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文山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镇—规划严格城镇规划管!理实现城镇》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城镇?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     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其?他建制镇、乡驻地规!。划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  第六条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 , 第七条  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 ,   第八》条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   (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   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  (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  :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   第九条 【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   第十》。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一l的规定 【   ?。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 ,。 在老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一平方?米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六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 第十?四条 ?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临】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五】条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 ?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    !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十七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   第十九条  !城镇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   第二十条 】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    (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    第二十二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  !   第二十三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 第五章 — 绿化与景观 【   ?。 第:二,十四: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   ?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地树种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    第二十五】条,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52的规定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53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镇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镇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镇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  (二)》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  :   2.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    《 3.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m】;  ?   4《.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  ?  : 5.?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三)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四)《住宅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  第?二十七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镇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8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  第二十九—条  临城镇—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条  —城镇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镇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六章  建筑!间距     第】三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镇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 ,  第三十二条【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   第三》十,三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    第三十四】条  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    第三十【五条  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   第三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   第三十八条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三,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m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七章】  建?筑退让     第!四十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镇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   — , 第四十一条 【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7!1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第四!十二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72的规定 —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表73的规定! ,  :  第四十四—条 : 当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一侧建《筑的夹?角>30°且—≤,75°?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75°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第四】十五条 《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50m;   【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m;   !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m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 ,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主干道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74的规定;   !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  第四十七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其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表75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 】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第四:十九: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  :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76的—规定; 《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m —    第五十【条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八—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五十》二条 ?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   第五十四条 ! 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 》 (:见附图1)》    《 第五十五条  建!筑沿景观河道和河】流全线布置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即H≤S(见附图】2) 第《九章 ? 城镇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  第五十六条  !城镇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镇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镇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十八条  —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镇,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镇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镇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   ? , ,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镇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 第五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 (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 ,。 (三)道路—红线宽度≥40【m,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镇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  (四《)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镇道:路与其它城镇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50m《     第六十条!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镇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镇规》划道路红线内—    《 第:六十一?条  ?新建、改建城镇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  (四)跨越铁路!、,城镇: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   【  第六十》二条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三)规划红线宽≥2!5m的城镇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40m的城镇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第六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第六:十四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第六十五条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   第六》十六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  第六十七条【。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章  !村庄规?。划     第【六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首先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   第六十九【条 :。 农村?。建,房以:村民小组及》以上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为主合理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  】   第七十条  !。农村建房《。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用地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二)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     (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名,词解释     】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 (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镇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镇—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用地:  :。。  :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低层建筑指高度!≤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 ,   多层建—筑指高?度>10m且≤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  :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建筑】   ?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形《。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m超过—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快速路!是为城镇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中央!分隔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   主干路又【称城镇干道负担城】。镇,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镇道路网《中起主?。要交通运《输作用    【。 次干?路,是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支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镇《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镇: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骑楼:指临城镇道路—的建筑将地》面一:层或一?、,二层两层临道—路部分?。以柱廊形式用—。作,人行:通道的建筑形—式     第【七十二条 》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 ,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七十四条 》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2-—1 ? — 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 仓储用地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 绿 地 】 第一类 】R1 第二类! R2 》 , 第三类 》R3 商贸办!公 C1《C,2 ? :教科文卫 C3~C!6, ? 第一类 M1 】 ?第,二类: M2 第】。三类 M《3 》普通 ?W1 ? 危险品 【W2 G【1 G2 】 》 : ,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 》×, × — ×《 : 9 !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15 —。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16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1《7, :。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 【。。 × —。 × —× 》 19 】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 :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一般旅【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旅游宾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32 【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35 】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 √: : × 》 × — 39 】 ,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31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表【 【 项》目类别 《 旧老城—区内区域 新!城区域?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 居住建筑 】 : ,低层(?≤3层)《 :。 : 】35: 1》.0 》。 多层(【4~6层)》 3》5 1—.8 —30 》 1.8 】 ?中高层(《7~9层) — 30 】 2.2《 28 】 2.《0 高!层(≥1《0,层) 28 ! , 4.0 】 25 4.!0 》 宾馆、饭店】等 35【 ? 4:.5 《 30《 : 4.0 】 金融、【商务办公 【 40? 6》.0 3【5 》4.0 】 , 文化、娱乐 ! 40 》 3.《0 35 ! 3?.0 — ?商业 60】 4.—0 50 】 , 3.0 【 其他【公共:设施 《 60 —。 , 3.0 — 50 】3.:0 ?。 《 ,表41   —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 《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 教育设施 ! , 规:模(班)《 》 4 — 完全中学 — :  30《。 《 : 2 初【级中学 《 24 — 1 】 小学 !24 】 0.5 — 幼儿园》 6 ! 表42  【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 ? , 教育设—施, 用地标【准(:m2∕座) 】 班:。级规模(座∕班) ! ? 中《学 16【 50— 《 , 小学 【 12 — 45 《 幼儿】园 ? 13 【。 30 》 表4【3,   ?。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 : 【 ?教育设施 》 建筑面—积标准? (m?2∕:座) 《 备注《 《 完全中—学 《 5.0 》。。。 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m2建筑》。面,积 ? 》初级中学 】4.8 】 小学 【 3.8 】 幼《儿园 9.】9,。 : 表44】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        ! ? 《。 , , 序号? 建筑类别 !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 非机】动车 ?指标 备注】 》 1 《 第一类旅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0 》 ,1.0 — ?。 2 【 : ,第二类旅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40 ! 0.《5, 》。 : 《3 》餐饮、娱乐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5.0—0 ? 5?.,0 》 》 4 办公!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1.5《0 2.【。0 》建议值 【 5《 商》业场所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 8.00 【 建议值 ! 《6 一—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6》.00 【1,5,。.00? 《建议值 】。 , 7: 二类体育馆! , , :车位:/100座》 《4.0?。0, 20—.0:0 ?。 建?议值 【 8 — 影剧?院 车—位/100座 】 :5.:0,0 15【。.,00 ? — 9 【。 展览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70 】 1.50【 《 — 10 医】院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0 2.!50 》 【。 11 【游览场所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7:.00 10!.00 【 11! 《机,场,、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10.0!0 : : 4.00 】 1!2 一—类住宅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75— ? 》 》 13 】二类住宅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50 2.0!。0 《 — 14 】综合:商住: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0: 2.—50 — 【注1.本《表,机动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 2.第一类—旅馆指涉外旅—馆第二类旅馆—指接:待国内?旅客的旅馆;—     3—. 座位数超过【。4000座的体育】馆和座位《数超过150—00座的体育场为一!类体育?场(馆)其他为【二类体育场》(馆)体育场停车车!位数可以适当低【于体育馆停车车位】数;     4】.一:类住:宅指:。低层住宅二类住宅】除低层?以,外的其他普通住宅 ! — 表51  【   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 《 ?项目类?别 绿地【率(%)《 《备注 》 旧城—区内区 【新城区 》 》商品住宅 】。25 ? ?35 】 ,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 25 【30 — ? 《宾馆、饭店》等 《。 40 》 45 —。 :。 【。金融、商《务办公 30! ? 35 】 文化《、娱:乐 : , 35《 40 【 包括部—分用:于内部交通、集【。散的硬质地面用地】。 》 :商业 ? 30 !35 】 其他公共设施 】 30 !35 表!5,。2  ?。   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 : 《。。 居住】区级别? 《名 称?。 , 要《 求 》 ,最小规模 (—m2) 最】大服务?半径 (m)—。 — 居住区 — 居住区》。公园 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1000《0 8—00-?1000 】 : ,居住小区 【 小游园《 : , 园内有一定功【能,划分 》 4000》 , , , 400《-5:00 — ?。居住组团 】组团绿地《 ? 灵活?布局 ? , :400 — : 表5-】3 :   ?。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 : : ? 《 ,封闭型绿地 — : 开敞型绿地 】 南侧多】层,。楼 《 南侧高层楼 】 南侧多层—楼 ? 南侧高层楼 】 L≥】1.5L2 【 L?≥1.5L2 【 L≥1.5L!2 》L≥1.5L2 】 L≥】30m — :L≥50m》 L≥3】0m L】≥50m ! : S1≥8》00m?2 》 S1≥1800】m2: S1≥】50:0,m2 《 S1≥—1200m》2 《 : : S2≥100【0m2?。 S2≥2!。000?m2 》 S2≥6—00m2 !S2≥1400【m2 —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②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④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 》 表61》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 ! 建筑大面】对 大面 》 建筑山—墙对大面 建!筑山墙对《山墙 点式】建,筑对建筑大面 【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内 》 南北朝《向 ? L≥SH 【 山墙在—南,侧 : ≥9m 】 , 多层对多层 【。 ≥6m 【 点式住宅在】南侧 ? L≥》SH 】。 山墙在北侧 ! ≥6m ! 东西和》其他朝?向, ? L≥?0.9HH》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 ≥7?m 低—层对:低层: ≥》4m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 L≥0.【8H:H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外, 南北朝【向 L≥S】H 山—墙在:南侧 —≥9m 《 多层对—多层 ≥6m! ? 点式住宅》在南:侧 L≥S】H 山!墙在北?。。侧,。 ≥6—m — 东西《和其他朝向》 《L≥0.95H【H,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 ≥7m 【 低层对低—层 : ≥4m— :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 L≥0.—85H?H 注1!.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   3《.点式建筑含—长度:不超过20m—的,条,式建筑 表7—1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 !。 【 道路红线宽D(!m) 建筑】退让:距,离(m)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 快速路— 18—。 : 15 【 D≥4【0 》12 10 !。 , ? 30≤》D<40 》。 10 【 8 》 :。 25≤D【<30? :。 , ,5, D】<25 3 ! , : 》。表72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 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m) — ! 建筑与道路—关系: 《小区路 组】团路、宅间小路 】 建【筑物面向道路 ! 无出入口》 : 3.0 !2.0 】 , 有出入口 — 5《.0 》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 2.0 1!。.5 】 表73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用地边—界最小距离》。表 《 【 建筑退让》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分类 【 退让距离(m)】 (:地界另一《侧建筑情况》) 】低层、多《层, ? ,中、高层 》 —大面 山墙 ! :。 大面 山墙!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南侧 】多层和?低层 北【向为居住 】大面 0【.5L(《。>,6m:) 【 山墙 》 6 3】 6 【 3?。 ? ?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大面 0【.7L(>》6m:) 0.5】L,(>6m)》 — 山墙 《。 : 9 ? 6 【 9 ? , 6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4L(>—3m) — 3 0【.4L(>3m)】 3》 , 山【墙 》5 3— ? 5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北向为《居住 》 大面 L】-9(>13—m) —0.5?L 》 山墙》 《0.4L(>—10m) 【 1:0 0.4】L(:>10m) 】 10 — ,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大面 !L L-【。9 【 山墙 — 0.?5L(>1》3m)? , ,。 :13 》 0.5L(>10!m) —10: ? ,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8L-9—(>1?3m) 《 : 山墙— 10 】 9 【10 7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北侧 】 多层和低层】 大》面 》0.5L(>6m】) : 山墙】 : 3 》 , 中高层、】高层建筑 大!面 ? 13 — 10《 ?。 13 7 ! 》 山墙 9】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东或《西,。侧 多层和低!层 《 另一?侧为:居住 《 , 大面?。 0.5【L(>6m)— 山】墙 : 6 3! 6 — 3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大面》 , 0.》7L(>6m)【 0.5L(!。>6:m) 】 山墙? 9 — : ,6 9— , 6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大面! 《0.4L(>3m】。) 3— 0.4【L(>3m)— : 3 — 山墙— : 5 【3 5—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另一侧为居住 ! 大面 — L:-9 ? 0.5L(】>13m《) — , 山墙 《 0.4L【(>10m》) 10【 0.4【L(>10m)【 7 —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大面 0】.8L 》 :0.5L《。。 【山墙 0.】5L(>13m【。) 1—3 0.【5,L(>10m) 】 10》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 :0.8L《-,9 0.4】L(>1《3m) ! 山墙 10! :。 9 》 10 】7 》 ?。 , ! ! 】 ? ! : 【 说—明① L为需退让】。建筑物的高》度;     ② !。高层建筑的大面为】面宽≥?25m的《立面;  》。   ③ 高层【建筑的山墙为—。面,宽<25m》的立面; 》。    ④ 表中】地界另一侧》若无建筑假定—为低层或多》层建筑 表74】  :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 — , , , 建筑!退让距?离(m)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 旧城?区内 《 新城区》 《。旧城区内 】新城区? ? ? ,立交桥外侧投影【。 ,。 25 】 主干道【。的 平面交》叉口: : 2?0 ?。 30《。 ? 15 20! 【表75   —         !建筑退让同侧河堤外!侧,最小距离表 ! 》 河流名》 建筑退【让距:离s(?m) 《 备注 】 旧城区 】 新城区 】 盘龙河 】 30 】 70 — 《 普厅—河,。。。 : :15 《 30 — !畴阳河 《 , 15《 30 【 】 其他一》般河流 — 8 ? : — , 表76  —     》。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 《 线》路电:压等级(kV)【 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m) 【 退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m) ! ≤1—0 2 ! 5 《 35 】 3 》 ?。10 !66、110— 4 !12: : 》220 —。 5 ? 20 ! 33》0 6 ! 22 》 ? , 500 【。 ,10 《 , 37?  】。。        !。   ?      —       【     附图【2  景观河道和】河流沿岸建筑高度控!制图解(H≤S【)  《       【     》     》  :  :   附录计算原则!     》一、地下室、坡【屋顶:层、跃层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  地下室不—计入建筑《面,积;坡?屋顶层净高1—.,2,m~2.1m的【以,1/2面积》计入建筑面积超过】2.1?m,全,。部计入?建筑面积;跃—层,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份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算超过1!m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    A’—=K ?· A     】式中:。A’地下室折算【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二、居住建筑斜交间!距控制原则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且≤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多层住宅与高层建!筑的间距控制计算】原则    — 南北?朝向居住建筑其南侧!为点式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24【)计算值;》。东西:。朝向居住建筑其西】、东侧?为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1:3+1/4(H【-24)的计算值】[式中D《。。为间距(m)、【H,为建筑的高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