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农贸市【场建设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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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农贸市场建设!及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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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市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入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新?蒲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落实
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环【境,卫生清扫保》洁、食品及》公共安?全的管理等 】 县(市、区—)工商、城管—、商务、《。城乡规划、物—。价,、农业、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公安、》消防、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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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新蒲新区管!委会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积《。极推进本辖》区的农贸市场建设】在建:设,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必:须,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五)每【个农贸市场按照不低!于蔬菜?摊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给郊》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自产!自销经营户直销【蔬菜
第六条 】新建一定规模—。的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农贸市场【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拆迁应当遵循“!拆一建?一”的原则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改《变用途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以及确需】关闭、拆《除或改?变用途的由》市场投资者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市场开办
!第七条 《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开?办农贸市场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必须严格落》实农:副产品质《量安全、《卫生保?洁责任并承担市【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一—)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督促!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禁止《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必须》立即提请《。相关:部门禁?。。止,经营者?销售或监《督其销毁退市处理
!(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快速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是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的责?任主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农贸市场内实行商】品划行归市按照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经营果蔬!、,肉类:、水产品、禽—产品、豆制品、【粮油、熟食卤品【等要分区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要《分区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要分区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要分区市场内不得】设立餐?饮服务?摊点:在市场进出口处设立!市场导购图设—置必备的《公平秤在不同区【域悬挂?。明显的分区标—示,。牌
(二)承担农贸!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做到场内地】。面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并上墙;设置市场】公,用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有盖大型收集容!器确保场《内经营户及》时方便将垃圾投【放,。。到垃圾收集器具【;摊内做到货物【堆放整齐垃》圾直接入《桶(箱?、袋)不产生二【次污染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干净整《洁;:做到市场安》全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放、《乱搭建、乱张—贴;市场内统一【。制作悬挂《公益广告市场及【各档口?不能悬挂其他悬挂】物;修建水冲式公】共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按照规定标准设置】。。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三)活》禽宰杀、展示、销】售区域应《独立设?置不与市场其他摊】区并设宰杀区与展示!区必须隔离并同售】卖,区,。分离;活禽宰杀区】应设:置单独?的出:入,口通道不与》市场内部共》用出入通道》
(四?)做好日常保洁工作!营业期间市场—。必须配有专职保【。洁员(市场规模1】000平方米—以内的?保,洁人员?不少于2人市—场,规模在10》00:至200《0平方米以内的【保洁人员不少—于3人市场规模【在2:000至30—00平方米以内【的保洁人员不少于4!人市场规模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保—洁人员不《少于5人工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同期同—行政区?域内:环卫工人工》资)或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或其《他专业清《。洁公司?负责保洁和》垃,圾清运等工》作市场保洁人—员必须做到随时清】扫场地及《市场“门前五包”责!任区及?时清除杂物积水按时!收集垃圾定期除“四!害”、公《厕保洁等坚》持巡回保洁做到交】易不散?、清扫不断、不留死!角干净整洁市—。场内的清扫和保洁】必须达到国家卫【生,城市规定的保—洁标:准,
(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对各类经营设—施每周进行一次灭蝇!、灭:蚊、灭菌等防疫消毒!防疫:消毒要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对活《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日清】空粪便、清洗—。消杀粪池;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落实记录制度
!。第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须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按照法律法规安】装消防设施配齐配全!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有条件的市!场必:须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闭路监控》设备
(三)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四》)农: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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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经,。营者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须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法定计】量机构进行周期【检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设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查:验供货者的有关【许可证件和产—品合格证《明
(二)经营【鲜猪肉等《肉品:必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凭检验检》疫验讫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入场:销售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当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禁—售,卖,私屠滥宰和来—路不明的肉类和制】品,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必》须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保:鲜设:备;熟食《摊位须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须】分开存放;从业【人员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四》)经营者不得销售】含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禁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城管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周边“》门前:五包:。”责任区《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商务部门是》农贸市场建设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和设置?规范拟定《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的—。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督促实《。。施负责监督农—贸市场?内,部功能?区设置
】第十七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的农贸市场》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对乱搭乱建等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或拆除
!。第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的水产!品、蔬菜、》水果等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检不合格!的通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物价部门负!责指导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和违反价格》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市【农贸市场摊》位费和垃圾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加强?对主要农《副产品价格监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防止价格异常波动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 质监部门依照【计,量监督法律法规【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性检定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农贸市场【周,边餐饮?服务秩?序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指导:农贸市场设施建【设对农贸市场建【设的设计、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环保部门负责】督促:农贸市?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卫生部门—(爱:卫办)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展除“四害”和】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八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的主体!。按有关?法律法规可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有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依法】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市场开【办,者应设置合格的【按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并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和投诉电《话自:觉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
,第六章 — , ,罚 则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规定不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擅自开办农贸!市场的以《及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关闭、—拆除农贸市场—的由商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农贸市场》内卫生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 ,农贸市场《投资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