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镇规划严格!城镇规?划管:理实现?城镇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城镇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
】 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 第三—条 其《他建制镇、乡驻地】规划: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
《 第五条 】。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 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 第八条《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 (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 :。 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 (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第九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 第》十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一!l的规定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在!老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一平方米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六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临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五条《。 ,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 第十六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
:。 ,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 第十七》条 :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 第十?八条 ?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 :第十九?条 城镇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 :(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 , 第二》十二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
第二十】三,。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
第五章 绿【化与景观《。
》第二十四《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 , 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地树种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 , 第二十五条 !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5《2的规定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53的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镇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 ,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镇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镇》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 (二)》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
— 2《。.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
! 3.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m?;
4【.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
5.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三)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四)住】宅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 第二?十七条 《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镇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8: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 第二十八条 】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 :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 第二十九条 【 ,临城:镇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条 — 城镇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镇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六章 !。建,筑间距
《 ? 第三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镇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三十三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 第三十四条 ! 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 第三十五条 】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 第三—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 第三十八条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 ? 第三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m
】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 (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七章: 建筑退让
【 ? 第四十条 —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镇》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
第—四十一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7,1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第四】十二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7:2,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表7—3的规?定
》 第四十《。四条 《当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一侧建【筑的夹角>30【°且≤75°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75°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 第四十五【条 :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50m】;
《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m;
—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m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 第《四十六条 》。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主》干道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74的规定【;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 第四—十七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其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表》75的规定
! 第四十八》条 :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
!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 《第四十九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76的《。规定;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m
《 第五十条 【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八章 — 建筑物《高度控制
【。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 第:五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第五十】。四条 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 :(见附图《1)
— 第五十五条 】建筑:沿景观河《道和河流全线—布置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即H≤S(见】附图2)《
第九章 》 城镇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第五!十六条 城镇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镇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 :第五十七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镇,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十八条 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镇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镇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镇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
, 《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镇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第五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 : (?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 (三)道路!红线:宽度≥40m—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镇》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 (四)【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镇道路与【其它城镇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5》0,。m
—第六十条 》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镇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镇规划道路红!线内
第】六十一条 新建、!改建城镇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 , ,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 (四—)跨越铁路、城【镇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
》 , 第:六,。十二条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三)规划红线宽≥!25:m的:城镇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40m【的,城镇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 ?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 , : 第六?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 , ,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 ? 第六十四》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第【六,十五条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 第六十—。。六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 第六》。十七条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章 村庄规划
! , 第六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首先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 :第,六十九条 —农村建?房以:村民小组及以上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为主!合理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
】第七十条《 :农村建房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用!地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二)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
? (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
第十一章 【 ,附则
第七!十一条 《 名词解释
】 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 (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镇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镇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用地
》 ,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低层建筑指高度】≤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 多》层建筑指高度>【1,0m且≤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建筑
《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形!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m超过》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 快速路是【为城镇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中央分隔【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 : 主干路又称城】镇干道负担城镇【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镇道路网!中起主?要交通运输作用
!。 次干》路是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支【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镇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镇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骑楼指临城镇道【路的建?筑将地面一层或【一、二层两层临【道路部分以柱廊【形式用作人行通道的!建,筑形式?
第七【十,二,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七十五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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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2-1》
!
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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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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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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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文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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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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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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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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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31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表
!
项目类!别
》。旧,老城区内区》。域
新—城区域
》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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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4~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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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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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层】(7~?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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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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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高层(≥1!0层)
《
28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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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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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宾馆、饭店等【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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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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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商务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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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4.0
!
文化、】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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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3.0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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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商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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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50
3.0!
:
:
其他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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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5,。0
3.0
!
表4】1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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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
教《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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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班)
—
,
4
【
完全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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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初级》中,学
《
24
】
1
》
小学
》
24
!。
:
,0.5
—
幼儿园
6!
:
表42 】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
—
教育设施
【
用?地标:。准,。(m2∕座》)
班级规】模(座?∕班)
《
中学
!
,。
:16:
50
!。
小》学
:
12
!45
!。幼,儿园
》。
13
》
30
—
,
表4—3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
!
《
:。教育设?施
建筑面】积标准
(m2∕座!)
备注【
—
完全中学》
:。
5.0》
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m2建筑面积
】
初级【中学:
4.8
】
小【学
3.【8
【
幼:儿园
9【.9
!表44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 —
!。
序号
】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
机动车指标
!
,
非机?动车
指标
!备注:
?
1》
:。
第一类旅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0
!1.0
》
:
:
?
,
,2
》。第二类旅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0
!
0.5
】
?
3
!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5.00
】
5.0
》
?
【4
《
办公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0
【2,.0
建【议值
】
5
《
,
商业场所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
8.00【
《建议值
—
6
!一,类体:育馆
》。
车位/1》00:座
?
6.00
【
1《5.00
】建议值
】
7
《
,
,
,。二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
:4.:00
》
,20.00
】
建议值
—
》8
《
影剧院
】车位/100座
!。
5.《00
1【5.0?0
!
:
9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0
1—.50?
,
!
10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0
!
?。2.50
!
:
《11
《
游?览场所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7.00!
10.0】0
?
—
1《1
机场【、,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
10.—00
4【.00
—
1!2
?
,
,一类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5
—
《
—
13
【二类住宅《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0
2.【00:
:
》
14
【
综合商住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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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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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注1《.本表机《动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 2.第【一类旅?馆指涉外旅》馆第二?类旅馆指接待—国内旅客《的旅馆;
】 3. 座位数【超过:。4000《座的体育馆》和座位数超过15】000座的体育场】为一类体育场(馆)!。其他为二类》体育场(馆)体【育,场,停车车?位数可?。以适当?低于体育馆停—车车:位数;
4!.一类住宅指低层】住宅二?类住宅除低层以外的!其他普通住宅
】
?
表》51 【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
,
项目类别
!。
?绿地率(%)
】
备注
》
?
?旧城区?内区
《
新城区
】。
商品住宅
!
,
,
25?
:
,
35
【
《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
?25
3【0
】
,
宾馆、饭店等!。。
《40:
45
【
《
,
金融、商!务办公
》
30《
35
!。
文化、娱】乐
?
3?5
》4,0
包括部分!。用于内部交通、【集散的?硬质地面用》。地
》
商业
】
,30
—35
《
,。
其他—公共设施
》
30
【。
35
】
,
表52 【 , 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
—
《
居住区级别
!
名 称—
《要, 求
?
最小规模
】(m2)
—
最大服》务,半径
(m)
】
居住区】
?
居住区公》园
》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10】000
《
80》0-1000
】
居—住小区
【小游园
》
园内有一定功】能划分?
?
4000
【
40《0-:500
】。
居?住组团?。
组团绿地
!
灵活》布局
《
,
400
—
】表5-3 】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
】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
》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
南侧高层楼—
?
L≥1.】。5L2
L】≥1.5L2—
?
L≥1《.5L2
—
,
L≥1《.5L2《
:
L—。≥30m《
L—≥50m
】
L≥30m—
L≥50!m
】
,S1≥800m【2
S1≥!1800m》2
S1≥!5,0,。0m2
S!1≥:120?0m2 《。
:
,
S2—≥,1000m2 【
:
S2≥》20:00m2
!S2≥600—m2
《
:
,S2≥1400m2!
: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 ②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④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表61 】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
》
:
【建筑:大面对
大面
】
建?筑山墙对大面
【
?。建筑山墙《对山墙
点式!建筑对建筑大面【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内
【
南北朝向【
L≥SH】
?
山墙在南侧
】
:≥9m
【多层对?多层:
≥6m
】
点式》住宅在南《侧
L≥S】H
—
山墙在北侧
】
≥6m
!
东》西和其他朝》向
?
L≥0.—9H:H,
,
,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
≥7m》。
低》层对:低层
—≥4m?。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
L≥0.8【HH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外
!
南北朝向
【
L《≥SH
《。
山《。墙在南侧
≥!9m
《
多?层对多层
】≥6m
》
点式住》宅在南侧
—
L≥SH—
,
山【墙在:北侧:
?
≥6m
—
》东西和其他朝向
】
,
L≥0.95】HH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
≥7m《
低层对【低层
《
≥4《。。m
: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L—≥0.85HH
!。
注1.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 3.点式建!筑含长度不超—过20m的条式建筑!
表71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
】
?
》道,路红线宽D(m)】
建筑退【让距离(《m)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
?
快速路
1!8
15【
》
D≥4》0
《
12
—
10
!
30≤《D<40
》
10
【
8
【
2《。5≤D<30—
5
!
D<》25
》
,3
【
,
:表7:2, 《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
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m)
—
!
建筑?与道路关系
【
小区路》
《组团路、宅间—小路
?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
:
3.0
】2.0
】
,
有出入口
!5.0
《
2.5
】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2【.0
1.5!
》。
,
表73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用地边《界最小距离》表
】
建筑—退让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分类
退!让距离(m)
(】地界另?一侧建筑情况)【
》
,
低层?、,多层
中【、高层
!
,大面:
山墙
!
大面?
?
山:墙
: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南侧
】
多层和低层
【
北向为居住】
大面
!
0.5L(>6】m)
—
山《墙
6
【。
:
3
?
6
》
3
【
: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
大面
0!.7L(>6m【),
0.—。5L(>6m)
!
《
山墙
9】
:
6?
:
9
6】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
大面
】0.4L(》>,。3m)
《
:
3
0.4!L(>3《m)
《
3
《
山墙
!
5
》
3《
:
5
《。
3
》
,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北向《为居住
【大面:
?
L-9(>13】m)
?
,
0.《5L
【
山墙《
?
0.4L(>【1,0m:。)
10
】
?0.4L(>10m!)
10【
》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大面
【L
L-9
!
山墙
!
0《。.5L(>》13m)
【
,13
0.5!L(:>10m)
】
,10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8L-9(>—13m)《
,
—山,墙,。
10—
9
】
10
【7
《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北侧
【
多层和》低层
?
大面
!0.5L(>6m)!。
山墙!。
?
3
?
》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大面
》
,
:13
—10
?
1《3
》7
?
山墙【
:。
9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东或?西侧
》。
多层?和低层
【另一侧为居》住
?
大面
【
0.5《L(>6m》)
:。
—山,墙
6
】
,
3
6
】。
3《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
,
0?.7L(>6m)
!。
,
0.5L(【。>6m)
!。
山墙
9!
6
】
9
《
6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
0.4L—(>3m)
—
:
3
0【.,4L(>3m)
!
,
3
—
?山墙
?。
:。
5
《
3
—
5:
?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另》一侧:为居住
大面!
L-—9
0.5】L(>13m)【
?
山墙
!
,0.:4L(>10—m)
10
!
:
0.4《。L(:>10m)
】
,7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0.8L《
0》.5L
【
山墙
【
0?.5L(>13m】)
13【
0.5L】(>10m)
】
10
》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8L】-9
—。0,.,4,。L(>13m)【
,
,
山墙【
《10
9
】
?10
《
:7
?
!
》
》
:
》
【
,
【
?。
》
?。
:
:
,
说明① 》。L为需退让建筑物】的高度?;
? ② 》高层建筑的大—面为:。面宽≥25》m的立面;
—。。 : ③ 高层建【筑的山?墙为:面宽<25m的【立面;
《 ④ —表中地界另一侧若无!建筑假定为低层或多!层建筑?
表74
!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
】
,
》
?。
建筑退让距!离(m)
》
?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
旧城区内
—。
?新,城,区
?
旧城区内
【
新城》区
:
—立交桥外侧投影【
25
!
?
主干道的
平面】交叉口
—
20
《
30
【
15
【
20
《
表【75 》 【。
建筑《退让同侧河堤外侧】最小距?离表
—。
【河流名
—
建筑退让距离【s(m)《
备注
】
旧城区
!
新城区
】
盘龙河】
30
】
7?0
:
【
,。
,
普厅河
》
15》
3》0
》
:
畴阳【河
《
15
》
30《
《
:
《
其他一般河流
】
8
!
表7】6 ? 【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
—
线路电压等级(!kV)?
,
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m)
退】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m)
》
≤【10
—2
》5
—
35《
3
!10:
6】6、11《0
?
:。4
:
12
!
22》0
《
5
20
!
33】。。0
《。
6
《
:22
《
5—00:
《。10:
37
!
【
:
!
—
—
附图2 ! 景:观河道和《河流沿岸建筑高度】。控制图解(H≤S】)
:
?
》
》
—
?
附》录计算原则
! 一、地下室、坡屋!顶层、跃层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 :。 地下室不计入【建,筑面积?;,坡屋顶层净高1.】2m~2.1m【的以1/2面积计】入建筑面积超过2】.,1m全部《计入建筑《面积;跃层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份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算超过1m》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 A’=K !。· A
】式中A’地下室折】。算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二、居》住,建筑斜交间距—控,制原:。。则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且—≤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多层【。住宅与高层建筑的】间距控制《计算原则
【 :南北朝向居住—建,筑其南侧为点式【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24)计—算值;东西朝向【居住建筑《其西、东侧为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13+!1/4(H-24】)的计算值[式中D!为间:距(:m)、?H为:建筑的高《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