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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镇规划—严格城镇规划—管理:实现城镇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城镇!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     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    第三—条,  其?他建制镇、乡—驻地规划《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 建设用地   】  第四条 —。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     第五条 !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  《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    《第八条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  (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 (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 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第九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 第十条 》。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一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一l的规定】 , ,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   在老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一平方】米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六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临【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第十五条 【。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  第十六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   】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   《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  :  第?十七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 第十九条  城】镇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  :  (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 (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第二十二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   —。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   !  第二十三条 】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 第五章  】绿化与景观   】  :第二十四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   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地树:种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    第二—十五条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52的规定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53《。的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镇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镇!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镇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   ? (二)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     》2.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   》  3.《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m;   》 , 4.?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     5.】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三)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四)》住宅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 ,第二十七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镇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8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第!二十九?条  ?临城镇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条 ! ,城,镇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镇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六章  建筑间【距,     第三十一!条 :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镇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 》。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   第三十三条 !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  第三十四条【  :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  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    第三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   第三十八条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三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m   】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   (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七章  建【筑,退让  《 ,  第四十》。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镇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    】 ,第四十一《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71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 第四十二条 【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72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表7!3的规定 》    《第,四十四条《  当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一侧建筑的!夹角>30》°且≤75》。°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75°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 ,。   第四》十五条?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50m;】   ?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m; !。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m    【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  第四十》六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   ?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主干道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7!4的规定;》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    第》四十七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其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表!75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 ,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 ,   ?第四:十九条 《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7《6的:规定:;   《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m  —   第五十条【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八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第五十四条 — 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  (见附图1!), ,    第五十五】条,  建筑《沿景观河《道和河流《全线布置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即H≤S【(见:附图2) 第九【章  ?城镇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  第五十六—条 : 城镇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镇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  第五《十七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镇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十八条?。  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镇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镇: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镇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   《  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镇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    第五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 (三?)道路红线宽度【。≥40m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镇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四)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镇:道路与其它城镇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5《0m     【第六十条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镇《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镇规!划道路红线》内 :  :  第六十一条  !新建、改建城镇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   (四)—跨越铁路、城镇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  —  : ,第六十二条 —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 (三)规划—红线宽≥25—m的城镇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4,0m的城镇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  :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   ?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 第六十三条 【。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    第六十四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第,六,十五条?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  第六十六条【 ,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 ,   第六十七【条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章 ? 村:庄规划     第!六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首先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第六十!九,条  农村》建房以村民小组及】以上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为主合—理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 ,    第七十条】  农?村建:房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    (一)用地!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     (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名词解释   【  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 (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镇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镇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用地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低层建筑指高度≤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  多层建筑—指高度>《10m且≤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建筑    —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形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m超过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快—速路是为《城镇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中央分—隔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  主干路又称城】镇干道负担城镇【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镇道路网中起主要!交通运输作用  】   次干路是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    支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镇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镇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骑楼指临—城镇道路的建筑【将地:面,一层或一《、二层两层临—道路部分《以柱廊形式用作人】行通道的建》筑形式   —  第?七十二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2-《1 ? 【 序 号 —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 ,居住用地 —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 ,绿 地 ! 第一类 R1【 第》二类 R《2 《 第三类 》R3 商贸办!公, C1C2 【 教科文卫 C3!~,C6 《。 第一类 M1 ! 第二类 【M2 《 第三类 M3 ! , 普通 W—1 : 危《。。。险品 W2 !G1 ? G2 】 —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4—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5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1,0 :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 √ 》 ○ √】 《√ ○ ! × ○ 】 × 【 ,○ 》× 》× 》 13 】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15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16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18 ? :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24 】 一般旅《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旅!游宾馆 【。× ○— ○》 《√ ?。 ×? ○ !× : × ×! × !× × 】 × 【 2《6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30《 :。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32 【。 ,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35?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 —。。× √—。 × 】 ×: 》 37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 —√ 》× × 【 3【9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3》1  ?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表》 ? 《 , , 项目类别 【 ?旧老城区《。内区域 新】城区:域 : :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居住建筑 ! 低层(》≤3层) 】 , — 35 1.!0 【 多层(4~6层】) 35【。 , : 1.8《 : :30: 1》.8: ? ,。 ?中高层(7~9层】), :。 30《 2.2 】 2《8 《 2:。.,0 】高层(≥10层【) 28 】 4.》0 25 ! :4.0? 《 ?宾馆、?。饭店等 【35 4.5! , 30 — :。 4.0 》 金融】。、商务办公 !40: 6.—0 3—5 4.【0 】文化、娱乐 — 40》 3.0 ! 35《 ? 3.0 】 , , 商业 》 60《 《4.0 — 50 》。。 3.0 — 其【他公共设施 !60 3.】0 《 50? 3.0 ! 表4【1     —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 , — , ,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 教育设施 【 规模(》班) !。4 : 完全》中学  【30 》 : 2 【初级中学《。 24 【。 ? 1《 小学— 24 【 ? 0.》5 幼儿【园 6 】 ?。 表42 》    《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 】 教育设《施 《 用:。地标准(m2∕座】) 班级规模!(座∕班) — 中学】 1》6 ? 50《 小】学 12 ! 45 【 幼儿—。园 13 】 , 30 》 《 表43》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 ! : 教育设】施 《 建筑面积标准【 (m2《∕座) 【备注 — 完全中学 】 5《.0 》 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m【2建:筑面积 — 初级—中,学 《 4.8 ! 小?学 ? 3.《。8 【 幼儿园 【 ,9,.9 — 表44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  】     》 ? 】 序号 建筑!类别 《 指标单位 】 机?动车指标 】非机动车 指—标 备—注 《 ? ,1 ? :第一类旅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0 》1.0 》 【 2 第】二类旅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0 0!。.5 》 ? 3 【 餐饮、娱【乐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5.00【 5.0【。 — 》4 《 办公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0》 , :。 2.0 【。。 建议值 【 5 】。 商业?场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 —8.00 】建,议值 【 6 【。一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6.】00 15】.00 【建,议,值 》 7《 二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4.00! , 20》.00 — 建议值 — ? 8 — 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 5.0》0, 15.0】0 ! 9《 ? ,展览馆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0 1.50! 》 ? 10》 ?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0! 2.50 ! ! 1:1 游览场】所,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7!.00 【10.00 【 — 11》 机场—。、火车站 【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1,0.00 》 4.00 ! 】 12 《 一类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5! 》 《 : 13 ! 二:类住宅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0 — : 2.00 【 — : 14 综合!商住楼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0 2.5】0 《 , ?。。 注》1.本表机》动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    2.第一】类旅馆指《涉外:旅馆第二类》旅馆指接待国内【旅客的?。旅馆;     】3. 座位数超过】4000座的体【育馆和座位数超过】1,500?0座的体育场为一】类体育场(馆—)其他为二类体育】场(馆)体育场停车!车位数可《以适当?低于体育《馆停:车车:位数; 《    4》.一类住宅指低【层住宅二类住宅【除低层以外的其他普!通住宅 》。 ? , 表51  】   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 】项目类别 — 绿地率(%) ! 备注》 ? : 旧城区内—区 新城区】 : 商品住宅! : 25 】35 》 《 :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25 ! : 30 》 !宾馆、饭店等 【 40 【 45 ! 《 金融《、商务办公 】 30 《 35》。 : , 文化、娱乐! 35 【 ,。 40 】包括部分用于内部交!通,、集散的硬质—地面用地《 : 》商业 》 30 3】5 ? , 其他公共】设施 3【0, 《35 表!52     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 ! ! ,居住区级别》 名 称 ! 要 求 】 最小规模 (m】2) ? 最大服—务半径 (m) ! 居住区 ! 居住区—公园 》 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 10》000 【800-1》。000 — , : ,。居住:小区 小游园! 园内有【一定功能《划分 —400?0, 4》00-500 】 , 居住组团】 ? 组团绿地 !灵活布?局 400】 , 》 表5—-3   》 ,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 【 ,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 ?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 L≥1.5L】2 》L,≥1:.5L2 — L≥《1.5L2 !L≥1.5L2 】 L≥3!0m 【L≥50m 】 L≥3》0m 《 L≥50【m !。S1≥8《00m2 — S1≥180!0m:2 S【1≥:500m2》 》S1≥1200【。m2 】 :S2≥10》00m?2 S2≥!2000m2 ! S2≥600m!2 S【。2≥140》0m2 《 《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②】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   ? ③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④》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表61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 ? 》 建筑大面对 【大面 建筑山!墙对大面 — 建筑山墙对【山墙 点【式建筑?对建筑大面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内, 南》北朝向 《 ?L,≥SH 山墙!在南侧? ≥9m ! 多层对多—层 ? , ≥6m 点!式住宅?在南侧 》 L≥SH 【 山墙】在北侧 《。 , ≥?6m: —。 东西和其他朝【。向 L≥0.!。9HH 《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 ≥7m — , 低层对低层 】。。 :≥4m 《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L≥0.8H—H,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外 ? 南北朝向【 L≥SH】 , : 山:墙在:南侧 ≥9】m, 多》层对多层《 ≥6m【 : :点式住宅在南侧 】 L≥SH 】 —山墙在北侧 !≥,6m 【 东?西和:其他朝向 【 L≥0.95【HH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 ≥7?m 低—层对低层《 ≥》4m: ?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 , L≥0《。.,85HH 】。 注?1.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   3.点式建筑!含长度不《超过20m》。的条式建筑 表71!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 【 — :道路红线《宽D(m)》。 建筑—退让距离《(,m) ? ,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快《速,路 《 18 1】5 ? ? , D≥?40 《 :12 —10 !30≤D<40 ! 10《 : 8 】 25≤》D<30 — 5 《 D<2!5 3 ! 表72!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 !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m): ! 建筑与道路关】系 小区路】 组团路【。、宅:间小路 《 建筑】物面向道路》 , 无出入—口 》3,.0 2【。.0 《 《 有:出入口 5】.,0 ?。 2.5》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2.!0 》1.5 》 ? 表73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用地边》。界最小距离》表 《 【 ,建筑退让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分类 退】。让距离(m) (地!界另一侧《建筑情况) 【 《 低层、多层 【 , 中、高》层 — 大面《 山》墙 《 大面 《 山墙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南侧 多【层和低层 北!向为居住 》 大面 【 0.5L—(>6m)》 山墙!。 : 6 — 3 —6 ? 3? —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大面 !0.7L(>6【m) 《。 0.5L—(,>,6m) — : 山墙 》。 9 】6 《 9 6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4L(>3m) ! 3 0.!4L(>3m) ! , 3: 山】墙, 5 — 3 】5, ?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北向为居住 ! 大面 】L-:9(>13》m) 0.5!L 】山墙 0.】4L(>1》0m) 《。 : 10 《 , 0?.4L(>10m】) 10 】 :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 : L L-】9 】山墙 0.5!L(>13》m) 13】。 : :。。0.5L(>10m!) 10【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8L《-9(>1》3m) ! 山墙 10! 9 【 10 — 7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北侧 !多层和低层》 大面 ! 0.5《L,(>6m) 】 , 山墙 !3 — ,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大面 【 13? 10 】 13 7! ? , ?山,墙 9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东—或西:侧 多—层和低层 另!一侧为居住》 大面 】 0?。.,5,L(>6m) 【 山墙】。 6 【 3? 6 — 3 】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 0《.7L(>6—m,。) 0.5L!(>6m《) 《 《山墙 —9 :。 6 】9 6—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 0.4L(>!3m) 【3 0—.4L(>3m) ! ?3, 》 山墙 【 5: : 3 》 5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另《一侧为居住 【 大?面 L—-9 0【.5L(>1—。3m) —。 山墙 】 0.4L—(>10m) 】 10 — 0.4L(【>1:0m)?。。 7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大面 】0.8L《 0.—5,L : , ? 山墙 【 0:.,5L(>13—m) 13 ! 0.5L(>!10m) 》 ?10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8L-9 !0.4L(>—13m)《 : 《 ,山墙 —10 》 9: 《10 —7 】 !。 》 《 】 : : 》 》 , — 说明】① L为需退让【。建,筑物的高度; 【    ② 高层建!筑的大?面为面宽《≥25m的》立面;  》   ③ 》高层建筑的山墙【为面宽<2》5m的立面; 【    ④ 表中地!界另一侧若无建筑假!定为低层或多—层建筑 表—74    —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 ? ! 建筑退【让距离(m)—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 旧《。城区内 新】城区 —旧城区内 新!城区 !。立交桥?外侧投?影 : 25 ! 主干道的【 平面交叉口 】 :20 —30 15 ! 20 ! 表75 【 ,     》 ,    建筑—退让:。同侧:河堤外侧最小—距离表 《 《 河【流,。名 建—筑,退让距离s》(m) 》 备注 》 旧【城区 新城区! 》 盘龙河》 : :30 70 ! — 普厅河 】 15 !30 】 畴阳【河 《 15 3】0 《 其!他一般河流 【 , 8 ? 【 表76  】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 — , :线路:电压等级(》kV)? 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m)! : 退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m) 】 —≤10 》 :2 ? 5 【 35 —。 3 】10 【。 66、110 ! 4 1!2, 2】20 5【 20 ! 33—0,。 6 — 22 — 5【00 ? 10》 ? 37 《。 ?    —   《       【。        】    《。  :   附图2—  景观河道和河流!沿岸建筑高》度控制图解(H≤】S)  》       【    《  :  :      — ,  附录计算原则 !   ? 一:、地下?。室、坡屋顶层—、跃层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地,下室不计入建—。筑面积?;坡屋顶层净—高1.2m~2【.1:m的以?1/:2面积计入建筑面】积,超过2.1m—全部计入建筑面【积;跃层《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份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算超过1【m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    《 ,  A?’,。。=K · A   ! , ,式中A’地下室折】算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二、居住建筑斜!交间距控制原—则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且?≤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住宅与高层》。建筑的间距控—。制计算原则 —    南》北,朝向居住建》筑,其南侧为点式—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24?),计算值;东》西朝向居《住建筑其西、—东侧为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13+1《/4(H《-24)的计算【值[:式中D为间距(m】)、H为建》。筑的:高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