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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200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水闸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河道—。水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闸的建设【。、运行养《护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对自?建水闸有规定的【适用于自《建水闸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水闸【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水利处)负责本市水!闸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闸的管理—  : 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水闸》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水闸分级管理】)   水闸—实行市、《区和乡?(镇)三级管理【;水闸的分级管理在!水闸建设立项时予】以确定   水闸】建设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市管水《。闸、区管水闸或【者,乡(镇)管》水闸   第—。五条(水闸建设【),   市水》务局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航:道专业规《划安排水闸建设【计划并且负责组织实!施   水闸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水闸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的有关手续  ! 自建?水闸的建设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第?六条:(水闸交《付使用)《   新建水闸【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水闸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等资料—移交给相应的—水,闸管:理部门并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等手》续   第七条(】水闸范围) —。  水闸范围为【水闸及其相连的一定!水域和陆域水闸【。的具:体范围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设【计文件没有》。确定:的可以比照同类同等!。级水闸予以确—定   水》闸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八条(水闸—运行养护单位)  ! 水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闸管《理权限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水闸运行养护单【位   《。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水闸《运行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水闸控制》运行:方案负?责,水闸:的控制运行和维修养!护   第九条(控!制运:行方案)   【水,闸的控制运行方【案应当?根据:河道和航《道功能?、河道水位》控制、水质状况以】及水闸?设计技?术规范等要求制订并!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省、市—防洪排涝或者水【资源:调度时本市范围内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市水利处】。负责制订经市水【务局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二)跨区防—洪排涝或者水资源】调度:时有:关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市水利—处负责制《订报市?水务:局批准; 》  (?三)其他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域具体《情况负责制订报市水!务局:批准   通航水】域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以及:其他水域中影响通航!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应当征》求同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经批准后应当抄!送,同级防?汛指挥部  — 第十条(》安全鉴定) —。  水?闸投入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的】安全:。鉴定;水《闸正常安全运行【受到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水利处—或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闸》。安全:鉴定申报并由市水利!。处或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经安全鉴《定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水!闸市水利处或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更新改【造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确保水闸《。的安全运行》;经:安全鉴定不能正【常运:行,并且不能修》复,的水闸市或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认予以》报废   第十一条!(引排水安全区【)   水闸的【引排水安全区为水闸!范围外相连》的一定水域安全【区的范?围由水闸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划?。定并设?置安全区标志— , , 水闸引排水期间】船舶:、,竹,木排筏等应当—服从交通管理—部门和水《闸管理?部门的?指挥调度停靠指定水!域不得在水闸范围】和引排水《安全区内《滞留  《 第:十二:条(水闸调水) 】  跨区《调水:由,市水利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他调水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水闸:。调水影响通航的水闸!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调水的48小】时之前通《知同级交《通管理部门但紧急调!水情况除外  【 ,水闸(包《括自建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应当按照—调水:的统一调度指令运】行水闸不得》擅自:实施调水   【有关单?位,。因,特殊需要使用水闸调!水的应?当委托水闸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发》生的水闸运行—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  第?十三条?(防汛?期间水闸《管理)  》 ,水闸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水闸!在汛期的《安全运行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在汛】期前对水《闸,进,行安全检查   】水闸(包括自建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在汛!期,前,应当加强《对水闸的日》常检查确保水闸在】汛期的安全运行;】在汛期必须服从市】和区防汛指挥—部下达的防洪排涝】。调度指令《并且按?照,要求实施水闸运行】。。   交通管理部门!在汛期应当按照【防汛指挥部下达的防!洪排:涝调度指令及时【疏散滞留在水—闸范:围和:引排:水安全区内妨—。碍引:排水的船舶、—竹木排筏等   】第十:四,条(船闸运》行和事故处理)【  : ,船闸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日间《和夜间均有》船舶通过的》船闸日间和夜间均】应开:放;:   (《。二)船舶通》过量:大的船闸应当连【续开放;《 ,  (三《)船舶通过量小的船!闸应当按照船舶【随,到随开的《原则开放确有困难的!可合:理定:时开:放但船舶等待过【闸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小时 !。  船闸运行的具】体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船》闸发生事故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水闸管理部门报】告;水闸《范围内发生的船舶交!通事故水闸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同】级交通管理》部,门并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  第十五条(船】舶过闸要求》)   船舶过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指挥调度按【照先后顺序过闸不得!抢挡超越;   (!二):进闸前?按,照指:定泊:区顺序停靠不得【堵塞主航道;  】 (三?。)进:闸后按照指》。定位置?。。停靠注意《水,位,涨落和缆绳系岸情况!。;   (四)【通过水?闸,。时不得在甲板上生火!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五)【不得在?船闸范围内》装卸货物不得在爬梯!、电线杆等非—系缆设施上系缆【绳   严重破损危!及,水闸安全运》行的船舶、机—器发生故障影响水】闸通航安全的船舶】以,及超载、超宽—、超高的船舶不得】通过水闸 》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   在水闸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一?),损毁水闸等水工【程设施;   (】二,)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   (三)危害水!闸,安全和影响水闸正常!运行秩序《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经费列支《)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核定的水闸】运行:养护:、管理经费和水闸】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管理部门!予以安排   【自建水闸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或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不按照规定进行水】闸运行养《护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不按照规【定申报水闸安—全,鉴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水闸—范围和引排水安【全区内滞留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不按照调—。水的统一调度指令运!行水闸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加强水闸日!常检查或者未按【照防洪排涝调度指】令实施水闸运行【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过闸或者!不能过闸的船舶强】行过闸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非从事】经营活动《的船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船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水》闸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或者危害水闸】安全和影响水—闸正常运行秩序【。的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水闸—包括:节制闸、船闸、泵】。闸,、涵闸及其附属设】施 :。  本?办法所称《自建水?闸是指企《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投资建设的水闸】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二〇〇【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