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预防固体废物污!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修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区》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成立大理【。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和中心《城区规划《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林业、水务、洱管!、公:安,交管、工信》、政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监督、】举报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产生建《筑垃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统筹安排循环【利用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切实减少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政策:性扶:。持和奖励引导和支持!建筑垃圾《回填和再生开—发,使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规《划,、住建、《国土、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合!理规划建筑垃圾处理!场、中转站的设【。置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选址》。应,当,符,合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满足相关》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定确?定建设和运》。营单位实行》职能监管、特许【经营、市场化运【作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具体位?置和可消《纳量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除—单位或者《。个人因零星装修或】者修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外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七条 申【请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建设手续;—
(二)制定有【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处理方—。式的处置《方案;
(三)具有!委托运输证明(自运!。除外)和消纳—方的接纳证明
【第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运除外)、审验合!格证明的车辆行【驶证;
(二)【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遮盖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站:)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场站《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建设标—准和:要求;
(二)配备!防止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二次污染的—设施并有相应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停止《使用时的处置—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由所在区】域城镇管理机构【办理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经—审,查,核准的核《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制作的核准文件】需进出城区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还应当按!规定: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货运车辆【通行证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物价:部门的收费》核准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零星—装修或?者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等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 施工单位、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完成【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审批—的机构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指定地】点,。堆放及时清》扫清运冲洗道路【施工单位、个—人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当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施工《围栏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除:。泥除尘处《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运输
第十六条】 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核准文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至核准》的地点并取得—接纳地点出具的结】算凭证
第十七【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有效覆盖【保持车容整洁—轮,胎干净箱体完—好装载适《量;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其他密《闭的方式进行运输】防止沿途泼》。洒、抛撒、滴—漏等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十九》条 :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四周应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实体围栏;】应设置防尘》、防污?水,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应当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禁止入场】拾,。检废旧物品
—第二十条 》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回填—、利用建筑渣土的】应当到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登记经实地—勘察:具备建筑《渣土消?纳条件的可以核【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受纳建筑】渣土回填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建《筑渣:土扩散污染周边【环境并建立接收【。登记制度将接收登】记记:录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执—法的机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清运?的;
(六》)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七)出借、涂—改、伪造、出—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八)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九)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十》),。单位、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十一) 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的
第二十》三条 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违—反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路《。政,管理:、洱海?和,海西保?护,等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住?建、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路政管理、洱【海保护管理等部门】和海西各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相关部!。门、单位《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办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对】追查不?到乱撒、乱倒—建筑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者《道路交通的消除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截留挪【。。用罚没收入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侮—辱、殴打执法人【。员及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砂石、砖块、水泥】。等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以及!城镇:规,划区外建筑垃圾处】理场(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发布的大理市—城市建筑材》料运:输和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