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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 (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和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地,区或者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等【研究: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及基础【资,料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地:震局(以下》简称市地震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主管【。部门各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的主管?部门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震设防)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于本市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安评工【程,。范围)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执行 !  第八条(—安评单位《要求)   —本市: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外省市单位》从,事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向市》地震局备《案资:质,证书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九!条(安评单位收费标!准,)  ?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安评单位的禁止性规!。范)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三)《转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一条!(安评?报告评?。审与:。。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本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的安评【报告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安评报告由市地震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安评报告合格的市地!震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安评报?告不:合格的市地》震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时?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且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市或者区有关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的义务) !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程序超!出现行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建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抗震设计进行】专项论证 》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发现未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抗震设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 ,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单位!的义务) 》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抗震设防一》。并验收;《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计》和施工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已建工程的抗震设!防) ?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委托抗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第十?八条(新技》术应用)《   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采用新!建筑结构体系的该建!筑结构体系》应,。当具备抗《震性能 《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市或!者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从事禁止—性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从事!禁止性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市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的由市【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已建—工,程在改建、扩—建时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