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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科学编》制城镇规《划严格城镇规划管理!实现:城镇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城镇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   》  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    第》三条:  其他建》制镇、乡《驻地规划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   【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   第七条  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  :  (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 , 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    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  (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 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   ? 第九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 ,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一l:的规定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    在》。老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一?平方米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六》。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临《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 第十五《。条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 【 ,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    !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十:。。七条 ?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   ?第十九条  城【镇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 , ,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 (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  (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    《。第二十二条 —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  ?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 【    《第二十三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 第五【章  绿化与景观】     第二【十四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地—树种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    第二十【五条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5,2的规定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53的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镇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镇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镇:。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  (?二)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     【2.: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    — 3:.,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m,;,  :   4《.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   【  5.《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 ,  (三)》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四)《住宅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    第二十【七,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镇道路或广【场布置   —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8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   ?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 第二十九条—  临城镇》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条  》城镇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镇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六章  建筑【间距 ?   ? 第三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镇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    《第三十二条》 ,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   ?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    第》三,十三: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第三:十,四条  《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    第》三十五条  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第三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   第三》十八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   第三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m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 , ,  :(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七章【  建筑退让—。。    《 第四十《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镇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 ? , ,  第四十一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  :。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71《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 第四十二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72的!规定    — 第四十三条 【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表7】3的规定    】 第四十《四,。条  ?当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一侧建筑的夹角【>30°且≤75°!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7【5°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   第四十五【条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50【m;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m;  】 ,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m   —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    第四十六】条 :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主—干道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74的【规定;  》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  第?。四十七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其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表75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    —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第四【十,九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76的!规定;    【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m 》  : , ,第五十条 》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八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 第五十一条 【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五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   ? 第五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  第五十四条【  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 ? (见附《图1)   — , 第五十《五条 ? 建筑沿景》观,河道和河流》全线布置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即H—≤S(见附图2) !第九章  城镇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  : 第五十六条  】城镇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镇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  第五十七—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镇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第五十—八条  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镇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镇】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镇: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 ,。    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镇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 第五十九条 【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 (: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   ? (三)道路红线宽!度≥4?0m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镇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  (四)》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镇!道路与?。其它城?镇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50:。m     第六十!条 :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镇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镇规划道—路红:线内  《   第六十一【条, , 新建、改建城【镇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  (四)》。跨越铁路、》。城镇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 ,    第六—十二条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 ,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 (三)规划红【线宽≥25m的城】镇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40》m的:城镇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  第六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第六十四!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第】六十五条 》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    《第六十六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    第六十七条!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章  【村庄规划     !第六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首先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第六十九《条  农村建房【以村民小《组及以?上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为主合—理,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     第七十!条  农村建房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  (一《)用地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  (二)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    【 (:。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七十一条】  名词解释 【    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 ?(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镇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镇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用地—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低层:建筑指高度≤—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   多《层建筑指高度—>10m且≤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建筑 —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形,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m?超,过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快速】路是为?城镇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中央】分隔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   ? 主干路又称城镇干!道负:担城镇?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镇道路网《中起主要交通运【。输作用    【 ,次干路是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 支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镇!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镇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骑楼指【临城镇?道路的建《。筑将:地面一层或一、【二层两层临道路部】分以柱廊形式用【作,人行通道《的建筑形式   】  第七《十二: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   第七十三【条 :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2-—1 : 》 ? 序: 号 《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 公共设》施用地 《 工《业用地 》 仓储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绿 地 》 《 第一类 R1 ! 第二类 R2 ! ?第三类 R》3 《 商贸办公》 C1C2 】 教科?文卫: ,。C3~C《6 第一类 !M1 》 第二类 M2【 第三类 M!3 普通 】W1: 危》险品 W《2 G1 ! , G2 — , ? 1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2 》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16 《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17 !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 ×: × — ?× × 【 1【9 :。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 《× 《 × 《 × × ! ,。 》20 ?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一般旅馆 】× 《 ,○ ○— √》 × — √《 × !。× ? ○ — × × ! ×? ? × ? 25 ! , , 旅:游宾馆 × ! ○ ○! √ 】 ,× ○ ! × 》 × 》。 × × 】 × 【 × ×【 2】6 :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 × 】 √ ? × ×!。 37!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31》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表 《 ? ? : 项目类别 ! 旧老城《区内区域 】新城区域《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居住建筑 【 低:层(≤3《层) 【 《 : 35 1.!0 — , 多层(4~6层】) 3—。5, 1.8 】 30 】 1.8《 , 中高】层,(,7~:9层) 【30: ?。。。 2.2《 , , 2?。8 2.0 ! —高层(≥《10层) — 28 【 4.0 —。。 25《 4》.0 】 宾馆、饭》店,等 《 3:5 4.5】 30—。 《4.0 — 金融—、商务办公 !40 —。。。6.0 【35 《 :4.0 》 》文化、娱乐 !40 《 3.0 —。 3《5 ? :3.0 【 商业》 60 】 , 4.0 — 50 — 3.0 ! 其他公共【设,施 》60 3【.0: 50 】。 3.0 — —表41?。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 —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教育设施】 规模(班)! 4 ! 完全中学 】。  《30 《 2 【 初《级中学? ? 24 ! 1 小学】 2》4 :。。 : 0.5 】 , 幼儿园 — 6 ! 表42  —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 !教育设施 》 用地标准(】m2∕座)》。 班级—规模:(座:∕班) 【 中学 —。 16 — 50 【 ,。 小学 【 1《2 4—5 【 幼儿园 】13 3【0 【 表43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 — 教育设施! 建筑面积】标准: (m2《∕座) 》 :备,注 《 : 完全中学— 5.0 】 ?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m2建《筑面积?。 — ,。初级中学 — :4.:8 】小学 》 3.8 ! 幼儿园》 , 9.9— 《 , :表44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 :    《   《 》 序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 《 ?非机动车 》指标 ? 备注 【 1— 第一—类旅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0 1!.0 ? 》 : 2 》 , 第二类旅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0】 , 0.》5, 》 : 3 】。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5,.,00 ? 5.》0 : ! 4 —办公楼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0 】2.:。0 建议值 ! 》 5 《 商?业场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 :。 8.00 】 建议值 — 《 6? ? 一类体育馆 ! 车位?/100座》 , ?6.:00: 《。1,5.00 》 建议值 【 》。 7 二【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 4.00 【 2?0.00 【 建议值《 8】 《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5.《00 》 ,15.00 】。 》 9 【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0 【1.50《 》 —10 医院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0 2.5】0 】 11 ! 游览场所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7.00! , 10.00】 】 ?11 —机场、火车站 !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 10.00 ! 4:.00 《 : : ? , 12 一!类住宅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5 》 】 13】。 二类—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0 【 2.00》 》 , ? 14 综!合商住?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0 》 2:.50? ? — 注1.》本表机动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2.!第一类?旅,。馆指涉外《旅馆第二类》。。旅馆指?。接待国?内旅客的《旅馆; 《    《3. ?座位数超过40【00座的体育馆【和座位数超过—15:000座的体育【场为一类体育场(馆!)其他?为二类体《育场:(馆:)体育?场停车车位数可以适!当低于体育馆—停车车位《数;    — 4.一类住宅指低!层,住宅二?类住宅除低》层以外的其》他普通住宅》 》 表》5,1    》 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 项目类别 】 : 绿地率(》%) —备,注 旧!城区内区 — 新城区 — 商品住!宅 :。 25 】 35 》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25【 , 30》 ? 》 宾馆、饭【。店等: , 40 !45 ! 金融、【商,务,办公 》 30 【35 《 文化、娱!乐 ? 35 —。 40 【 包括部分用—于内部交通、集散】的硬质地面用地【 商】业 30 !。 35 】 : 其他公共设施【 30 ! 35 — 表52—     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 ! 居住区级别 ! ?名 :称 要 【。求 《 最小规模 (【m,2,) 《 最大服务》半径 ?(m) 》 居—住区 居住】区公:园 ? 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10—000 — 800-1—000 【 居住小区 ! 小游《园 园内有一!定功:能划分 40!。00 《 :400-50—0 【 居住组团》 组团—绿,地 灵活布】局 400 ! ? 表5-!3     —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 — :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 南?侧多层楼 【 南侧高层楼 】 南侧《多层:楼 : 南侧高—层楼 《 L≥【1.5L2 — L《≥1.5《L2: , L≥1.5L!2 : L≥1.【5L2 】。 ,。 L≥3《0m L】≥50m 【 L≥30—m L≥5!0,m : ? ? ,S1:≥80?0,m2 — S1≥18—00m2《 , S》1≥:500m2 ! S1≥120【。0m2? 】S2≥1《000m《2 《 S2《≥,2000m2 】 S《2≥600》m2 【S2≥1400【m2 】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  : ,②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  :  ③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④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 表61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 — 《 建筑大面对】 大面 【建筑山?墙对大?面 :。 建筑》山墙对山墙》 点》式建筑对建筑大面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内 南!北,朝向 《 :L,≥SH — 山墙在《南侧 《 ≥9《m 《 多:层对多层 — ≥6m 【 点式《住宅在南侧 — L≥SH !。 山—墙在北侧《 《≥6m 》 东—西和其他朝》向 ? :。L≥0.9HH【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 ≥7m 】 低层对低》层 : ≥4m 【。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 L≥0.【8,HH —。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外 【 南北朝》向 》L≥SH 山!墙在南侧 》 ≥9》m ? , 多层对多层 ! ≥6m 】点式住?宅在南侧 —。。。 L≥SH 】 山墙【在北侧 — ≥6m 》 东西】和其他朝向 !L≥0.95HH】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 ≥7m ! 低:层对低层 】≥4m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 L:≥,0.:85HH 》 》注1:.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    3.点式】建筑含长《度不:超过20m的条式】建筑 表71   !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 ! ? 道路【红线宽?D(m) 【 建筑退让距离【(m)?。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快》速路: 18— 15 】 D≥40! ? 12? 10 ! 30—≤D<40 — ?10: 8 【 , 《25≤D<3—0 5 ! D<—25 》 3 《 表】72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 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m)】 : 《 建筑与】道路关系 —。 小区路》 组》团路、宅间小路 】 》 建筑物面向道【路 《 无出入口 】 3.0 》 2《.0 !有出入口 【。 5.0 2!.5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 2.0 】1.5 】 表73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用地!边界:最,小距离表 【 【 建筑退让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分类 】退让距离(》。m) (地》界另一侧建筑情【。况) ? 低【层、:多层: 中、高层 ! 大面 ! 山墙》 大面 【。 山墙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南《侧 多层和】低层 北向为!居,住 》大面 —0.5L(>—6m) ! 山墙 6】。 : 3 《 , 6 【3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 0.7》L(>6m) 【 0.5L【。(>6m) 【 山墙 ! :。9 6 】 :9 : 6 —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 0.4L(>!3m) 《 3 0!.4L(>3m【) : ?3 《 山墙 】 , ,。5 》3 5 【 ,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北《向为居住 》 大面 】 L-9(>1【3m) 【0.5L 【 , 山墙 !0,.4L(>》10m)《 10 ! 0.4L》(>1?0m) 10!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大面 !L L-9】 》 山墙 】0.5L(>1【3m)? 13 【 0.5—L(>10m) 】 1《0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 ,。0.8L《-9:(>13《m) — 山墙 — 10 【。 9 10! ? ,7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北侧 多!层和低层 》 , 大面 】0.5L《(>6m) 【 ? 山墙 】。3 《 ?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大面? , 13 — : 10? , ?13 7 ! 山墙 】 : 9: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东或西侧 【 多层和低层 ! 另一侧为居—住 大面 】 0.5L(>!6m) 《 ? 山《墙 《 6 3【 6 — : 3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大面 — 0:.7L(>》6m) 《 0.》5L(>6m) 】 : , 山墙 !9 : 6《 9》。 : 6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 大面 0】.4L(>3m)】 《3 0.4L!。。(,>3:m,) 3 【 山墙】 5 — 3 》。 , 5 — ,3 ? 《 中高层、高—。层建筑? 《另一侧为《居,住 大面【 ? L-9 【 0.5L》(,>13m) — , 山墙 ! , 0.4L(>10!m) 10】 0.4L】(>10m》) 《 7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0.8L ! 0.5L ! , 山墙 】 0.5L—(,>13m) 】 13 0.!。5L(>1》0m)? 10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8L-9 — 0.4L—(>1?3,m) ? 山墙】 1》0 9 ! 10 7 ! !。 : :。 ? 【 ? — — 《 》 :。。 ? 《 说明① L为!需退让建筑物的高】度;:     ② 高】层建筑?的大:。面,为面宽≥25m【的,立面;   —  ③ 高层建【筑的山墙为面宽<】25m的立面;  !。 ,  ④ 表中地界另!一侧若无建筑假定为!。低层:或,多层建筑 表7】4  ?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 》 ? 》 ? 建筑退让距【离(m)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 , :旧城:区,内 》新城区 旧】城区内 【新城区 《 ? ?立,。交,桥外侧?。投影 《 25 【 《主干道的 平—面,交叉口 》 20 》 3《0 》15: 20 ! 表75  !。   ?     》  建筑退让同侧】河堤:外,。侧最小距离表 ! —。 河?流名 建【筑退让距离s(m】) ? , 备:。注 ? : 旧城区— 新》城区 !盘龙:河 30 ! 70 —。 — 普厅河 【 15 — 30 】 【 畴阳河 】15 》 30 ! 其—。他一般河流 】 8 》 表!76       !。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 【 线路电压等级】(kV?) : 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m) 》 , , 退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m) 【 ? ≤1《0, 2 !5 —。 35《 《3 《 10? 》 :66、11》0 4 ! 12 》 220 ! : 5 20】 ? ? 330《 6》 22 】 : 50》0 》。10: ? 37 【  《      【。      —         !        附!图2  景》观河道和河流沿岸】建,筑高度?控制图解(H≤S】)       !       【      —      附【录,计算原则 》 ,。 ,  一、地下室、】坡屋顶层、跃—。层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  地下室不计入】建筑面积;》坡屋顶层净高1.2!m~2?。。.,。1m的以1/—2面积计入建筑面积!超过2.1m全部】计,入建筑面积;跃层】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份《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算超过1m!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 A:’=K 《· A 《    式中A’地!下室折算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 ,二、居住《建筑斜交间》距控制原则》。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且≤—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住宅与【高,层建筑的间距控制计!算原则     南!北朝向居住建—筑其南侧为点式【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24)计》算值;东西朝—向居住建《筑其:西、东侧为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13+1《/4(H-24)的!计算值[式中—D为间距(》m)、H《为,建,筑,的高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