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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200—。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闸》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河道水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闸的建!设、运行《养护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对自建—水闸有规定的适用】。于自建水《。闸   第三条【(管理部门)  】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水《闸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水利处)负责!本市水闸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闸《的管理   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水闸的管理  !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水》闸分级管《理)   水—闸实行市、》区和乡(镇)三【级管理;水闸的【分级管理《在水闸建设立项【时予:以确定   水闸建!设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市管水闸、【区,。管水闸?或者乡?(镇)管水闸 【  第五条(水闸建!设)   市水务】局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航,道,专业规划安排—水闸建?。设计划并《且负责组织实施 】  水闸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闸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的有关手续 【  自建《水闸的建设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水闸交付使用)【  : 新建水闸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水闸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等资料移交【给相应的水闸管理部!门并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等手续—   第七条—(水闸范围) 【  水闸范围为水】闸及其相连的—一,定水域?和陆域水闸的具体范!。围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设》计文件没有确定的可!以比:照同类同等级水闸予!以确定  》。 水闸?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八条(?水闸运行养护单位】)   水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闸管理】权限: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水闸运行养—护单:位   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水闸!运行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水闸控制运行方【案负责水《闸的控制运行和维】修,养护   》第九条(控制运行方!案,)  ? 水闸的控制运行方!案应当?根据河?道,和航:道,功能、河道》水位控制、水质状况!以及水闸设计技【术规范等要求制【订并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省、市《防洪排涝或者水资】源调度时本市范【围内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市水利处负》责制订经市水—务局: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 (二)跨区防洪】排涝或者水资源调】。度时有关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市水】利处负责制订报市】水务局批准;—   (三)其他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域?。具体情?况,负责制订《报市水务《局批准 《  通航《水域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以及其他水域中【。影响通航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应当征求同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经批准后—应当抄送同级防汛】指挥:部   第十条(安!全鉴定?) :  水闸投入—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的!安全鉴定;水闸正常!安全运行受到—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水利处或—。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闸安全鉴【定申报并《由,市水利处或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经安全鉴!定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水闸市水!利处:或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更新改造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确《保水闸的安》全运行;经安全鉴】定,。不能正?常运行并《且不能修复》的水闸市或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认予—以报废  》 第十一条》(引排水安全区)】   水闸的引【排水安全区》为水闸范《围外:相连的一定》水域安全区的范围】由水闸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划定并设!置安全区标志   !水闸引排水》期间船舶《、竹木排《筏等应当《服从交?通管理部门和—水,闸管理部门的指挥】调度:停靠指定水域不【得在水?闸范围和《引排水安全区内滞留!   ?。第十二?条(水闸《调水) 《  跨区调水—由市:。水利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他调水?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水闸调水影【响通:航的水闸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调水—的48小时之前【通知同级交通—管理部门但紧急调】水情况除外》   水闸(—包括自建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应当按照调!水的:。统一调度指》令运行水闸不得擅】自实:施调水   有【关单位因特》殊需要?使用水闸调水—的,应,当,委托水?闸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发生【的水闸运行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防汛—。期间水?闸管理) 》  水?闸,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水闸在汛期】。的安全运行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在《汛期前对《水闸:进行安全检查—   水闸(包【括自:建,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在汛期前应当加强】对水闸的日常检查确!保水闸在汛期的安全!运行;在《汛期必须服从—市,和区防汛指》挥,部下达的防洪排【涝调度指令并且按】照要求实施水闸运】行  ? 交通管理部门在汛!期应当按照防汛指】挥部下达的防洪排】涝调度指令》。及,时疏:散滞留在水闸范围和!引排水安全区—内妨碍引排水的船舶!、竹木排《筏等   》第十四?条(船闸运行和【事故处理)  【 船闸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日间和!夜间均有船舶通【。过的船闸日间和【夜间:均,应开放;  — (二)船》舶通过量大的船【闸应当连《续开放;   【(三)船舶通过量小!的船闸应当按照船】舶随到随开的原则开!放,确有困难《的可合理《定时开放但》船舶等待过》闸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小—时   船》闸运行的具体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船《闸发生事《故,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水—闸管理部门报告;水!闸范围?内发生的船舶交通事!故,水闸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同级交—通管理部门并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船舶过闸要求【),   船舶》过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服:从指挥?调度按照先后—顺序过闸不得抢【挡超越;《   (二)进【闸前按照指定泊区】顺序停靠《不得堵塞《主航道;  — (:三)进闸《后按照指定位置停靠!。注,。意水位涨《。落和缆绳系岸情况;! ,  :(四)通过水闸时不!得在甲板上生火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五!)不得在船》闸范围内装卸货【物不得在爬梯、电线!。杆,等非系缆《设,施上:系缆绳?   严重》破损危及《水闸安?全运行的《船舶、机器发生【故,。障影响水闸通—航安全的船舶以及超!载、超?宽、超高的船舶不】。得通过水闸 —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 ?  在水闸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毁水闸等水—工程:设施;   (【二)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   (三—)危害水闸安—全和:影响:水闸正常《运行秩序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经费列支) —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核定的水闸》运行养护、管—理经费和水》闸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管理部门予以】安,排,   自建水闸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或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不按】照规定进《行水闸?运行养护《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不按照规《定申报水《闸安全鉴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水闸】。。范,围,和引排水安全区内滞!留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不按照】调水的?统一调度指令运【行水闸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加,强水闸日常检查【或者未按照防洪排】涝调度指令实施【。水闸运行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过闸或者不】能过:闸的船舶强行过【闸,。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非从事!经营活动的》船,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船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水闸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或者危害水闸!安全和影响》水闸正常运行秩【。序的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水闸》。包括节制《闸、船闸、泵—闸、涵闸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自建水闸】是指企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投!资建设?的水闸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二〇〇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