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镇规划—严格城镇规划—管理:实现城镇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城镇!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
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 第三—条, 其?他建制镇、乡—驻地规划《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 建设用地
】 第四条 —。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
第五条 !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 《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 《第八条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 (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 (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 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第九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 第十条 》。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一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一l的规定】
, ,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 在老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一平方】米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六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临【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第十五条 【。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 第十六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
】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
《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 : 第?十七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 第十九条 城】镇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 : (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 (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第二十二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
—。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
! 第二十三条 】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
第五章 】绿化与景观
】 :第二十四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 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地树:种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 第二—十五条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52的规定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53《。的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镇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镇!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镇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 ? (二)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
》2.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
》 3.《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m;
》 , 4.?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
5.】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三)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四)》住宅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 ,第二十七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镇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8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第!二十九?条 ?临城镇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条 ! ,城,镇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镇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六章 建筑间【距,
第三十一!条 :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镇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 》。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 第三十三条 !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 第三十四条【 :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 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 第三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 第三十八条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三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m
】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 (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七章 建【筑,退让
《 , 第四十》。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镇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
】 ,第四十一《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71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 第四十二条 【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72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表7!3的规定
》 《第,四十四条《 当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一侧建筑的!夹角>30》°且≤75》。°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75°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 ,。 第四》十五条?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50m;】
?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m;
!。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m
【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 第四十》六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 ?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主干道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7!4的规定;》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 第》四十七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其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表!75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 ,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 , ?第四:十九条 《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7《6的:规定:;
《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m
— 第五十条【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八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第五十四条 — 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 (见附图1!),
, 第五十五】条, 建筑《沿景观河《道和河流《全线布置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即H≤S【(见:附图2)
第九【章 ?城镇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 第五十六—条 : 城镇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镇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 第五《十七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镇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十八条?。 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镇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镇: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镇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
《 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镇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 第五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 (三?)道路红线宽度【。≥40m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镇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四)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镇:道路与其它城镇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5《0m
【第六十条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镇《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镇规!划道路红线》内
: : 第六十一条 !新建、改建城镇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 (四)—跨越铁路、城镇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
— : ,第六十二条 —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 (三)规划—红线宽≥25—m的城镇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4,0m的城镇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 :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 ?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 第六十三条 【。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 第六十四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第,六,十五条?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 第六十六条【 ,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 , 第六十七【条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章 ? 村:庄规划
第!六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首先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第六十!九,条 农村》建房以村民小组及】以上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为主合—理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
, 第七十条】 农?村建:房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 (一)用地!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
(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名词解释
【 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 (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镇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镇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用地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低层建筑指高度≤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 多层建筑—指高度>《10m且≤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建筑
—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形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m超过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快—速路是为《城镇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中央分—隔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 主干路又称城】镇干道负担城镇【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镇道路网中起主要!交通运输作用
】 次干路是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 支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镇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镇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骑楼指临—城镇道路的建筑【将地:面,一层或一《、二层两层临—道路部分《以柱廊形式用作人】行通道的建》筑形式
— 第?七十二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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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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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地
—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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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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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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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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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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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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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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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3》1 ?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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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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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老城区《。内区域
新】城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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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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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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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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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4~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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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层(7~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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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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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高层(≥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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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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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宾馆、?。饭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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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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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金融】。、商务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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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4.【0
】文化、娱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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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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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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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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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表4【1 —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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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
教育设施
【
规模(》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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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中学
【30
》
:
2
【初级中学《。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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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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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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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
6
】
?。
表42 》 《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
】
教育设《施
《
用:。地标准(m2∕座】)
班级规模!(座∕班)
—
中学】
1》6
?
50《
小】学
12
!
45
【
幼儿—。园
13
】
,
30
》
《
表43》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
!
:
教育设】施
《
建筑面积标准【
(m2《∕座)
【备注
—
完全中学
】
5《.0
》
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m【2建:筑面积
—
初级—中,学
《
4.8
!
小?学
?
3.《。8
【
幼儿园
【
,9,.9
—
表44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 】 》
?
】
序号
建筑!类别
《
指标单位
】
机?动车指标
】非机动车
指—标
备—注
《
?
,1
?
:第一类旅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0
》1.0
》
【
2
第】二类旅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0
0!。.5
》
?
3
【
餐饮、娱【乐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5.00【
5.0【。
—
》4
《
办公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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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议值
【
5
】。
商业?场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
—8.00
】建,议值
【
6
【。一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6.】00
15】.00
【建,议,值
》
7《
二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4.00!
,
20》.00
—
建议值
—
?
8
—
影剧?院
?。
车位/100】。座
:
,
5.0》0,
15.0】0
!
9《
?
,展览馆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0
1.50!
》
?
10》
?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0!
2.50
!
!
1:1
游览场】所,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7!.00
【10.00
【
—
11》
机场—。、火车站
【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1,0.00
》
4.00
!
】
12
《
一类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5!
》
《
:
13
!
二:类住宅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0
—
:
2.00
【
—
:
14
综合!商住楼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0
2.5】0
《
,
?。。
注》1.本表机》动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 2.第一】类旅馆指《涉外:旅馆第二类》旅馆指接待国内【旅客的?。旅馆;
】3. 座位数超过】4000座的体【育馆和座位数超过】1,500?0座的体育场为一】类体育场(馆—)其他为二类体育】场(馆)体育场停车!车位数可《以适当?低于体育《馆停:车车:位数;
《 4》.一类住宅指低【层住宅二类住宅【除低层以外的其他普!通住宅
》。
?
,
表51 】 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
】项目类别
—
绿地率(%)
!
备注》
?
:
旧城区内—区
新城区】
:
商品住宅!
:
25
】35
》
《
: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25
!
:
30
》
!宾馆、饭店等
【
40
【
45
!
《
金融《、商务办公
】
30
《
35》。
:
,
文化、娱乐!
35
【
,。
40
】包括部分用于内部交!通,、集散的硬质—地面用地《
:
》商业
》
30
3】5
?
,
其他公共】设施
3【0,
《35
表!52 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
!
!
,居住区级别》
名 称
!
要 求
】
最小规模
(m】2)
?
最大服—务半径
(m)
!
居住区
!
居住区—公园
》
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
10》000
【800-1》。000
—
,
:
,。居住:小区
小游园!
园内有【一定功能《划分
—400?0,
4》00-500
】
,
居住组团】
?
组团绿地
!灵活布?局
400】
,
》
表5—-3 》 ,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
【
,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
?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
L≥1.5L】2
》L,≥1:.5L2
—
L≥《1.5L2
!L≥1.5L2
】
L≥3!0m
【L≥50m
】
L≥3》0m
《
L≥50【m
!。S1≥8《00m2
—
S1≥180!0m:2
S【1≥:500m2》
》S1≥1200【。m2
】
:S2≥10》00m?2
S2≥!2000m2
!
S2≥600m!2
S【。2≥140》0m2 《
《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②】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 ? ③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④》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表61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
?
》
建筑大面对
【大面
建筑山!墙对大面
—
建筑山墙对【山墙
点【式建筑?对建筑大面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内,
南》北朝向
《
?L,≥SH
山墙!在南侧?
≥9m
!
多层对多—层
?
,
≥6m
点!式住宅?在南侧
》
L≥SH
【
山墙】在北侧
《。
,
≥?6m:
—。
东西和其他朝【。向
L≥0.!。9HH
《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
≥7m
—
,
低层对低层
】。。
:≥4m
《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L≥0.8H—H,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外
?
南北朝向【
L≥SH】
,
:
山:墙在:南侧
≥9】m,
多》层对多层《
≥6m【
:
:点式住宅在南侧
】
L≥SH
】
—山墙在北侧
!≥,6m
【
东?西和:其他朝向
【
L≥0.95【HH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
≥7?m
低—层对低层《
≥》4m:
?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
,
L≥0《。.,85HH
】。
注?1.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 3.点式建筑!含长度不《超过20m》。的条式建筑
表71!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
【
—
:道路红线《宽D(m)》。
建筑—退让距离《(,m)
?
,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快《速,路
《
18
1】5
?
?
,
D≥?40
《
:12
—10
!30≤D<40
!
10《
:
8
】
25≤》D<30
—
5
《
D<2!5
3
!
表72!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
!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m):
!
建筑与道路关】系
小区路】
组团路【。、宅:间小路
《
建筑】物面向道路》
,
无出入—口
》3,.0
2【。.0
《
《
有:出入口
5】.,0
?。
2.5》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2.!0
》1.5
》
?
表73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用地边》。界最小距离》表
《
【
,建筑退让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分类
退】。让距离(m)
(地!界另一侧《建筑情况)
【
《
低层、多层
【
,
中、高》层
—
大面《
山》墙
《
大面
《
山墙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南侧
多【层和低层
北!向为居住
》
大面
【
0.5L—(>6m)》
山墙!。
:
6
—
3
—6
?
3?
—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大面
!0.7L(>6【m)
《。
0.5L—(,>,6m)
—
:
山墙
》。
9
】6
《
9
6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4L(>3m)
!
3
0.!4L(>3m)
!
,
3:
山】墙,
5
—
3
】5,
?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北向为居住
!
大面
】L-:9(>13》m)
0.5!L
】山墙
0.】4L(>1》0m)
《。
:
10
《
,
0?.4L(>10m】)
10
】
: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
:
L
L-】9
】山墙
0.5!L(>13》m)
13】。
:
:。。0.5L(>10m!)
10【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8L《-9(>1》3m)
!
山墙
10!
9
【
10
—
7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北侧
!多层和低层》
大面
!
0.5《L,(>6m)
】
,
山墙
!3
—
,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大面
【
13?
10
】
13
7!
?
,
?山,墙
9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东—或西:侧
多—层和低层
另!一侧为居住》
大面
】
0?。.,5,L(>6m)
【
山墙】。
6
【
3?
6
—
3
】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
0《.7L(>6—m,。)
0.5L!(>6m《)
《
《山墙
—9
:。
6
】9
6—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
0.4L(>!3m)
【3
0—.4L(>3m)
!
?3,
》
山墙
【
5:
:
3
》
5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另《一侧为居住
【
大?面
L—-9
0【.5L(>1—。3m)
—。
山墙
】
0.4L—(>10m)
】
10
—
0.4L(【>1:0m)?。。
7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大面
】0.8L《
0.—5,L
:
,
?
山墙
【
0:.,5L(>13—m)
13
!
0.5L(>!10m)
》
?10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8L-9
!0.4L(>—13m)《
:
《
,山墙
—10
》
9:
《10
—7
】
!。
》
《
】
:
:
》
》
,
—
说明】① L为需退让【。建,筑物的高度;
【 ② 高层建!筑的大?面为面宽《≥25m的》立面;
》 ③ 》高层建筑的山墙【为面宽<2》5m的立面;
【 ④ 表中地!界另一侧若无建筑假!定为低层或多—层建筑
表—74
—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
?
!
建筑退【让距离(m)—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
旧《。城区内
新】城区
—旧城区内
新!城区
!。立交桥?外侧投?影
:
25
!
主干道的【
平面交叉口
】
:20
—30
15
!
20
!
表75 【 , 》 ,
建筑—退让:。同侧:河堤外侧最小—距离表
《
《
河【流,。名
建—筑,退让距离s》(m)
》
备注
》
旧【城区
新城区!
》
盘龙河》
:
:30
70
!
—
普厅河
】
15
!30
】
畴阳【河
《
15
3】0
《
其!他一般河流
【
,
8
?
【
表76 】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
—
,
:线路:电压等级(》kV)?
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m)!
:
退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m)
】
—≤10
》
:2
?
5
【
35
—。
3
】10
【。
66、110
!
4
1!2,
2】20
5【
20
!
33—0,。
6
—
22
—
5【00
?
10》
?
37
《。
?
—
《
【。
】
《。
:
附图2— 景观河道和河流!沿岸建筑高》度控制图解(H≤】S)
》
【
《
:
:
— ,
附录计算原则
! ? 一:、地下?。室、坡屋顶层—、跃层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地,下室不计入建—。筑面积?;坡屋顶层净—高1.2m~2【.1:m的以?1/:2面积计入建筑面】积,超过2.1m—全部计入建筑面【积;跃层《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份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算超过1【m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 《 , A?’,。。=K · A
! , ,式中A’地下室折】算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二、居住建筑斜!交间距控制原—则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且?≤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住宅与高层》。建筑的间距控—。制计算原则
— 南》北,朝向居住建》筑,其南侧为点式—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24?),计算值;东》西朝向居《住建筑其西、—东侧为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13+1《/4(H《-24)的计算【值[:式中D为间距(m】)、H为建》。筑的:高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