挖坑:(塘)、取》土(因种植》而挖、翻、取—土或开凿农》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0.!7米的除《外):;
? (四)利》用管渠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抗—风拉索的锚》。锭;
》。(五)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等;
》 ,(六)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下通行或停》放大型客车、—货运机动车;
!(七)船舶抛(拖】)锚:(,黄浦江除外)—;,
(八)覆【盖、铲除、》涂改或损《坏管渠永久性识别】标志;
(【九)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技术—规范)
》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投诉:),
:。 对违反《本,办法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水务局投《诉
? 第十三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