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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定义) 》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装饰装修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  》 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备案手续在【报建时一并办理【   ?第六条 《(立:项文件要求)  】 ,建设单位取得以下】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准!文件:后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工!程发包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 (一)国家部委、!市、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批【准的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批准:文件;   (三】)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批准文件》   ?第七条(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  (?一):通过“?上海建设《交,通网”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注册填写并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  ! (二)携》带报建需提》供,的材料到报建办理部!门,办理;   (三】)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IC卡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管程—序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   保密工程】的建设单位直—接,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后—携带:。报建需提《供的材料到市报建办!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提供材料《) :  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三)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 (:四)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五)!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工】程项目专用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或其?。它相关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经办人办理报建!);   (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 (八)房屋建筑装!修项目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建《设单位与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时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提供原件复核)!; :  (九)》普通商?品住宅项目》涉,。及全装修的还—需,提交上海市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 第九条(告知信息!)   报建手续办!理完:成后办理部门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告知单告【知单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办理《流程;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监理发包《方式:;   (三)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或初步设计审批!方式;  》 ,(四)手续办理【部门或备案》部门的地址、联【系电话告《知;:。   ?(五:)其他内容 —  第十《条 :(信息变更)  】 建设工《。程报建表所载内【。容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原报》建办:理部门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报建后的《监管)   建设工!程分级报《。建后实施分类管理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按各自!职责实施《招标: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报建?但项目已《实施的建设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报建—的原报?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报建 !  第十《三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报建管理)【  : 报建限额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各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房、:私人住宅装修) 】  农民自建低层】。住房:、私人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   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