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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预防固体废物污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修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区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成立大理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和【中心城?区规划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林业、水务、洱管、!公安交管、工信、】。政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监?督、举报《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 】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产生建筑】垃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统筹安排循环—利用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切实减少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政策性?扶持和奖励》引导和?支,持建筑垃圾回填【和再生?开发:使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规划、住!建、国土、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合理规划建筑—垃圾处?理场、中转站的设】置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选《址应:当符合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满足相关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定确定《建设和运《营单位实行职能监管!、特许经营、—市场:化,运,作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具体—位置:和可消纳量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除单位或《者,个人因零星装修或】者修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外—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七!条  申请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建【。设,手,续; (《二,)制定有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处理】方式:的处置方案; (】三)具有委托运输】证明(?自运除外)和消纳】方的接?纳证明 第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运除外)、审】。验合格证明的车辆】。行驶证; (二)】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遮盖《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站)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场站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建设!标准和?要求; (二)【。配备防止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二,次污染的设》施,。并有相应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停止使用时》的处置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由所在区!域城:镇管理机《构办理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经审】查核准的核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制作的核准】文件需进出城区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还应当?按规定?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货运车—辆通行证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物价部门的收费【核准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零星装修或者】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等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 施:工单位、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完成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审批的机构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指定《地点:堆放及时清扫清运冲!洗道路施《工单位?。。、个人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当: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四《条 : 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施工!围栏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除泥《除尘处?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运!输, 第十六条  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核准文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至核》准的地点并取—得接纳地点出具的结!算凭证 第十七条 !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有效》覆盖保?持车容?整洁轮胎干净箱体完!好装载适量;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其他密闭的方】式进行运输》。防止沿途泼洒、【抛撒、?滴漏等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四》周应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实体围栏;应!设置防尘、防污水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应当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禁止入场拾!检废旧物品》 ,第二十条 》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回填、利用建【筑渣土的《应当到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登记—经实地勘察具备建】筑渣土消《纳条件的可》以核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受纳建筑渣土回【填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建筑渣土!扩散污染周》边环境?并建立接收登记制度!将接:收登记记录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执—法的:机,。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清运《的; ?(六)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七)】出借、涂改、伪造、!出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八)!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九)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十)单位、】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十:一) 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的 第!二十:三条  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违反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路政管理!。、洱海和海西保【护等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住建、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路政管理、洱海保】护管理等部门和【海西各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相关部门、单—位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办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对追:查不到乱《撒、乱?倒建筑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者道路交通的消!除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截,留挪:。用,罚没收入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侮辱》、殴打执法人—员及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砂石!、,砖,。块、水泥等》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以及城镇规划!区外建筑垃圾处理场!(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发布的大理市【城市建筑材料—运输和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