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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预防固体废》物,污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修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区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成立大理【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和中心城区规划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林业、《水务、洱管、公【安交管、工信、【政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监督、举报!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产生?建筑垃?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统筹安排】循环利用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切实—减少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政】策,性扶持和奖》励,引导:和,支持建筑垃圾—回填和再生开发使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规】划、住建、国土【、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合理》规划建筑垃圾处【理场、中转站—的设置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选址应】。。当符合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满足相关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定,确,定建设?和运营单《。位实行职能》监管、特《许经营、市场化运作!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具体—位,置,和,。。可消纳量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除》单位或者个人因零】星装修或者修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外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七条】  申请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建】设手续; (—二)制定有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处理方式的处【。置方案; 》(三)具有》委托运输证明—(自运除外)和【消纳方?的接纳证明 第【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运除外【。)、审?验合格?证明的车辆》行驶证;《 (二)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遮【盖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站):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场:站,。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建设标准《和要求; (二【)配备防止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二次:污染的设施》并有:相应: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停止使【。用时的处置》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由》所在区域城镇—管理机构办理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经审!查核:准的核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制?作的核准文件需进】出城区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还应当按规【定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货运车辆—通,。行证: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物价部门的!收费核准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 单位或《者个人?因零:星装:。修或者?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等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 施工单位》、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完成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审批的机构【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指定地点堆放及】时清:扫清运冲洗》道路施工单位—、个人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当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施《。工围栏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除泥除尘—处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运输 第十六条!  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核准文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至核准的地!点并取得接纳地点出!。具的结算凭证 第】十七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有效覆盖保持车!。容整洁轮胎干净箱】体完好?装载适?量;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其他密闭的!方式进?。。行运输防止沿途【泼洒、?抛撒、滴漏等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四周应《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实,体围栏;应设置防】尘、防污《水,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应》当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禁止》入场拾检废旧物品 !第二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回!。。填、利用建筑—渣土的应当到—。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登记经实】地,勘察具?备建筑渣《土消纳条件的可以】核,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受纳建《筑渣土回《填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建筑渣土扩散污!染周边环《境并建立接收登【记制度将《。。。。接收登记记录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执—法,的机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清运的;— (六)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七)出借、涂!改、伪造、出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八)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九)》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十)单—位、: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十一) 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的 !第二十三条  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违反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路政管—理、:洱海和海《西保护等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住建、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路政管理、洱海保护!。管理等部门和海西各!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相关部门、单位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办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对追查不到乱撒】、乱倒建筑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者道路交通的消!除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 第二十五条 【 ,建,筑,垃圾管理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截留挪用罚没收入】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侮辱、—殴打执法人员及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砂】石、砖块、水泥等】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以及城镇—规划区外建筑—垃圾处理场(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发布《的大理市城》市建筑材料运输【和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