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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和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地区或者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等研究【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及》基础资料《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管理部门)  ! 上海市地震局【(,以下简称市地震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主!管部门?。各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的主管!部门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 ,第五条(抗震设防】)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抗震》设防:要求)  》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于本】市,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安评工【程范围)《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执!行   第》八条:(安评单位要求【)  ? 本市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外省市单位—从,事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向市地震局!备案资?质证书?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九—条(:安评单位收》费标准)《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  第?。十条:(安评单位》的,禁止性规范)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三)转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 , ,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  :第十一条(安评报告!。评审与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本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的安评报告!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安评:报告由市地震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安评报告—合格的市地震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安评!报告不?。合格的市地震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时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且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市或者区有关—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的义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程?。序超出现行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建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抗震设【计进:行专项?论证  《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发《现未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抗震!设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单位】的义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抗震设防一》并验:收;: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计和施工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已建【工程的抗震设—防)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委,托,抗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八条(《新技:术应用)  — ,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采用新】建筑结构体》系的该建筑结构体系!应当具?备抗:震性能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市或者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从事禁止性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从】事禁止性《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市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的由市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已!建工程在改建、扩建!时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