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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将条》标修改?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条《标为:“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 ,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条标为“巡查!和监测?”  ?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条标为“服【务和指导”》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  八、将原第八】。条调整为《第十一条条》。标修改为《“技术规范”条文修!改为 ?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九、!将原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十、删除原第十一条!、原:第十三条 》 , 十一?、其他修改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政”“港监”】将第二款中的—“交通运输”修改】为,“交通”将第—三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 第四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引水管渠》保护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 本市?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农业、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水务局《实施本办法   】。引水管渠沿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水管渠】保,护的监督管理 【  第?六条:(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除准许用—于种植外确需—实施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敷设】管线等地下》市政设施建》设行为的应当—经,市水务局批准—并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第七条(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第八条!(巡查和监测) 】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 第九条(服务【和指导) 》。 ,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十条(禁止行为的】规定)  》 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   (】三)打桩、》凿井、机械耕作、】开沟:(河、渠)、挖坑】(塘)、取土(【因种植而挖、—翻、:取,土或开凿农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0.7米的除—外);  》 (四)利用管渠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抗风拉索的锚锭】;   (》五)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等;   (六)】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下通行》或停放大型客车、】货运机动车》。;   (七)船】舶抛(?拖)锚(黄》浦江:除外);  — (八)覆》盖、铲除《、涂改或损坏管渠】永久性识别标志; !。  :(九)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技术【规范:。)  ?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投诉)   !对违反本办法—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水务局投诉  】 ,第十:三条(?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复!议与诉讼)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