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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将!条标修改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条标为“《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条标为“巡【查和监测”》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条《标,为“服?务和指导”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 八、将《。原第八条调》整为第十一条条【标修改为“技—。。。术规范”条》文修改为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九》、将原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删】除原第?十一条、原第—十三:条  ? 十一、其他修【改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政,”“港?监”将第二款—中的“交通运输”修!改为“交通》”将第三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 (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长江原水》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输水】管渠:(包括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四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 ?。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法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3米内的【区域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引水管渠《保,。护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 本市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农业《、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水【。。务局:实施本办法   引!水管渠沿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水管渠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要求)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除准许《用于种植《。外确需?实施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敷设管线等地下【。市政设施建设行【为,的应当经市水—务局批准并》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  第?七条:(控:制范围内的施工要】求)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分别明确引水管】渠保护和监测要【求   监测—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指标》达到:监测控制限值时【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的15日《。内将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以及对毗邻》引水管渠保护情【。况报市供《。水处备案《 ,  第八条(—巡查和监《测,)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引水【管渠巡查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人实施日《。常和专项巡》查定期进行监测并】建立巡查、监—测档案;《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时报告?市供水处  — 第九条(服务【和指导?),   市供水—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和原水供水企业的!引,水管渠保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十【条(禁止行为的规定!)   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  ! (三)打》桩、凿井、机械耕作!。、开沟(河、渠)】。、挖坑(《塘)、取土(—因种植而挖、翻【。、取土或开凿—农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0.7米的除】外):;  ? ,(四)利用管渠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抗风拉索的锚【锭;   (五)】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等;  】 (六)《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下通行?或停放大型客车、】货运机动车;   !(七)船舶抛(【拖)锚(黄》浦江除?外):;   (八)【覆盖、铲除、涂【改或损坏管渠—永久性识别》标,志;   (九)】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技!术规范)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投诉)   对违!反本办法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水务【局投诉   第【十三: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复议《与诉讼)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