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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镇规划严格—城镇规划管》理实现城镇》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城镇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 】    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   第三条—  其他建制镇、】。乡驻地规划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 ,  第六条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  第七条 — 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   第八条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    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  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  :第九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一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一l《的,规定 ?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    《在老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一平方》米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六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 ,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临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五条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 第十六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 :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  !  :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十,七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    第十八条 !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    第十九条】  城镇《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  (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 , , ,(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  第二十二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  】。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     !第二十三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 第【五章:  绿化与景观【   ?  第二十四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  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地树!种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第!二十五?条,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52《的规定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5【3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镇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镇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镇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 (二)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     2.【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    — 3.?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m;     4】.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     !5.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三)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四,)住:宅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   ?第二十?七条 ?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镇道路》。。或,广场布置  —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8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   ?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  第二十九—条  临城镇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条  城镇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镇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六章  【建筑间距    】。。 第三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镇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 ,  :第三十二条》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  :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   ? ,第三十三条 —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    第三十四条! , 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    第三十五】条,  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    第三—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  第三《十八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    第》三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m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七章 】 建筑退让   】  :第四十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镇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    》 第四?。十一条 《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71》。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  :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  : ,。 第四十《二,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72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表《73的规定 —。。。   ? 第:。四,十四条 《 当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一—侧,建筑的夹角>3【0°且≤75°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75°【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    第》四十五条《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50m;   !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m?。; :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m  !  :。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主干道?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74的《规定;    【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 , 第四十七》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其,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表75《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  :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  : , 第四?十九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76的【规定;  》 ,。 ,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m  — ,  第?五十条 《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八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五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第五十四条  【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  (见附【图1) 《。 ,   ?第,五十五条  建筑】沿景观河道和河流】全线:布置: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即H≤S(】。见附图2) 第【九章  城镇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 第五十六》。条,  城镇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镇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 , ,  第五十七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镇!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第五十八条 【 ,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镇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镇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镇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  》   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镇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   ? 第:。五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 ,   (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三)道路红—。线宽度≥4》0m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镇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 (四?)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镇道路与其它城【镇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50m    ! 第六十条 —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镇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镇规】。划道路红线内   !  第?。六十一条  新【。建,、改建城镇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  :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   (《四)跨越铁路、城镇!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 ,   ? 第六?十二条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    (》三)规划红线宽≥】25m的城镇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40m的城镇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   第六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 ,  :第六十四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 第六十《五条 ?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  : 第六?十六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 第六十七条—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章  村】庄规:划     —。第六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首先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  : 第六十九条  】农村建房以村民小】组及:以上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为主合?理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     】第七十?条,  :农村建房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   (一)用地】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二《)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     !(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名词【解释     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 (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镇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镇!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用地: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  低层建》筑指高度≤》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多层】。建筑指高度>10】m且≤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建《筑   《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形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m超过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 快速?路是为城镇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中央分《隔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    主干路又】称城镇干道负担城镇!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镇道路网《中起主要交》通运输作用》 ,    次干路【是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   ? 支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镇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镇《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骑楼指临》城镇道路的建筑【将地面一层》或一、?二层两层临道路部分!以柱廊形《式用作人行通道的建!。筑形式     】第七十二《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2:-1 — 》 序 号 【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 居住用地 】 公共设施【用地 《。 工业用地 【 , 仓储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绿 地 !。 ? 第?一类 R1 !第二类? R2 》 第三类 R3 ! 商《贸,办公 C1C2 】 :。 教科文卫》 C3?~C6 《 第一类— M1 《 第二类 【M2 ? 第三类 M】3 普通【 W:1 危险品】。 W2 《。 G1 【 G2 —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3 —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 ○》 ×》 × ! 6 【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 ×《 × 】 × —× ?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10 《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 — : × 》 × ×【 1】1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 ×— : √ 【○ × ! ○:。 × 】 × —× 》× ? 14【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 ,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 × ! ?× ○ 【。 2【3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一般旅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 旅游宾《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28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 ,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 ,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 — √ — × —× 》 39 】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3: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表 ! 项目类别 ! 旧老《城区:内区域? 新》城,区域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居住建《筑 : : 低层(≤3层) ! 《。 — 35 《 : 1.0 》 多【层(4~6层) ! 35 【 1.8 》 , , 3:0 1—.8 ? 中高层!(7~9层)— : :30 《 , 2.2 2!8 2.0】 【高层(≥10层【) 28 ! 4.《0 2—5 4.0】 宾】馆、饭店等》 《。35 4.】5 ? :30 ? 4《.,0 — 金融、》商务办公 》 4《0,。 6.0 】 35 】 4.0 ! 文化、娱—乐 40 】。 :。 3.0 】35 3.】0 《 , 商业 】 60 【4.0? ,。 , 50 】3.0 ! 其他公共设施【。 ? 6:0, 3.—0,。 5》0 3.0】 》 表4《1     —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 , 《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教育设施 】规模:(班)? : 4 ! 完全中学 】。  30《 【2 初级中】学 》24 》 ? 1 》 小:学 ? 24 【 0》.5 幼【儿园 》 6: 表4】2,     》。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 , 【。 教:。育设施 【用地标?准(m2∕座) 】 ?班级规模《。(,座∕班?) :。 : , 中学 !16 《 5?0, 》 小学 【 12 《 45 — 幼儿园! , 13 】 3:0 — 表43   】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 】 《教,育设施 《 建《。筑面积标准 (m2!∕座:) ? 备注《 , 《 完全中学 ! 5.0 》 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m2建!筑面积 】 初级中学— 4.—8 小!学 》3.8 》。 》幼儿园 《 9.9— — 表44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    》 ,   【。 《 序号 !建筑:类别: ?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 ? 非机动《车 指标《 备注 【 》 1 》 第一?。类旅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0 1.!0 — : 2》 第二类【旅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0 ! , 0.5 —。 》 ? :3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5.:00 5.】。0 :。 》 ? 4 办】公楼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0 】 2.0— , : 建议?值 】。5 》商业:场,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 8.00 — 建议值 【 《 6 》 , 一: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 , 6.00 【 15.00 !。 建议值 【 》7 二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 4.00 】 20《.00 【建议:值 》 8 影!剧院 —。车位/100—座 《 5:.00 15!.00 【。 》 9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0 【1.:5,0 :。。 《 《 10 》 医院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0】 2.50】 《 11! 游》览场所 《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7.00 1!0.00 》 ! 1:1 ? 机场、火车【站 《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10—。.00 》 4.00 ! , 》 , 12 一】类,住宅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5! 】 — 13 》 二?类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0 ! , 2.00 ! 》 : 14? ? ,综合商住楼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0 — ?2.50 —。 》 注1—.本表机动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    2.第一】类旅馆指涉外旅馆第!二类旅馆《指接待国内旅—客,。的旅馆?;    》 3. 《座位数?超过4000座的体!育馆和座位》数超过1500【0,。座的体育场为一类】体育场(馆》)其他为二类体【育,场(馆)《体育场?。停车车位数可以【适当低于《体育馆?停车车位数;  】。   4.一—类住宅指《低层:住宅二类住宅—除低层?以,外的其他普通住宅】 , 》 表51 【    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 : 项】目类别 《 绿地率(%】) 备注 ! : 旧城区—内,。区 新城区】 — 商品?住宅 25 ! 35 【 ,。 ? :。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 25 — 30? !。 宾馆《、,饭店等 4】0 》。。45 — 金】融、商务办公 】 30 3!5 《 文化、娱乐! 35 】。 :4,0 包括部】分用于内部交—通、集散的硬质【地面用地 】 ?商业 《 30 【 35? 其他!。公共设施 — 30 》 35 ! :表52     】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 — : ? 居住区级别 ! :名, 称 要 】求 : : 最小规模 —(m2) 最!。大服务半径 (m】。) 》。 居住区— 居住区公园! ? 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100!00 《。 800-10】00 —。 居住小区 ! 小游园 !园内有一定功—能划分 【4,000 40!0-500》 居住!组团 》 组团绿地》 ? ,灵活布局 》 4《00 — 表5】-3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 ! ?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 南侧高层楼 【 L≥】1.:5,L2 》。 L≥1.5L2】 ? L≥1.5—L2 L≥1!.5L2 【 , :。。 L≥30》m ? L≥50m】 L≥3】0m L≥!50m ! , S1≥《800m《2 S1】≥18?0,0,。m,2 》 S1≥《50:0m2 S!1≥:1200m2— : , 》S2≥1《000m2 — ? S:。2≥2000m2】 S2【。≥600m2 【 S2≥【1400《m,2 ?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    ②》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④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 : ? ?表61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 , : ? ? 建—筑大面对 大面 ! , 建筑山墙对—大面 《 建?筑山墙对山墙— : 点式建》筑对建筑大面 】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内 南北【朝向 —L≥SH — 山墙在南侧 】 ≥9m 【 多层对多层 ! ?≥,。6,m 》点式住?宅在南侧 L!≥SH —。 , ,。 山墙在》北侧 《 ≥6m — 》 东:西和其他朝向— 《。L,≥0:.9HH 【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 ≥7m 【 低层对》低层 》 ≥:4m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 L≥0.8HH!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外 ? 南北朝—向 :。 ?L≥S?H, ? 山墙在南侧 ! ≥9?m 多—层对多层 】≥,6m 《 点式住宅在【南,侧 L≥S】H 】山墙在?北侧 ? ≥《6,m 东!西和其他《朝,向 》L≥:0.95HH— :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7【。m, 《低层对低层》 ≥4m【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L≥0.】85HH 】 注1.》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3【.点式建筑含长度不!超过20m的条式】建,筑 表71》。   ?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 ! 道】路红线宽D(m) ! 建筑退让距离!(,m) 《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快,速路 1【8 ? 15《 : D≥4】0 12 ! 10 【 《。30≤D<》40: 10 【 8 】 25≤D<】30 5【 D】。。<25 《。 3 — 【表72?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 ,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m) ! 建—筑与道路关系 ! 小区路 】组,团路、宅《间小路 》 建筑【物面向?道路 》 无出入《口, , 3.0 【 2.0 【 ? , 有出入口 【 5.0 【 2.5 【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 2.0《。 1.5 ! 表7】3,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用地?边界:。最小距离表》 — 建筑【。退让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分类? : 退让距离—(m) (地界另一!侧建筑情况)— 》 低层、多—层 》中、高层 】 大面 【 山墙 》 大《面 山—墙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南侧 — 多层和低层— ? ,北向为居住》 大面 【 0.5—L(:>6m) 【 , 山墙 !。6 : , 3 —。。 6 《 3?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 0.?7L(>6m) ! 0.《5L(>6》m): — 山墙 9】 ,。 6 9!。 6 —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 0.《4,L(>3m》) 》3 》0.4?L(>3m)—。 《3 《 ,。。 山墙 — 5 — 3 5 ! 3《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北向为居—住 《 大面 《 , L-9(>13!m,) : 0.》5L 《 》山墙 0【.4L(>10【m): ? 10 0】.,4L(?>10m) 】。 1:0 ?。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 大:面 L 【 L-9— 山】墙 ? 0.5L(【>13m) — , 13《 0.—5,L(>1《0m) 《。 10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8L-9(>13】m,) 山!。墙 《 10 9 ! 10 — 7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北侧 【 多层和低层】 大面 ! 0.5《L(:>6m) 【。 山墙 】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大面: 13 ! 10 1】3 7 】。 山墙 ! , 9 《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东或西】侧 》多层和?低层 《 ,。 另:一,侧为居住 】大面 ? 0《.5L(>6m) ! 山墙】 , ?6 《 3 6 ! 3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 大面 —。 0.7L—(>6m)》 0.—5L(>6m) ! ? 山墙 【 9 》 6: , 9 6!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大面【 0.4【L(>3《m) 》 3 ? 0.4L(】>,3m) 3】 山】墙 5 ! 3 《 5? 3 【 《 中高层、高层建】筑, 《另一侧为居住 【 ?大面 》 L-9《 0.—5,L(>1《3m) 》 山墙 】 0.4L【(>10m)— , 10 】。 0.4L》(>1?0m) 》。 7 《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0.8L! 0.5L ! 《 山墙 】0.5L(>13】m): 13 【。 0.5L【。(>10m) 】 10 —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大,面 》0.8L-9 【 0.4L(>!13m) ! 山墙 】10 9 ! :10 ? ?7 ! 】 《 : , 【 【 , 《 ,。 ! 《 ? 说明① L为【需退:让建筑物《的高度;《     ② 高层!建筑的大面为面宽】≥25m的立面;】  :   ③ 》高层建筑的山墙【。为面宽<25m的立!面;     ④ !表中地界另一侧若】。。无建筑假《定为低层或多—层建筑 《 表74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 】 【 建】筑退让?距离(m《)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 《 旧《城区内 【新城:区 旧城【区,内 : 新城区 【 立交桥!外,侧投影? 25— ? 主》干道的 《平面交叉口 — 20》 30 ! 15 — 20 【。 表7》5   《       【  建筑退让—同侧:河堤外侧最小距离】表 】 河流—名 建—筑退让?距离s(m)— 备注 ! ? 旧城区 新!城区 《。 盘龙河 ! 30》 70— 》。 《 :。普,厅,河 1—5 3—0 【 畴阳【河 15【 30 【 【 : 其他一般河流 ! 8 ! 表76 !     》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 【 线路电压等【。级(kV)》。 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m) 退!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m): — ≤10《。 : , 2 5 ! 35 ! 3 》 10 】 : ,66、110 ! 4 《。 1?2, 《 , 220 !5, 《20 ? 《 ,。 330 》 , , 6 ? 22 】 《50:0 10 ! 37 【 : ,   ?。  :  :   ?  :        】    《        附!图2  景观—河道和河流》沿岸建筑《高,度控:制图解(H》≤,S)      !        】        】   ? 附录计算原则  !   一、地下室、!坡,屋顶层、跃层—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地【下室:。不计入建筑面积;】坡屋顶层净高1.】。2m~2.1—m的以1/2面【积计:入建筑面积超过【2.1?m全部计入建筑面】积;跃层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份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算超过—。。1m: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     A’=K! ,· A 《    式中A’地!下室折算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 二、居住》建筑斜交间距控制原!则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且≤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多层住!。宅与高层建筑的间距!控制:计算原则《。。。     南北朝向!居住:。建筑:其南侧为点》式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2】4)计算值;东【。西,朝向居住建》筑其西、《东,侧为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1【3+:1/4(H-24】)的计算值[式中D!为间距(m)、H为!建筑的高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