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镇规:划严格城镇规划管】理实现城镇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城镇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
, 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 第三条 —。其他建制镇、乡【驻地规划《。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 第六条—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 第七条 !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 《第八条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 (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 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 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 (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 :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第九条 《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 第:十条 ?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一l的规定
】 :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 在老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一平方米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六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临【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第十五条—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 ? 第十六《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
【 ,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
《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
《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十七条《 ,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 第十九—条 城镇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 (: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 《。(,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 第二十》二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
【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
【 : 第二十三条【 ,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
《第五章 》绿化:与景:观
》 第二十四条 【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 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地树》种,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 第二十【五条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52的规定】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53的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镇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镇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镇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 (二)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
《 2.》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
】 3.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m;
【 4.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
5!.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 (三—。)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四)住宅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 第二十七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镇!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8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 《第二十八条 —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 :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 第二十九条! 临城镇》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条— 城镇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镇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六章 !。。建筑间?距
》 第三十一条 【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镇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 ,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 ,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 ,第三十三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 第三十四条 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 第三十五条】。 :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 第三—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 第三十八条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 第三十九条 !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m
】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七章 !建筑:退让
【。第四十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镇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
第—四十一条 》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71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 第四十二—条 :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72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表73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当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一—侧建:筑的夹角>30【°且≤75°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75°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 , : 第四十五条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 :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50m》;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m《;
?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m
!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 第四十六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主干—道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74—的规定;《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 第四十【七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其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表】75的规《定,
: , 第?四十八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
《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第四】十,九,条 :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76的规—定;
《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m
第】五十:条, ,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八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 :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五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 , ,第五:十四条 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 】(见:附图1)
】 ,。第五:十五条 》建筑沿景《观河道和河》流全线?布置: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即H≤》S(见?附图2)
第—九章 城镇—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第】五十:六条 《城镇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镇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 :第五十七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镇】。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十八!条 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镇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镇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镇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
《 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镇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 第五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 (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 (三《)道路红线》宽,度≥40m》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镇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 (四)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镇》道路与其《它城镇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50m
【 第六十条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镇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镇规划道路红线【内,
第—六,十一条 《 新建、改》建城镇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 ,(四)?。跨越铁路、城镇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
— , 第六十二条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 (?三)规划《红,线宽≥25》m的城镇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40:。m的城?镇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 ,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第六十三条 —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 第六十《四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 ? 第六?十五条?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 第六十》六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 第六十七条—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章 村》庄规划
】第六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首?先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第!六十九条 农村】建房以村民小组及以!上,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为主:合理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
, 第七十条】 农村建房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 (一)【用地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 (二)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
】 (?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
《第十:一章 ?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名词解释
!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 (: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镇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镇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用地
》。 ,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低层—建筑指高度≤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 ,。。多层建筑指高度【>10?m且≤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建筑
【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形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m超过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 快速路是】为,城镇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中央分—隔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 主干路又称—城镇干道负担城镇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镇道路网中起!主要交通运输—作用
【次干路是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 ? 支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镇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镇!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骑:楼,指临城镇道路的【建筑将地面》一层或?一、二层两层临道路!部分以柱廊形式【。用作人行通道—的建筑形式
! ,第七十?二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 :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 《第,七十四条《 ,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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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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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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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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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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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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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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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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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办:公
C?1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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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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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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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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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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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31 !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表】
《
项】目类别
旧老!城区内区域
!新城区域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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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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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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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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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
多层?(4~6层)
!
35
《
1《.8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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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中高层》(7~?9层)?
:
30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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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高层(≥1!0层)
《
2《8
4.【0
《
2:5
4.【0
—
宾馆、饭店等】
35—
4.5
】
30
【
4.0》
《
金融、—。商务办公
4!。0
6.0
!
35
!4.0
】
文化、》娱乐
40】
3.0
!
:35
3.】0
【
商业
》
60
4!.0
《
50
—
3.0
!
?。其他公共设》施
60
】
3《.0
—。50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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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
】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教》。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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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班)
—
4》
完》全中学
》
3《0
:
2【
《初级中学
2!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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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
24
!
0.5
【
幼儿》园
:
6
!
表4?2 :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
教育设!施
《
用地标准(m【2∕座)
》。
班级规模(座!∕班)
!
中学
【1,6
:
50
!
,
小学《
,
1《2
》45
】
,幼儿园
【13:
:
30
】
?表43 —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
—。
【
,
教育设施
!建筑:面积标准
(m2∕!座)
》
备注
》
完全中】。学
5.0
!
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m2建!筑面积?
初】级中学
4】.8
《
小—学,
3》.,8
】幼儿园
9.!9
《
《表44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 !
》
?
序号】
建筑类别
!。
?指标单位
【
机:动车指标
】非机动车
》指标
—备注
》
1
!第一:类旅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0
】
1.0
!
《。
《2
:
第二类旅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40
0.】5
》
【3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5《.00
5.!0
【
,
4
!办公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0
《
,2.0
【建议值
》
:。
,。
5
《
商《业场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8.00
】建议值
》
6
!
一类体育馆
】
:车位/?100座
》
:
6.00
【。
15.》00
?
建议值
】
7
!
二类体《育馆:
?
车位/100座
!
4.00
!
20.》00
》
建议值
—
8
!
影剧院《
车位/10!0座
5【.00
1】5.00
】
《
?9
展览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0
》
1:.50
》
:
—
10
【医院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0
—
2.50—
,
?
,
1【1
》游览场所
》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7.00!
《10.00》
【
11
】
机?场、: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
10.00—
4.—0,0
《
【
12
一】类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75
】
【
,
,
?。13
—二类住宅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0
2!.00
!。
14
】
综合商—住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0
【2.50
!
—注1.本表机动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2,.第一类旅馆—指涉外?旅馆第二类》旅馆指接待》国内旅?客的旅馆;》
3.【 座位数超过40】00座?的体育馆和》座位数超过》15000座—的体育场为一类体】育场(?。馆)其他为二类体育!场(馆)体育场停】车,。车位数可以适当低于!体育馆停车》。车,位数:;
4.】一类住宅指低层【住宅二类住宅除低层!以外的其他》普通住?宅,。
?
,。
?
表?51 《 ?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
《
项?目类别
》
绿地《率(%)
】备注
?
《
旧城区内区
】
新城区
【
商品住!宅
25
!
35
【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
2:5
?
30
—
》
宾》馆,、饭店等《
:
40《
:
45《
【
金融、商务!办公
3【0
《
35
《
?
文化、娱【。。乐
35【
40—
包括部【。分用于内《部交通、集》散的硬质地面—用地
》
:
,
商业
》
,
30
《
35
【
,。
其他公【共设:施
30【
35—。
,
,
,
?表52 》 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
!
居住区级别
!
名 称》
要 求
】
最小规—模
(m2》)
》。。最大服务半》径
(m)
】
居住区
!
:居住区公园
—
?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
10000
【。。
?。800-10—00
》
居》住小区
—
小游园
】。园内有一定》功能:划分
4【000
—
400-》5,00
!居住组团
组!团绿地
》
灵活布》局,
,
400—
,
,
,
表】5-3 》。 :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
】
【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
《
,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
:
L≥1—。.,5L2
《
:
,L≥1.5L2
】
L≥》1.5L2
】
L≥1《.,5L2
!
L≥30》m
—。L≥50m —
L≥—30m
】L≥50m
!
《S1≥800m2 !
,
S1≥1【800m2》
《
S1≥500m】2
?
S1》≥1:200m2
!
S2—≥1:000m2》
S2≥】20:00m2《
S2≥6!00m2
】。
S2≥《。14:00m2
—
《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 ②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 ③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④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表!61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
【
建筑大【面对
大面》
《建筑山墙对大面【
建》筑山:墙,对山墙
点式!建筑:对建筑大面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内
!
?南北朝?向,
?
L≥SH》
山墙在【。南侧
?
≥9m
】
多层对多—层
≥6【m
点式【住宅在南侧
!L≥SH
—
》山墙在北侧》。
≥6m
】
,
:
东西》和其他朝向
】
L≥0《.9HH
》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
≥7m
!
,低层对低《层
≥4m
!。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
L?≥0.8H》H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外
》
南北?朝向
L≥S!。H
山墙【在南侧
—
≥9m
】多层对多层
】
≥6m
—
点式住宅—在南侧
L≥!SH
《
山墙在】北侧
?
?≥6m
》
东西和其!他朝向
—
L≥0.9—。5HH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
≥7m
!低层对低层
】
≥4m
》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
,L,≥0.85HH【
注1.!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3】。.点式建筑含—长度不超过20m的!条式:建筑
表71 !。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
【
》
道?。路红线宽《D(m)
】建筑退让距》离(:m)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快—。速路
—18
》
15
!
D≥40》
?
12
—
10
》
,
30≤【D<40
1!0
8
!
25≤D<!30
》。
5
》
D<—25
》
3
》
表【7,2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
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m)
】
》
《
建筑与《道路关系
】小区路
组团!路,、宅间小路
】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3,.0
2.0!
有】出,。入,口
:
5《.0
2.5!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
2.0
!1.:5
《
:
表7》3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用地【边界最小距》。离表
!
建筑退让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分类:
退让—距,离(:m)
?(地界另一侧建【筑情况)
》
》
低层、《多层
》
中、高层
【
》大,面
山墙
】
大面》
《山墙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南侧
多【层和低层
【
北向为居住
】
大面
【
0.5L(>【6m)
—。
,
山墙
【
6
—
3
《
,
6
3
!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
0.》7L(?>6m)
—
:0.5L(>6m)!
,
《
山墙
【
9
6
】
9
》。
:
6
?
:
,
,。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4L!(>3m)》
,
:
3
0.4!L(>3m)
】。
3?
》
山墙
【
5
》
3
5
】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北向—为居住
【大面
—L-9(《。>13m)
】。。
0.5L
】
《山墙
《
0?。.4L(>10m)!
10
【
0.》4L(>《10m)《
10—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
L
?
L《-9:。
山】墙
?
0.《5L(>13m【)
《
13
《。
0《.,5L(?>10m)》
?
10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
0.8L【-9(>1》3m)
【
?。山墙
—10
—9
?
10
—
7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北侧
》
:多层和低层
】。。
大面
》
0.《5L(>《6m)
【
山《墙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大面
《。。
13
!10
13
!
,
7
】
山墙
【
9
?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东或西侧
》
多层和低层】
另》一,侧为居住
》
,
,
大面
【0,.5L?(>6m《)
【
山墙
【6
?
3
6】
:
3
》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
0:。.7L(>6m【)
》0.5L《(>6m)
【
,。
?
山墙
9
!
6
】9
6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大面
】
0.《4L(>3m)
】
:
3
0【.4L(>3—m,)
:
3
【
山墙
!
5
《
3
5】
3
】
:
中高《层、高?层建筑?
《另一侧为居住—
大面
】
L?-,9
?
:0.5L(>1【3m)
》
:
山墙
【
0?.4L(《。>10m《)
10【
0》.4L(>10【m)
》
7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
大面
【0,.8L
—
0.5L
】
山墙
!
0.5L(—>13m)
!13
》
0.?5L:(>10m)
!
10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
?0.8L-9
】
0?.4L(>13m)!。。
?
《山墙
10
!
9
》
1《0
7
【
:
—
:
!
》
,。
—
?
,
?
】
—
,
说明】① L为需退让建】。筑物的高《度;:
《 ② 高层》建筑的大面为面宽≥!25m的立面;
】 , ③ 高层建】筑的山墙为面宽<】2,5m的立面》;
》 ④ 表《中地界另一侧—若无建筑《假,定为低层或多—层建筑
表74 !
?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
》
《
《。
:
建筑》退让距离(》m):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
?
旧城】。。区内
新【城区
旧城区!内
》新,城区
】
立交桥《外侧投影
2!5
—
主干道的
平面!交,叉口
》
20?
?
30
1】5
2—0
表!。75 】 》
建筑退让同—侧河:堤外侧最小》距离:表
:。。
,。
,
》
河流名—
《建筑退让《距离s(m)—
备注
】
》旧城区
新】城区
?
,
盘龙河】
3》0
70
!
?
普【厅河
1【5,。
30—
—。。
《
畴:阳河
?
15
】
,30
【
?。
其他一般河】流
:
8
】
《
表《76 》。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
—
线路电压【等,级(k?V):
《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m)!
退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m?),
》
,
,。≤10
2】
5
—
3【5
》3
?
1?0
》
66、—110
《
4
1!2,
【2,20
《
5
》
20
》
330!
?
6
2【2
》
:
500《
10
】
:37
】
,
!
【
》
:
附!图2 ? 景观河道和河流】沿岸建筑高度控制】图解(H≤S)【
?
《
》
《
?
,
《
附录计算原】则
? : 一、地下室、【坡屋顶层、跃层【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地下室不计入建筑】面积:;坡:屋顶层?净高1.2m—~2.1m的以1】/2面积《计入建筑面积超过】2.1m《全部计入建筑面【积,;跃层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份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算超过1】m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 A】’=K 《· A?
式中【A’地下室折—算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二、居住建【筑斜交间距控制原则!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且≤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住宅与高层建】筑的间距控制计算原!则,
《 南:北朝:向居住建筑其南侧】为点式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24)计算—值;东西朝》。向居住?。建,筑其西、东》侧,为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1【3+1/4(H-2!4)的计算值[式】中,D为间?。距(m)、H为建筑!的高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