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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预,防固:体废物污《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修: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 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区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成立【大理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和中心城区—规划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林业】、,水务、洱管、—公安交管、》工,信,、政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监督》、,举报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 ,。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产生建筑垃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统筹安排!循,环利用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切实减》少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政:。策性扶持和奖励引】。导,和支持建《。筑垃圾回填和再【生开发?使,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规划、住建!、国土?、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合理规【划建筑垃圾处理场】、中转站的设—置,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选址应【当符合?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满足相关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定,。。确定:建设和运营单位【实行:职能监管、特—许,经营、?市场化运《作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具体位】置和可消纳量 第六!条 :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除单位或【者个人因零星装修】或,者修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外?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七—条,  申请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建设手续; (!二):制,定有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处理方式的处—置,方案:; (?三)具有委托运【输证明(自运除外)!和消纳方的接纳证】明 第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运除外)、审—验合格证明》的车辆行驶证;【 (二)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遮盖?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站)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场站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建【设标准和要求—; (二)配备【防止: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二《次,污染的设《施并有?相应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停止!使用:时的处置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 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由所在区域城镇管!理机构办理》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经审查核准—的核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制作的【。核准文件需进出城】区,。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还应当按规定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货运车辆通》行证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物!价部门的收费核准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零》星装修或者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等?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完《成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审批的机构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指定地—点堆放及时清扫【清,运冲洗道路施工单】位、:。个人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当《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施工围栏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除泥除尘处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运—输 第?十六条 《 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核准文《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至核准的地点【并取得接纳》地,点出具的结算凭证】 第十七条 —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有效覆盖!保持:。车容整洁轮》胎干净箱体完—好装载适量;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其他密闭的方—式进行运输防止沿】途,泼洒、抛撒、滴【漏等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四:周应: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实》。体围栏;应设置防】尘、防?污水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应当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禁《。止入场拾检废旧物品! ,第二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回填、利用建筑渣】土的应当《到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登记经实】地勘察具备建筑【渣土消纳条》件,的可以核《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受纳建筑渣土】回填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建【筑渣土扩散》污染周?边环:境并建立接》收登记制度将—接收登记《记录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执法—的机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清运的;— (六)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七)出借!、涂改、伪造、出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八)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九【)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十)单位、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十一) 《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的 第二十三条  !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违【。反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路政管!理、洱海和海—西保护等《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住:建、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路政管理、洱—海保护?管理等部门和海西】各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相关部门】、单位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办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对追查不!到乱撒、乱倒建筑】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者道路交通】的消除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截【留挪用罚没收—入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侮辱、殴打执法人!员及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砂石、砖块】、水泥等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以及】城镇规划区》外建:筑垃圾处理场(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发布的大理市城!。市建筑?材料运?输和: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