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镇规划严】格城镇规划管理实现!城镇: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在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城镇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
?。 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 第三条 】其他建制镇、乡驻地!规划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 建设?用地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
《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 第七—条 : 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 , 第八》条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 (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 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 《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 (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 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 第:九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 第:十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一l的规定》
:。 ,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在老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一平方?米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六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 :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临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五条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 ,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 第十六【条 :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
? ,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 : 第十七》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十九条 城镇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 (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 《(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 第二十二—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
】 第二十三【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
第五章 绿化】与景观
《。 : 第二十》四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 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地树种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 第二十五条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5!。2的规定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53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镇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镇?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镇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二)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
! : 2.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
《 3:.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m;
【。4.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
— 5.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 (三—)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四)住宅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镇道】路或广场布置
!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8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 第二?十九条 临城【镇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条 ! 城镇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镇?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六,章 建筑间—距
—第三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镇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 , 第三十二条【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三十三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 第三十四条】 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 第:三十五条 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第【三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 : 第三?十八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三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m—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 (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七!章 : 建筑?退让
? 第四十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镇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
【 第四十一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71—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 第四十【二,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72的规定
】 第四十三条 !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表73!。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当】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一侧】建筑的?。夹角>30》°且≤7《5°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75°【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第四十五!条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50?m;:
? ,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m;
】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m:
《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主】干道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7【4的规定《;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 第四十七—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其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表75的!规定
《 , 第四十八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 第四十九》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 :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76的规定;
!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m
第五十!条,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八章 — ,建筑物高度控—制
《 第五十一条【 ,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五?。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 第五十《四条 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 】 (见附图1—)
《 第五十五—条 建筑沿景观】河道和河《流全线布置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即—H≤S(《见附图2《)
:第九章 城镇【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第【五,十六条? 城镇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镇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镇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十八条 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镇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镇】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镇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
—。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镇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 第《五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 (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 (三)《道路红线宽度—≥40m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镇!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四)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镇道路】与其它城镇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5【0m:
第六【。十条: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镇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镇规划道路【红线:内
》 第六十一条 【。 新建、改建城镇】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 :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 (四)》跨越铁路《、城镇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
第六十!二条: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三)规划红线—。宽≥:25:m的:城镇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4?0m:的城镇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第!六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 第六》十四条 《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 ?第,六十五条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 第六十【六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第六十七《条,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章 !村,庄规划?
第六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首先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 第《六十九?。。条, :农村建房以》村民:小组及以上》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为主合理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
】第,七十条 农村建】。房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用:地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
【 , (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名词解】释
《 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 ,。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 ,(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镇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 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镇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用地:
? ,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低:层建:筑指高度≤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多】层建筑指高度>10!m,且≤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建筑—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形【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m超过!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快速路是为城—镇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中央分隔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 :主,干路又称城镇干道负!担城镇?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镇?道路:网中起主要交通【运输作用
】 ,次干路是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支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镇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镇,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骑楼指临【城镇道路的》建筑将地面一层或一!。、二层两层临—道路部?。。分以柱廊《形式用作《人,行通:道的建筑形》式
: 第七十【。二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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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
公共设施—用地:
,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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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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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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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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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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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办【公
C1《。C2
教科文!卫
C?3~C6
】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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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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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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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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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独!立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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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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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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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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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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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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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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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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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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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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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31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表
—
《
:
项:目类别
—
旧老城区》内区域
新城!区域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居住!建筑
低层(!≤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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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多层(—。。4,~6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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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8
!
中【高层(?7~9层)
!30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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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高层!(≥: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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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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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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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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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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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3.0
》。
—商业:
60—
4.0
!
50
【
3.0
!
其他公共—设施
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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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3.0
【
表41 ! 《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
教育设施【
规模(班】。)
《
4》
完》全中学
3!。0,
【2
初级中】学
24
!
?
,
1
小【学
《。
24
】
0.5》
,
幼《儿园
—6
【表42 —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
—
教育设施【
?
用地标准(m2∕!座)
班【级,规模(座∕班)
】
《
中学
】16
50】
?
《小,。学
12
!。
45《
《。
?幼儿园
1】3
30【
表】。。43: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
】
,
【教育:设施
?
建筑面积【标准
(m2∕【座,)
备注【
《
完全中—学
5.0
!
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m《2建筑面《积,
《
初级中—学
:
:
4.8
—
小学
!
3.8
!
幼儿园
!
9.9
】
:
表44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 《 《
—
》
序《号
?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
机:动车指标
—
非?机动:车
指标
】备注:
【1
?
:第一类旅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0
《
1.0
!
,
:
,
2
】
第:二类旅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4?。0
:
,。
0?.5
】
?
3
》
餐饮、娱乐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5.00
!
:5.0
—。
—。
4
【办公楼?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0
2】.0
—。建议值
】。
5
《
:
商业场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
8.0】。0,
,
建议值
】
》6
一—。。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
6.00
!
15.》00
建议】值
【
7
》
二类体育馆
【
:
车位?/1:00座
—
4.00
【
2?。0.00
【
建议值
】
8
影!剧院
—车位/100座
!
5.《。00
?
,
1?5.00《
:
:
,
》
9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0
》
1.50
!
》
,
1?0
: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0?
2》.50
《
】
:1,1
游览【场,所,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7.00】
:
1?0.00《
:
》
11—
?
机场、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
10.0【。0,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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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一】类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75
】。
【
【13:
?
二类住宅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0
2.】00:
【
14
!
综合商住楼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0
!
2.50
】
》
注1【.本表机《动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 2.第《一类旅馆指涉—外旅馆?第二类旅馆指接【待国内旅客的旅馆】;
《 3?. 座?位数超过40—00座的体》育馆:和座位?数超过15》。000座的体育场】为,一类体育场(馆)其!他为二类体育场(】馆)体?育场停车车位—数可以适当》低于体育《馆停车?车位数;
【 4.一类—住宅指低层住—宅二类?住宅除低层以外的其!他普通住宅》
!表51? 》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
,
?
:
项目类—别
绿—地,率(%)
—
备注
【。
旧》城区内区
】新城区
!
商品?住宅
25】
3》5
《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
25
》
,
3:。0
?
】
宾馆、饭店—等,
40
【
45》
《
金】融、商务办公
【
30
【
35
】
文化》。。、娱乐
35!
?
40
—。
包括部分》。用于内部《交通、集散的硬质地!面,用,地
】商,业
30
!。
:35
【
其他公共设施】。
,
:
3:0
35
】
《
表52 》。 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
!
?
居住区级别
】
,
名 称
—
要 求
【
最小》规模
(m》2,)
》最大服?务半径
(m—)
》
:
居住区
—
居住区公—园
?
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
10000
!
800-1】000
《
居住】小区
小游】园,
园内有一】。定功能划分
!。4000
4!00-5《00
【
居住组》团,
组团绿地】
灵活布【。局
400
!
—。
:
表5-《。3 —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
!
:
《封闭型绿地
】
开敞型绿地
】
《
南侧?多层楼
—
南:侧高层楼
》
南《。。侧多层楼
【
南侧高层楼—
》
L≥1》.,5,L2
—L,≥1.5《L2
?
L≥1.5】L2
》
L≥?1.5L2
!
L≥30m !
L≥—50m?
《
L:≥30m
!L≥50m
!
S1≥80!0m2
】S1≥18》0,0,m2
S1!≥500《m2
S】1≥1200m2 !
?
:。
S2≥1000!m2
S】2≥2?000m2
【
S2≥600!m2
S】2≥14《00:。m2
》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 ②》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 ④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表!61 ?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
】
《
建筑大面对
大!。面
建筑山】墙对大面
【
建筑?。山墙对山墙
】。
点:。式建筑对建筑大面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内
【
南北朝向
—
L≥SH【
?
山墙在南侧
!
≥9m
】。多层对多层
】。
≥6m
】点式住宅在南侧
!
L≥S》H
】山,墙在北侧《
《≥6m
》
?
:东西和?其他朝向
L!≥0.9HH
!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7m】
,
低《层对低层《
≥4m【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
L≥0.8HH!。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外
《
南北朝向
【。
L《。。≥SH
山墙!在南侧
【≥9m
多】层对:多层
—≥6m
》
点式住宅在【南侧
《
L≥SH—
—
山墙在北侧—
≥》6m
】。
东西?和其他朝《向
L≥【0.9?5HH
》
,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
≥7m—
低层对【低层
≥4m!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L≥—0.:85HH
!
注1.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3】.点式建筑含长度不!。超过20m的条式建!筑
表71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
—
》
道路红线宽!D(m)
建!筑退让距离(—m)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快速路
1】8,
?
15
!
D≥4《0
12【
10—
3】0≤D<4》0
10【
8》
2】5≤D<30—
5
—
,
?
D<《25
《
3?
?
—。。表,72 —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
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m:)
【
》。建筑与道路关系
!
小区路
】
组团路、宅—间小路
!
建筑物面》向道路
》
无出入口
】
3.《0,
2.0【
《
,。
:有出入口
【
,5.:0
2.5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
:2.0?
1.5
】
—
表73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用地边界—最小距离表》
【
:
建筑退让—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分类
—退让距离(》m)
(地界另一】侧建筑情况)
】
》低,层、多层
】中、高?层
【
大面
》
山墙
》
大面
】
,山,墙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南!侧
《
多层和低层
】
,
北向为居住
【
大《面
》0.5L(>—6m)
】
,
山墙
6
!
3《
:
6
—
3
】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0.7L!(>6m)》
0.5L(!。>6m)
【
《山墙
9【
?
6
9【
《6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4L(>3【m)
》
3
》
,0.4L(>3m)!
:
3
!
山墙?
:
5?
,。
3
—
,
5
?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北向为居住
!大面
L-9!(>13m)
!
,。。0.5L
】
?。山墙
—0.4L(>—10m)
》。
10
】
,0.4L(>—10m)
1!0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
大面
【L
L—-9
》
?
,山,墙
《
0.5L(>【13m)
—。
13
0!.5L(>10m】)
10【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大面
】
0.8L-9(!>13m)
【
山—墙
10
】。
:
9
》
10
《
?7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北侧
多!层和低层
【
大:面
《
0.5《L(>6m)—
【山,墙
》3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大《面,
13
!
10?
13
】
7
》
《
,山墙
9【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东或西侧
【
多层》和,低层
》
另一侧为居—。。住
:
大面
!0.5L《(>6m)
!。
山墙》
6
!。3
《
6
?
3
【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
:0,.7L(>6—m)
0.】5L:(>:6m)?
》
山墙
】9
?。
6
—
9
6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大面
】
0.4L【(>3m)》
3
—。
?0.4?L(>3m》)
?
3
【
?山墙:
5
【
3
—
5
》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另:一侧为居住
【。
大面
》
L-9
!。
0.5L(—>13m《)
?
,
山墙
】
:0,.4L(>10m】)
10
!
0.4L(>1!0m)
7】
: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0.8【L
》0.:5L
?
山【墙
0.【5L(>《13:。m)
—13
0.5!L(>10m)【
10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
大面
0】。。.8L-9
!0.4L(>—13m)
—
《
山墙?
10—
9》
10
【
7
!
】
》
《
—。
!
!。
】
,
》说明① L为需【退让建筑物的—高度;
】② :高层建筑的大面为面!宽≥25m》的立:面;:
《。 ③ 高层建—筑的山墙为面—宽<25m的立面;!
: ,。 ④ 表中地界另!一侧若无建筑假【定为低层或多层建筑!。
:表74
【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
—
】
,
建筑退《让距离(m)—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
:
旧城区内
!
:
新城区
旧!城区内
《
新《城区
】
立交桥外侧投影】
25
!
:
主干道的
平面!交,叉口:
20
!
30?
15—
,
2《0
《
?
表75 》 —
建筑退】让同:侧河堤外侧最小距离!表
《
】河流名
建】筑退让?距离s(m》)
:。
备注
—
旧城区!
《新城区?
盘龙!河
:
30
!70
》
,
【普厅河
15!
30
!
《
畴》阳河:
?
15
30!。
:。
《。
其他【一般河流
—。。
8
!。
》表76 !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
?
》。
线路电压—等级(kV)
】
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m,)
退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m)
!
≤10【
《2,
5》
35!
:
3?
,
10
—
》
6:6、110
】
4:
12
!
:
220
】
5
20
!
,
,
3》30
6
】
22
—。
500!
10
】
37
!
?
?
》
》
】
!附图2 景观河道!和,河流沿?岸建筑高度》控制图解(H≤S)!。。
?。
!
:
!
,
附录计—算原则
【 一、地下室、【坡屋顶层、》跃层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地下室不计》入,。建,筑面积?;,坡屋顶层净高1【。.2m~2.1m】的以1/2面积计入!建筑面积超》过,2.1m全部—计入:建筑面积;跃层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份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算,超过1m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 A?’,=K · A
】 , , 式中A’地—下室折算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二、】。居,住,建筑斜交间距控【制原:则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且≤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多层住】。。宅与高层《建筑的间距控—制,计算原则
— , 南?北朝向?居住建筑其南—侧,为点式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24)计》算值;东西朝向居住!建筑:其西、东侧为—。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13+!1/4(《H-24)的计算】值[式中《D为间距(m)【。、H为?。建筑的高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