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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防洪条例【 ,(2003年7月2!6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防洪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江:河、湖泊、水库洪】水防治和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的恢复与【救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与教育提高》防汛抗洪意识—对在防汛抗洪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六条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与【防洪安全有》关活动?的基本依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综合性、专业性规】划以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必须进行—防洪除?涝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论证确保防洪】安全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江河的—。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按—照下列?分工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一)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濛【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二)跨行政区域的江!河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三)其他江【河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 【城,市的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防洪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山洪灾害多发—地区进?行全面调查划定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予以公告并编—制防治规划》、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公路、《电,力和通信设施等布】局,应当避?开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已【经建在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搬迁或者采取【防御措施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治洪水措施】建立健?。全,。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湖泊、【水库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护提高防洪能力;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保》护、扩大及》科学利用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减轻?。洪涝灾害 第十一】条 防御山洪灾【。害应当采取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通信报?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堤!防、拦水《坝、码头、桥—梁、公路《、铁路等对河道有】。影,响的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防洪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防洪—规划治导线按照【下列程序拟定和批准!。 (一)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护堤地的—。管理范?。围宽度为堤防内堤脚!线外水?平,距离5米至20米 !第十四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妨碍行洪!、排涝、水文测报、!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渣土、《废料; (三)其他!危害河道、湖泊的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 第十六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安排资金采取!措施除险加》固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灰】坝、拦沙坝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 第四!章防汛抗洪 —第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防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有关》防洪规?划和措施; (二)!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三)按—照防洪?规划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 !(四)部署和组【织,汛前检?查和清障做好安全】度汛的各项准—。备; (《五):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命令开展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组织【抗洪抢险《及时安全转移受【。灾人员;《 (六)负责—。。落实: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 —(七)?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生】产修复水毁》工程; (八)鼓】励,、支持开《展洪水保险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二】)负责?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三)》制定防御洪》水,方案; (》四):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 (五【)根据汛情及—。时发布通告; (六!)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 (七)—督促防洪设施水毁】。工程的修复;— (八)组》织协调?山洪灾害防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灾避灾预案【落实监视、监—测人员做好》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及时转移危险地段!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有》。防洪任务城镇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防汛期在】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个别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由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 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防汛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职责和防御—洪水: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投入?抗洪抢险《 ,第二十三条 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 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制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水库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及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建水库(—水电站)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汛期》。安全度汛方案 【(一)位《于城市或者县城上】游的中型水库—或者跨市、州中型水!库; (二)—导流工程《、围堰?。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 (:三,),已按照规《范进行截《流验收; (四)】大,坝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泄洪前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有关部【门通报?汛,情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应当及—时做好防洪的准备】工作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 泄洪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方式《经营与?防洪:有关的水工》程设施经营》者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原设计的防!汛,、排水功《能 第二十七条【。 在防汛期江河、】湖泊、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水工程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排除并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无法】清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对原有的》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拆迁规划并组【织拆迁 在》。紧急防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对管辖—范围内的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拦河:。坝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在抗洪抢险期间】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的通行证】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核发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物资、器—材等便利条件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以及防洪监测、】预警:设施所?需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重点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防洪自保工—程必须符合防洪规】划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防:汛经费专项用于防】汛抢险、防》洪工程运行维—护、抢险《物资:。储备、防《汛,指挥设?备购置和《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等在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增加:防汛专项资金用【于抗洪抢险、防【洪工程和水文、气】象测报、预警设施】水毁修复 第三【十三条 防》汛物资实行分—级负担、储备、使用!、管理和统筹调【度的原则 省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省内重?点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市、【州和县?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本—。乡、镇?和本单?位,。的防汛抢险 在紧急!防汛期间《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有关单?位必须配合紧—急防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规定进行补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可以向堤防和】排涝等防洪工—程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于—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防汛抗洪和救灾【资金、物资必须【。专款(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防汛抗洪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不按照规定】编制防洪规划—不将:防洪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擅!自修改防洪规划的】; :(三:)不按照规》定划定护《堤地管理范围—。的; ?(四)违法审批、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未按照?职责对水库大坝、】尾矿坝、灰坝、拦】沙坝进行监督管理的!; (六)对山【洪多发区、》易发区、危险—区和:受山洪威《胁的地区不进行【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不采取防御【措,施的; (七—)不按照《规定执?行防汛?期24小《时值班?的; ?(八)?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防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不及时】排除:和报告险情的;【 (九)不按—照规定及时通报汛情!的; (十》)违反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 (十一)截留【、挤:占、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抗拒、阻碍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紧急防《汛期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的; (》二)水库(水电站)!泄洪时?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 (三【)泄:洪,前有关部门未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的; (!四)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