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洪条例
(】20:03年7月26【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防洪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江河【。、湖:泊、水库洪水—防治和?。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的恢复【与救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与【教育提高防汛抗【洪意识对《在防汛抗洪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六条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与防:洪安全?有关活动的基本依】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综合:性、:专业性规划以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必《须进行防洪》除涝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论证确】保防洪安全》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江!河的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按照下列》分,工,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一)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濛!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二)—跨行:政区域的《江河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三)?其他江河《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 城市的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防?洪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山洪灾—害多发地区进行全面!调查:。划定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予以公!告并编制防治—规划、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公—。路、电力和通信设】施等布局应》当避开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已经建在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搬迁《。或者:采取防御措施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治洪水措施建立】健全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湖泊、水库!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护提高防洪能—力;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保护、!扩大及科学利用【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减轻洪涝灾害
!第十一条 》防御:山洪灾害应当采取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通信报—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堤防、拦【水坝、码头》、桥梁、公路、铁】路等对河道》有影响?的,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防洪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防?洪规划治导线—按照下列程序拟定】和批准
(一)【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护堤地的管理!范围宽?度为堤防内堤脚【线,外水平距《离5:米至20米
第【十四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妨碍行洪【、排涝、水文测报、!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渣土【、废:料;
(三)其他危!害河道、湖》泊的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
第十六【。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安排资金采取措施】除险加?固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灰坝、拦沙坝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
第?四章:防汛:抗洪
第《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防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有关防【洪规划和措施;【
(二)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三)按!照防洪?。。规,划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
(四)部!署和组织汛》前检查和清障做好安!全度汛的各》项准备;
(五)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命!。令开展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组织抗洪抢!险及时安全》转移:。受灾:。人员;
《(六)负《责落实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
(七》)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生产修复水】毁工程;
(八)鼓!励、支?持开展洪水保险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二!。),负责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三)!制定防御洪水方案】;
(四)》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
(五)—根据汛?情及时发布通告;】
(六)《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
(七)督促防】。洪设施水《毁工程的修复;【
(八)组》织协调山洪灾害防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灾避灾预】案落实监视、监【。测人员做好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及时转移危险地段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有防洪任务!城镇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防汛期》在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个别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由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
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防汛?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职责和防御【洪水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投入抗洪抢险
第】二十:三,条 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
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制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水库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及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建水库(水电站!)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汛期?安,全度汛方案》
(:一)位于城市或者】县城上游的中型【水库或?。者跨市、州中型【水,库;
(二)导流工!程、围堰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
(三!),。。已按照规范进行截流!验收:;
(四)》大坝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泄!洪前: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有,关部门通报汛情【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应【当及时做好防洪【的准备工作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
《泄洪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方式经营与防洪!有关的水工程设【施经营者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原设计的】防汛、排《水功能?
第二十七条— 在防?汛期江河、湖泊、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水工程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排,除,。并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无法清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对】原有的?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拆迁规划《。。并组织拆《迁,
在紧急防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对管!辖,。范围内的《。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拦河】坝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在抗洪》抢险期间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的通行证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核发?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物资》、器材等便利条【件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以及防洪监测、预】警设施所需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重点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防洪自—保,。工程:必须符合《防洪规划《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防汛经费专项用】于防汛抢险、防洪工!。程运行维护、抢【险物资?储备、?防汛指挥《设备购?置和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等】在,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增加防汛专】项资金用于抗洪【抢险、?防洪工程和水文【、气象测报、—预,警设施?水毁修复
》第,。。三十三条 防汛物资!实行分?。级负担、储备、使】用、管?理和统筹调度的【原则
省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省内重点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市、州和【县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本乡、】镇和本单位》的防汛抢险》
在:紧急防汛期间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有关单】位必须配合》紧急防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规定?进行补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可以向堤防和排【涝等防洪工》程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于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防汛:抗洪:和救灾资金、物【资必须专款》(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防《汛抗洪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不!。按照规定编》制防洪规划不将防洪!。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擅自修改防】洪规划?的;
(《三):不按照?规,定划定护堤地管【理范围的;
(【四)违法审批、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未按照职责!对水库大坝》、尾:矿坝、灰《坝、拦沙坝进行监】督,管理的;
》(六:)对:山洪多发区、易【。发区、危险》区和:受山洪?威胁的地区》不进行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不采:取防御措施的—;
(七)不按【照,规定执行防汛—期24小时值班的;!
(八)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防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不—及,时排除和报告—险情的;
(九)不!按照:规定及时通报汛情的!;
(十《)违反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
?(十一)截留、挤】占、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抗拒、—阻碍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紧急—防汛期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的;
(二)水【库(水?电站)泄洪》时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
(三)泄【洪前有关部门—未,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的;?
(四)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