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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预防固体废物污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修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 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区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成】立大理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和中心城区规划【。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林业【、水务?、洱管、公安—交管、工信、—政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监督!、举报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产生【建筑垃?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统筹安排循—环利用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切:实减少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政策性》扶持:。和奖励引导和支持】建筑垃?圾回填和再生—开,发使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第五条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规《划、住建、》国,土、: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合:理规划建筑垃圾处理!场、中转站的设置】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选址:应当符合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满足相关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定确定建设和运!营单位?实行职能《。监管、特许经—营、市场化运—作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具体位置》和可消纳量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除单!位或者个人因—零,星装修或《者修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外》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七条 !。 申请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建设手续;》。 (二)制定有【。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处理方式的处置【方案;? ,(三)具有》。委托运?输,证明(自运除—外)和消《纳方的接纳证明 】第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运除外【)、审验合格证【明的车辆行》驶证;? (二)《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遮盖【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站)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场!站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建《设标准和《要求;? (二)配备防止】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二次—污染的设施并有相应!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停止《使用:。时的处置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 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由所在【区域城镇管理机【构办理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经审查核—。准的核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制作的!核准文件需进—出城区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还应当按》规定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货运车—辆,通行证?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物价部门的》收费核准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零:。。星装修或者》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等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 施工单位、—。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完成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审批的机构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指定地点堆放及!时清:扫清运冲洗道路施】工单位、个人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当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施—工围栏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除泥除尘处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运输 第】。十六条 《 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核准文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至?核准的地点并—取得接纳地点出具的!结算凭证《 第十七《条 :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有效覆盖保—持车容整洁》。轮胎干净箱》体完好装载适量;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其他密闭!的方式进行运—输防止沿途泼—。洒、抛撒、滴漏等】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四周应】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实体围栏;!应设置防尘、防污】水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应当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禁:止入:场拾检废旧物—品 第二十条 【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回填、【利用建筑渣土的【应当到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登记经—。实地勘察具备建【筑渣土消纳条件的可!。。以核: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受纳建筑渣土【回填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建《筑渣土扩散污—染周边环境并建【立,接收登记制度将【接收登记记录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 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执法的机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清运的; (六】)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七)出?。。借、涂改、》伪造:、出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八【),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九)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十《。)单位?。、,。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十一) 【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的 《第二:十三:条  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违反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路,政管理?、洱海和海西—保护等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住建、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路政管理、【洱海保护管理等部】门和海西《各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相关部门、单—位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办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对追:查不到乱撒、乱倒建!。筑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者道《路交通的《消,。除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截—留挪用罚没收入【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侮辱《、殴打执法》人,员及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砂石【、砖块、水泥等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以及《城镇规?划区外建《筑垃圾处理》场(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发布的大理市【。城市建?筑材:料运输和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