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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 (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 ?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将条—标修改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条!标为“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条—标为“巡《查和监测”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条标为“服务【和指导”  —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 八、将原第八条】调,整为第?十,一条:条标修改为“技术规!范”条?文修改为  —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  :九、将原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十、删除原第十!一,条、原第十》三,条  ? 十一、其》他修改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政”“港监》”将第二《款,中的“交通运输”修!。改为“交通”将第三!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 (: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四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引—水管渠保《护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农业、《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水务局—实施:。本办法  》 引水管《渠,沿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水管渠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除准许用》于种植外确》需实施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敷设管线》等,地下市政设》施建:设行为的应当经市】水务局批准》并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 第七条(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 第八条(巡—查和监测《)  ?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 第九条(服务和指!导)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十条(禁止》。行为的规定) 【  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二)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   (三)打桩!、凿井、机械耕作】、,开沟(河、渠—)、:挖坑(塘)、取【土(因种植而挖、】翻、取土或开凿【农,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0.7米—的除外);  【 (四?)利用管渠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抗风拉索的【锚锭;?   (五)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等;】。 ,  (六《)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下—通行或停放大型客车!、货运机动车;【   (七)船【。舶抛(?拖)锚(黄浦—江,除外);  — (:。八,)覆:盖、:铲除、涂改或损坏管!渠永久性识》别标志;   【(九:)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技术规范) 】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投诉)   —对违反本办法—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水务局?。投诉   》第十三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四条《(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