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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 ,。为科:学编制城镇规划严】格城镇规划管理实现!。城,镇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城镇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     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 第:三条  其他—建,制镇、?乡驻地规划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 建设用地    !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 ? ,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  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   (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    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 ,  (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    《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    第》。九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一l的规定【   ?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在】。老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一平【。方米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六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临【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 第十五条》 ,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   第十六条 】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    《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    —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   第十七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 ,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 ,   第十九—条  城镇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  (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第二十二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  】  :。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     第二【十三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 第五章【  绿化与》景观 ? ,   第二十四条 !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 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地树种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    第二十五】条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52的规定—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53的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镇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镇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镇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   (二)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   》  2.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 ,  :  :3.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m; 》    《4.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     5.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 (三)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四)住【宅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 第二?十七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镇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8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   第二十—八条 ?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第二【十九条  临城【镇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条  城—镇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镇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六》章,。。  建筑间距—     第三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镇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三!十,。三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   第三十四条 ! 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    第》三十五条  —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第】三,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    《第三十八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三!十九条 《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m】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 ,。   (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七章—  建筑退》让,   ?  第四十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镇》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     第【四,十一: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71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第四十】二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72《的规定 《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表!73的规定    ! 第:四十四条 》 当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一侧建筑的—夹角:>,。30°且《≤75°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75°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    《第四十五《条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5,。0m;    【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m;【    《。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m    】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主干道》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74的规!定;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 第四十七》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其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表75的规【。定   《  第四十八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 ,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 第四十九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76?。的规定;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m 》    第五十【条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八章 —。。 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  :  第五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第】五,十四条  》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  》(见附图1)  】 ,  第五十》五条  建筑—沿景观河《道和河流《。全线布置《。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即H≤S(见附图】2) 第九》。章  城镇》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 第五十六条  】城镇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镇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 ,   第五十七【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镇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第五十八—。条  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镇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镇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镇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     —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镇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  :。 ,第五十九条 —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    (三—)道路红线》宽度≥?40m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镇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  (?。四)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镇道路与】其它城镇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50m    】 第六十条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镇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镇规划道路红线【内    》 第六十一条  】新建:、改建城镇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 ,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四)跨越铁路【、城:镇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     第【六十二条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三)规划红线宽≥】2,。5m的城镇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40m的城》镇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 , 第:六十三条 》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   ? 第:六,十四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第】六,。。十五条 《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第六十!六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  第六十》。。七条 ?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章  村!庄规划    【 第六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首先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第六十九条  农村!。。建房以村民小组及】以上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为》主合理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  《   第七十条 】 农:村建房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 (一)用》地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   】 , (: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 第十一章 !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名》词解:释   《  :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 (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镇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镇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用地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低层建筑指—高度:≤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多层】建筑指高度>10m!且≤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建》筑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形!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m《超过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 ,   快速路是为】城,镇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中央分】隔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主】。干路又称城镇干道】负担城镇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镇道路网中【起主要交通运输作】用     —次干路是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支!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镇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镇】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 骑楼指临城—镇道路的建筑—将地面一层或一【、二:层,两层临?道路部分以柱廊形式!用作人行通道的建】筑,形式   》  第?七十二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 ,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2-1! , 《 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 居住《用地 》 公共设施用—地 ? 工业用地 !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 绿 地》 , : 第》一,类 :R1 —第二类 《R2 第三类! R3 【商贸办?公 :C1C2 教!科文卫 C3~C6! 第一类 】M1 第【二类: ,M2 《 第三类 —M3 —普通: W1 【危险:品 W2 G!1 G2 】 ? 》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3》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5 《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 : × ×! — 6 》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 》 ○ √ ! √ — ○ × ! ○ 》 :× 》○ ×— ×》 13!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 —× 《。 √ —○ :。 × 】○ × 【 × 】× ?。 × !。 14 —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22 【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 :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 一般旅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 旅游宾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27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2】9,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3!1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3!3 ?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3?4,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 √ !× × ! 39 】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31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表,。 》 《 , 项目类别 —。 旧《老城区内《区域 》 新城区域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居住建筑 低!层,。。(≤3层) 【 : 》 35》。 1.0 ! ,。 多》层,(4~6层) 【 35 】 1.8 】。30 《 , 1.8 ! :中高层(7~9层】),。 《30: 2.2 】 28》 2.0【 高】层(:≥10层)》。 28 ! 4.0《 ,。 : 25? 4.0 】 —宾馆、饭店等—。 ? 35 《 4.5 ! 30 — 4.0 — , 金融、商】务办公? 4》0 ? 6.0 !35 4【.0: 文】。化、娱?乐 40 ! 3.0 【 35 3!.0: , 商业 ! 6《0 》4,.0: 50— 3.0【 【。其他公?共设:施 》60 3.】0 50 】 3.0— 《 表4》1 :    《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 【 :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 教育设施 !规模(?。班) — ?4 完全中学! 《 30 ! 2 《 初级中》学 ? 24 》。 —1 《。 小学 — 2:4 《。 《0.5 幼】儿园 《 6 》 表》42 ?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 教【育设施 — 用:地标准(m2—∕,座) 班级规!模(座?∕班) —。。 中学 】 16 5!0 】小学 12 ! ?4,5 《 幼儿园 ! 13 【 3:0 》。 表43   !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 【。 》 : ,教育:设施 建筑】面积标准 (m【2∕座) 】。。备注 《 完—全中学 【5.0 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m2建筑面—积 》 初级中—学 4.8】。 小】。学 ? , 3:.8 【 幼儿园 【 9.9 — 》 ,表44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    !    》 — 序号 【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 机动车指标 ! 非:机动车 指》标 备注 】 : 1》 第一类旅】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0 — , 1.《0 】。。 ,。 , 2 》 第二类旅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0 0.5! ! 3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5.?00 5【.0 《。。 》 《4 《 办:公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0 【 :2.0 【。建议值 【 5 — 商业《。场所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 8.00 ! 建议?值 — 6 一】类体育馆 》 车位》/1:0,0座 6.0!0 15【.00? 建议值 】 》 7 —二类体育馆 — 车位/1【00座 《 4.》00:。 20.0】0 建—议,值 】8 : : 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5.》00 》。 15.00— 》 《 , 9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0: 1.50 ! — 10 !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0 《 2.50 】 ? , : , 11 【 游览场所 —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7【.00? 《1,0.0?0, ! :11 《 , 机场、火》。车,站 《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 10.0【0,。 4.0【0, : ? 《 ,。 12 一】类,住宅: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75 【 : 】 : 13 》 二类住宅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0 !2.00 ! 14 ! 综合商住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0 —。 , 2.50 【 《。 《 注:1.本?表机动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    2》.第一类旅馆指涉外!旅馆第二类》旅馆指接《待国内旅客的旅馆;!   ?  3. 座位数】超过:40:00座的《体育馆和座》位数超过150【00座的体》育场为一《类体育场(》馆):其,他为二?类体育场(馆—。)体育场停车车位数!可以:适当低于体育馆停车!车位:数;     【4,.,一类住宅指低层【住宅二类《住宅除低《层以外?的其他普通住宅 】 》 表51 【   ? 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 — , 项:目类别 绿地!率(%?) 备注 !。 : 旧城区—内区 ? 新城区 ! 商品住宅】 ? 25 35! —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 2?。5 ? 30 — 【 :宾,馆、饭店等 【 40 】。45 — , 金【。融、商务办》公 30 ! 35 — 文化【、娱乐 》 35 【 40 包括!部分用于内部交通】、集散的硬质地面用!地, 《 商《业 30 】 35 【 其—。他公共设《施 : 30 【 35 【。 表52   !。  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 ! , 居:住区级别 》 名 称 】 要? ,求 最小规】模 :(m2)《 最大服务半!径 (m) — :。。 居住区 ! 居住《。区,公园: ? 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 1000—0 《 80?0-1000 !。 居住—小区 小游】园 园内有】一定功能划分 】 4000— 4》00-500 【 : , 居住组团【 ? 组团绿地》 灵》活布局? 400【 《 , , 表5-【3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 】 】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 : L≥1.5L【。2 L≥【1.5?L2 《 L≥《1.:5,L2 L≥1!.5L?2 】L≥30m 【 L≥50m】。 ? :L≥30《m ? L≥5—0,m 《 S1【。≥80?0m:2, S1≥】1800m》2 《 S1≥500m!2 S1】≥1200m—2 — ?S2≥10》00m2 【 S2≥2—000m2 】 S2≥6—00:m2 》 S?2≥1400m2 ! 《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  ②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④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表61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 — 建筑—大面对? 大面 》。 建筑山墙对大】面 》建筑山墙对山—墙 《 点式建《。筑对建筑大面—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内 南北朝向! L》≥SH — 山墙在南侧— : ≥9m 【 多?层对多层 — ≥6m !点式住宅在南—侧 L≥S】H 山!墙在北侧《 ≥6m【 , : : 东西和其他朝向!。 L≥0.9!HH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7m 低】层对低层 — ≥4m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L!≥0.8HH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外— , 南北朝向 ! L≥SH 】 山墙在南侧 ! ≥?9m 多层对!多层 ? ≥6m 【 点式住—宅在南?。侧 》L,≥SH 【 : 山墙在北侧 【 ≥《。6,m : 东西和!其他朝向 【 L≥0.95【HH 》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7m ! 低层对低层 !。 ≥4m —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 , L≥0《.85?HH 》 , 注1.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3.点式建筑—含长度不超过2【。0m的条式建筑【 表7?1,   ?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 ! 道路红线宽【D(m) 【 建筑?。退让距离(m) !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 快速路 — : 18 — 1:5 ? ? :D≥40 》。 :。 ,12 —10 《 ? 30≤D—<,40 1【。。0 8 ! ? 25≤D<3【0 5— 《 D《。<25 3】 《 表—7,2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 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m) 》 ?。 建【筑与道路《关系: 小区路 】。 : 组团路《。、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 3.0《 ? 2.?0 《。 有出入【口 5.0】 : 2.《。5 ?。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 2?.0 》 1.5《 表!73: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用地边界最!小距离表 — :。。 : 《 建筑退让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分类 《 退?。让距离(m) (地!。界另一?侧建筑情况) 【 《 低层、多层【 : 中?、高层 】 大面 【 山墙 大】面 山墙 !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南侧— 多层—和低层? 北向为居住! ? ,大面 0.5!L(:>6m) 》 ? 山墙》 6 】 3: : 6 》 3 — ?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 0.7L(】>6m) 0!.5:。L,(>:6,m) 【 :山墙 9 】 , 6 》 9 6】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 0.4L(>3!m): 3 — 0.》。4L(>3m)【 : 3?。。。 【山墙 5 】 3 — 5 》。 ,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北向为居住 — :。 ,大面 —L-9(>13【m,) 0—.5L 【 山墙 —。 ?0.4?L,(>10m》) ? 10 【 0.4L(>10!m) ?。 10 【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大面 L ! L-9 — 山墙 ! , 0?.5L(>13m】), : 13 0!.5L(>1—0m)? 《。1,0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8L-9》(>13m) ! 山墙— 《10: 《9 10 ! 7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北侧 ! :多层和低层 【 大面 0!.5L(>》6,。m) 】 山墙 《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大面 — 13 【10 ? 1《3 : 7 !。 山墙《 9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东或西—侧 多层和低!。层 《 另一侧为居住 ! 大面 】0.5L(>6m)! 《 山《。墙 ? 6 — 3 《 6 》 3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 ?0.7L(>6【m) ? 0.5L(】>,6m) 【 , 山墙 9! 6 — 9《。 《6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4L!(>3?m) 》 3 0.】4L(>3m—) 3 【 ? 山墙》 《5 3—。 5 【。 3?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另一侧为居【住 大面 ! L-9 — , 0?.,5L(>13—m) !山墙 0.】。4L(>10m) ! 10 !0.4L(>10m!) 7—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 大面 — 0?.8L 【0.5L《 《 山墙 【 0.《5L(>13m) ! : 13 《。 0.5L(】>10?。m) 10】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 0.8L-9! ? 0.4L(—>13m)》 — 山墙 《。 ?10 —9 10 】 7 【 ? , , — 】 — 】 《 : ! — 说明》① L为需退让建】。筑物的高度》;    》 ② 高层建筑的】大,面为面宽≥25m】。的立面;     !。③ 高层建》筑的山墙为面—宽<25m的立面;!。     ④ 表中!地界另一侧若无【建筑假?定为低层《或多层建筑 — 表74 》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 ! , — , : 建筑退让距离!(m)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 , 旧城区内 【 新城区 【 旧城区内 】 : 新城区 — 《 立交桥外侧投【影 25【 【。。主干道的 平面交】叉口 ?。 20 】 30 》 15 》 : 20 》 表—75  《       【   建筑退让同】侧河堤外侧最小距离!。表 】 《。河流名? 建》筑退让距离s—(m) 《 : 备注 《 旧【城区 新城】区 》 : 盘龙河 — 30《 《70 】 《 ,普厅河 1】5, ? 3:。0 : 】 畴阳河 】 15? 《30 【。 其他一!般河流 8】 , 【。 表76—    《 ,   ?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 : 线路电!。压等级?(kV) —。 :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m) —。 退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m) — ≤10 】 , 2 5【 — 35 【3 10 】 —。66、110 】 4 《 12 】 《22:0 5 【 : 20 — 《330 6 !。 , 22《 : : : ,500 【10 ? 37 】 : :       】     》   ?     》     》     》附图2  景观【河道:和河流沿岸》。建筑高度《控制:图解(H≤S)【     —   ? , ,        】        】附录计?。算,。原则     一、!地,下室、坡屋顶—层、跃层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地下室不计》入建筑面积;坡屋】顶层净高1.2m】~2.1m》的以1/2》面积:。计入建筑面积超【过2:.1m全部计—入建筑面积;跃层】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份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算超过1m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     A’=K! · A     !式中:A’地下室折—算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二、居》住建筑斜交》间距控制原》则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且≤《。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多层】住宅与?高层建筑的》间距控制计算原【则     南北朝!向居:住建筑其南侧为点】式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2!4)计算值》;东:西朝向?居住建筑其西、【东侧为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1《3+1/4(H【-24)《的计算值[式中【D为:间距(m《)、H为《。建筑:的,高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