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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镇规:划严格城镇规划管】理实现城镇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城镇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 ,    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 第三条  —。其他建制镇、乡【驻地规划《。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   第六条—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    第七条  !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    《第八条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 (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   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 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    (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  :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第九条 《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 第:十条 ?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一l的规定 】  :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  在老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一平方米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六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临【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第十五条—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   ? 第十六《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  【 ,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  《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 《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十七条《 ,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   第十九—条  城镇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 (: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    《。(,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  第二十》二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    【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 【  :  第二十三条【 ,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 《第五章  》绿化:与景:观    》 第二十四条 【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   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地树》种,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    第二十【五条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52的规定】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53的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镇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镇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镇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  (二)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  《   2.》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 】    3.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m;    【 4.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     5!.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    (三—。)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四)住宅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  第二十七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镇!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8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    《第二十八条 —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  :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    第二十九条!  临城镇》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条—  城镇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镇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六章  !。。建筑间?距    》 第三十一条 【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镇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 ,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 ,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 ,第三十三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 第三十四条  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   第三十五条】。  :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    第三—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  第三十八条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   第三十九条 !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m 】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七章  !建筑:退让     【。第四十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镇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     第—四十一条 》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71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  第四十二—条 :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72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表73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当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一—侧建:筑的夹角>30【°且≤75°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75°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 ,  : 第四十五条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  :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50m》;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m《;  ?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m    !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    第四十六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主干—道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74—的规定;《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    第四十【七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其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表】75的规《定,  : ,  第?四十八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   《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第四】十,九,条 :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76的规—定;  《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m     第】五十:条, ,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八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  :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五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 , ,第五:十四条  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  】(见:附图1)    】 ,。第五:十五条  》建筑沿景《观河道和河》流全线?布置: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即H≤》S(见?附图2) 第—九章  城镇—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第】五十:六条  《城镇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镇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  :第五十七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镇】。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十八!条  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镇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镇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镇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   《  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镇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  第五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  (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  (三《)道路红线》宽,度≥40m》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镇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 (四)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镇》道路与其《它城镇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50m    【 第六十条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镇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镇规划道路红线【内,     第—六,十一条 《 新建、改》建城镇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 ,(四)?。跨越铁路、城镇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   — , 第六十二条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  (?三)规划《红,线宽≥25》m的城镇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40:。m的城?镇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 ,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第六十三条 —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 第六十《四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   ? 第六?十五条?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  第六十》六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 第六十七条—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章  村》庄规划     】第六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首?先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第!六十九条  农村】建房以村民小组及以!上,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为主:合理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 ,    第七十条】  农村建房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    (一)【用地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 (二)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   】  (?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 《第十:一章 ?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名词解释     !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 (: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镇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镇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用地  》。 ,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低层—建筑指高度≤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 ,。。多层建筑指高度【>10?m且≤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建筑   【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形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m超过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    快速路是】为,城镇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中央分—隔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 主干路又称—城镇干道负担城镇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镇道路网中起!主要交通运输—作用     【次干路是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   ? 支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镇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镇!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骑:楼,指临城镇道路的【建筑将地面》一层或?一、二层两层临道路!部分以柱廊形式【。用作人行通道—的建筑形式    ! ,第七十?二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  :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    《第,七十四条《 ,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2-1 】 【 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 工业用地》。 ?。 仓储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 绿 地 】 《第一类 R1 】 第二类 —R2 第三】类 R?3, 商》贸办:公 C?1C2 》 :教科文卫 》C3~C6 — 第一》类 M1 】第二:类, M2 》 第三《类 M?3 普通【 W1 【危险:品 W2 》 G1 !G,2 : 】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8 【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 】 :× × 【 : 1》1 :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 ?○ √— √》 ○》 × !○ ? × 《 ○ 】× ? × 】 13 —。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 【 ○ 《 ,。 × 【○ ? × × ! : × ×【 《 14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 《 × × !。 19 】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24 《 , 一般旅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旅游!宾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28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30— :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3?5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 √ ×! × 】 38 【。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31 !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表】 《 项】目类别 旧老!城区内区域 !新城区域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居—住建筑 《 低层》(≤:。3层)? : : : 35 ! 1.0— : 《 多层?(4~6层) ! 35 《 1《.8 30】 ?。 1:.8 【 中高层》(7~?9层)? : 30 】2.:2 28【 2》。.0 ? : 高层(≥1!0层) 《 2《8 4.【0 《 2:5 4.【0 — 宾馆、饭店等】 35— 4.5 】 30 【 4.0》 《 金融、—。商务办公 4!。0 6.0 ! 35 !4.0 】 文化、》娱乐 40】 3.0 ! :35 3.】0 【 商业 》 60 4!.0 《 50 — 3.0 ! ?。其他公共设》施 60 】 3《.0 —。50 —3.0 — ? 表4?1,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 】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教》。育设施? ? 规模?(班) — 4》 完》全中学 》  3《0 : 2【 《初级中学 2!4 】1 ? 小学 》 24 ! 0.5 【 幼儿》园 : 6 ! 表4?2 :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 教育设!施 《 用地标准(m【2∕座) 》。 班级规模(座!∕班) ! 中学 【1,6 : 50 ! , 小学《 , 1《2 》45 】 ,幼儿园 【13: : 30 】 ?表43   —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 —。 【 , 教育设施 !建筑:面积标准 (m2∕!座) 》 备注 》 完全中】。学 5.0 ! 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m2建!筑面积? 初】级中学 4】.8 《 小—学, 3》.,8 】幼儿园 9.!9 《 《表44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     !   》 ? 序号】 建筑类别 !。 ?指标单位 【 机:动车指标 】非机动车 》指标 —备注 》 1 !第一:类旅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0 】 1.0 ! 《。 《2 : 第二类旅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40 0.】5 》 【3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5《.00 5.!0 【 , 4 !办公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0 《 ,2.0 【建议值 》 :。 ,。 5 《 商《业场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8.00 】建议值 》 6 ! 一类体育馆 】 :车位/?100座 》 : 6.00 【。 15.》00 ? 建议值 】 7 ! 二类体《育馆: ? 车位/100座 ! 4.00 ! 20.》00 》 建议值 — 8 ! 影剧院《 车位/10!0座 5【.00 1】5.00 】 《 ?9 展览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0 》 1:.50 》 : — 10 【医院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0 — 2.50— , ? , 1【1 》游览场所 》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7.00! 《10.00》 【 11 】 机?场、: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 10.00— 4.—0,0 《 【 12 一】类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75 】 【 , , ?。13 —二类住宅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0 2!.00 !。 14 】 综合商—住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0 【2.50 ! —注1.本表机动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2,.第一类旅馆—指涉外?旅馆第二类》旅馆指接待》国内旅?客的旅馆;》     3.【 座位数超过40】00座?的体育馆和》座位数超过》15000座—的体育场为一类体】育场(?。馆)其他为二类体育!场(馆)体育场停】车,。车位数可以适当低于!体育馆停车》。车,位数:;     4.】一类住宅指低层【住宅二类住宅除低层!以外的其他》普通住?宅,。 ? ,。 ? 表?51  《   ?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 《 项?目类别 》 绿地《率(%) 】备注 ? 《 旧城区内区 】 新城区 【 商品住!宅 25 ! 35 【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 2:5 ? 30 — 》 宾》馆,、饭店等《 : 40《 : 45《 【 金融、商务!办公 3【0 《 35 《 ? 文化、娱【。。乐 35【 40— 包括部【。分用于内《部交通、集》散的硬质地面—用地 》 : , 商业 》 , 30 《 35 【 ,。 其他公【共设:施 30【 35—。 , , , ?表52  》   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 ! 居住区级别 ! 名 称》 要 求 】 最小规—模 (m2》) 》。。最大服务半》径 (m) 】 居住区 ! :居住区公园 — ?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 10000 【。。 ?。800-10—00 》 居》住小区 — 小游园 】。园内有一定》功能:划分 4【000 — 400-》5,00 !居住组团 组!团绿地 》 灵活布》局, , 400— , , , 表】5-3  》。  :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 】 【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 《 ,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 : L≥1—。.,5L2 《 : ,L≥1.5L2 】 L≥》1.5L2 】 L≥1《.,5L2 ! L≥30》m —。L≥50m — L≥—30m 】L≥50m ! 《S1≥800m2 ! , S1≥1【800m2》 《 S1≥500m】2 ? S1》≥1:200m2 ! S2—≥1:000m2》 S2≥】20:00m2《 S2≥6!00m2 】。 S2≥《。14:00m2 — 《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    ②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 ③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④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表!61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 【 建筑大【面对 大面》 《建筑山墙对大面【 建》筑山:墙,对山墙 点式!建筑:对建筑大面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内 ! ?南北朝?向, ? L≥SH》 山墙在【。南侧 ? ≥9m 】 多层对多—层 ≥6【m 点式【住宅在南侧 !L≥SH — 》山墙在北侧》。 ≥6m 】 , : 东西》和其他朝向 】 L≥0《.9HH 》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 ≥7m ! ,低层对低《层 ≥4m !。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 L?≥0.8H》H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外 》 南北?朝向 L≥S!。H 山墙【在南侧 — ≥9m 】多层对多层 】 ≥6m — 点式住宅—在南侧 L≥!SH 《 山墙在】北侧 ? ?≥6m 》 东西和其!他朝向 — L≥0.9—。5HH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 ≥7m !低层对低层 】 ≥4m 》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 ,L,≥0.85HH【 注1.!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3】。.点式建筑含—长度不超过20m的!条式:建筑 表71   !。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 【 》 道?。路红线宽《D(m) 】建筑退让距》离(:m)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快—。速路 —18 》 15 ! D≥40》 ? 12 — 10 》 , 30≤【D<40 1!0 8 ! 25≤D<!30 》。 5 》 D<—25 》 3 》 表【7,2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 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m) 】 》 《 建筑与《道路关系 】小区路 组团!路,、宅间小路 】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3,.0 2.0! 有】出,。入,口 : 5《.0 2.5!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 2.0 !1.:5 《 : 表7》3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用地【边界最小距》。离表 ! 建筑退让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分类: 退让—距,离(:m) ?(地界另一侧建【筑情况) 》 》 低层、《多层 》 中、高层 【 》大,面 山墙 】 大面》 《山墙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南侧 多【层和低层 【 北向为居住 】 大面 【 0.5L(>【6m) —。 , 山墙 【 6 — 3 《 , 6 3 !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 0.》7L(?>6m) — :0.5L(>6m)! , 《 山墙 【 9 6 】 9 》。 : 6 ? : , ,。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4L!(>3m)》 , : 3 0.4!L(>3m) 】。 3? 》 山墙 【 5 》 3 5 】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北向—为居住 【大面 —L-9(《。>13m) 】。。 0.5L 】 《山墙 《 0?。.4L(>10m)! 10 【 0.》4L(>《10m)《 10—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 L ? L《-9:。 山】墙 ? 0.《5L(>13m【) 《 13 《。 0《.,5L(?>10m)》 ? 10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 0.8L【-9(>1》3m) 【 ?。山墙 —10 —9 ? 10 — 7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北侧 》 :多层和低层 】。。 大面 》 0.《5L(>《6m) 【 山《墙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大面 《。。 13 !10 13 ! , 7 】 山墙 【 9 ?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东或西侧 》 多层和低层】 另》一,侧为居住 》 , , 大面 【0,.5L?(>6m《) 【 山墙 【6 ? 3 6】 : 3 》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 0:。.7L(>6m【) 》0.5L《(>6m) 【 ,。 ? 山墙 9 ! 6 】9 6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大面 】 0.《4L(>3m) 】 : 3 0【.4L(>3—m,) : 3 【 山墙 ! 5 《 3 5】 3 】 : 中高《层、高?层建筑? 《另一侧为居住— 大面 】 L?-,9 ? :0.5L(>1【3m) 》 : 山墙 【 0?.4L(《。>10m《) 10【 0》.4L(>10【m) 》 7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 大面 【0,.8L — 0.5L 】 山墙 ! 0.5L(—>13m) !13 》 0.?5L:(>10m) ! 10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 ?0.8L-9 】 0?.4L(>13m)!。。 ? 《山墙 10 ! 9 》 1《0 7 【 : — : ! 》 ,。 — ? , ? 】 — , 说明】① L为需退让建】。筑物的高《度;:    《 ② 高层》建筑的大面为面宽≥!25m的立面; 】 ,   ③ 高层建】筑的山墙为面宽<】2,5m的立面》;    》 ④ 表《中地界另一侧—若无建筑《假,定为低层或多—层建筑 表74 !   ?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 》 《 《。 : 建筑》退让距离(》m):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 ? 旧城】。。区内 新【城区 旧城区!内 》新,城区 】 立交桥《外侧投影 2!5 — 主干道的 平面!交,叉口 》 20? ? 30 1】5 2—0 表!。75      】     》 建筑退让同—侧河:堤外侧最小》距离:表 :。。 ,。 , 》 河流名— 《建筑退让《距离s(m)— 备注 】 》旧城区 新】城区 ? , 盘龙河】 3》0 70 ! ? 普【厅河 1【5,。 30— —。。 《 畴:阳河 ? 15 】 ,30 【 ?。 其他一般河】流 : 8 】 《 表《76   》。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 — 线路电压【等,级(k?V): 《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m)! 退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m?), 》 , ,。≤10 2】 5 — 3【5 》3 ? 1?0 》 66、—110 《 4 1!2, 【2,20 《 5 》 20 》 330! ? 6 2【2 》 : 500《 10 】 :37 】 ,        !       【     》  :        附!图2 ? 景观河道和河流】沿岸建筑高度控制】图解(H≤S)【  ?    《     》    《   ? ,    《   附录计算原】则  ?  : 一、地下室、【坡屋顶层、跃层【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地下室不计入建筑】面积:;坡:屋顶层?净高1.2m—~2.1m的以1】/2面积《计入建筑面积超过】2.1m《全部计入建筑面【积,;跃层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份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算超过1】m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       A】’=K 《· A?     式中【A’地下室折—算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二、居住建【筑斜交间距控制原则!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且≤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住宅与高层建】筑的间距控制计算原!则,    《 南:北朝:向居住建筑其南侧】为点式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24)计算—值;东西朝》。向居住?。建,筑其西、东》侧,为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1【3+1/4(H-2!4)的计算值[式】中,D为间?。距(m)、H为建筑!的高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