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2?00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水闸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河道水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闸的建设、运【。行养护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中对自?。建水闸?有规定的适用于【。自建水闸
第三!。条(管理部门)
】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水闸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水利处)!负责本市《水闸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闸的管理
】 ,。 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水闸的【管理
《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四条(水【闸分级管理》)
水》闸实行市、区—和乡(镇)三级【管,理,;水闸?。的分级管理在水闸】建设立项时予—以确定
水闸】建设: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市:管,水闸、区管水闸或者!乡(镇)管水闸【
?第五:条(水闸建设—。)
市水—。务局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航!道专业规《划安排水闸建设计划!并且负责组织—实施
《 水闸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闸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的有关手》。续,
自建水闸的】建设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水闸交》付,使用)
新【建水闸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水闸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等资料?移交给相应的水闸】。管理:部门并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等手续
第【七条:(水闸?范围)
水闸】范围:为,水闸及其相》连的:一定水域和》陆域水闸的具体范】围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设计》文件没有《确定的可以比照【同类同?等级水闸《予以:确,定
《水闸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八条(水闸运—行养护单位)
】 水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闸管理权限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水闸运行养—护单位
《 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水【闸运行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水!闸控制运《行方案负责水闸的控!制运行和《。维修:养护
》。第九条(控制运行方!案)
水闸的】控制运行方案应当】根据河道和》。航,道功能、河道水位】控制、水质状况以及!水闸设?计技术规范等要求制!订并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跨:省、市防洪排涝或】者水资源调度时【本市范围内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市水利处负责】。制订经市水务局【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 (二)跨区防洪排!涝,或者:水资源调度时有关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市水利处负责【。制订:报市水务局》批准;
(三】)其他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域具:体情况?负责制订报市—水,。务局批准
— ,通航水域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以【。及其:他水域中《影,响通航?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应当征求同—。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经批准后应!当抄送?同级防汛指挥部
! 第十?条(:安全鉴?定)
水闸投】入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的安全鉴!定;水闸正常安全运!行受到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水利处或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闸安全【鉴定:申报并由市水利【处,或,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经安全鉴《定,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水闸市【水利处或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更新:改造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确》保水闸的安全运行;!经安全鉴《定不能正常运行并】且不能修复》的水闸市或》。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认,予以报?废
《第十一条《(,引排水安全区)
! 水闸的《引排水安全》。区为水闸范》围外相连的一定【水域:安全区的范围由水闸!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划定!并设:置安全区标志
】 水:闸引排水期间船舶】、竹木排筏等—应当服从《交通管理部门和水闸!管理部?门的指?。挥调度停靠指定水】域不得在水闸范【围和:。引排水安全》区内:滞留
第十二条!(水闸调水》)
跨区调【水由市水利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他—调水: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水《闸调水影响通—航的水闸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调水的4《8,小时之前《通知同级交通—管理部门但紧急调】水情况除外
】水闸(?包括自?建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应当按照调水!的统一调《度指令运行水闸【不得擅自实施—调水
《 有关单位因特【殊需要?使用水?闸调水的应当—委托水闸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发生【的水:闸运行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 , 第十三条(防汛期!间水闸管理》)
水》。闸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水闸】在汛期的安全运行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在汛期前】对水闸进行》安全检查
》 水闸(包—括自:建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在汛期—前应当加强对水闸的!日常检查确》保水闸在汛期的安】全运行;在汛期必】须服从市和》区防汛?。指挥部下达的防【洪排涝调度》指,令并且按《照要求实施水闸运】行
交通管理】部门在汛期应当按】照防汛指挥部—下达的防洪排涝调度!指令:及时疏?散滞留在水闸范【围和引?排水:安全区?内妨碍引排水的船舶!、竹木排筏等
】 第十四条(船闸运!。行和事故处理)
! ,船闸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日》。间和夜间均有船舶】通过的船闸日—间和夜间均应—。开放;
》 (二)船舶—通过量大《的船闸应当连续开】放;
《 (:三)船?舶,通过量小《。的船闸应当按照船】舶随到随开的—原则开放《确有困难的可合理定!时开放但船舶等待】过闸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小时
》船闸运行的具—体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船闸发生《事故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水闸】管理部门报》。告;水闸范围内【发生:的船舶交通事故水】闸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同,级交通管理部门【并,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船舶过闸要—求)
》船舶过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指挥:调度:按照先后顺》。序过闸不得抢挡超】越;
(—二)进闸前》按照:指定泊区顺序停靠不!得堵塞主航道;【
,。 :(三)进闸》后按照指定位置停靠!注意水位涨落和缆绳!系,岸情况;
》 (四)通过水】闸时不得在甲—。板上生火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五)不得在—船闸范围内装卸货物!不得在?爬,梯、电线杆等非系缆!设施上系《缆绳
严重【破损危及水闸—安全运行的船舶、机!。器发生故障影响水闸!通航安全的船—舶以:及超载、超宽、【。超高的船《。舶不得通过水—闸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
在水闸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毁水闸等水工】程设施;
(二!)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
【(三)?危害水闸安全和【。影响水闸正》常运行秩序》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经!费列支)《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核定的【水闸运行养护、管】理经费?和水闸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管理部门—予以:安排
? :自建水闸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自行解!决
: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或【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不按照规定—进行:水闸运行养护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不按照规定申报】水,闸,安,全鉴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水闸范围和【引,排水安全区内—。滞留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不按照—。调水的统一》。调度指令运行水【闸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加强水《闸日常检查或者未】按照防洪排》。涝调度指令实施水】闸运行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过闸或者不能过闸的!船舶强行过闸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非从事经营活动的!船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船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水闸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或者!危害水?闸安全和影》响水闸正常运行秩序!的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有关—用语:含义)
》 本办法所称水【闸包括节制闸、【船闸、泵闸、涵【闸及其附属设—施
: :本办法?所称自建《水闸是指《企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投资建!设的水闸
—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二〇〇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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