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将条标!修改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条标】为“: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条—标为“巡查和监测】”,
: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条,标为“服务和指导”!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八、将原第八条调整!为第十一条》条标修?改为“技术》规,范”条文修改—。为
?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 九、将《原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十、删除原第十】一,条、原第十》三条
十一【。。、其他修改》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政”“港监”】将第二款中的“交通!运输”?修改为?“交通”将》第三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定—义)
《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四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
!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引水管渠保护【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 本市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农业、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水务局实》施本办法
》 引水管》。渠沿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水管渠《。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除准【许用于种植外确需实!施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敷设管《线等地?下市政设施建—。设行:为的应?当,经市水?务局批?准并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 :第七条(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第—八条(?巡,查和监?测)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第九条【(服务和指导)
】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十条(《禁止行为《的规定)
【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二)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
(三)打【桩、:凿井:、机械耕作、开【沟(河?、渠)、挖坑—。(塘)、《取土(因《种植而挖《、翻、取土》或开凿农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0.7米《的除外)《;
(四)利用!管渠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抗—风拉索的锚》锭;
》(五)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等?;
(六)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下通行或停放】大型客车《、货运?机动车;
(七!)船舶抛(拖)【。锚(黄浦《江除外);》
(八)覆盖、!铲除:、涂改或损坏管渠】永久性识《别标志?;
(九)【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 第十一条(技】术规范)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 第十二条(投诉)!。
对违反本【办法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水务局投诉
!第十:三条(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复议与】诉讼)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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