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预:防固:体废物污《。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修—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区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成立大—理市建筑垃》圾管理领导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和中心城区》规划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林业?、水务、洱管、公】。安交:管、工信、政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监》督、举报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产生建》筑,垃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统筹安排循环利用】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切实减少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政策性扶《持和奖励引》导和支持《建筑:垃圾回?填和:再生:开发使?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规划、住建、国土】、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合理规划建!筑垃圾处理场、中转!站的设置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选址应当!符,合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满足相【关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定确定建【设和运营单》位实行职能监—。管、:特,许经营、《市场:化运作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具》体位:。。置和可消《纳量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除单位或者》个人因零星装修或者!修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外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七】条 申请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建设》。手续;
《(二)制定有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处理方式的—处,置方案;《
(三)具》有委托运《输证明(自运除外)!和消:纳方的接纳》证明
第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运除!。外)、审验合格证明!的,车辆行驶证;
(】二,)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遮盖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 申请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站)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场站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建设】标,准和要?求;:
(二)配备防止】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二次!污染的设《施并有相应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停,止,使用:时的处置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由所?。在区域城《镇管:理机构办理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经审查核准的核!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制:。。作的核准文件—需进出城区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还!。应当:按规定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货运车辆通】行证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物价部门的【收费核?准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零—星装修或者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等—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完成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审】批的机构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指,定地点堆放及时清扫!清,运冲:洗道路施工》单位、个人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当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施!工围栏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除泥除尘处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运输
第十!六条 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核准文—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至核准!的地点并取》得接纳地《点出具的结算凭【证
第十七条 【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有效《覆盖保持车容整洁轮!胎干净?箱体完好装载—适量;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其【他密闭的方式—进,。行运输防《止沿途泼洒、—抛,撒、滴漏等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十九条 】 建筑垃圾处—理,场(站)《四周应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实体围栏;应设!置防尘、防》污水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应当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禁【止入场?拾,检废:旧物品
第二十条】 ,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回填、利用—建筑渣土的应当到】。。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登记【经实地勘察具—备建筑渣土》消纳条件的》。可以核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受纳建筑渣土【。回填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建筑渣土扩散污染周!边环境并建立接收登!记制度?将接收登记》记录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执法的机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清运的;
(六)!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七)出?借、:涂改、伪造、出【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八)—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九)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十)单位、!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十一【) 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的
第二十三条 】 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违反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路政管理、洱海和!海西:保护等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住建、—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路:政管理、洱》海,保护管理等部门和海!。西,各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相关?部,门、单?。位,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办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对追查不到乱撒、!。乱倒建筑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者道路【交通的?消除: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截,留,挪用罚没收入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侮辱、殴打执!法人员及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砂石、砖块、水泥等!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以及城镇规划区外】建筑:垃圾处理场(—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发布的!大,。理市城市建筑材料】运输和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