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洪条例
(—2003年》7月26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防洪!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江河、湖泊、!水库洪水防》治和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的恢复与救【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与教:育提高防《汛抗洪意识》对在防汛抗洪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六条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与防洪】安全有关活动的【基本依?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综合性、专!业性规?划,以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必须:进行防洪除涝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论】证确保防《洪安全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江河的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按照下列【分工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一)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濛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二)跨—行政区域的江—河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三)其他江河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 城市的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防洪【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山洪灾害多发地区!进行全?面调查划《定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予》以公告并《编制防?治规划、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公路、电力和通信!设施等布《局应当避开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已经!建在: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搬【。迁或者采取防御措】施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治洪—水措施建立健全【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湖【泊、:水库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护提高防洪能力!;,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保护—、扩大及科》学,利,。用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减轻】洪涝灾害《
第十一条 防御】山洪灾害应当采【取,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通信报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堤防、拦水坝—、码头、桥》。梁,、公路、铁路—。等对河道《有影响的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防洪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防洪规划治》导线按照下列程序】拟定和批《准
(一)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护堤地《的管理范围宽度为】堤防内?堤脚线外水平距【离5米至20米
第!十四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妨碍行洪、排涝【、水文测报、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渣土、】废料;
(三)其】。他危害河道、—湖泊的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
第十六】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安排资金采取措施除!险加:固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灰坝】。、拦沙坝《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
第【四章防汛抗洪
第】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防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有《关防洪规划和措施;!
(二?)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三)按照防】洪规:划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
(四】)部署和组织—汛前检?查和清障做好安【。全度汛的各项准备】;
(五)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命令开展》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组《织,抗洪抢险及时—安全转移受灾人员】;
(六)》负,责落:实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
(七)《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生产修复!水毁工程;》
(八)鼓励、【支持开展洪水保险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二,)负责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三)制定防御!洪水方?。案,;
(四)》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
(五)根】据汛情及时发—布通:告;
?(六)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
(七)督促!防洪设施水毁工【程的修复;
(八)!组织协调山》洪灾害防《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灾避灾预—案落实监视、监测】人员:做好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及时转移!危险地段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有防洪任务!城镇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防汛!期在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个别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由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
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防汛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职责和防御洪水】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投入抗?洪抢险?
第二十《。三条 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
!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制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水?库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及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建水【库(水电站》。)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汛期安全度【汛,方案
?(一:。)位于城《市或者县城上游的】中型水库或》者跨市、州中型【。水库;
(二)【。导流:工程、围堰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
(三)已按照规范!进行截流验收—;,
(四)大坝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泄洪前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有关:部门通?报汛情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应当及时做好防洪!的准:备工:作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
《泄洪: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方式经营与【防洪:有关的水《工,程设施经《营者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原设计—的防汛、《排水功能
第—二十七条 》在防汛期江》河、湖泊、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水工?程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排除并》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无法清?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对原有的!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拆】。迁规划并《。组,织,拆迁
在紧急防【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对管辖范围内的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拦河坝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在抗洪抢险期!间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的通行!证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核发《。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物《资,、器:材等便利条件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以?及防洪监《测、预警设施所需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重点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防洪自保》工程必?须符合防《洪规划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防汛》经费专项《用于防?汛抢险、防洪工【程运行维护、—抢险物资储》备、防汛指挥设备】购置和?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等在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增加防汛专项】资金用于抗洪—抢险、防洪工—程和水文、气象测】报、预警设》施水:毁,修复
第三十—三条 ?防汛物资实行分级】负担、储备、使用、!管理和统筹调度的】原则:
,省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省【内重点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市【、州和县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本乡—、镇和本单位—的防汛抢险
—在紧急?防汛期间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有关单【位必须配合紧急【防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规定进行补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可以?向堤防和《排涝等?防洪工程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于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防汛抗洪和救灾】资金、物资必须【专款(?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防汛抗洪》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不?按照规?定编:制防洪规划不—将,防洪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擅自修改防!洪规划的《;
(?三,)不按照规》。定划:定,护堤地管理范—围的;
《。(四)违法》审批、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未按照职】责对水?。库大坝、尾》。矿坝、?。灰坝、拦沙坝进行】监督管理的;—。
(六)对山洪多发!区、易发区、危险】区和受山《洪,。。威胁的?地区不进行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不采取防御措!施的;
(七—)不按照规定执行防!汛期24小时值班的!。;
(八《)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防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不及时排除和报告!险情的?;
(九)不—按,。照规定及《时通报汛情的;
】。(十)?违反: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
!(十:一):截留:、挤:。占、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抗拒、阻碍—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紧急防汛》期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的:;
(二)水库(】水电站)泄洪—时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
(三)泄【洪前有关部》门未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的;:
(四)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