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 (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和!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地!区或:者,。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等研究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及基础资料的】。活动
?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 上海市地—。。震局(以下》简称市地震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主管部门各【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的主管部门!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 第五条(抗震设!防)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抗【震设防?
, 第六《条(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于:本市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第七条(安【。评工:程范围)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执行
第八【条,(安评单位要—求)
《 本市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外【省市单位《从事: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向市地震局!。备案资质证》书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九条!(安评单位收费标】准)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安评?单位的禁《止性规范)
—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三)转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一条:(安评报告评—审与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本?。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的!安评报?。告,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安评报【告由市地震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安评!报,。告合格的市地震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安:评报告不合》格的市地《震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时: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且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市或者区有关!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的:义务)?
: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程序超出现行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建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抗震设计进》行专项论证》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发现【未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抗震设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单位的?义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抗!震设:防一:。并验收;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计和施工!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七:条(已建工程的【抗震设防)
【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委托抗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八条!(新技?术,应用)
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采用?新建筑结构》体系的该建筑结构体!。系应当具《备抗震性能》
,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市或【者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从事禁止性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从事禁?止性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市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的由—。市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已建《工程在改建、扩建时!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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