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洪条《例
(2003【年7月?26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防洪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江》河,、湖泊?、水:库洪水防《治和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的恢复与救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与教育】提高防汛抗洪意识】对在防汛《抗洪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六条《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与防洪安—全有关活《动的基本依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综合性、【专业:性规划以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必!须进行防洪除涝【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论证确保防洪安全】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江河的】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按照下列分工】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一【),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濛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二)《跨行政区《域的:江河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三)其他】江河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 城市》的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防洪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山洪灾害—多,发地区?进,行全面调查》划定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予—以,。公告并编制防治规划!。、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公路、电力和】通信设施等》布,。局应当避开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已经】建在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搬:。迁或者采取防御措施!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治—洪水措施建立健全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湖【泊、:水库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护提高防洪—能力;?。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保《护、扩大及科学利】用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减轻洪涝】灾害
第十》一条: ,防御山洪灾害—应当采取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通【信报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堤防【、拦水坝《、码头、桥梁、公】路、:铁路等对河道有【影响的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防洪: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防洪规?划治导线《按照下列《程序拟定和批准
(!一)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护堤地的管!理范围宽度为堤【防内堤脚线外水平】距离5米至20米
!第,。十四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妨碍行?洪、排涝、水文测】报,、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渣土、—废料;
《(三)其他危害河道!、湖泊的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
第《十六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安】排资金采取》措施:除险加固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灰《坝、:拦沙坝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
第【四章防汛抗洪
【第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防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有关防洪规划】和措施;
》(二)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三)按照】防洪规划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
(四)—部署和组织汛—前检查?和,清障做好《安全度汛的》各项准备;
(五)!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命令】。开展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组织抗洪抢险及时!安全转移《受,灾,人员;
(六)负责!落实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
(【七)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生产修复水】毁工程;
》(,八,)鼓:励、支持开展洪水】保险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二)负责—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三)制定!防,御,洪水方案;
(【四,)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
(五)根据【汛情及时发布通告】;
(六《)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
(七—)督促防洪设施【水毁工程《的修复;《
(八)组织协调山!洪灾害防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灾避?灾预案落实监视、监!测人员做好》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及,时转移?危险地段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有》防洪任务城镇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防汛?期在: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个【别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由?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
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防汛?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职责和】防御洪水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投!入抗洪抢险》
,第二十三条 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
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制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水】库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及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建水库(水电站】)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汛期安全】度汛方案
》(一:)位于?城市或者《县城上游的中型水】库或者跨《市、州中型》水库:;
(二)导—流工程、围堰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
(!三)已按照》规范进?。行截流验收;
(】。四)大坝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泄洪【前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有关《部门通报《汛情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应当?及时做好防洪的准】备工作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
泄洪—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方》。式经:营与防洪有》。关的水工《。程设施经《营者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原设计的【防汛、排水功能【
第:二十七?条, 在防汛期江河、】湖泊、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水工程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排除?并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无法清?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对原【有的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拆迁】规划并组织》拆,迁
:在紧急防《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对管辖范围内的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拦河坝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在抗洪《抢险期?间,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的通行证》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核发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物资、器材!等便利?条件: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以《及防洪?监,测、预?警设施所《需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重点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防洪》自,保工:程必须符合防洪【规划: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防】汛,经费专项用于—防汛抢险《、防洪工程运行维护!、抢险物资储备【、防汛指挥设—备购置和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等在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增》加,防汛专项资金用于】。抗洪:抢险、防《洪工程?和,水文、气象》测报、预警设施水毁!修复
第三十三条】 防汛?。物资实行《分级负担、》储备、使用、管理】和统筹调度的原则】
省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省内重点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市、州和县!。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本】乡、镇和本单位的】防汛抢险《。
在紧急《防汛期间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有关单位必】须配合紧急防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规定进》行补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可以向堤防和排涝!等防洪工《程,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于?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防汛抗洪—。和救灾资《金、物?资必须专款(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防》汛抗洪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不按】照,规定编制防》洪规划不《将防洪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擅自!修改防洪《规划的;
(三)不!按照规定划定护堤】地管理范《围的;
(四)违】法审批、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未按照职责对—水库大坝、尾矿坝、!灰坝、拦沙坝进行监!。督管理的;
(【六)对山洪多发【区、易发《区、危险区和—受山洪威胁的—地区不进行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不采取防御【措施:的;
(七)不按】照规:定,执行防汛期24【小时:值班的;
》(八)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防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不及时排!。除和报告险情的;
!(九)不按照规定】及时通报汛情的【;
(十《)违反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
(十一)】截留、挤占、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抗拒、阻碍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紧急防汛期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的;!。。
(二)水库(【。水电:站):泄洪时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
(三【)泄:洪,前有关部门未—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的;
(四)—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