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预防固体废物污!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修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区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成立大理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和中心》城区规划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林业—、水务、洱》管、公安交管、【工信:、,政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监督、》举报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 《。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产《生建筑垃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统筹安排循环利用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切实》减少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政策性》扶持和奖励》。引导和支《持建:筑垃圾回填和再生】开发使?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第五条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规划、住建、国】土,、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合》理规划建筑垃圾处理!场、中转站的设【置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选址:应当符合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满足相》关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定确定建设和运营】单位实?行职能监管、特许经!。营、市场化运作【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具体位置和可【消纳量
第六条 】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除!单位或者个人因【零星装修《或,。者修: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外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七条 】 申请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建设手续】;
(?二)制定有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处理方式的!处置方案;
—(三)具有》委托运输证明(自】运除外)《和消纳方的接纳证】明,
第八条《 ,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运除外)】、审验?合格证明的车辆【行驶:证,;
:(二)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遮盖【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站)?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场站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建设标—准和要求;
—。(二)配《备防止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二次污】染的设施并》有相应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停止使》用时的处置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由所在?区域城镇管》理机:构办:理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经审】。查,核准的核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制作的核准】文,。件需:进出城区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还】应当按?规定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货?运车辆通行》证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物价部门的收】。费核准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零星装修或者【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等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完成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审批的机构》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指定地》点堆放及时清扫清】运冲洗道路施工单】位,。、个人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当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施工围】栏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除】泥除尘处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运输
第《十六条 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核准文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至核准的!地点:并取得?接纳地?点出具的结算—凭证
?第十:七,条 :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有效覆盖保》持车容整洁轮—胎干净箱体完好【装载适量;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其他密闭的方式进行!运,输防止沿途泼洒、】抛撒、滴漏等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四周【应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实体围栏;应—设置防?尘、防?污水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应当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禁止—入,场拾:检废旧物品
—第二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回填、?利用:建筑:。渣土的应当到—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登,记经实地《勘,察具备?建筑渣土消纳条件】。的可:以核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受纳建筑渣土回填!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建筑渣?土扩散污《染周边?环境并建《立接收登《。记制度将《接收登记记录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执法的机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清运的;
》(六)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七)出借、涂—改、伪造、》出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八)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九)—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十)单【位、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十一) 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的
第】二,十三条 》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违反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路—政管理、洱海—和海西保护等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住建、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路政管理、洱—海保护管理等部【门和海西各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相关部门、》单位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办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对!。追,查不到乱《撒,、乱倒建筑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者道路!交通的消除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截留挪用罚没收!入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侮辱、殴打执法【人员及?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 砂石、砖块、【水泥:等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以《及城镇规划》区外建筑垃圾处理场!。。(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发布?的大:理市城市建》筑材料?。运输:和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