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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  —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将【条标修改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条标为【“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条】标为“巡《查和监测”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条标为“》服务和指导”  】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八、将原】第八条?调整为第十一条条】标修:改为“技《术,规范”条文修改为 !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 九、?将原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删】除原第?十一:条、原第十三条 】  十?一、其他修改—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政《”“港监”将—第二款?中的:“交通运输”修改为!“交通”将第三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  (?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四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引水管渠保护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农业、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水—务局实施本办法 】  引水管渠沿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水管》渠保护?的监督管理 —  第六《条(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除准许用于种植!外确需实施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敷?设,管线等地下》市政设施建》设,行为:的应当经市水—务局批准并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 第七条(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第八条(巡查!和监测?)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第—九条(?服务和指导) 【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十—条,(禁:止行为的规定)【   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   】(,三)打桩、凿井、】机械耕作、开沟(】河,、渠)、《挖坑(塘)、取土(!因种植?而挖:、翻、取土或开凿】农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0.7米的除外】);   (—四)利用管》渠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抗风拉索的锚锭【;,   (五)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等;   (六!。。)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下—通行或停放》大型:客车、货《运机动车; —  (七)》船舶抛(拖)锚【(黄:浦江:除外);   (八!)覆盖、《铲除、涂改或损【坏管渠?永久性识别标—志;   (九【)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技术规】范)  《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投诉)   对【违反本?办,法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水务局投诉   第!十,三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