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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预?防固体废物污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修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 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区》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成立大理【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和中【。心城区规划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林业!、水务、洱》管、公安交管、【工信、政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监督、举报】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产生建筑垃》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统筹安排循环利【用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切实?减少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政策性》扶持和奖励引—导和支持《建筑垃圾回填和再】生,开发使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规划:、住建、国土、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合理规划—建筑垃圾处理场、】中转站?的,设置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选址应当】符合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满足》相关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定确定—建设和运营单—位实行职能》监管:、特许经营、市场化!运,作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具体位置】和,可消纳量 第六条 !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除单位或》者个人因零星—装修或者修》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外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七《条  申请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建设手!续; (二)制定有!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处理方》式的处置方》案; (三)具有】委托运输《证明(自运除外)和!消纳:方的接纳证明 第】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运《除外)?、审验合《格证明?的车辆行《驶证; (二)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遮盖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站)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场站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建设标?准和要求; (二】)配备防止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二次》污染的?设施并有《相应: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停止《使用时的处》置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 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由所在区域城镇】管理:。机构办理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经审查核准的核!。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制作的核【。准文件需进》出,城区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还应【当按规定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货运车辆通行证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物价【部门的收费核准【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零星装修或】者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等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完成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审批的机构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指定地点堆—放及时清扫清运冲】洗道路?施工:单位、个人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当: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施工围《栏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除—泥除尘处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运:输 :第十六条  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核准】文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至核准的地点!并取得?接纳地点《出具的结算凭证 第!十七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有效覆—盖保持车容整洁轮】胎干净箱体完好装载!适量;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其他密—闭的方式进行运【输,。防,止沿途泼洒》、抛撒、滴漏等【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四周应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实》。体围栏;应设—置防尘?、防污水《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应当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禁止入场拾检废【旧物:品 第二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回填?、利:用建筑渣土的—应当:到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登记》经,实地:勘察具备建筑渣【土消:纳条件的可以核【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受《纳建筑?渣土回填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建筑渣土扩散污【染周:边环境并《建立接收《登记制?度将:接,收登记记录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执法的机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清运的;— (六)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七)出借—、,涂改、伪造、出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八)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九)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十)单位】、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十》一): ,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的 第二《十三条  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违反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路政管理—、洱海和海西保护等!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住建、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路】政管理、洱》海保护管理等部【门和海西各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相关部门—、,单位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办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对追查】不到乱撒、》乱倒建筑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者道路《。交,通的消?除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截?留,挪用罚没收》入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 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侮辱、殴打【执法人员及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砂石、!砖块、水泥等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以及【城镇:规划区外《建筑垃圾处理场【(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发!布的:大理市城《市,建筑材料运输和【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