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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预防《固体废物污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修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区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成立大理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和中:心城区规划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林业、水务【、,洱管、公安交—管、工信、》政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监《督、举报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产生建筑垃!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统筹安排循环利用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切实减少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政策》性扶持?和奖励引导》和支持建筑》垃,圾回填和再生开【发使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第》五条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规划、?。住建、国土、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合?理规划建筑》垃圾处理《场、中转站的设置】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选址《应当符合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满足相关》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定确《定建设和运营单【。位实行职能》监管、特许经营【、,市场化运作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具体?位置和可消纳量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除单位或者个人因!零星装修或者修【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外》。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七条  申请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建设手续—; (二)制定有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处理方式的处置方】。案; (三)—具有委托运输证【明(自?。运,除外)和《消纳方的接》纳证明 第》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运除外】),、审验合《格,证明:的车辆?行驶证; (二【)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遮盖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站)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场站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建!设标准和要求; 】(二)配备防止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二—次,污染的设施并有相应!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停止使》用时的处《。置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由所?在区域城镇管理机构!办理: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经审查《核准的核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制作的核—准文:件需进出《城区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还》应当按规定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货运车辆通行证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物价部】。门的收费核准—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 单位或者个人因】零星装修《或者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等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完成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审【批的机构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指定地点堆放及【时清扫清运冲洗道】路施工单位、个人】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当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施:工围栏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除泥除《尘处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运输 第十六条  !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核准文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至核准的地》点并:取得:接纳地点出》具,的结:算凭:证 第十七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有效覆盖保持—车容整洁轮胎干净箱!体完好装载》适量;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其:他密闭?的,方,式进行运输防—止沿:途泼洒、抛撒—、,滴漏等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十九条 —。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四周应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实—体围栏;应设置防】尘、防污《水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应当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禁,止入场拾检废旧物品! 第二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回填?、利用建筑渣土的】应当到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登记《经实地勘《察具备?。建筑渣?土消纳?条件的可以》核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受纳建筑渣土】回填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建筑渣土【扩散污染周边环境并!建立接收登记制【度将接收登记—。记录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执法的机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清运的; (—六)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七)出借、涂改、】伪造、?出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八)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九)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十!)单位、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十】。一) ?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的! ,第二十三条 — ,。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违》反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路政管理》、洱海和海西保护等!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住【建、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路政管—。。理、:洱海:保护管理等部门【和,。海西各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相关《部门、单位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办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对追查不【到乱撒、乱》。倒建筑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者道路交通的消除!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截留挪用罚【没收入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侮辱、殴打执法!人员及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砂石!。、砖块?、水泥?等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以及城镇规划区【外建筑垃圾处理【场(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发布的大理市!城市建?。筑材料运输》和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