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洪条》例
(20》03年7月2—。。6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防洪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江河、湖泊、水!库洪水防《治和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的,恢复与救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与教育—提高:防汛:抗洪意?识对在防汛抗—。洪,。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六!条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与防—洪安全有关活动【的基本依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综合性【、专:业性规划以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必须进!。行防洪除涝》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论证】确保防洪安全—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江河的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按照下—列分工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一)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濛》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二《)跨行政区域的江河!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三)其他江河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 ?城市的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防洪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山洪灾害多发】地区进?行全面调查划定【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予,以公告并编制—防治:规划、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公路、【电力和通信设施等布!局,应当避开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已经建在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搬迁或者采取防御!措施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治【洪水措施建立健全】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湖泊、水库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护提高】防洪能力;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保护、扩大》及,科学利用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减轻洪涝灾【害
第?十一条 《防御山洪灾害—应当:采取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通信:报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堤防、》拦水坝、《码头、?桥梁、公路、铁【路等对河道有影响】的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防洪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防洪规》划治导线按照下列】程序拟?定和批准
》(一)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护堤地的管理范围!宽度:为堤:防内:堤脚线外水平距离5!米至20米》
第十四《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妨碍【行洪、排涝、—。水文测报、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渣土、—废料;
(三)其】他,危害:河道、?湖,泊的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
第十!六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安排资金采取】措施除险加固—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灰《坝、拦沙《坝,。。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
第四章防汛抗洪
!第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防—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有》关防洪规划和措【施,;
(二)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三)按照防洪规!划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
(四)部署】。和,组织汛前检查和【清障做好安全度汛的!各项准备《;
(五)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命令!。开展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组织抗洪!抢险及?时安全转《移受灾?人员;
(六)负责!落,实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
(七)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生产修复水毁工程;!
(八)鼓励、支持!。开,展洪水保险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二)负责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三)制定防御洪水方!案;
(四)—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
,(五)根据汛情【及时:发布通告;》
(六)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
(七!)督:促防洪设《施水毁工程的修复】;
(八)组—织协调?山洪:灾害防?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灾避!灾,。预案:落实监视、监测人】员做好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及?时转移危险》地段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有防洪任务城镇】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防汛期】在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个别《。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由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
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防汛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职》责和防御《洪水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投入抗洪抢险
【第二十三条 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
《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制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水库】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及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建水库(【水电站?)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汛期安全》度汛方案
(—一):。位于城?市或者县城上游【的中型水库或—者跨市、州中—。型水库;
》(二)导流》工程、围堰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
(《三)已按照规—范进:行截流验收;
(四!)大坝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泄洪》前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有关:部门通报汛情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应?。当及时做《好防洪的准》备工作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
泄洪?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方式经营与防【洪有关的水工程设施!经营者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原设计—的,防汛:、排水功能
—第二:十七:。条 在防汛期江【河、湖泊、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水:工,程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排除并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无法:清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对【原有的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拆迁规划并】组织拆?。迁
在紧急防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对管辖范《围内的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拦河坝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在抗?洪抢险?期间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的通行证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核发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物资、—器材等便利条件【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以及防!洪监测、《预警:设施所需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重点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防?洪,自保工程必》须,符合:防洪规划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防《汛经:费专项用于防汛抢险!、防:洪工:程运行维《。护,、抢险物资》储备、防汛指—挥设备购置和—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等在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增加防汛专—项,资金用于抗洪抢【。险、:防洪工程《和水:文、:气象测报、预警设施!水毁修复
第三十三!条 防汛物资实行】分级负担、储备【、使用、管理和统筹!调度的原则
—省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省内!重点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市、州和县】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本乡?、镇和本单位的防汛!。抢险
在紧》急防汛期间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有,关单位必须配—合紧急防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规定进!行补: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可以向》堤防和?排,涝等防洪工程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于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防汛—抗洪和救灾资金、】物资必须专款—(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防汛抗洪!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不按照【规定编?制,防洪规划不》将防洪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擅自》修改:防,洪,规划:的;
(三)不按照!。规定划定护堤—。地管理?范围的;《
,(四:)违法审批、—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未按照职责对—水库:大坝、尾矿》坝、:灰坝、?。拦沙坝进行》监督管理《的;
(六)对【山洪多发区、易发】区、危险区和受山洪!威胁的地区不—进行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不采取防御措!施的;
《(,七)不按照规定执行!防汛期24小时值】。班的;
《(八)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防】。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不及《时排除和报告险【情的;
(九)不按!照规定及时通报汛情!的;
(《十)违?反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
(十一)!。截留、挤占、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抗:拒、阻碍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紧急防》。汛期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的;
(二【)水库(水电站)泄!洪时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
(三)《泄洪前有关部门未】。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的;
(四)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的【