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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防洪条例【 (2003—年7月26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防洪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江河、【湖泊、水库洪水【。防治和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的恢》复与救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与教育提高防【。。汛抗洪意识对—在防汛抗洪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六条】。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与防洪安全!有关活动的基—本依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综合》性、专业性》规划以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必须进!行防洪?除涝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论证确保防洪安】全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江河的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按!。照下列?分工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一)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濛: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二》)跨行政区》域,的江河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三《)其:他江河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 《城市的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防【洪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山【洪灾害?。多发地区进行—全面调查划》。定,。。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予以公告并编】制防治规划、—。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公路、电力—和通:信设施等布局应当避!开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已经建在【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搬迁或【者采取防《御措施?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治洪水!措施建立健全—。。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湖泊:、水库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护提高防!洪能力;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保护、扩大及科【学利用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减轻洪涝灾】害 第十一条— 防御山洪》灾害应当采取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通信报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堤防、拦》。水坝、?码头:、桥梁、公路、铁】路等对?河道有影响的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防洪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防洪规划】治导线按《照下列?程序:拟定和批准 (一)!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护堤地的《管理范?围宽度为堤防内堤】脚线外水平距离5】米至20米 第【十四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妨碍行《洪、排涝、》水文测报、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渣土、废【料;: (三)其他危害河!道、湖泊《的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 》第十六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安排资金》采取:措施除险加固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灰坝、拦【沙坝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 !第,四章防汛抗洪 第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防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有关防洪规划—。和,措施; (二)【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三):按照:防洪规划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 (四)《部署:和组织汛《前,检查和清《障做好安全度汛【的各项准备; 【(五)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命令开展》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组织抗—洪抢:险及时安全转移【受灾人员; (【六)负?责落:实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 (七)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生产修复水【毁工程; (八【)鼓励?、,支持:开,。展洪水保《险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二)负责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三)制《定防御洪水》方案;? (四)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 (五)根据汛情!及,时发布通告; (】六,)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 (七—)督促防洪设施水毁!工程的?修复:; (八)组—织协调山洪灾害防】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灾避?灾预:案落实监视、监测人!员做好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及时转移!危险:地段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有防洪】任务城镇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防,汛期在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个别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由】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 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防汛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职责】和防御洪水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投入抗洪《抢险: 第二十三》条 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 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制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水库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及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建—水库(水电》站,)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汛期安全度汛】方案 (《一)位于城市或【者县城?上游的中型水库或】者跨市?、州中型水库;【 (二)导流工程、!围堰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 (!三)已按照规—范进行截流》验收;? ,(四)大坝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泄洪前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有关部!门通报汛情》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应当【及时做好防洪的准】备,工,。作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 泄洪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方式经营】与防洪有关的—水工程设施经营者】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原设!计的防汛、排—水功:能 第二十七条【 ,在,防汛期江河、湖泊】、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水工!程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排除并!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无法清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对原有【的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拆迁规划并组织!拆迁: ,在紧急?防,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对管!辖范围内《。的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拦河坝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在抗洪抢险期!间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的通行证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核发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物资、!器材等便利条—件,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以,及防:。洪监测、《预警设施所》需,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重点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防洪自保工程【必须符合防》洪规划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防?汛经费?专项用?于防:汛抢险、防》洪工:程运:行维护、抢险物资】储备:、防汛指挥》设备购置和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等在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增加防汛》专项资金用》于抗洪抢险、防【洪工程和水文—、气象测报、预警】设施水毁修复 【第三:十三条 《防汛物资《。实行分?级负担、储》备、使用《、管理和统》筹调度的原则 【省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省内重点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市、州和县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本乡、镇和本】单位的防汛抢险 】在紧急防汛》期间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有关单位必须配【合紧急防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规定进?行补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可以向《堤防和排涝等—防洪工程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于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防?汛抗洪和《救灾资金《、物资必须专—款(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防—汛抗洪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不《按照规定编制防【洪规划不将防洪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擅?自修:改,。防洪规?划的; (三)不按!照规定划定护堤地】管理范围的;— (四)违法—审批:、,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未按照职责对水!。库大坝、尾》矿,坝、:灰坝、拦沙坝进行】监督管理的; 【(六)对山洪—多发区、易》发区:、危险区和》受山洪威胁的—地区不进行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不采取防御措施】的; (七》)不按照规定执行】。防汛期24小—时值班的; (【八,)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防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不及时排除和】报告险情的; (九!)不按照《规定及时《通报汛情《的; (十)违反】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 (十一)截【留、挤占《、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抗拒?、阻碍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紧急防汛期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的;: (二?)水:库(水电站)—。泄洪时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 (三—)泄洪前有关部【门未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的; (四)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