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科学编制城镇规!划严格城镇》规划管?理实现城镇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城镇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
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其他建制镇、—乡驻地规划》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 :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
第五条 !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 第六条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 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 第八条 【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 :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 (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 : 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第九【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 第》十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一l的规定】
: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 在老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一平方米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六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临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第十五条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 第》十六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 ,。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
《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
》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
—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 : 第十七条 【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十】九条 城镇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 :第二十条 》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 (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 ,(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 第二十二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
! 第二十《三条 ?。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
第五《章 绿化》与景观
】第二:。十四条 《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地树种《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 第二十五条 【。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52的规【定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53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镇《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镇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镇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二)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
! 2:.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
】 , 3.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m【;
? 4《.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
— 5.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三!)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四)住宅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镇:道路或广场布置
!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8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 ? 第二十九条— 临城镇》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条 ! 城镇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镇【。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六章 《建筑间距
】 第三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镇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三十三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 第三—十,四条 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 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第三十】七条: ,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八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三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m
《。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 (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七章 建》。筑退让
— 第四十》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镇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
】 第四十一—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71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第!四十二条 》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72的规定】
: ?第四十三条 —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表73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当】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一侧建筑【的夹角>30°【且≤75《°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7《5°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 第四十五条】。 ,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 :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5,0m:;
?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m》;
: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m
【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 第四十六》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主,干道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74的【规定;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其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表75的规定
】 第四—。十八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 第四十九条 !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76的》规定;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m
— , 第五?十条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八章 》。 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 第五?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 第五》十四条 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 (见附图1【。)
: , 第《五十五条 建【筑沿景观《河道和河《流全线布置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即H≤S(》见附图2)
第九】章 城镇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 ,。第五:十六条 《 城:镇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镇: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 第五十【。七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镇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第五十八条 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镇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镇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镇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
! 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镇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第五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三)道路红线宽度≥!40m?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镇?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 (四)—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镇道路与其它!城镇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50m
》 第六十条【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镇—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镇规划道路红—线内
? 第六十一条! , 新建、改建—城镇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 : (四)《跨越铁路、城镇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
— 第六十二条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三)规划红线—。宽≥25m的城【镇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40m的城镇【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 ,。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 :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 第六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 第六十》四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第六】十五条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 ,第六十?六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第六十!七条: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章 — 村:庄规划
【 第六十八条 【。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首先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 : 第六十》九,条 农村建房【。以村民小组及以上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为主合理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
— 第七十条 !农村建房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 (一—)用地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
《 ? (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名词解释
! ,。 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 (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镇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镇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用地—
,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低层建筑!指高度≤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 多层建—筑指高度>10m】且≤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 ,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建筑
》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形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m超过?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快速:。路是为城《镇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中央分隔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 主干路又称城镇】。干道负担城镇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镇道路网中—起主要交通》运输作用
!次干路是《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支—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镇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镇《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骑楼指临城镇道路的!建筑将地面一层或一!、二层两层临—道路部分以柱廊形】式用:作人行通道的建【筑形式
】第七十二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七十四条 》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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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2!-1
《。
:
《
序
号
【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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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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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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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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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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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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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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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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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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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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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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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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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表
】
》。
项目类别
【
:。旧老城区内》区域
》。。
新城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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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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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密度(%)【
《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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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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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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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4~—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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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层(7~9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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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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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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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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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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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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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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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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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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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共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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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5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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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
—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教育设!施
规模【(班)?
?
《4
完—全中:学,
3—0
《
《2,
:。
初级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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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学
24!
》。
0.5》
幼儿园
】
6
》
表42】 ,。 ,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
】教育设施
用!地标:。准(m2∕座)
】
,
班级规》。模(座∕班》),
【中学
—1,6
:
?50
【
小学
】12
45】
?。
?
幼儿园《
13
】
30
!
:表43 《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
》
,
教!育,设施
—建筑面积标》准
:(m:2∕座)
】备注
】
完全?中,学
5.【0
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m2建筑面积
】
初【级中:学
》4.8?
:
?
,
小学
【3.8
》
《
,幼儿园?
9.9
】
《
表?44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 —
!
—。。序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
》。非机动?车
指标
—
备?注
【
1
》
,第,一类旅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0
!
1.0
】
,
《。
2
第二!类旅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40—
0.5
】
,
:
《
3《
?
餐饮、娱乐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5.00【
5.—0
《
—
4
【办公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0
—
,2.0
建议!值
《
5
!商业场所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8.0【0
建议【值
》
6
—
,
一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
?6.00
】15.00》
:。。。
建议值》
—。
7
二类】体育馆
《。
车《。位/1?00座?
《4,.00
【20:.00
—
建议值
—。。
?。
8
》
影剧院
!车位/100座
!
5?.00
》
15.00【
—
9—
展》览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70
!1.50
》
,
:
:
1—0,
?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0,
2.—。50
》
》
11
【
游览场所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7.00】
《。。1,0.00
】
》
11
—
:机场、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
10.00】
4.00】
【
12—
一类—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75
—
:
—
13
!
二类住宅【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0
?
2.0—0
《
—
14
—
综?合商住楼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0】。
,。
:
2.50
!
【注,1.:本表机动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 2.第一】类旅馆指涉外—旅馆第二类》旅馆指接《待,国内旅客的》旅馆:;
? 3. —座位数超过4—00:0座的体育馆和座位!数超过15000】座的体育场为一类】体育场(馆)其【他为二类体育—场(馆)体育场【停车车位数可—以适当低于体育馆】。。。停,车车位数;
— , , , 4.一类住宅指】低层住宅二类—住,宅除低层以外的其】他普通住《宅,
【
表51 【 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
,
!项目类别
【
绿地?率(%)
【
备注
!
,旧城区内区
】
,新城:区
?
:
,
商?品住宅
》。
25《
3》5
】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
25
3!0
《
?
宾馆【、饭店等
》
40
【
45
】
金】。融,、商务办公
【
30
】35
》
文化—。、娱乐
【35
?。。
40
【。
包括部分用于内!部交通、集散的【硬质地面用地—
》
商业
【
3:0
《
35
【
:
其他公共设施
!
30《
35
】
表52 】 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
?。
:
:
:
居住》区级:别
名 【称
要 求】
最小规模
!(m2)
【
最:大服务半径
(【m)
《
,
:。
居住区
—
居住区公【园
:
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
,
10000
】
,
:。800-10—00
—
居住小区【
小游—园
:
园内有—一定功能划分—
400【0
40【0-500
【
《
,居住:。组团
《
组团《绿地
灵活布!局
400
!
,。
—
表5-3—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
】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
,
?。南侧:多,。层,楼
:。
南侧高层楼
!
,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
:
L≥1》.5L2
L!≥1.5L2
【。
L≥1.5L!2,
L≥1.】5L2
!
L:≥30m《。
L≥【。50m?
《
L≥30m
!
L≥50m 】
,
—S1≥?800?m2
S】1,≥1800m2
!
:
S:1≥500m2
!。。
:
S:。1≥1200—m2 ?
【S2≥1000m2!
S2≥2!000m2
【
S2≥—600m2
!
S2≥1》4,。00m2
【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 《②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 ③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④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表61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
,
【
建—筑大面对
》大面
建筑山!。墙对大面
》
建筑山—墙对山墙
【
点:式建筑对建筑大面】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内
【
,
南北?朝向
》
L≥SH
】
山墙?。在,南侧
—≥9m
《。
,
:多层对多层
】
≥6m
点!式住宅在南侧
】
L≥SH
【
:。
山》墙在北侧
≥!6m
?
《
东西和其他朝向!
L≥0.9!HH
?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7m?
:
低层对低—层
≥4m】
?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L≥0.8HH
】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外
】
南《北朝:向
L—≥SH
《
山墙在—南,侧
》≥9m
多】。。层对多层
【
≥6m
点!式住宅在南侧
!
L≥S《H
—
山?墙在北侧
—
≥6m》
《
?东西和其他朝向
】
?L≥0.95HH】
,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7m【
?
低层对低层
!
≥4m《
,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
L:≥0.?85HH《
—注1.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 3.《点,式建筑含长度不超过!。。20m?的条式建《筑
表71 【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
】
》
道路红】线宽D?(m)
—
建筑退让距离(】m)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
,
,
:
快速路
》。
1《8
《
15
】
D≥40—
:
1?2,
10
【
30】≤D<40
!10
8【
?
?
25≤D<30
!
5
—
D—<25
3】
【
表72 】。 ,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
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m)
【
—
建筑与道路关!系
:
:
小区路《
组团路【、宅间?小路
【
建筑《物面向道路
【
,。
无:出入口
—
3.0
【
2.0
—。
《
有出入口
—
?5.:0
2.【5
《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
2.0
】。
1.5
!
?表,73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用地—边界最小《距离表
】
》
建筑退让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分类
退让距!离,(,m)
(地界另一侧!建筑情况)
—
低【层、多层
—
中?、高层
《
大【面
《
,山墙
大面
!
,
山墙《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南侧
!
多层和低层
】。
:北向为居《住
大—面
》0.5L《。(>:6m)
》
,
山墙
!
,6
《
,。3
《
,6
》3
《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大?面
《
0:.,7L(>6m—)
:
0.5—L(>?6m)
—
山墙
【
:
9
?
6《
9》
6
—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大面
—。0.4L(>3m)!
3
】
0.4L(>【3m)?
?。
3:
:
:
,。
:。山,墙
5
】
3
》
5?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北向为居】住
大面【
L-9(>!13m)
》
0.5L
!
山墙
】。
,
0.4L(【>10m)
!10
0.4!L(>10m)【
《10:
: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
L
L-9!
:
《
山:墙
》0.5?L(>13m)【
13
!
0.5L(>【10m)
—
10
!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
0?.,8,。L-9(>》1,。3m)
》
山—墙
10
!
9
》
10
—
7
《
:
:。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北侧
《
多层》和低层?
?
大面
》
0?.5:。L(>?。6m)
》。
,
,
,
,
山墙
3
!
,
?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大面
—
13
!10
《
:13:
?
7
?
—山,墙,
:
9
【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东或西侧
【
多层和低层
】
另《一侧为居住
】。
大面
0.!5L(>6》m)
】
山墙
《
6
》
:
3
?。
6
—
3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
0.7L(>【6m)
0.!5L(?>6m)《
山】墙
9
】
6?
9
!6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4L(>3m)
!
:
3:
0.4【L(>?3m)
》
3
【
山墙
【。
5
3
!
5
—
3
《
《
中高层、高【层建筑?。
另一侧【为居住
》
大面
》
L-9—
0.5L】(>13m)
【
山墙】
0.4【L(>10》m)
1【0
0.4L!。(>10m》)
《
7
《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
0.》8L
?
:
0.5L
—。
山【墙
0.5L!(>13《m,。)
13
】。
?。0.5L(>10】m)
1【0
: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大—面
0.【8,L-9
—
0.4L》(,>13?m)
?
?
,
,
山墙
【10
?。
?9
1—。0
7
】
!
》
:
】
!
【
?
,
《
:
?
,
说明①【 L为?需退让建筑物的【高度;
》 ② 高层建】筑的大面为面—。。宽≥25《m的立面;》
③— ,高层建筑的山墙为】面宽<25m的立面!;
④【 表中?地界另一侧若无建筑!假定为低层或多层建!筑
表7》4, :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
】
【
建筑退《让距:离(m)《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
,
旧城区内
—
新城》。区
?
旧城《区内
新城区!
,。。
立交桥!。外,侧投影
《
25
【
:
主干道的
平!面,交叉口
【2,0
:。
30
】
15
—
20
【。
表75 】 》 :
建筑退—让同侧河《。堤外侧?最,小距离表
】
河】流名
—建筑:退让:距,离s(m)
【
,
备注
【
旧城区
【
新城》区
:
:
:
盘?龙河
—30:
?
70
!
普厅河】
15—。
30
【
!
畴:阳河:
1》5
?
30
!
?
其他》一般河流
8!
—。
表—76 】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
—
《。线路:电,压,等级(kV》)
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m)
》
退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m)
【
,
≤10
—
2
5
!
35
!
3
—
10《
:
?
,
66、1》10
》
4:
12—
》。
220》
5》
?
20?
》
330
【
6
—
22
【
500
【
1《0
37
】。
?
!
《
】。
》
】附图2 景—观河道和河流沿岸建!筑高度控制图解【(H≤S)
】
!。
【
附!录计算原则
! 一、地下》室、坡屋顶层、跃层!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地下室不计》入建筑面积;坡屋】顶层净高1.—2m~2.1—m,的以1/2面积计】入建筑面积超过2.!1m全部计》入建筑面积;跃层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份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算超过【1m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 A’=【K · A
】。 式中A’地下】室折算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 二、居住建筑斜】交间距控制原则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且?≤,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住宅与高层建【。。筑的间距控制计算】原则
— 南北朝《向居住建筑其南【侧为点式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24)计—算值;东西朝向居住!建筑其西、东侧为】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1:3+1/4(H【-24)的计算值[!式中D?为间距(《m)、?H为建筑《的高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