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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科学编制城镇规!划严格城镇》规划管?理实现城镇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城镇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     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其他建制镇、—乡驻地规划》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  :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     第五条 !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 第六条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  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   第八条 【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  :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    (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  : 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第九【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    第》十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一l的规定】  :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   在老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一平方米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六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临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第十五条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    第》十六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 ,。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 《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  》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   —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  :  第十七条 【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十】九条  城镇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  :第二十条 》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  (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 ,(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 第二十二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    ! 第二十《三条 ?。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 第五《章  绿化》与景观     】第二:。十四条 《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地树种《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 第二十五条 【。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52的规【定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53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镇《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镇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镇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二)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    ! 2:.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  】 ,  3.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m【;  ?   4《.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   —  5.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三!)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四)住宅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镇:道路或广场布置  !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8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   ? 第二十九条—  临城镇》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条 ! 城镇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镇【。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六章  《建筑间距    】 第三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镇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三十三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    第三—十,四条  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  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第三十】七条: ,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八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三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m  《。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   (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七章  建》。筑退让   —  第四十》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镇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   】  第四十一—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71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第!四十二条 》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72的规定】  :   ?第四十三条 —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表73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当】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一侧建筑【的夹角>30°【且≤75《°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7《5°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   第四十五条】。 ,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  :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5,0m:;  ?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m》; :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m 【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 第四十六》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主,干道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74的【规定;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其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表75的规定 】    第四—。十八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   第四十九条 !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76的》规定;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m   — , 第五?十条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八章 》。 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 第五?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   第五》十四条  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  (见附图1【。) : ,   第《五十五条  建【筑沿景观《河道和河《流全线布置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即H≤S(》见附图2) 第九】章  城镇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 ,。第五:十六条 《 城:镇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镇: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    第五十【。七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镇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第五十八条  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镇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镇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镇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 !    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镇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第五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三)道路红线宽度≥!40m?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镇?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   (四)—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镇道路与其它!城镇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50m  》   第六十条【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镇—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镇规划道路红—线内 ?    第六十一条! , 新建、改建—城镇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  : (四)《跨越铁路、城镇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    — 第六十二条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三)规划红线—。宽≥25m的城【镇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40m的城镇【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 ,。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  :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   第六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  第六十》四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第六】十五条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 ,第六十?六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第六十!七条: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章 — 村:庄规划    【 第六十八条 【。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首先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  :  第六十》九,条  农村建房【。以村民小组及以上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为主合理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  —   第七十条  !农村建房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    (一—)用地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 《   ? (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名词解释  ! ,。  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 (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镇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镇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用地— ,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低层建筑!指高度≤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   多层建—筑指高度>10m】且≤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 ,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建筑   》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形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m超过?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快速:。路是为城《镇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中央分隔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 主干路又称城镇】。干道负担城镇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镇道路网中—起主要交通》运输作用     !次干路是《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支—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镇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镇《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骑楼指临城镇道路的!建筑将地面一层或一!、二层两层临—道路部分以柱廊形】式用:作人行通道的建【筑形式     】第七十二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七十四条 》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2!-1 《。 : 《 序 号 【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 工业用地 【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绿 地 】 第一类 R【1 ? 第二《类 R2 】第三类 R3 【 ?商贸办公《 C1C《2 教—科文卫?。 C3~C》6 ?。 第一《类 M1 》 第《二类 M2 【 :第三:类 :M3 —普通 W1 】 危险品 W2 】 G1 — G2 】 【1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8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1】0 ?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 】 ○ √! ×》 ○ 【 ? 12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1《5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 ,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 ? × — : 19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22 !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 ,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 一般?旅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 ,旅游宾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3!0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32 !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 √ 《 × 【 × — 37 【 ,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 ×— ○ !× × ! ,。 ?40 》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表 】 》。 项目类别 【 :。旧老城区内》区域 》。。 新城区域》 《。。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居住建—筑 ? 低层(≤3【层) ? 《 【35 —1.0 !。 多层(4~—6层) 【35 1.8! 30— 1》.8 》 中》高,。层(7~9层) 】 30 !2.:2 28 】 2.》0 : —。高层(≥10层)】 ,。 : 28 《 4.》0 25【 4.—0 : : ? 宾馆?、饭店等 】35: 4.5 ! 30 》。 ?4.0 】 金融、》商务办公《 《40 —6.:0 3—5 《 4.0 】 文《化、娱乐《 40 【 3.0 】 35《 3.—0 《 商业 】 60《 4.0 ! 50 【 3:.,0,。 ? ? ,其他公共设施 【 : 60 》。 3.0 — 50 】 3:.0 《 , 表》41 ?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 —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教育设!施 规模【(班)? ? 《4 完—全中:学,  3—0 《 《2, :。 初级中学 】 :24 ? ? 1 【 小学 24! 》。 0.5》 幼儿园 】 6 》 表42】 ,。 ,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 】教育设施 用!地标:。准(m2∕座) 】 , 班级规》。模(座∕班》), 【中学 —1,6 : ?50 【 小学 】12 45】 ?。 ? 幼儿园《 13 】 30 ! :表43 《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 》 , 教!育,设施 —建筑面积标》准 :(m:2∕座) 】备注 】 完全?中,学 5.【0 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m2建筑面积 】 初【级中:学 》4.8? : ? , 小学 【3.8 》 《 ,幼儿园? 9.9 】 《 表?44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    —    ! —。。序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 》。非机动?车 指标 — 备?注 【 1 》 ,第,一类旅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0 ! 1.0 】 , 《。 2 第二!类旅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40— 0.5 】 , : 《 3《 ? 餐饮、娱乐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5.00【 5.—0 《 — 4 【办公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0 — ,2.0 建议!值 《 5 !商业场所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8.0【0 建议【值 》 6 — , 一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 ?6.00 】15.00》 :。。。 建议值》 —。 7 二类】体育馆 《。 车《。位/1?00座? 《4,.00 【20:.00 — 建议值 —。。 ?。 8 》 影剧院 !车位/100座 ! 5?.00 》 15.00【 — 9— 展》览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70 !1.50 》 , : : 1—0, ?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0, 2.—。50 》 》 11 【 游览场所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7.00】 《。。1,0.00 】 》 11 — :机场、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 10.00】 4.00】 【 12— 一类—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75 — : — 13 ! 二类住宅【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0 ? 2.0—0 《 — 14 — 综?合商住楼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0】。 ,。 : 2.50 ! 【注,1.:本表机动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    2.第一】类旅馆指涉外—旅馆第二类》旅馆指接《待,国内旅客的》旅馆:;  ?   3. —座位数超过4—00:0座的体育馆和座位!数超过15000】座的体育场为一类】体育场(馆)其【他为二类体育—场(馆)体育场【停车车位数可—以适当低于体育馆】。。。停,车车位数; — , , , 4.一类住宅指】低层住宅二类—住,宅除低层以外的其】他普通住《宅, 【 表51  【   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 , !项目类别 【 绿地?率(%) 【 备注 ! ,旧城区内区 】 ,新城:区 ? : , 商?品住宅 》。 25《 3》5 】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 25 3!0 《 ? 宾馆【、饭店等 》 40 【 45 】 金】。融,、商务办公 【 30 】35 》 文化—。、娱乐 【35 ?。。 40 【。 包括部分用于内!部交通、集散的【硬质地面用地— 》 商业 【 3:0 《 35 【 : 其他公共设施 ! 30《 35 】 表52 】    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 ?。 : : : 居住》区级:别 名 【称 要 求】 最小规模 !(m2) 【 最:大服务半径 (【m) 《 , :。 居住区 — 居住区公【园 : 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 , 10000 】 , :。800-10—00 — 居住小区【 小游—园 : 园内有—一定功能划分— 400【0 40【0-500 【 《 ,居住:。组团 《 组团《绿地 灵活布!局 400 ! ,。 — 表5-3—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 】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 , ?。南侧:多,。层,楼 :。 南侧高层楼 ! ,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 : L≥1》.5L2 L!≥1.5L2 【。 L≥1.5L!2, L≥1.】5L2 ! L:≥30m《。 L≥【。50m? 《 L≥30m ! L≥50m 】 , —S1≥?800?m2 S】1,≥1800m2 ! : S:1≥500m2 !。。 : S:。1≥1200—m2 ? 【S2≥1000m2! S2≥2!000m2 【 S2≥—600m2 ! S2≥1》4,。00m2 【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    《②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 ③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④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表61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 , 【 建—筑大面对 》大面 建筑山!。墙对大面 》 建筑山—墙对山墙 【 点:式建筑对建筑大面】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内 【 , 南北?朝向 》 L≥SH 】 山墙?。在,南侧 —≥9m 《。 , :多层对多层 】 ≥6m 点!式住宅在南侧 】 L≥SH 【 :。 山》墙在北侧 ≥!6m ? 《 东西和其他朝向! L≥0.9!HH ?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7m? : 低层对低—层 ≥4m】 ?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L≥0.8HH 】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外 】 南《北朝:向 L—≥SH 《 山墙在—南,侧 》≥9m 多】。。层对多层 【 ≥6m 点!式住宅在南侧 ! L≥S《H — 山?墙在北侧 — ≥6m》 《 ?东西和其他朝向 】 ?L≥0.95HH】 ,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7m【 ? 低层对低层 ! ≥4m《 ,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 L:≥0.?85HH《 —注1.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  3.《点,式建筑含长度不超过!。。20m?的条式建《筑 表71  【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 】 》 道路红】线宽D?(m) — 建筑退让距离(】m)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 , , : 快速路 》。 1《8 《 15 】 D≥40— : 1?2, 10 【 30】≤D<40 !10 8【 ? ? 25≤D<30 ! 5 — D—<25 3】 【 表72   】。 ,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 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m) 【 — 建筑与道路关!系 : : 小区路《 组团路【、宅间?小路 【 建筑《物面向道路 【 ,。 无:出入口 — 3.0 【 2.0 —。 《 有出入口 — ?5.:0 2.【5 《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 2.0 】。 1.5 ! ?表,73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用地—边界最小《距离表 】 》 建筑退让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分类 退让距!离,(,m) (地界另一侧!建筑情况) — 低【层、多层 — 中?、高层 《 大【面 《 ,山墙 大面 ! , 山墙《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南侧 ! 多层和低层 】。 :北向为居《住 大—面 》0.5L《。(>:6m) 》 , 山墙 ! ,6 《 ,。3 《 ,6 》3 《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大?面 《 0:.,7L(>6m—) : 0.5—L(>?6m) — 山墙 【 : 9 ? 6《 9》 6 —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大面 —。0.4L(>3m)! 3 】 0.4L(>【3m)? ?。 3: : : ,。 :。山,墙 5 】 3 》 5?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北向为居】住 大面【 L-9(>!13m) 》 0.5L ! 山墙 】。 , 0.4L(【>10m) !10 0.4!L(>10m)【 《10: :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 L L-9! : 《 山:墙 》0.5?L(>13m)【 13 ! 0.5L(>【10m) — 10 !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 0?.,8,。L-9(>》1,。3m) 》 山—墙 10 ! 9 》 10 — 7 《 : :。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北侧 《 多层》和低层? ? 大面 》 0?.5:。L(>?。6m) 》。 , , , , 山墙 3 ! , ?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大面 — 13 !10 《 :13: ? 7 ? —山,墙, : 9 【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东或西侧 【 多层和低层 】 另《一侧为居住 】。 大面 0.!5L(>6》m) 】 山墙 《 6 》 : 3 ?。 6 — 3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 0.7L(>【6m) 0.!5L(?>6m)《 山】墙 9 】 6? 9 !6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4L(>3m) ! : 3: 0.4【L(>?3m) 》 3 【 山墙 【。 5 3 ! 5 — 3 《 《 中高层、高【层建筑?。 另一侧【为居住 》 大面 》 L-9— 0.5L】(>13m) 【 山墙】 0.4【L(>10》m) 1【0 0.4L!。(>10m》) 《 7 《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 0.》8L ? : 0.5L —。 山【墙 0.5L!(>13《m,。) 13 】。 ?。0.5L(>10】m) 1【0 :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大—面 0.【8,L-9 — 0.4L》(,>13?m) ? ? , , 山墙 【10 ?。 ?9 1—。0 7 】 ! 》 : 】 ! 【 ? , 《 : ? , 说明①【 L为?需退让建筑物的【高度;  》   ② 高层建】筑的大面为面—。。宽≥25《m的立面;》     ③— ,高层建筑的山墙为】面宽<25m的立面!;     ④【 表中?地界另一侧若无建筑!假定为低层或多层建!筑 表7》4,  :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 】 【 建筑退《让距:离(m)《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 , 旧城区内 — 新城》。区 ? 旧城《区内 新城区! ,。。 立交桥!。外,侧投影 《 25 【 : 主干道的 平!面,交叉口 【2,0 :。 30 】 15 — 20 【。 表75  】     》  :   建筑退—让同侧河《。堤外侧?最,小距离表 】 河】流名 —建筑:退让:距,离s(m) 【 , 备注 【 旧城区 【 新城》区 : : : 盘?龙河 —30: ? 70 ! 普厅河】 15—。 30 【 ! 畴:阳河: 1》5 ? 30 ! ? 其他》一般河流 8! —。 表—76      】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 — 《。线路:电,压,等级(kV》) 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m) 》 退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m) 【 , ≤10 — 2 5 ! 35 ! 3 — 10《 : ? , 66、1》10 》 4: 12— 》。 220》 5》 ? 20? 》 330 【 6 — 22 【 500 【 1《0 37 】。 ?       !    《        】。     》        】附图2  景—观河道和河流沿岸建!筑高度控制图解【(H≤S)  】         !。       【        附!录计算原则    ! 一、地下》室、坡屋顶层、跃层!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地下室不计》入建筑面积;坡屋】顶层净高1.—2m~2.1—m,的以1/2面积计】入建筑面积超过2.!1m全部计》入建筑面积;跃层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份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算超过【1m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    A’=【K · A   】。  式中A’地下】室折算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 二、居住建筑斜】交间距控制原则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且?≤,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住宅与高层建【。。筑的间距控制计算】原则    — 南北朝《向居住建筑其南【侧为点式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24)计—算值;东西朝向居住!建筑其西、东侧为】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1:3+1/4(H【-24)的计算值[!式中D?为间距(《m)、?H为建筑《的高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