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
: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将条标修改【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条标为“【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条标—。为“巡查和》监测”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条:标为“服《务和指?。导,”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八、将】原第八?条,调整为第十一条【。条标:修改为“《技术规范”条文修】改为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 九、将原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删除原第十一—条、原第十三条
! 十一、其他修【改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政”“港监”【将,第二:。款中的“交通运输”!修改:为“交通”将第三】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 第?四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引水管》。渠保护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农:业、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水《务局实施本》办法
引水管】渠沿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水管》渠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除准许用于种】。植外确需实施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敷【设管线等地下市【政设施建设行为【的应当经市水务【局批:准并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第七条(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第八条(巡】查,和监测?)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 第九条》(服务和指导—)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十条(禁止行为的规!定)
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
?(三)打《。。桩、凿?井、机械耕作、【开沟(河、渠—)、挖坑(塘)、取!土(因种植而—挖、翻、取土—或,开凿农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0.7米的除外】);
?。 :(,四)利用《管渠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抗风拉索的锚—锭;:
(五)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等;
!(六)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下通行或停!放,大型客车《。、货:运,机,动车;?
: (七)《船,舶,抛(拖)锚(—黄浦:江除外)《;
: (八)覆盖【、铲除、涂改或【损坏管渠《永久:性识:别标:志;:
(九)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 第?十一:条(技术规范)
!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投!诉)
对违反】本办法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水务局投】诉
第》十三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四条(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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