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 ?(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语含》义)
? 本办《法所称的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和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地?区或:者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等【研究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及基础!资料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 ,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管理部门)】
:。 上海市地震局(以!下,简,称市:地震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主管《。部门:各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的主管部门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震《设防)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于本市—。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第七:条(安?。评工程范围)
【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执行
第八!条(安评单位要求)!
本市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外省—市单位从《事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向市地震—局备案资《质,证,书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九条(?。安评单位收》费标:准,)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安》评单:位的禁止性规范)
!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三》)转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
,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 第十?一条(?安评报告评》审与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本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的?安评报告《。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安评报告由—市地震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安!评报:告合格的市》地,震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安评报》告,不合格的市地震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时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且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市或者区有】关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的义务)【
: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
—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程序超出现行【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建《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抗】震设:计进行?专项论?证
: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发现!未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抗!。。震设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单位的—义务)?
,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抗—震设防一并验收【;,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计和施工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已建工程》的抗震设防)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委?托抗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第十八条(新技!术应用)
— 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采用新建《筑结构体系的该【建筑结构体系—应当具备抗震—性能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市《或者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从事禁止》。性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从事禁?止性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市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的【。由市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已建工程在改建、!扩建:时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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