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科学编》制城镇规《划严格城镇规划管理!实现:城镇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城镇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
》 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 第》三条: 其他建》制镇、乡《驻地规划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
【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 第七条 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 : (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 , 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 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 (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 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 ? 第九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 ,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一l:的规定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 在》。老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一?平方米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六》。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临《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 第十五《。条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
【 ,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
!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十:。。七条 ?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 ?第十九条 城【镇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 , ,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 (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 (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 《。第二十二条 —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
?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
【 《第二十三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
第五【章 绿化与景观】
第二【十四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地—树种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 第二十【五条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5,2的规定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53的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镇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镇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镇:。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 (?二)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
【2.: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
— 3:.,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m,;,
: 4《.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
【 5.《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 , (三)》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四)《住宅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 第二十【七,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镇道路或广【场布置
—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8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 ?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 第二十九条— 临城镇》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条 》城镇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镇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六章 建筑【间距
? ? 第三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镇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 《第三十二条》 ,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 ?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 第》三,十三: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第三:十,四条 《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 第》三十五条 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第三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 第三》十八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 第三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m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 , , :(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七章【 建筑退让—。。
《 第四十《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镇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
? , , 第四十一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 :。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71《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 第四十二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72的!规定
— 第四十三条 【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表7】3的规定
】 第四十《四,。条 ?当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一侧建筑的夹角【>30°且≤75°!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7【5°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 第四十五【条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50【m;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m;
】 ,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m
—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 第四十六】条 :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主—干道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74的【规定;
》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 第?。四十七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其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表75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
—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第四【十,九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76的!规定;
【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m
》 : , ,第五十条 》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八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 第五十一条 【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五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 ? 第五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 第五十四条【 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 ? (见附《图1)
— , 第五十《五条 ? 建筑沿景》观,河道和河流》全线布置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即H—≤S(见附图2)
!第九章 城镇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 : 第五十六条 】城镇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镇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 第五十七—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镇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第五十—八条 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镇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镇】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镇: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
,。 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镇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 第五十九条 【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 (: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 ? (三)道路红线宽!度≥4?0m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镇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 (四)》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镇!道路与?。其它城?镇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50:。m
第六十!条 :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镇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镇规划道—路红:线内
《 第六十一【条, , 新建、改建城【镇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 (四)》。跨越铁路、》。城镇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
, 第六—十二条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 ,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 (三)规划红【线宽≥25m的城】镇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40》m的:城镇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 第六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第六十四!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第】六十五条 》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 《第六十六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 第六十七条!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章 【村庄规划
!第六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首先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第六十九《条 农村建房【以村民小《组及以?上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为主合—理,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
第七十!条 农村建房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 (一《)用地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 (二)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
【 (:。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七十一条】 名词解释
【 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 ?(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镇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镇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用地—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低层:建筑指高度≤—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 多《层建筑指高度—>10m且≤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建筑
—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形,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m?超,过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快速】路是为?城镇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中央】分隔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 ? 主干路又称城镇干!道负:担城镇?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镇道路网《中起主要交通运【。输作用
【 ,次干路是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 支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镇!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镇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骑楼指【临城镇?道路的建《。筑将:地面一层或一、【二层两层临道路部】分以柱廊形式用【作,人行通道《的建筑形式
】 第七《十二: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 第七十三【条 :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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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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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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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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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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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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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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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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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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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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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31》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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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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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老城《区内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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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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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4~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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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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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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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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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表41?。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
—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教育设施】
规模(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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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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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42 —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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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
》
用地标准(】m2∕座)》。
班级—规模:(座:∕班)
【
中学
—。
16
—
50
【
,。
小学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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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
】13
3【0
【
表43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
—
教育设施!
建筑面积】标准:
(m2《∕座)
》
:备,注
《
:
完全中学—
5.0
】
?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m2建《筑面积?。
—
,。初级中学
—
:4.:8
】小学
》
3.8
!
幼儿园》
,
9.9—
《
,
:表44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 : 《
《
》
序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
《
?非机动车
》指标
?
备注
【
1—
第一—类旅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0
1!.0
?
》
:
2
》
,
第二类旅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0】
,
0.》5,
》
:
3
】。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5,.,00
?
5.》0
:
!
4
—办公楼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0
】2.:。0
建议值
!
》
5
《
商?业场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
:。
8.00
】
建议值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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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体育馆
!
车位?/100座》
,
?6.:00:
《。1,5.00
》
建议值
【
》。
7
二【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
4.00
【
2?0.00
【
建议值《
8】
《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5.《00
》
,15.00
】。
》
9
【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0
【1.50《
》
—10
医院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0
2.5】0
】
11
!
游览场所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7.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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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火车站
!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
10.00
!
4:.00
《
:
:
?
,
12
一!类住宅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5
》
】
13】。
二类—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0
【
2.00》
》
,
?
14
综!合商住?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0
》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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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表机动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2.!第一类?旅,。馆指涉外《旅馆第二类》。。旅馆指?。接待国?内旅客的《旅馆;
《 《3. ?座位数超过40【00座的体育馆【和座位数超过—15:000座的体育【场为一类体育场(馆!)其他?为二类体《育场:(馆:)体育?场停车车位数可以适!当低于体育馆—停车车位《数;
— 4.一类住宅指低!层,住宅二?类住宅除低》层以外的其》他普通住宅》
》
表》5,1 》 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
项目类别
】
:
绿地率(》%)
—备,注
旧!城区内区
—
新城区
—
商品住!宅
:。
25
】
35
》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25【
,
30》
?
》
宾馆、饭【。店等:
,
40
!45
!
金融、【商,务,办公
》
30
【35
《
文化、娱!乐
?
35
—。
40
【
包括部分用—于内部交通、集散】的硬质地面用地【
商】业
30
!。
35
】
:
其他公共设施【
30
!
35
—
表52— 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
!
居住区级别
!
?名 :称
要 【。求
《
最小规模
(【m,2,)
《
最大服务》半径
?(m)
》
居—住区
居住】区公:园
?
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10—000
—
800-1—000
【
居住小区
!
小游《园
园内有一!定功:能划分
40!。00
《
:400-50—0
【
居住组团》
组团—绿,地
灵活布】局
400
!
?
表5-!3 —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
—
: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
南?侧多层楼
【
南侧高层楼
】
南侧《多层:楼
:
南侧高—层楼
《
L≥【1.5L2
—
L《≥1.5《L2:
,
L≥1.5L!2
:
L≥1.【5L2
】。
,。
L≥3《0m
L】≥50m
【
L≥30—m
L≥5!0,m :
?
?
,S1:≥80?0,m2
—
S1≥18—00m2《 ,
S》1≥:500m2
!
S1≥120【。0m2?
】S2≥1《000m《2
《
S2《≥,2000m2
】
S《2≥600》m2
【S2≥1400【m2
】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 : ,②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 : ③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④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
表61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
—
《
建筑大面对】
大面
【建筑山?墙对大?面
:。
建筑》山墙对山墙》
点》式建筑对建筑大面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内
南!北,朝向
《
:L,≥SH
—
山墙在《南侧
《
≥9《m
《
多:层对多层
—
≥6m
【
点式《住宅在南侧
—
L≥SH
!。
山—墙在北侧《
《≥6m
》
东—西和其他朝》向
?
:。L≥0.9HH【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
≥7m
】
低层对低》层
:
≥4m
【。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
L≥0.【8,HH
—。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外
【
南北朝》向
》L≥SH
山!墙在南侧
》
≥9》m
?
,
多层对多层
!
≥6m
】点式住?宅在南侧
—。。。
L≥SH
】
山墙【在北侧
—
≥6m
》
东西】和其他朝向
!L≥0.95HH】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
≥7m
!
低:层对低层
】≥4m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
L:≥,0.:85HH
》
》注1:.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 3.点式】建筑含长《度不:超过20m的条式】建筑
表71 !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
!
?
道路【红线宽?D(m)
【
建筑退让距离【(m)?。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快》速路:
18—
15
】
D≥40!
?
12?
10
!
30—≤D<40
—
?10:
8
【
,
《25≤D<3—0
5
!
D<—25
》
3
《
表】72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
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m)】
:
《
建筑与】道路关系
—。
小区路》
组》团路、宅间小路
】
》
建筑物面向道【路
《
无出入口
】
3.0
》
2《.0
!有出入口
【。
5.0
2!.5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
2.0
】1.5
】
表73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用地!边界:最,小距离表
【
【
建筑退让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分类
】退让距离(》。m)
(地》界另一侧建筑情【。况)
?
低【层、:多层:
中、高层
!
大面
!
山墙》
大面
【。
山墙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南《侧
多层和】低层
北向为!居,住
》大面
—0.5L(>—6m)
!
山墙
6】。
:
3
《
,
6
【3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
0.7》L(>6m)
【
0.5L【。(>6m)
【
山墙
!
:。9
6
】
:9
:
6
—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
0.4L(>!3m)
《
3
0!.4L(>3m【)
:
?3
《
山墙
】
,
,。5
》3
5
【
,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北《向为居住
》
大面
】
L-9(>1【3m)
【0.5L
【
,
山墙
!0,.4L(>》10m)《
10
!
0.4L》(>1?0m)
10!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大面
!L
L-9】
》
山墙
】0.5L(>1【3m)?
13
【
0.5—L(>10m)
】
1《0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
,。0.8L《-9:(>13《m)
—
山墙
—
10
【。
9
10!
?
,7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北侧
多!层和低层
》
,
大面
】0.5L《(>6m)
【
?
山墙
】。3
《
?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大面?
,
13
—
:
10?
,
?13
7
!
山墙
】
:
9: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东或西侧
【
多层和低层
!
另一侧为居—住
大面
】
0.5L(>!6m)
《
?
山《墙
《
6
3【
6
—
:
3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大面
—
0:.7L(>》6m)
《
0.》5L(>6m)
】
:
,
山墙
!9
:
6《
9》。
:
6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
大面
0】.4L(>3m)】
《3
0.4L!。。(,>3:m,)
3
【
山墙】
5
—
3
》。
,
5
—
,3
?
《
中高层、高—。层建筑?
《另一侧为《居,住
大面【
?
L-9
【
0.5L》(,>13m)
—
,
山墙
!
,
0.4L(>10!m)
10】
0.4L】(>10m》)
《
7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0.8L
!
0.5L
!
,
山墙
】
0.5L—(,>13m)
】
13
0.!。5L(>1》0m)?
10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8L-9
—
0.4L—(>1?3,m)
?
山墙】
1》0
9
!
10
7
!
!。
:
:。
?
【
?
—
—
《
》
:。。
?
《
说明① L为!需退让建筑物的高】度;:
② 高】层建筑?的大:。面,为面宽≥25m【的,立面;
— ③ 高层建【筑的山墙为面宽<】25m的立面;
!。 , ④ 表中地界另!一侧若无建筑假定为!。低层:或,多层建筑
表7】4 ?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
》
?
》
?
建筑退让距【离(m)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
,
:旧城:区,内
》新城区
旧】城区内
【新城区
《
?
?立,。交,桥外侧?。投影
《
25
【
《主干道的
平—面,交叉口
》
20
》
3《0
》15:
20
!
表75 !。 ? 》
建筑退让同侧】河堤:外,。侧最小距离表
!
—。
河?流名
建【筑退让距离s(m】)
?
,
备:。注
?
:
旧城区—
新》城区
!盘龙:河
30
!
70
—。
—
普厅河
【
15
—
30
】
【
畴阳河
】15
》
30
!
其—。他一般河流
】
8
》
表!76 !。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
【
线路电压等级】(kV?)
:
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m)
》
,
,
退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m)
【
?
≤1《0,
2
!5
—。
35《
《3
《
10?
》
:66、11》0
4
!
12
》
220
!
:
5
20】
?
?
330《
6》
22
】
:
50》0
》。10:
?
37
【
《
【。
—
!
附!图2 景》观河道和河流沿岸】建,筑高度?控制图解(H≤S】)
!
【
—
附【录,计算原则
》 ,。 , 一、地下室、】坡屋顶层、跃—。层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 地下室不计入】建筑面积;》坡屋顶层净高1.2!m~2?。。.,。1m的以1/—2面积计入建筑面积!超过2.1m全部】计,入建筑面积;跃层】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份《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算超过1m!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 A:’=K 《· A
《 式中A’地!下室折算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 ,二、居住《建筑斜交间》距控制原则》。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且≤—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住宅与【高,层建筑的间距控制计!算原则
南!北朝向居住建—筑其南侧为点式【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24)计》算值;东西朝—向居住建《筑其:西、东侧为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13+1《/4(H-24)的!计算值[式中—D为间距(》m)、H《为,建,筑,的高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