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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预《防固体?废物污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修?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区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成《立,大,理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和中心城区规—划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林业、《水务、?洱管、公《安交管、工信—、政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监督、举报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产生建筑—垃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统筹安排循】。环利用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切实减》少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政策】性扶:持,和奖励引《导和:支,持建:筑垃圾回填和再生开!发使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规【。划、住建、国土、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合理规划建!筑垃圾?处理场、中转站【的,设置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选》址应:当符合?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满足》相,关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定确定建设和【运营:单位实行职能监管】、特许?经营:、市场化运作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具体位置和】可消纳量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除单位或者个人!。因,零星:。装修或?者修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外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七条《  申请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建设手续;【 (:二)制定有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处【理方:式的处置方》案; (三》)具有?委托:运输证明(自运【除外:)和消纳方的接纳证!明 :第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运除外)、—审验合格证明的车】辆行驶证; (【二)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遮盖: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 ,申请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站】)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场—站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建设标准【和要求; (二)】配备:防止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二次污染的设施】并有相?应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停止使用时!的处置?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由所—在区域城镇管理机】构办理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经—审,查核准的核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制作的核准—文件需进出城—区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还应当按规定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货运【车辆通行证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物价】部门:的收:费核准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零星装修或者!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等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 施工单位、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完成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审批的【机构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指定地点堆放及【时清:扫清运冲洗》道路:施工单位、个—人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当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施工?围栏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除【泥除尘处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运输 第》十六条  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核,准文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至!核准的地点并取【得接纳地点出—具的结算《。凭证 第《。十七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有效!覆盖保持车容整洁】轮胎:干净:箱体完好装载适【量;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其他密闭的!。方式进?行运输?防止沿途《泼洒:、抛撒、滴》漏等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四:周应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实体围栏;应设!。置防尘、防》。污水: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应当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禁!止入场拾《检废:旧物品 第二十条 !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回填、利用建筑!。。渣土的应当》到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登记经实地勘察!具备建筑渣土消纳条!件的可以核》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受纳】建筑渣土回填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建筑渣土】扩散污染周边环境并!建立接收登记制度】将接收登记》记录: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执法的机】。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清运的;》 (六?)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七)《出借、涂《改、伪造《、出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八)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九)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十:)单位、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十一!), 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的 第!二十三条  —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违反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路政管理、洱!海和海西保护等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住建、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路政】管理、洱海保护管理!等部门和海西各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相关部门、单位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办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对】追查不?到,乱撒、乱倒建—。筑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者道路交通【。的,消除:。。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截留挪》用罚没收入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侮辱、》殴打执法《人员及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砂石、砖块、水泥等!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以及城镇!规划区外建筑垃圾】处理:场(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发布的—。大理市城市建筑材料!运输和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