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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防洪条例》 (2003年【7月26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防洪?。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江河、】湖泊、水库》洪水防治和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的恢复与《救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与教育《提,高防汛?抗洪意识《对在防汛抗洪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六条?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与防洪安全》有,关活动的基本依【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综合性、专【业性规划以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必须进行】防洪除涝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论—证确保防洪安—全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江河的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按照?下列分工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一)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濛【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二—),跨行政区域》的江河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三》)其他江河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 城市的】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防洪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山洪灾害多发地区进!行全面调查划定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予以公》。告并编制防治规划】、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公路:、电力和通信设施等!布局应当《避开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已经建—在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搬迁或》者,采取防御《措施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治—洪水措施《建立健全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湖泊、水库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护—提高防洪能力—;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保—护、扩大及科学利用!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减轻洪涝灾】害 第?十一:条 :防,御山洪灾害应—当采取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通信报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堤防、拦水!坝、码头、》桥梁、公路、—铁路等对河道有影】响的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防洪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防洪规—划治导线按照下列程!序拟定和批准 (】一):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护堤地的管】理,范围:宽度为堤防》内堤脚线外水平距离!5米:至20米 第十【四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妨碍行洪、】排涝、水文测—报、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渣土—、废料; 》(三:)其他危害河—。道,、湖:泊的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 !第十六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安排资金】采取:措,施除险加固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灰坝、拦沙坝—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 第四章》防汛抗洪 》。。第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防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有关防洪规划和】措施; 《(二)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三)按照防【。洪规划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 (】四)部署和》组织汛前《检查和清障做好安】全度汛的各项准备】; (五)》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命令开展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组织抗【洪抢险及时安全转】。移受灾人员; 【(六:)负责落实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 (?七)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生产】修复水毁工程—。; (八)鼓—励、支持开展—洪水保险《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二)!。负,责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三)制定防御—洪水方案; (【四,)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 (五)根据!汛情及时发布通告;!。 (六)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 (七》)督促防洪》设施水毁工程的修】复,; (八)组织协】调山:洪灾害防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灾?避灾预案落》实监视、监测人员】做好: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及《时转移危险地—段,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有防洪》。任务城镇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防汛期在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个别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由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 ,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防汛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职:责和防御洪水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投入!抗,洪抢:险 第二十三—条 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 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制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水!库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及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建水库?(水:电站)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汛期安!全度汛方案 —(一)位于城市或】者县城上游的中型水!库或者跨市》、州中型《水库; (》二)导流《工程、围《。堰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 (三)已【按照规范进行—截,。流验收; (—四)大坝《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泄洪:前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有关部门通报!汛情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应当及时做好防】洪的准备工作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 泄洪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方式:经营与?防洪有关的水工程】。设施经营者》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原!。设计的?防汛、排水功能【 第二十七条 在】防汛期江河、湖泊】、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水工程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排除并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无法清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对原有的】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拆迁】规划并组织拆迁 】在紧急防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对管:辖范围内的》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拦河坝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在抗洪抢险期间!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的】通行:证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核发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物资【、器材等便利条【件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以?及防洪监测、预【警设施所《需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重点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防洪自?保工程必须符合防】洪规划?。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防汛经费—专项用于防汛—抢险、防洪》工程运行《。维护、抢险》物资储备、防汛指】挥设备购置和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等在】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增加防汛专项资金】用于抗洪抢险、防洪!工程和水文》、气象测报、—。预警设?施水:毁修复? 第三十三条 防汛!物资实行分级—负担、储备、使【用、管理和统筹【。调度的原则 —省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省内重点!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市、州和—县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本乡、!镇和本单位》。的防汛?抢险 在紧急防汛期!间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有!关单位必须配合紧】急防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规定进行补】。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可以向堤防和排涝】等防:洪工程?。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于—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防《。。汛,抗洪和救《灾资金、物资必须专!款(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防汛抗【洪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不按照规定编—制防洪规划不—将防洪?。。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擅自修改防—。洪,规划的; (三)不!按照规定划定护【堤地管理范围的; !(四)违《法,审,。批、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未按照职责对水库大!坝、尾矿《坝、灰坝、拦沙坝进!行监督管理的—。; (六)》。对山洪?多发区、《易发区、危》险区和受山洪威胁的!地区不进行》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不采取防御!措施的; (七【)不按照规》。定,执行:防汛期?2,4小时值班的; (!八)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防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不及《时排除和报》告险情的《; (?九)不按照》规定及时通报汛情】。的; (十)—违反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 (十!一)截留、挤占、】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抗拒、阻碍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紧急防汛期!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的; (二)水!库(水电站)泄洪】时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 (三)泄【洪前:有关部门未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的; (四)!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