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 总 ? 则
—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镇规划】严格城镇规划管理实!现城镇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城《镇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
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其他建【。制镇、?乡驻地规划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
》。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 第六条—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 第?七条: 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 ?第八条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 : (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 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 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 第九?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一—l的规定《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 , : 在老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一平?方米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六《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临: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第十五》条 :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 第十六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
《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
— :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 , 第十》七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 :。 第十《九条 城镇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 (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 第二十二条 !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
—第二十三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
第五章《。 :绿化:与景:。观
—第二十四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 , 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地树种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第二十五条》。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5】2,的规定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53的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镇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镇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镇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 (二)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
: 2.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
3】。.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m!;
—4.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
】 5.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 , (三)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住宅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 第二十【七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镇道?路,或广场布《置
: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8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 第二十九条【 :。临,城镇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条 城镇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镇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六章 】建筑间?距
》 ,第,三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镇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 ,第三十三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 第三十四条 【 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 ,第三十?五条: 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 第三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 第三?。十八条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三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m
【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 (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七章】 建筑退》让
第四】十条 ?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镇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
《 第四十一【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71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 第四十《二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72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表73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 当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一侧建!筑的夹角《>30?。°且≤?。7,5°: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75°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 第四十五条】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50m;
】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m;
—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m!
?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 , 第四十六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 :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主干道》。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74的规定;
!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 第四—十七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其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表75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
:。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第!。四,十九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76的规定;
!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m【
? 第五十条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八【。。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五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 第五十四条 ! 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 《(见:附图1)
— 第五》十五条 建筑沿】景,观,河道和河流全线【布置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即H≤S!(,见附:图2:)
第?。九章 城镇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第五十!六,条 城镇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镇【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 第五《十,七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镇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第五十八条 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镇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镇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镇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
? 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镇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 第》五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 (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 (三)道路!红线宽?度≥4?0m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镇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四)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镇【道,路,与其它城镇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50m
! 第六》十条 ?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镇:。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镇规划道路—红线内?
第六十】一条 新建、改】。建城镇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 (四)跨越【铁路、城镇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
! 第六十二—条 :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 : (?三):规划红线宽≥25m!的城镇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40m的城镇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 : 第六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 第六十四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 第六十—五条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第六十六!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 : 第六十》七条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章 】 村庄规划》。
第六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首先?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 :。 第六十九条 】农村建房以村—民小组及以上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为主【合理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
? 第七十条 !农村:建房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用地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
【 (《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七十—。。一条 名词解释】。
, 《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 (】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镇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镇—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用地》
,。。 ?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 低《层建:筑指高度≤》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 多层建筑】指高度>10—m且≤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建?筑
》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形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m《超,过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 ?。 快速路是为—城镇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中】央分隔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 主干》路又称城镇干道负】担城:。镇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镇道路网中起主要!交通运输作用—
》次干路是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 ?支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镇】。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 ,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镇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骑楼指《临城镇道路的建【筑将地面一》层或一、二层两层临!道路部分以柱廊形】式用作人行通道的建!。筑形式
第!七十二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第七】十三条 《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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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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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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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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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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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绿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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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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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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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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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办公
C1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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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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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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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31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表
】
》
项:目类别
》
旧?老城区内区域
【
,。
,
新城区域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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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密度(%)!。
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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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
低层!。(≤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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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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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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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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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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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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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其他》公共设施
》
6《0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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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表!41 》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
?。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
教育》设施:
规模(班)!。
—
4
》
完全?中学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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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学?
24—
1
!
小学
【
24
】
0.5
!
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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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 : ?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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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设施
】用地标准(m2∕】座)
?
班级规模(】座∕班?)
】中学
》
16
《
50
】
小学
!。
12
【45
—
,
幼儿园
—
13
】
,30
【
表4《3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
?。
《。
教》育设施
《。
:
,建筑面积标准
【(,m2∕座)
【
备注《
?
《完全中?学,
,
?5,.0
—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m2建【筑面积
【
初《级中学
—
4.8
】
:
小学
《
3《.8
《。
幼儿【园
9.9】
【。。表44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 !
!
《
序?号
: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
机动?车指标?
:
非机动车
【。指标
备注
!
1
!
第一类旅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0
—1.:0
》
【2
?。
:第二类旅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0!
?
,。0.5
【
《
,
3
【餐饮:、娱乐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5.00
!
5.0
】
4!
办公楼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0
:
:。
2.0
建!议值
!5
:。
商业场所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8.00!
,
?建议值
—
6
】
一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
6.00
【
,
1?5.0?0
建议值】
》
7
》
二类体育馆
!。。
车位/100】座
4.【00
2【0.0?0
建议【值
:
8
】
影剧院
【
:
车位/1》00座
》
5.00
!
1:5.00
!
?。
9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70
—
1.50
】
【
10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0
!
,
2.5《0
《
?。
11
!
游览场所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7.《0,0
10【。.,00
?
,
】
11
机场!、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
10.》00
4.】0,0
?
—
:
12
一】类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75
】
》
13
】。
:
二类住宅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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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综合商住楼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0
》
,
2.50
【
:
—。。
,注1.本表》机动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 2》.第一?类旅:馆指涉外旅馆第二类!旅馆指接待国内旅客!的旅馆;
》 : 3. 》座位数超过40【0,0座的体育馆—和座位数超》过15?00:0座的体育场为【一类体?育场(馆《)其他?为二类体育场(馆】)体育场停车车【位数可以适当低于】体,育馆停车车位数;
! 《。4,。.一类住宅》指低层住《宅二类住宅除低层以!外,的其他普通住—宅
【。
表51 】 , :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
《
项【目类别
【绿地率(%)
!
备注
》
?
旧城区内区
!
新城区
】
商品—住宅
—25
35】
—
,。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
25
】30
】
》宾馆、饭店等
【。
40
】
45
!。
金融、】商务办?公
《
30
—。
35
】
:文化、娱乐》
?
35?
?
,40
》
包括部分》用于内部交通、【。集散的硬质地—面用地
【
:
商业?
30
!
35
—。
《其他公共设施
【
30》
35
【
:
表52 】 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
】
【
居住区级别
】
名 称
【。
要 》求,
最小—规模
(m2)
】
最大》服,务半径
(m)【
—。
居:住区:
?。
居住区《。公园
?
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
10000
!
800》。-1000
!
居住小区【
小游—园
园内有一!定功能划分》
?
4000
—
400-5】00
【
居住组》团
《。
组团绿《地
灵活【布局
40】0
】
?表5-?3 《 :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
—。
?
,
封闭】型绿地
》
开敞型绿—地
《
:
,
南侧多层楼
【
南侧高—层楼
《
,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
L≥1.—5L2
》
L?≥1.5L2
!
L≥1.》5L:2,
L≥1.】5L:2
?
L≥30!m
—L≥50m》
:
L≥3—0m
【L≥5?。0m
】
,
,S1≥800m2】
:
,。
:S1≥1800m2!
S—1,≥50?0m2
【
S1≥120【0m2
】
S《2≥1000—m2
S】2≥2000m2】
?
,
S2≥600m】2,
?
S2≥》1,400m2 —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 , ②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 ④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
表61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
】。
建筑大面对
!大面
建筑】山墙对?大,面
《
建:筑山墙对山》墙,
《点式:建筑对?建筑大面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内
【南北朝向
】L≥SH
—
山墙在南—侧
《
≥9m
】多层对多层》
≥6—m
点—式住宅在南侧—
L》≥SH?
山墙!在北侧
—
,≥6m?
东西!。和其:他朝向
【L≥0?.9HH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7m
—
低层对低层
【
,。
≥4《m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L≥0【.,8H:H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外—
南》。北朝:向
L≥S】H
山墙在南!侧,
?
≥9?m
?
,
,多层对多层
】
≥6m《
点》式住宅在南侧
】
L≥SH
【
,
?
山墙在北—侧,
,
≥《。6m
—
?东西和其《他朝:向
L—≥0.9《5H:H
:。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
≥7m》
低层对【低层
《
≥4m
】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
L≥0.【8,5,HH
《
?
注1.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 ,。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3.点式建筑含【长度不超过20m】的,条式建筑
表71 !。 :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
!。
?
:
,
道路红【。线宽D(m)
!
建筑退让距离【(m)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
,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
快速路》
:
18《
15—
D】≥4:0
12【。
?
10?
》
:。30:≤D<40
—
10
—
?8
《
25—≤D<30
!5
】D<25
3!
》
?
表:。72 —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
,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m】)
—
建【筑与道?路关系
》
小区《路
《
组团路、宅间小路!
?
建筑物【面向道路
【
无出入口
—
,
3.0
—
2《.0
—
有《出入口
5.!0
2.【5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
2.0
【。
1.5《
】表73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用地边界【最小距离表
】
,
【建筑退?让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分:类,
退让距离(!m)
(地界另一侧!建筑情况)
—
—。低层:、多层
中、!高,层
—
大面
—。
山墙
大!面
?
山墙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南侧
【。
:多层和低层
—
北《向为居住
大!面
0—.5L?(>6m)
!。
山墙
!6
《
3
《
:。6,
,
3
】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大面
》
:
0.7L(>【6m)
0】.5L(>6m)】
:
》山墙
《
9?。
?
6
》
9
—6
?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4L(>3m)
!
?3
《
0.4L(>【3m)?
3》
山墙!
5
】
3
》
5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北向为居住!
大面
】
L-9》。(>13《m)
0.】5L
《
山—墙
0.4】L,(>10m)
】
10
》
0.4—L(>10m)
】
10》
,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大面
】L
?
,
L-9《
—
山墙
—
0.5L(—>13m)
】。
13
0】.5:L(>1《0m)
10!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8L《-9:(>1?3m)
《
?
山墙
】
10
9】
10
!。
7:
?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北侧《
多层和低】。层
》大面
《
0.5》L(>6m)
】
:
山墙
】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大面—。
13—
1》0
13【
,
7
【
,
:
山墙
《
:
9
《。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东—或西侧
》
多?层和低层
》
另一侧为【居住
?
大面
—
0.5L(>!。6m:)
:
—山墙
?。
:
6
《
3
》
6
—。
3: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大?面
0.7L!(>6m)》
0.—5L(>6》m,)
山!墙,
9
—
6《
,。
9
6!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大面
《
0?。。。.4L(>3m【)
3
【
0.4L(>!。3m)
3】
《。
山墙
】
5
?
:。
3
?
5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另一侧》为居住
《
大面
!L-9
》。
0?.5L(>》1,3m:)
—
山墙
—
:。0.4L(>1【0,m):
?
10
0.!4L(>10m)】
7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大面
】0.8L
【
0.5L
】
山墙—
,。
0.5—L(>13m)
】
13
!0.5L(>10m!),
《。10
?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
0.8L-9】
0.4L】(>13m)—
,
山【。墙
10
!
9
【10
—7,
》
?
:
!
《
》
】
:
—
《
—
》
,说明① L为需【退,让,建筑物的高度;
】 ② 高层建!筑的大面《为面宽≥25m【的立面;
— : ③ 高层建筑的】山墙为面宽<25m!的立面;
【 ④ 表中地【界,另一侧若无建—筑,假定为低层或—多层:建筑
?。
表74 —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
》
—
】建筑退?让距离(m)—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
,。
?旧城区内
新!城区
》
旧:城区内
》
:新,城区
—
立《交桥:。。外侧:投影
?
25》
》
主?干道的
平》面交:叉口
?
?20
》
30?
15
!
,20
!表75 】 》 ,
,建筑退让同侧—河堤外侧最》小距离表《
,。。。
,。
》
?
河流名
建!筑退让距《离,s(m)
—。
备注
—
旧城【区
新—。城区
—
?盘龙河?
30
】
70
【
【
普厅河
》
15
—
,
30
—
《
畴—阳河
《
:15
》
30
》
—。
?其他一般《河流
》
,8
》
【。表76? , : ?。 :。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
?
:
线路电压》等级(k《V)
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m)
—
退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m)
》
《≤1:0
》2
《
5
】
35
—
3
10】
《
66》、1:10:。
?
4
?
12
】
?
220
—
5?
《。20
—。
330
!。
,6,
2》2
?
50【。0
10【
?
37
—
—
》
—
》
,
《
》
附图2 】景观河道和河流沿岸!建筑高度控制图【解(:H,≤S)
!。
【
【 ,
》 ,附录计算原则—
? 一、地下室、坡!屋顶层、《跃层: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地下室不《计入建筑面积—;坡屋顶层》净高1.2》m~2.1m的以1!/2面积《计入建筑面积—超过2.1m全【部计:入建筑面积;跃层】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份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算超过1m—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 A’=K— · A
— 式《中A’地下》室折算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二、居?住建筑?斜交:间距控制原则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且≤—。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多层《住宅与高层建筑的】间距控?。制计算原则
! 南北朝向居—住建筑其南侧为【点式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24)计算值;东!西,朝向居住建筑—其西、东侧为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1《3+1/4(H【-,2,4)的计算》值[式?中,D为间距(m)【、H为建筑的高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