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大理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大理城】区外的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棚户区改】造等公共利益—。需要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确:定的范围《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主?管部门发改、住建】、,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能履—行职责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理旅游《度假区?、,大理:海,东开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区一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的?征,收补偿工《作 第六条 —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装修建】筑物:。; (二)改变土】地用途?; (三)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 (:四)户口的迁入或】者,分户:; (五)在土地上!种,植林木、修建构筑】物;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七!。条  下关》城区:(含天井、满江)、!凤仪城区、海—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宅基!地上房?。屋面:积认定标准 (一】)宅基地面积认定】坚持“一户一—。宅、依?法取得”《原则以具有完—整宅基地手续或经国!土部:门核准?的,面积进行认》定认定中的具体问题!由国土部《门,制,定细化标准予以【。明确界定 》(二)宅基地上【房屋的认定》。面积以合《法宅基地《按建筑密度80【%作为基底面积【乘以4计算计算结】果不超过450平方!米(含450平【方米:)的:按照:计算结果《。认定计算结果超过4!50平?方米的按照4—50平方米认定 】 前款规定范围和】大理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片区规划条【。件参照前款规定【的计算认定方法具】体制定面《积认定标准》 第八条  下关】城区(含天井、【满江)、《凤仪城区、海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宅基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房【屋面积?置换:、货:币补偿和房屋—面积置换相结—合三种方式进行【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进行!安置鼓励《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宅》基地上无永久建筑】的一:律,。按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1.宅基》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划拨住宅!用,地上:的房:屋按认定《面积进行《“,房地合?一,。”补偿(《补偿最高标准—见,附表1)建筑面【。积小于45》。0平方米、层—数低于四层的除对实!际面积予《以评估补偿外—对不足认《定面积部分补差(补!差政策见附表2);!四,层以下建筑》面积大于45—0平:方米的按认定面积】进行评估补偿超【出部分按建安—成本予以补偿—;五层、六层按照建!安成本予《以补偿;七层—及以上部分》。不予补偿且按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 !2.宅基地》上无:永久建筑的以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认定—面积进行补差(补】差政策见《附表2) 》(二:)房屋?面,积置换 按所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1:1置换 1】.现状楼层》超过四层《的四层?以下(含四层)建】筑面积大于4—50平方米的—。按450《平方米置《换大:于450平方米的部!分和五层《、六层建《。筑,。面积按建安成本货】币补偿;四层以下(!含四层)《建筑:面积:小于45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等—。。。面,积置换?;五层、六层—建筑面积按》建安成本货币补偿】;七层及以上—。。建筑面积不予补【偿且按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 》2.现状楼层在【四层及其以下的【。建,筑面积大《于45?0平方?米,的按45《0平:方米置换《大于45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安成本补偿;建!筑面积小于45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等面积【置换并享受补—差政策补差政—策为按认定面积减去!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差(补差政策见【附,表2) (三)【货币补偿《。和房屋面《积置换相结》合方式由各征—收实施单《。位可结合项目实际制!定货币补偿与房【屋面积置换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多渠】道、多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内容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 前款规定范【围,和大:理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宅基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房屋面积置换】、宅基地安置等【方式进?行补偿安《置采用房屋面积置换!。方式安置补偿的置】换面积?参照片区规划条件进!行认定? 第九条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宅基地建房的】均认定为住宅进行】补偿安置《将住宅改为其—他用途的仍按住宅】认,定进行补偿安置违法!违,规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经批准《建盖的生产、生【活、仓储、商业【。、办公、附属设施用!房委托专业》造价或评估公司【进,行造价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无合法手续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按照【与房屋建《筑面积?同步认定《的原则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装修!货币补偿对被征收的!房屋相关附属—设施按相关》补偿标准评估后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及,搬迁补助 (—一)临时安置补助各!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同片区同类型房屋】市场租赁价格—制定补?助,。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费按实际建筑—面积且不《超过450》平,。方米的原则一次【性计发?6个月 《2.选择房屋面积置!换方式的临时—过,渡安置费以》选择房屋面积—置换的建《筑面积为《基准计发临时过渡安!置费在?过,渡期内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源超过过渡期【限安置的住宅自逾期!之月起?至置换房屋交—付后次月止临时【。安置费按照原约定】标准的?2倍向被征收人支付! 3.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面积:置,换相结合方式—的,按各自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安置【费 :(二)搬迁补—助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住》宅按15《00元/户计发一】次选择房屋置换【方,式的住宅按15【00元/户计—发两次 第十—三条  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对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根据搬迁时间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各片!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措施《和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 被征收《。人户:籍内户主、直系亲】属,属,低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烈》属户:、孤寡户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4,000元的困—难救济?补助涉及多》人的不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两区一委”》、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在开【展征收补偿工作【中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不同片?。。区、村( 组)的实!际情况按“一村【一策”、“一项【目一策”的方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实?施,确保补偿《。安置工作公平、公正!、合理 第》十六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应当按【照,本办法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面积置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严【格执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 第十八—条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材料原件交!回依法?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的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20日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附件大府登〔【20:17〕2《号附件1大理—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差政策?最高标?准表(?。大府登〔2》017〕 2号附表!2,)   《       【  : 大府?登〔2?017〕2》号附件2大》理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货币补偿最高—标准表(大府登【〔201《7,〕2 号附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