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 ,。为科:学编制城镇规划严】格城镇规划管理实现!。城,镇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城镇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
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 第:三条 其他—建,制镇、?乡驻地规划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 建设用地
!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
? ,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 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 (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 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 , (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 《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 第》。九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一l的规定【
?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在】。老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一平【。方米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六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临【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 第十五条》 ,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 第十六条 】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
《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
—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 第十七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 ,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 , 第十九—条 城镇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 (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第二十二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
】 :。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
第二【十三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
第五章【 绿化与》景观
? , 第二十四条 !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 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地树种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 第二十五】条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52的规定—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53的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镇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镇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镇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 (二)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
》 2.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
, : :3.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m;
》 《4.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
5.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 (三)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四)住【宅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 第二?十七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镇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8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 第二十—八条 ?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第二【十九条 临城【镇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条 城—镇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镇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六》章,。。 建筑间距—
第三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镇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三!十,。三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 第三十四条 ! 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 第》三十五条 —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第】三,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 《第三十八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三!十九条 《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m】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 ,。 (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七章— 建筑退》让,
? 第四十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镇》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
第【四,十一: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71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第四十】二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72《的规定
《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表!73的规定
! 第:四十四条 》 当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一侧建筑的—夹角:>,。30°且《≤75°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75°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 《第四十五《条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5,。0m;
【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m;【
《。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m
】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主干道》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74的规!定;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 第四十七》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其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表75的规【。定
《 第四十八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 ,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 第四十九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76?。的规定;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m
》 第五十【条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八章 —。。 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 : 第五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第】五,十四条 》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 》(见附图1)
】 , 第五十》五条 建筑—沿景观河《道和河流《。全线布置《。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即H≤S(见附图】2)
第九》。章 城镇》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 第五十六条 】城镇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镇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 , 第五十七【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镇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第五十八—。条 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镇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镇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镇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
—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镇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 :。 ,第五十九条 —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 (三—)道路红线》宽度≥?40m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镇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 (?。四)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镇道路与】其它城镇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50m
】 第六十条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镇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镇规划道路红线【内
》 第六十一条 】新建:、改建城镇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 ,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四)跨越铁路【、城:镇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
第【六十二条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三)规划红线宽≥】2,。5m的城镇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40m的城》镇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 , 第:六十三条 》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 ? 第:六,十四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第】六,。。十五条 《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第六十!六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 第六十》。。七条 ?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章 村!庄规划
【 第六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首先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第六十九条 农村!。。建房以村民小组及】以上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为》主合理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
《 第七十条 】 农:村建房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 (一)用》地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
】 , (: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
第十一章 !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名》词解:释
《 :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 (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镇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镇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用地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低层建筑指—高度:≤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多层】建筑指高度>10m!且≤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建》筑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形!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m《超过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 , 快速路是为】城,镇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中央分】隔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主】。干路又称城镇干道】负担城镇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镇道路网中【起主要交通运输作】用
—次干路是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支!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镇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镇】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 骑楼指临城—镇道路的建筑—将地面一层或一【、二:层,两层临?道路部分以柱廊形式!用作人行通道的建】筑,形式
》 第?七十二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 ,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2-1!
,
《
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
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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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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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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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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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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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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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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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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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文卫
C3~C6!
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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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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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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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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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独:。立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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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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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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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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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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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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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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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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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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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旅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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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31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表,。
》
《
,
项目类别
—。
旧《老城区内《区域
》
新城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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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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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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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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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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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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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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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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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层(7~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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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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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高】层(:≥10层)》。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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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宾馆、饭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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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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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商】务办公?
4》0
?
6.0
!35
4【.0:
文】。化、娱?乐
40
!
3.0
【
35
3!.0:
,
商业
!
6《0
》4,.0:
50—
3.0【
【。其他公?共设:施
》60
3.】0
50
】
3.0—
《
表4》1 : 《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
【
: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
教育设施
!规模(?。班)
—
?4
完全中学!
《 30
!
2
《
初级中》学
?
24
》。
—1
《。
小学
—
2:4
《。
《0.5
幼】儿园
《
6
》
表》42 ?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
教【育设施
—
用:地标准(m2—∕,座)
班级规!模(座?∕班)
—。。
中学
】
16
5!0
】小学
12
!
?4,5
《
幼儿园
!
13
【
3:0
》。
表43 !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
【。
》
:
,教育:设施
建筑】面积标准
(m【2∕座)
】。。备注
《
完—全中学
【5.0
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m2建筑面—积
》
初级中—学
4.8】。
小】。学
?
,
3:.8
【
幼儿园
【
9.9
—
》
,表44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 !
》
—
序号
【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
机动车指标
!
非:机动车
指》标
备注
】
:
1》
第一类旅】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0
—
,
1.《0
】。。
,。
,
2
》
第二类旅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0
0.5!
!
3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5.?00
5【.0
《。。
》
《4
《
办:公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0
【
:2.0
【。建议值
【
5
—
商业《。场所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
8.00
!
建议?值
—
6
一】类体育馆
》
车位》/1:0,0座
6.0!0
15【.00?
建议值
】
》
7
—二类体育馆
—
车位/1【00座
《
4.》00:。
20.0】0
建—议,值
】8
:
:
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5.》00
》。
15.00—
》
《
,
9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0:
1.50
!
—
10
!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0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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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
【
游览场所
—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7【.00?
《1,0.0?0,
!
:11
《
,
机场、火》。车,站
《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
10.0【0,。
4.0【0,
:
?
《
,。
12
一】类,住宅: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75
【
:
】
:
13
》
二类住宅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0
!2.00
!
14
!
综合商住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0
—。
,
2.50
【
《。
《
注:1.本?表机动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 2》.第一类旅馆指涉外!旅馆第二类》旅馆指接《待国内旅客的旅馆;!
? 3. 座位数】超过:40:00座的《体育馆和座》位数超过150【00座的体》育场为一《类体育场(》馆):其,他为二?类体育场(馆—。)体育场停车车位数!可以:适当低于体育馆停车!车位:数;
【4,.,一类住宅指低层【住宅二类《住宅除低《层以外?的其他普通住宅
】
》
表51 【 ? 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
—
,
项:目类别
绿地!率(%?)
备注
!。
:
旧城区—内区
?
新城区
!
商品住宅】
?
25
35!
—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
2?。5
?
30
—
【
:宾,馆、饭店等
【
40
】。45
—
,
金【。融、商务办》公
30
!
35
—
文化【、娱乐
》
35
【
40
包括!部分用于内部交通】、集散的硬质地面用!地,
《
商《业
30
】
35
【
其—。他公共设《施
:
30
【
35
【。
表52 !。 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
!
,
居:住区级别
》
名 称
】
要? ,求
最小规】模
:(m2)《
最大服务半!径
(m)
—
:。。
居住区
!
居住《。区,公园:
?
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
1000—0
《
80?0-1000
!。
居住—小区
小游】园
园内有】一定功能划分
】
4000—
4》00-500
【
:
,
居住组团【
?
组团绿地》
灵》活布局?
400【
《
,
,
表5-【3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
】
】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
:
L≥1.5L【。2
L≥【1.5?L2
《
L≥《1.:5,L2
L≥1!.5L?2
】L≥30m
【
L≥50m】。
?
:L≥30《m
?
L≥5—0,m
《
S1【。≥80?0m:2,
S1≥】1800m》2
《
S1≥500m!2
S1】≥1200m—2
—
?S2≥10》00m2
【
S2≥2—000m2
】
S2≥6—00:m2
》
S?2≥1400m2 !
《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 ②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④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表61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
—
建筑—大面对?
大面
》。
建筑山墙对大】面
》建筑山墙对山—墙
《
点式建《。筑对建筑大面—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内
南北朝向!
L》≥SH
—
山墙在南侧—
:
≥9m
【
多?层对多层
—
≥6m
!点式住宅在南—侧
L≥S】H
山!墙在北侧《
≥6m【
,
:
:
东西和其他朝向!。
L≥0.9!HH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7m
低】层对低层
—
≥4m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L!≥0.8HH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外—
,
南北朝向
!
L≥SH
】
山墙在南侧
!
≥?9m
多层对!多层
?
≥6m
【
点式住—宅在南?。侧
》L,≥SH
【
:
山墙在北侧
【
≥《。6,m
:
东西和!其他朝向
【
L≥0.95【HH
》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7m
!
低层对低层
!。
≥4m
—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
,
L≥0《.85?HH
》
,
注1.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3.点式建筑—含长度不超过2【。0m的条式建筑【
表7?1, ?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
!
道路红线宽【D(m)
【
建筑?。退让距离(m)
!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
快速路
—
:
18
—
1:5
?
?
:D≥40
》。
:。
,12
—10
《
?
30≤D—<,40
1【。。0
8
!
?
25≤D<3【0
5—
《
D《。<25
3】
《
表—7,2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
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m)
》
?。
建【筑与道路《关系:
小区路
】。
:
组团路《。、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
3.0《
?
2.?0
《。
有出入【口
5.0】
:
2.《。5
?。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
2?.0
》
1.5《
表!73: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用地边界最!小距离表
—
:。。
:
《
建筑退让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分类
《
退?。让距离(m)
(地!。界另一?侧建筑情况)
【
《
低层、多层【
:
中?、高层
】
大面
【
山墙
大】面
山墙
!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南侧—
多层—和低层?
北向为居住!
?
,大面
0.5!L(:>6m)
》
?
山墙》
6
】
3:
:
6
》
3
—
?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
0.7L(】>6m)
0!.5:。L,(>:6,m)
【
:山墙
9
】
,
6
》
9
6】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
0.4L(>3!m):
3
—
0.》。4L(>3m)【
:
3?。。。
【山墙
5
】
3
—
5
》。
,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北向为居住
—
:。
,大面
—L-9(>13【m,)
0—.5L
【
山墙
—。
?0.4?L,(>10m》)
?
10
【
0.4L(>10!m)
?。
10
【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大面
L
!
L-9
—
山墙
!
,
0?.5L(>13m】),
:
13
0!.5L(>1—0m)?
《。1,0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8L-9》(>13m)
!
山墙—
《10:
《9
10
!
7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北侧
!
:多层和低层
【
大面
0!.5L(>》6,。m)
】
山墙
《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大面
—
13
【10
?
1《3
:
7
!。
山墙《
9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东或西—侧
多层和低!。层
《
另一侧为居住
!
大面
】0.5L(>6m)!
《
山《。墙
?
6
—
3
《
6
》
3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
?0.7L(>6【m)
?
0.5L(】>,6m)
【
,
山墙
9!
6
—
9《。
《6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4L!(>3?m)
》
3
0.】4L(>3m—)
3
【
?
山墙》
《5
3—。
5
【。
3?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另一侧为居【住
大面
!
L-9
—
,
0?.,5L(>13—m)
!山墙
0.】。4L(>10m)
!
10
!0.4L(>10m!)
7—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
大面
—
0?.8L
【0.5L《
《
山墙
【
0.《5L(>13m)
!
:
13
《。
0.5L(】>10?。m)
10】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
0.8L-9!
?
0.4L(—>13m)》
—
山墙
《。
?10
—9
10
】
7
【
?
,
,
—
】
—
】
《
:
!
—
说明》① L为需退让建】。筑物的高度》;
》 ② 高层建筑的】大,面为面宽≥25m】。的立面;
!。③ 高层建》筑的山墙为面—宽<25m的立面;!。
④ 表中!地界另一侧若无【建筑假?定为低层《或多层建筑
—
表74 》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
!
,
—
,
:
建筑退让距离!(m)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
,
旧城区内
【
新城区
【
旧城区内
】
:
新城区
—
《
立交桥外侧投【影
25【
【。。主干道的
平面交】叉口
?。
20
】
30
》
15
》
:
20
》
表—75 《 【
建筑退让同】侧河堤外侧最小距离!。表
】
《。河流名?
建》筑退让距离s—(m)
《
:
备注
《
旧【城区
新城】区
》
:
盘龙河
—
30《
《70
】
《
,普厅河
1】5,
?
3:。0
:
】
畴阳河
】
15?
《30
【。
其他一!般河流
8】
,
【。
表76— 《 , ?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
:
线路电!。压等级?(kV)
—。
: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m)
—。
退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m)
—
≤10
】
,
2
5【
—
35
【3
10
】
—。66、110
】
4
《
12
】
《22:0
5
【
:
20
—
《330
6
!。
,
22《
:
:
:
,500
【10
?
37
】
:
:
】
》
?
》
》
》附图2 景观【河道:和河流沿岸》。建筑高度《控制:图解(H≤S)【
—
?
, ,
】
】附录计?。算,。原则
一、!地,下室、坡屋顶—层、跃层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地下室不计》入建筑面积;坡屋】顶层净高1.2m】~2.1m》的以1/2》面积:。计入建筑面积超【过2:.1m全部计—入建筑面积;跃层】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份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算超过1m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 A’=K! · A
!式中:A’地下室折—算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二、居》住建筑斜交》间距控制原》则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且≤《。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多层】住宅与?高层建筑的》间距控制计算原【则
南北朝!向居:住建筑其南侧为点】式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2!4)计算值》;东:西朝向?居住建筑其西、【东侧为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1《3+1/4(H【-24)《的计算值[式中【D为:间距(m《)、H为《。建筑:的,高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