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 (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
?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将条标—修改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条标为】“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条《标,为“巡查和监—测”
? ,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条标【为“服?务和指导”
— ,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 八:、将原第八条调整】为第十一《条,条标:修,改为“技术》规范”?条文修改《为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 九、将》原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删除】。原第十一条、—原第:十三:。条
: 十一、其他修改!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政”“港!监”将第《二款中的“交通运输!”修:改为“交通”—。将第三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 (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定?义):
,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四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引水管渠》保护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 本市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农业】、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水务局实施【本办法
引水管!渠沿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水【管渠保护的监督管理!
: 第:六条(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除准许用》。。于种植外确需实施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敷设管线等地下市!政设施建设行为【的应当经《市水务局批》准并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第七条(!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第!八条(巡查和—监测)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第九:条(:服务和指导)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十条(!禁止行为的规定)
! 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
】 ,。(三)打桩、凿井、!机械耕作《、开沟(河、—渠,)、挖?坑(塘)、》取土(因种植—而挖、翻《、取土或《开,凿农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0.7米的除外】);
》(四)?利用管渠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抗风拉索的】。锚,锭;
(五)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等;
《 (?六):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下通行?或停放大型客—车、货?运机:动,车;
》(七)?船舶抛(拖)锚【(黄浦?。江除外)《。;
(》八)覆盖、铲除【、涂改或损坏管【渠永久性识别标志;!。
?。(九)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技术规范)
!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投?诉)
《 对违反本办法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水务局投《诉
第十三【条(: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复!。议与诉讼)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