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 (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
!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将,条标修改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条标!为“: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条》标,为,“巡查和监测”
!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条:标为:“服务?和指导?”
?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八《、将原第八》。条调整为第》十,一条条标修改为“技!术规范”《条文:修改为
》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九、将原】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删除原第十》一条、原第十三条】。
: 十一、其他修改
! ,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政”“港!监,”将第?二款:中的“交通运输”修!改为“?交通”将第三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 (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四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引水?。管渠保护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农业、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水务局实施本办法】
引水管渠沿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水管渠保护的监【督管:。理
? 第六?条(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除准许用于种植!外确需?实施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敷设管线等地下】市政设?施建设行《为的应当经市—水务局批准并—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第七条!(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第八条(【巡查和监测)—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第】九条:(服务和指导)
】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十条(《禁止行为《的,规,定)
《 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二)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
! (三)打桩—、凿井、机械耕作、!。。开沟:(河、渠《)、挖坑(塘)、】取土(因种》植而挖?、翻、取土或开凿】农,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0.7米的除—外);
—(四)利用管—渠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抗风拉索的锚锭;!
(五)—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等;?
: ,(,六)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下通行或停放】大型客车、货运机】动车;
《 (七)船舶【抛(拖)锚(黄浦】江,除外);《
(《八)覆盖、铲除、】涂改或损坏管—渠永久性识别—标志:;,
(九)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 第:十一条?(技术规范》)
:。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投:诉)
对—违反本办法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水务:局投诉
第十】三条:。(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复《。议与诉讼)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