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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 总 ? 则    —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镇规划】严格城镇规划管理实!现城镇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城《镇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     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其他建【。制镇、?乡驻地规划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 》。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   第六条—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  第?七条:  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   ?第八条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  : (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   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    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 第九?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一—l的规定《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 ,  : 在老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一平?方米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六《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临: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第十五》条 :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  第十六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   《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 —  :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 ,   第十》七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  :。  第十《九条  城镇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  (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   第二十二条 !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     —第二十三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 第五章《。  :绿化:与景:。观     —第二十四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 , 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地树种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第二十五条》。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5】2,的规定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53的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镇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镇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镇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 (二)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  :   2.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     3】。.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m!;     —4.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   】  5.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 , (三)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住宅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    第二十【七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镇道?路,或广场布《置 :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8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  第二十九条【  :。临,城镇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条  城镇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镇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六章  】建筑间?距    》 ,第,三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镇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 ,第三十三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 第三十四条 【 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 ,第三十?五条:  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   第三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 第三?。十八条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三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m 【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  (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七章】  建筑退》让     第四】十条 ?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镇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  《   第四十一【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71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 第四十《二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72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表73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 当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一侧建!筑的夹角《>30?。°且≤?。7,5°: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75°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   第四十五条】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50m; 】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m;  —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m!   ?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 , 第四十六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  :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主干道》。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74的规定;   !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    第四—十七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其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表75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  :。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第!。四,十九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76的规定;   !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m【   ?  第五十条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八【。。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五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   第五十四条 ! 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  《(见:附图1)  —   第五》十五条  建筑沿】景,观,河道和河流全线【布置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即H≤S!(,见附:图2:) 第?。九章  城镇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第五十!六,条  城镇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镇【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  第五《十,七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镇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第五十八条  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镇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镇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镇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  ?   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镇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    第》五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   (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    (三)道路!红线宽?度≥4?0m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镇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四)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镇【道,路,与其它城镇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50m  !   第六》十条 ?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镇:。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镇规划道路—红线内?     第六十】一条  新建、改】。建城镇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  (四)跨越【铁路、城镇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   !  第六十二—条 :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  :  (?三):规划红线宽≥25m!的城镇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40m的城镇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  :  第六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 第六十四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   第六十—五条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第六十六!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  :  第六十》七条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章 】 村庄规划》。     第六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首先?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  :。 第六十九条  】农村建房以村—民小组及以上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为主【合理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  ?   第七十条  !农村:建房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用地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  【   (《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七十—。。一条  名词解释】。 ,    《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 (】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镇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镇—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用地》 ,。。   ?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   低《层建:筑指高度≤》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    多层建筑】指高度>10—m且≤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建?筑    》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形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m《超,过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   ?。 快速路是为—城镇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中】央分隔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   主干》路又称城镇干道负】担城:。镇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镇道路网中起主要!交通运输作用—     》次干路是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   ?支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镇】。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 ,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镇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骑楼指《临城镇道路的建【筑将地面一》层或一、二层两层临!道路部分以柱廊形】式用作人行通道的建!。筑形式     第!七十二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第七】十三条 《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2-1?。。 ? 序 !。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 居住用地 ! 公共设施》用地 》 ,工业用地 》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绿 地 》 第一类】 R1? 第二类 R!2 》第三:类 R?3 商—贸办公 C1C2 ! 教《科文卫 C3—~C6? 第一类 】M1 —第二类 《M2 第三类! M3? ? 普通 W1 【 , :危,险,品 W2 】。G1 G2 ! : 》 :1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5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 × ×】 × ! 11 】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 √ 】。 ○ —。 √ 【√ ○— × !○ ×— ○ !。× 》× 】13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16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 , ?× : × — 19 】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21 】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一般旅馆! × !○ 》○ √— 《× ? √ 【× 《 × 《 ○ ×】 《× 《 × 《 :× ? 》25 》 旅游宾馆》。 × 】 ○ ? ○ √! × !○ × 【 ×《 , , × ×】 × !× ×— 26!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27!。。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31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3》2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34 —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35 !。。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 √》 : , × × 】 3【7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 【 ,× √ 【 ?× ×— 【38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 × ×! √》。 ○ — ○ 【 √ ? × ×! 【41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31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表 】 》 项:目类别 》 旧?老城区内区域 【 ,。 , 新城区域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 居《住建筑 低层!。(≤3层《。), — , :。 ?35 1.】0 《 多层—(4~6层)— 35—。 《1.8 3】。0, 1.—8 】中高层(7》~9层)《 30 】 2.2 【 :28 2.】0 《 高层(≥】10:层) 2【。8 《 4.0 》 25 !4.0? 《。 宾馆、饭店】等 : 35》 , 4.5— ? 30? : 4.0 【 ?。 金融、》商务:办公 40 ! , 6.0 】。 35 》。 :4.0 《 《 :文化、娱乐 【 , ,。40 ? , , 3.0 【 35 — 3.0 ! 商业 】60: 4.0 】 , 50 【 3.0 】。 其他》公共设施 》 6《0 》3.0 《 ?。50 3.】0 表!41   》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 ?。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 教育》设施: 规模(班)!。 — 4 》 完全?中学 》  3?0 — :2 初—级中学? 24— 1 ! 小学 【 24 】 0.5 ! 幼儿园 — 6? 表4】2,  :   ?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 : 【 ,教育设施 】用地标准(m2∕】座) ? 班级规模(】座∕班?) 】中学 》 16 《 50 】 小学 !。 12 【45 — , 幼儿园 — 13 】 ,30 【 表4《3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 ?。 《。 教》育设施 《。 : ,建筑面积标准 【(,m2∕座) 【 备注《 ? 《完全中?学, , ?5,.0 —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m2建【筑面积 【 初《级中学 — 4.8 】 : 小学 《 3《.8 《。 幼儿【园 9.9】 【。。表44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    !    ! 《 序?号 :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 机动?车指标? : 非机动车 【。指标 备注 ! 1 ! 第一类旅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0 —1.:0 》 【2 ?。 :第二类旅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0! ? ,。0.5 【 《 , 3 【餐饮:、娱乐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5.00 ! 5.0 】 4! 办公楼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0 : :。 2.0 建!议值 !5 :。 商业场所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8.00! , ?建议值 — 6 】 一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 6.00 【 , 1?5.0?0 建议值】 》 7 》 二类体育馆 !。。 车位/100】座 4.【00 2【0.0?0 建议【值 : 8 】 影剧院 【 : 车位/1》00座 》 5.00 ! 1:5.00 ! ?。 9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70 — 1.50 】 【 10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0 ! , 2.5《0 《 ?。 11 ! 游览场所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7.《0,0 10【。.,00 ? , 】 11 机场!、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 10.》00 4.】0,0 ? — : 12 一】类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75 】 》 13 】。 : 二类住宅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0 2.0!0 ? 《 》14 》。 综合商住楼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0 》 , 2.50 【 : —。。 ,注1.本表》机动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    2》.第一?类旅:馆指涉外旅馆第二类!旅馆指接待国内旅客!的旅馆; 》  :  3. 》座位数超过40【0,0座的体育馆—和座位数超》过15?00:0座的体育场为【一类体?育场(馆《)其他?为二类体育场(馆】)体育场停车车【位数可以适当低于】体,育馆停车车位数; !    《。4,。.一类住宅》指低层住《宅二类住宅除低层以!外,的其他普通住—宅 【。 表51  】 ,  :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 《 项【目类别 【绿地率(%) ! 备注 》 ? 旧城区内区 ! 新城区 】 商品—住宅 —25 35】 — ,。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 25 】30 】 》宾馆、饭店等 【。 40 】 45 !。 金融、】商务办?公 《 30 —。 35 】 :文化、娱乐》 ? 35? ? ,40 》 包括部分》用于内部交通、【。集散的硬质地—面用地 【 : 商业? 30 ! 35 —。 《其他公共设施 【 30》 35 【 : 表52  】   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 】 【 居住区级别 】 名 称 【。 要 》求, 最小—规模 (m2) 】 最大》服,务半径 (m)【 —。 居:住区: ?。 居住区《。公园 ? 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 10000 ! 800》。-1000 ! 居住小区【 小游—园 园内有一!定功能划分》 ? 4000 — 400-5】00 【 居住组》团 《。 组团绿《地 灵活【布局 40】0 】 ?表5-?3   《  :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 —。 ? , 封闭】型绿地 》 开敞型绿—地 《 : , 南侧多层楼 【 南侧高—层楼 《 ,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 L≥1.—5L2 》 L?≥1.5L2 ! L≥1.》5L:2, L≥1.】5L:2 ? L≥30!m —L≥50m》 : L≥3—0m 【L≥5?。0m 】 , ,S1≥800m2】 : ,。 :S1≥1800m2! S—1,≥50?0m2 【 S1≥120【0m2 】 S《2≥1000—m2 S】2≥2000m2】 ? , S2≥600m】2, ? S2≥》1,400m2 —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 ,  ②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 ④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 表61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 】。 建筑大面对 !大面 建筑】山墙对?大,面 《 建:筑山墙对山》墙, 《点式:建筑对?建筑大面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内 【南北朝向 】L≥SH — 山墙在南—侧 《 ≥9m 】多层对多层》 ≥6—m 点—式住宅在南侧— L》≥SH? 山墙!在北侧 — ,≥6m? 东西!。和其:他朝向 【L≥0?.9HH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7m — 低层对低层 【 ,。 ≥4《m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L≥0【.,8H:H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外— 南》。北朝:向 L≥S】H 山墙在南!侧, ? ≥9?m ? , ,多层对多层 】 ≥6m《 点》式住宅在南侧 】 L≥SH 【 , ? 山墙在北—侧, , ≥《。6m — ?东西和其《他朝:向 L—≥0.9《5H:H :。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 ≥7m》 低层对【低层 《 ≥4m 】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 L≥0.【8,5,HH 《 ? 注1.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 ,。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3.点式建筑含【长度不超过20m】的,条式建筑 表71 !。  :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 !。 ? : , 道路红【。线宽D(m) ! 建筑退让距离【(m)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 ,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 快速路》 : 18《 15— D】≥4:0 12【。 ? 10? 》 :。30:≤D<40 — 10 — ?8 《 25—≤D<30 !5 】D<25 3! 》 ? 表:。72    —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 ,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m】) — 建【筑与道?路关系 》 小区《路 《 组团路、宅间小路! ? 建筑物【面向道路 【 无出入口 — , 3.0 — 2《.0 — 有《出入口 5.!0 2.【5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 2.0 【。 1.5《 】表73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用地边界【最小距离表 】 , 【建筑退?让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分:类, 退让距离(!m) (地界另一侧!建筑情况) — —。低层:、多层 中、!高,层 — 大面 —。 山墙 大!面 ? 山墙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南侧 【。 :多层和低层 — 北《向为居住 大!面 0—.5L?(>6m) !。 山墙 !6 《 3 《 :。6, , 3 】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大面 》 : 0.7L(>【6m) 0】.5L(>6m)】 : 》山墙 《 9?。 ? 6 》 9 —6 ?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4L(>3m) ! ?3 《 0.4L(>【3m)? 3》 山墙! 5 】 3 》 5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北向为居住! 大面 】 L-9》。(>13《m) 0.】5L 《 山—墙 0.4】L,(>10m) 】 10 》 0.4—L(>10m) 】 10》 ,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大面 】L ? , L-9《 — 山墙 — 0.5L(—>13m) 】。 13 0】.5:L(>1《0m) 10!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8L《-9:(>1?3m) 《 ? 山墙 】 10 9】 10 !。 7: ?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北侧《 多层和低】。层 》大面 《 0.5》L(>6m) 】 : 山墙 】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大面—。 13— 1》0 13【 , 7 【 , : 山墙 《 : 9 《。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东—或西侧 》 多?层和低层 》 另一侧为【居住 ? 大面 — 0.5L(>!。6m:) : —山墙 ?。 : 6 《 3 》 6 —。 3: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大?面 0.7L!(>6m)》 0.—5L(>6》m,) 山!墙, 9 — 6《 ,。 9 6!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大面 《 0?。。。.4L(>3m【) 3 【 0.4L(>!。3m) 3】 《。 山墙 】 5 ? :。 3 ? 5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另一侧》为居住 《 大面 !L-9 》。 0?.5L(>》1,3m:) — 山墙 — :。0.4L(>1【0,m): ? 10 0.!4L(>10m)】 7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大面 】0.8L 【 0.5L 】 山墙— ,。 0.5—L(>13m) 】 13 !0.5L(>10m!), 《。10 ?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 0.8L-9】 0.4L】(>13m)— , 山【。墙 10 ! 9 【10 —7, 》 ? : ! 《 》 】 : — 《 — 》 ,说明① L为需【退,让,建筑物的高度; 】    ② 高层建!筑的大面《为面宽≥25m【的立面;  —  : ③ 高层建筑的】山墙为面宽<25m!的立面;   【  ④ 表中地【界,另一侧若无建—筑,假定为低层或—多层:建筑 ?。 表74  —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 》 — 】建筑退?让距离(m)—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 ,。 ?旧城区内 新!城区 》 旧:城区内 》 :新,城区 — 立《交桥:。。外侧:投影 ? 25》 》 主?干道的 平》面交:叉口 ? ?20 》 30? 15 ! ,20 !表75     】     》 , ,建筑退让同侧—河堤外侧最》小距离表《 ,。。。 ,。 》 ? 河流名 建!筑退让距《离,s(m) —。 备注 — 旧城【区 新—。城区 — ?盘龙河? 30 】 70 【 【 普厅河 》 15 — , 30 — 《 畴—阳河 《 :15 》 30 》 —。 ?其他一般《河流 》 ,8 》 【。表76? ,  :   ?。  :。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 ? : 线路电压》等级(k《V) 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m) — 退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m) 》 《≤1:0 》2 《 5 】 35 — 3 10】 《 66》、1:10:。 ? 4 ? 12 】 ? 220 — 5? 《。20 —。 330 !。 ,6, 2》2 ? 50【。0 10【 ? 37 —   —    》      —     》 ,    《     》   附图2  】景观河道和河流沿岸!建筑高度控制图【解(:H,≤S)     !。       【       【 ,     》 ,附录计算原则—   ?  一、地下室、坡!屋顶层、《跃层: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地下室不《计入建筑面积—;坡屋顶层》净高1.2》m~2.1m的以1!/2面积《计入建筑面积—超过2.1m全【部计:入建筑面积;跃层】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份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算超过1m—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  A’=K— · A  —   式《中A’地下》室折算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二、居?住建筑?斜交:间距控制原则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且≤—。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多层《住宅与高层建筑的】间距控?。制计算原则    ! 南北朝向居—住建筑其南侧为【点式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24)计算值;东!西,朝向居住建筑—其西、东侧为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1《3+1/4(H【-,2,4)的计算》值[式?中,D为间距(m)【、H为建筑的高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