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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镇规划严格!城镇规?划管:理实现?城镇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城镇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 【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   】  文山州八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    第三—条  其《他建制镇、乡驻地】规划: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执行 《    第五条 】。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  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 第八条《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  》   (一)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3!.用地规模小—于2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  :。 4.?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  】   (二)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2【.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     【第九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    第》十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3一!l的规定     !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     第十【二条  《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31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     在!老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建》设每增加一平方米绿!化或设施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六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临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5m净空高度】不小于?。3,。.6m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五条《。 ,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 第十六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一1分】级设置;《  :。 ,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  第十七》条 :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道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镇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 第十?八条 ?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  :第十九?条  城镇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再生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  :(二)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 ,   第二》十二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至少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     第二十】三,。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或者《农贸:市场: 第五章  绿【化与景观《。     》第二十四《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 ,  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地树种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 ,   第二十五条 !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5《2的规定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53的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镇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 ,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镇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镇》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  (二)》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  —   2《。.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   !  3.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m?;     4【.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     5.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三)临城镇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四)住】宅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 第二?十七条 《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镇,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镇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8: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  第二十八条 】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  :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 第二十九条 【 ,临城:镇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条 — 城镇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镇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六章  !。建,筑间距 《   ? 第三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镇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三十三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   第三十四条 ! 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 第三十五条  】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    第三—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   第三十八条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   ? 第三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m    】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    (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七章:  建筑退让 【   ? 第四十条 —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镇》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     第—四十一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7,1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第四】十二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7:2,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表7—3的规?定    》 第四十《。四条  《当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一侧建【筑的夹角>30【°且≤75°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75°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  :   第四十五【条 :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50m】;   《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m;    —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m     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   第《四十六条 》。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主》干道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74的规定【;     (【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    第四—十七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其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表》75的规定    ! 第四十八》条 :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    !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    《第四十九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76的《。规定;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m   《  第五十条 【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八章 — 建筑物《高度控制   【。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 第:五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     第五十】。四条  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  :(见附图《1)    — 第五十五条  】建筑:沿景观河《道和河流全线—布置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即H≤S(见】附图2)《 第九章 》 城镇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第五!十六条  城镇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镇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  :第五十七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镇,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十八条  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镇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镇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镇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 ,    《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镇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第五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  :  (?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  (?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    (三)道路!红线:宽度≥40m—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镇》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    (四)【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镇道路与【其它城镇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5》0,。m     —第六十条 》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镇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镇规划道路红!线内     第】六十一条  新建、!改建城镇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 , ,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    (四—)跨越铁路、城【镇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   》 , 第:六,。十二条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   (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三)规划红线宽≥!25:m的:城镇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40m【的,城镇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   (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   ? ,(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 ,  : 第六?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  《 , , 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 】   ? 第六十四》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     第【六,十五条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   第六十—。。六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   第六》。十七条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章  村庄规划  ! ,  第六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首先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  :第,六十九条  —农村建?房以:村民小组及以上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为主!合理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     】第七十条《  :农村建房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用!地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二)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   ?  (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 第十一章 【 ,附则     第七!十一条 《 名词解释   】  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    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 (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镇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 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镇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用地 》 ,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 低层建筑指高度】≤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    多》层建筑指高度>【1,0m且≤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   》  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建筑 《    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形!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m超过》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   快速路是【为城镇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中央分隔【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  :  主干路又称城】镇干道负担城镇【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镇道路网!中起主?要交通运输作用  !。   次干》路是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支【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镇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居住《小,区是指被城镇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 , 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骑楼指临城镇道【路的建?筑将地面一层或【一、二层两层临【道路部分以柱廊【形式用作人行通道的!建,筑形式?     第七【十,二,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七十五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2-1》 ! 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 仓《储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绿 地】 》 , 第一类《 R1? 第》二类 R2 !第三:类 R3 】商,贸办公 C1C2】 教科—文卫 C3~C6】 :。 第一类 M1】 ? 第二?。类 M?2 》第三类 《。。M3 》 普通 《W1 ? , 危险品 W2 ! G1 — : G2 《 《。。 1 !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 ,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22 !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 ×! ×》。。 ○ — : 《23 《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一般旅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旅游—宾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36 —。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31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表 ! 项目类!别 》。旧,老城区内区》。域 新—城区域 》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居!住建:筑 》低层(≤3层—) —。 — 35 》 1.0 【。 多—层(4~6层) 】 , 35 】。1.:8 3—0 ? 1.8 【 中高层】(7~?9层) 》 30 2!.2 》 28 2】.0 》 高层(≥1!0层) 《 28 】 4:。.0 ? 25 — 4《.0 】 宾馆、饭店等【 《35 》 4:.5 30】 4.0 ! 《 金融?、商务办公》 《40 6【.0 《 35《 4.0 ! 文化、】娱,乐 ?。 40《 3.0 】 3《5 : 3.0 ! 商业 】 , ,6,0 4.【0 》50 3.0! : : 其他公—共设施 60! ? 3.0 】5,。0 3.0 ! 表4】1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 ,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 教《育设施 《 规《模(班) — , 4 【 完全中学 】  30 — 2 】 初级》中,学 《 24 】 1 》 小学 》 24 !。 : ,0.5 — 幼儿园 6! : 表42 】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 — 教育设施 【 用?地标:。准,。(m2∕座》) 班级规】模(座?∕班) 《 中学 ! ,。 :16: 50 !。 小》学 : 12 !45 !。幼,儿园 》。 13 》 30 — , 表4—3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 ! 《 :。教育设?施 建筑面】积标准 (m2∕座!) 备注【 — 完全中学》 :。 5.0》 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m2建筑面积 】 初级【中学: 4.8 】 小【学 3.【8 【 幼:儿园 9【.9 !表44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     —   !。 序号 】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 机动车指标 ! , 非机?动车 指标 !备注: ? 1》 :。 第一类旅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0 !1.0 》 : : ? , ,2 》。第二类旅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0 ! 0.5 】 ? 3 !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5.00 】 5.0 》 ? 【4 《 办公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0 【2,.0 建【议值 】 5 《 , 商业场所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 8.00【 《建议值 — 6 !一,类体:育馆 》。 车位/1》00:座 ? 6.00 【 1《5.00 】建议值 】 7 《 , , ,。二类体?。育馆: 车位/【100座 —。 :4.:00 》 ,20.00 】 建议值 — 》8 《 影剧院 】车位/100座 !。 5.《00 1【5.0?0 ! : 9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0 1—.50? , ! 10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0 ! ?。2.50 ! : 《11 《 游?览场所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7.00! 10.0】0 ? — 1《1 机场【、,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 10.—00 4【.00 — 1!2 ? , ,一类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5 — 《 — 13 【二类住宅《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0 2.【00: : 》 14 【 综合商住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0 【 ?2.5?0 ? , : : : 注1《.本表机《动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    2.第【一类旅?馆指涉外旅》馆第二?类旅馆指接待—国内旅客《的旅馆;    】 3. 座位数【超过:。4000《座的体育馆》和座位数超过15】000座的体育场】为一类体育场(馆)!。其他为二类》体育场(馆)体【育,场,停车车?位数可?。以适当?低于体育馆停—车车:位数;     4!.一类住宅指低层】住宅二?类住宅除低层以外的!其他普通住宅 】 ? 表》51     【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 , 项目类别 !。 ?绿地率(%) 】 备注 》 ? ?旧城区?内区 《 新城区 】。 商品住宅 ! , , 25? : , 35 【 《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 ?25 3【0 】 , 宾馆、饭店等!。。 《40: 45 【 《 , 金融、商!务办公 》 30《 35 !。 文化、娱】乐 ? 3?5 》4,0 包括部分!。用于内部交通、【集散的?硬质地面用》。地 》 商业 】 ,30 —35 《 ,。 其他—公共设施 》 30 【。 35 】 , 表52   【 , 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 — 《 居住区级别 ! 名 称— 《要, 求 ? 最小规模 】(m2) — 最大服》务,半径 (m) 】 居住区】 ? 居住区公》园 》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10】000 《 80》0-1000 】 居—住小区 【小游园 》 园内有一定功】能划分? ? 4000 【 40《0-:500 】。 居?住组团?。 组团绿地 ! 灵活》布局 《 , 400 — 】表5-3    】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 】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 》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 南侧高层楼— ? L≥1.】。5L2 L】≥1.5L2— ? L≥1《.5L2 — , L≥1《.5L2《 : L—。≥30m《 L—≥50m 】 L≥30m— L≥50!m 】 ,S1≥800m【2 S1≥!1800m》2 S1≥!5,0,。0m2 S!1≥:120?0m2 《。 : , S2—≥,1000m2 【 : S2≥》20:00m2 !S2≥600—m2 《 : ,S2≥1400m2! :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    ②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④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 表61 】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 》 : 【建筑:大面对 大面 】 建?筑山墙对大面 【 ?。建筑山墙《对山墙 点式!建筑对建筑大面【 《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内 【 南北朝向【 L≥SH】 ? 山墙在南侧 】 :≥9m 【多层对?多层: ≥6m 】 点式》住宅在南《侧 L≥S】H — 山墙在北侧 】 ≥6m ! 东》西和其他朝》向 ? L≥0.—9H:H, , ,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 ≥7m》。 低》层对:低层 —≥4m?。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 L≥0.8【HH !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外 ! 南北朝向 【 L《≥SH 《。 山《。墙在南侧 ≥!9m 《 多?层对多层 】≥6m 》 点式住》宅在南侧 — L≥SH— , 山【墙在:北侧: ? ≥6m — 》东西和其他朝向 】 , L≥0.95】HH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 ≥7m《 低层对【低层 《 ≥4《。。m : ?点式住宅在东或西】侧 L—≥0.85HH !。 注1.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    3.点式建!筑含长度不超—过20m的条式建筑! 表71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 】 ? 》道,路红线宽D(m)】 建筑退【让距离(《m)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 ? 快速路 1!8 15【 》 D≥4》0 《 12 — 10 ! 30≤《D<40 》 10 【 8 【 2《。5≤D<30— 5 ! D<》25 》 ,3 【 , :表7:2,    《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 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m) — ! 建筑?与道路关系 【 小区路》 《组团路、宅间—小路 ?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 : 3.0 】2.0 】 , 有出入口 !5.0 《 2.5 】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2【.0 1.5! 》。 , 表73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用地边《界最小距离》表 】 建筑—退让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分类 退!让距离(m) (】地界另?一侧建筑情况)【 》 , 低层?、,多层 中【、高层 ! ,大面: 山墙 ! 大面? ? 山:墙 :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南侧 】 多层和低层 【 北向为居住】 大面 ! 0.5L(>6】m) — 山《墙 6 【。 : 3 ? 6 》 3 【 :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 大面 0!.7L(>6m【), 0.—。5L(>6m) ! 《 山墙 9】 : 6? : 9 6】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 大面 】0.4L(》>,。3m) 《 : 3 0.4!L(>3《m) 《 3 《 山墙 ! 5 》 3《 : 5 《。 3 》 ,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北向《为居住 【大面: ? L-9(>13】m) ? , 0.《5L 【 山墙《 ? 0.4L(>【1,0m:。) 10 】 ?0.4L(>10m!) 10【 》 北向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 大面 【L L-9 ! 山墙 ! 0《。.5L(>》13m) 【 ,13 0.5!L(:>10m) 】 ,10 ? 北向】。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8L-9(>—13m)《 , —山,墙,。 10— 9 】 10 【7 《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北侧 【 多层和》低层 ? 大面 !0.5L(>6m)!。 山墙!。 ? 3 ? 》 中高?。层、高层建筑—。 : 大面 》 , :13 —10 ? 1《3 》7 ? 山墙【 :。 9 ! 建筑物位于用地边!界东或?西侧 》。 多层?和低层 【另一侧为居》住 ? 大面 【 0.5《L(>6m》) :。 —山,墙 6 】 , 3 6 】。 3《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 , 0?.7L(>6m) !。 , 0.5L(【。>6m) !。 山墙 9! 6 】 9 《 6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 0.4L—(>3m) — : 3 0【.,4L(>3m) ! , 3 — ?山墙 ?。 :。 5 《 3 — 5: ? 3 — ?中高层、高层建【筑,。 另》一侧:为居住 大面! L-—9 0.5】L(>13m)【 ? 山墙 ! ,0.:4L(>10—m) 10 ! : 0.4《。L(:>10m) 】 ,7 — 另一《侧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 大!面 》0.8L《 0》.5L 【 山墙 【 0?.5L(>13m】) 13【 0.5L】(>10m) 】 10 》 ,。 另一【侧为其他《。性质的建《筑 : 大《面, 0.8L】-9 —。0,.,4,。L(>13m)【 , , 山墙【 《10 9 】 ?10 《 :7 ? ! 》 》 : 》 【 , 【 ?。 》 ?。 : : , 说明① 》。L为需退让建筑物】的高度?;  ?   ② 》高层建筑的大—面为:。面宽≥25》m的立面; —。。  :  ③ 高层建【筑的山?墙为:面宽<25m的【立面; 《    ④ —表中地界另一侧若无!建筑假定为低层或多!层建筑? 表74    !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 】 , 》 ?。 建筑退让距!离(m) 》 ? : 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 】。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 , !。。 旧城区内 —。 ?新,城,区 ? 旧城区内 【 新城》区 : —立交桥外侧投影【 25 ! ? 主干道的 平面】交叉口 — 20 《 30 【 15 【 20 《 表【75   》       【。  建筑《退让同侧河堤外侧】最小距?离表 —。 【河流名 — 建筑退让距离【s(m)《 备注 】 旧城区 ! 新城区 】 盘龙河】 30 】 7?0 : 【 ,。 , 普厅河 》 15》 3》0 》 : 畴阳【河 《 15 》 30《 《 : 《 其他一般河流 】 8 ! 表7】6  ?       【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 — 线路电压等级(!kV)? , 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m) 退】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m) 》 ≤【10 —2 》5 — 35《 3 !10: 6】6、11《0 ? :。4 : 12 ! 22》0 《 5 20 ! 33】。。0 《。 6 《 :22 《 5—00: 《。10: 37 !    【  :        !      —      —     附图2 ! 景:观河道和《河流沿岸建筑高度】。控制图解(H≤S】) :   ?     》     》      —   ?    附》录计算原则    ! 一、地下室、坡屋!顶层、跃层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  :。 地下室不计入【建,筑面积?;,坡屋顶层净高1.】2m~2.1m【的以1/2面积计】入建筑面积超过2】.,1m全部《计入建筑《面积;跃层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份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算超过1m》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    A’=K !。· A     】式中A’地下室折】。算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  二、居》住,建筑斜交间距—控,制原:。。则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且—≤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多层【。住宅与高层建筑的】间距控制《计算原则   【  :南北朝向居住—建,筑其南侧为点式【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24)计—算值;东西朝向【居住建筑《其西、东侧为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公式D=13+!1/4(H-24】)的计算值[式中D!为间:距(:m)、?H为:建筑的高《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