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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  ?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将条标修!改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条【标为“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 ,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条标为“巡查】和监测”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条—标为:“服务?和指导”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八》、将原第八条调【整为第十一条条【标修改为“》技术规范《”条文修改为—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九、:。。将原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删除原第—十一:条,。、原第十三》条   十一、【其他修改 》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政”“港监!”将:。第二款中的“交【通运输”修》改为“交《通”将第三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四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 !。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引水管?渠保护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农业!、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水务【局实施?本办法 《  引水《管,渠,沿,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水管渠】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除【准许用于种植外【确需实施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敷设管线等地下!市政设施建》设行:为,的应当经市水务局批!准并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第七条(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 第八条(巡查和】。。监测)  》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第九—条(服务和指—导) ?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十—条(:禁止行?为,的规定?)   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   (!三)打桩、凿井【、机械耕作、开沟(!河、渠)、挖坑【(塘)、取》土,(因种植而挖、翻】、取土或开凿农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0.7【米的除外); 【。。  (四)》利,用管渠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抗风拉【索的锚锭; —  (?五)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等;  【 (六)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下通行或停放大型!客,车、货运机动车; ! , (七)船》。舶抛:(拖:)锚(黄《浦江除外《);   (八)】覆盖、?铲除:、涂改或损坏管渠永!。久性识别标》。。志;   (九)】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  第十一条—。。(技术规《范) ?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 第十二条(投诉)!   对违反本办】法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水务局投【诉 : , 第十?三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四条(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