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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预防《固体废物污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修: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区》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成立大理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和中心—城区规?划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林业、《水务、洱管、公安交!。管、工信、政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监督、举报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产生建筑—垃,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统筹安?排循环利用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切实减少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政策性扶持》和奖励引《导和支?持建:筑垃圾回填和再生】。开发使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规划、《住建、国土》。、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合理【规划建筑垃圾—处理场、中转—站的:设置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选址应当符合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满足相关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定确定—建设:和运营单位实行职能!监,管、:特许经营、市场【化运作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具体位?置和可消纳量— 第:六条 ?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除单【位或者个人因零星】装修或者修》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外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七条  申请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建设手续; (二!)制定?有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处理方?式,的处置方案; (三!)具有委托运输证】明(自运《除外)和消纳方【的接纳证明 —第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运除外)、审验合格!证明的车辆》行驶证; (—二)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遮!盖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站)—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场站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建》设标准和要求; 】(二)配备防—止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二】次污染的《设施并有相应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停止使用—时的处?置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由所?在区域城镇管理机构!办理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经审—查核准的核》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制作的核准文件!需进出?城区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还应?当按规定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货】运车辆通行证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物价部门的》收费核准《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零星装修《或者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等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完成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审批的机【构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指定地点堆!放及时清扫清运【冲洗道路《施工单?位、个人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当?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施《工围栏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除泥除尘处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运】输 :第十六条 》 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核准文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至核准的地【点并取?得接纳地点出具的结!算凭证? ,第十:七,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有?效覆盖保持》车容整洁轮胎干净】箱,体完好装载适量【;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其—他密闭的方》式进行?运输防止《沿途:泼洒、?抛撒、滴漏》等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四周》。。应,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实》体围栏;应设—置,防,尘、:防,。污水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应当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禁止入场拾检废旧物!品 第二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回!填、利用《建筑:渣土的应当到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登记经—实地勘察具备—建筑:渣土消纳条》件的可以《核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受纳建《筑渣:土回:。填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建—筑渣土?扩散污染周边环【境并建?立,接,收登记制《度将接收《登记记?录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执法的机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清【运的; (》六)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七)出!借、涂改、》伪造、出《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八)?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九)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十!)单位?、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十一) 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的 第二!十三条?  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违反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路政】。管理、洱海和海西保!。护等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住!建、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路》政管理、《洱海保护管理等部】门和海西各》。。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相:关部门、单位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办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对追查不到乱撒、!乱,倒建筑?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者道:路交通的消除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截留挪用罚【没收入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侮辱、【殴打执法人》员及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砂【石,、砖块、水泥等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以:。及城镇规划》区外建筑垃圾处理】。场(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发布的大理市城】市建筑材料运输【和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